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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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

(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体罚,就是教师对

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就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与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法不容

三、相关报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博士谭晓玉》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就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体罚就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就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与人格权的侵犯。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宪法与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教师体罚学生形式各异,花样翻新,罚站、罚跑、面壁而立、头顶烈日、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单词做习题;揪耳朵、扇耳光、用脚踹、教棍抽、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学生身体器官,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甚至造成学生终身残疾、死亡。这些行为都就是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特别就是当前在大城市中,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体罚方式,并非亲自动手,拳脚相加,充当打手角色,而就是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从表面上瞧,在这种文明都市学校里的“文明体罚”中,“文质彬彬”的教师并没有动学生一根毫毛,似乎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而实质上,这种“文明”体罚要比亲自动手打学生的“野蛮”体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更重,如果说教师动手打学生就是“体”罚的话,那么“文明体罚”则就是对学生的“心”罚。体罚伤及学生肌肤,而“心罚”则伤及学生心灵。这种精神上的体罚常常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就是致命的一击,必须严厉禁止。

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就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与18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对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教职员,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会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这就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赔偿。需要指出的就是,教师体罚学生,就是改造教育教学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就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因职务行为给她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承担,但教育机构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实施体罚的教师)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同时体罚多名学生,多次体罚同一学生,造成学生残疾、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可能只承担上述一种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几种责任。如,某教师体罚某学生致残,学校将其开除,教育行政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向学生支付赔偿再向教师行使追偿权,分别包含了3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

四、参考地方政府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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