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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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

【标 签】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工发﹝2011﹞56号

【发文日期】2011-06-29

【实施时间】201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

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效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7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范围扩大到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顺义区(以下简称“试点推广区”)行政辖区。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推广区收缴工作。对试点推广区范围内,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2011年6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7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2011年7—9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10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扩大到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同时启动收缴工作。对非试点区的缴费单位,2011年9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10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2011

年10—12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2012年1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三、在扩大试点期间,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同在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不同在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自2012年1月起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四、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的代收管理等事项,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催缴

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国库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原试点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原有的工作安排,深入总结前一阶段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做好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试点推广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与辅导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入户宣讲等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做好缴费单位的缴费辅导工作。同时工会组织应做好调查摸底和费源信息采集工作,依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工会组织。非试点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与辅导工作,同时工会组织应做好调查摸底和费源信息采集工作,摸清费源底数,为税务代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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