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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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4-13【生效时间】2016-05-14【关键词】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 录A章 总 则 (4)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4)第276.3条 适用范围 (5)第276.5条 定义 (5)第276.7条 基本要求 (5)第276.9条 例外 (5)第276.11条 管理机构 (6)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6)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7)第276.23条 一般原则 (7)第276.25条 限制运输 (7)第276.27条 禁止运输 (7)第276.29条 豁免 (7)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8)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8)第276.41条 申请 (8)第276.43条 受理 (9)第276.45条 审查 (9)第276.47条 决定 (10)第276.49条 期限 (10)第276.51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11)第276.53条 许可的有效期 (11)第276.55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1)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12)第276.57条 一般要求 (12)第276.59条 手册的内容 (12)第276.61条 实施 (13)第276.63条 局方通知 (13)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13)第276.73条 一般要求 (13)第276.75条 包装容器 (14)第276.77条 标签 (15)第276.79条 标记 (15)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15)F章 托运人的责任 (15)第276.91条 人员资格要求 (15)第276.93条 托运要求 (16)第276.95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16)第276.97条 使用的文字 (16)G章 运营人的责任 (17)第276.107条 货物收运 (17)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17)第276.111条 装载 (17)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17)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18)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18)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19)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19)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19)第276.125条 存储 (19)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20)H章 信息的提供 (20)第276.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20)第276.135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20)第276.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20)第276.139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1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3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21)第276.145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21)第276.147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22)I章 训 练 (23)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23)第276.157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24)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24)第276.161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25)第276.163条 训练记录 (26)J章 保安要求 (26)第276.175条 保安 (26)N章 法律责任 (27)第276.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 (27)第276.303条 托运人 (27)第276.305条 运营人 (28)第276.307条 航空邮件 (29)第276.309条 训练 (29)P章 附 则 (29)第276.329条 施行 (29)附录A 定义 (29)A章 总 则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危险品运输是指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性质的物质进行运输的过程。

在空运运输中,危险品的分类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空运运输中危险品的分类以及相关的运输规定。

一、危险品分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品运输规则》(ICAO TI)的定义,危险品主要分为以下九类:1. 炸药和爆炸物品(Class 1)包括火药、炸药、雷管等易爆物品。

2. 压缩气体(Class 2)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气体。

3. 易燃液体(Class 3)包括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遇水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Class 4)包括火柴、硝化纤维、过氧化物等易燃固体。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Class 5)包括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氧化性物质。

6. 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Class 6)包括病原体、毒药、催泪剂等。

7. 放射性物质(Class 7)包括铀、钚、放射性同位素等。

8. 腐蚀品(Class 8)包括硫酸、盐酸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9. 危险性杂类(Class 9)包括氰化物、氯酸盐等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以上九大类危险品都需要在空运中经过严格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等处理,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二、运输规定针对不同的危险品类别,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输规定,以保障运输的安全性。

以下为常见危险品类别的运输规定:1. 炸药和爆炸物品运输规定炸药和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合适的封装、隔离和限制。

运输容器必须具备抗冲击、防火和防爆等特性,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监管要求。

2. 压缩气体运输规定压缩气体的运输必须符合严格的气体容器性能要求,并采取防止泄漏和爆炸的措施。

运输途中需要禁止与氧化剂、易燃物、易爆物等有害物质同时运输,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3. 易燃液体运输规定易燃液体的运输需要采取密封、防泄漏、防漏等措施,避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13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3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21号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1月18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输限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李小鹏【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10【摘要】《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12页(P50-61)【作者】李小鹏【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Provisions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2013 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16号发文日期:2013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2013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5)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6)第一节 一般规定 (6)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6)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7)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10)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10)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11)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 (12)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13)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13)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16)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17)第九章 培训 (1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19)第三节 培训课程 (20)第四节 培训要求 (20)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21)第十章 其他要求 (23)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23)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5)第十三章 附 则 (27)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的修订说明 (27)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一、实质变化(一)批准豁免权由民航局下放至地区管理局;(二)地面服务代理人、安检机构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批准改为备案。

(三)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经备案的6类大纲培训并考核优秀也可申报教员评估。

二、条款文字变化(一)第12条修订为: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二)第13条修订为: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三)第79条第二款修订为: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四)第99条第一款修订为: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99条第二款修订为: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五)第100条修订为: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持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六)第104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批准的培训大纲”修订为“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

(七)第105条第二款修订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

(八)第108条第二款“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修订为“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九)第109条第二款“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危险品的初训和复训大纲”修订为:“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初训和复训大纲”(十)第111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十一)第112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发展,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地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间开展地区运输或者国际运输时,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般规定】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的限制第五条【绝对禁止的危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公共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六条【一般禁止的危险品】除按照本规定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允许可以偏离的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下列危险品:(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七条【豁免的条件及颁发】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使公共航空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202077)-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202077)-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7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号公布)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8号]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2.27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8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TR),自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7日制定,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第五条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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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67 号)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67 号)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文号:民航规〔2022〕67号编号:AC-276-TR-2022-01R1下发日期:2022年12月20日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依据《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第三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民航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安全和运营管理负责的法人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航空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一)“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件。

(二)“临时存放”是指危险品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完成出港收货后和进港发货前的航空运输作业环节。

(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是指由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用于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

(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要求,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五)“存放专用区”是指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划定的仅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

(六)“存放专用库”是指专门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建筑场所。

(七)“指定暂存区”是指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定的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包括露天指定暂存区和其它指定暂存区。

CCAR-276 中文版

CCAR-276 中文版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 录A章 总 则 (4)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4)第276.3条 适用范围 (5)第276.5条 定义 (5)第276.7条 基本要求 (5)第276.9条 例外 (5)第276.11条 管理机构 (6)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6)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7)第276.23条 一般原则 (7)第276.25条 限制运输 (7)第276.27条 禁止运输 (7)第276.29条 豁免 (7)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8)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8)第276.41条 申请 (8)第276.43条 受理 (9)第276.45条 审查 (9)第276.47条 决定 (10)第276.49条 期限 (10)第276.51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11)第276.53条 许可的有效期 (11)第276.55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1)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12)第276.57条 一般要求 (12)第276.59条 手册的内容 (12)第276.61条 实施 (13)第276.63条 局方通知 (13)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13)第276.73条 一般要求 (13)第276.75条 包装容器 (14)第276.77条 标签 (15)第276.79条 标记 (15)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15)F章 托运人的责任 (15)第276.91条 人员资格要求 (15)第276.93条 托运要求 (16)第276.95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16)第276.97条 使用的文字 (16)G章 运营人的责任 (17)第276.107条 货物收运 (17)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17)第276.111条 装载 (17)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17)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18)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18)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19)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19)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19)第276.125条 存储 (19)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20)H章 信息的提供 (20)第276.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20)第276.135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20)第276.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20)第276.139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1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3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21)第276.145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21)第276.147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22)I章 训 练 (23)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23)第276.157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24)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24)第276.161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25)第276.163条 训练记录 (26)J章 保安要求 (26)第276.175条 保安 (26)N章 法律责任 (27)第276.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 (27)第276.303条 托运人 (27)第276.305条 运营人 (28)第276.307条 航空邮件 (29)第276.309条 训练 (29)P章 附 则 (29)第276.329条 施行 (29)附录A 定义 (29)A章 总 则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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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2.27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8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TR),自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7日制定,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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