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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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46794157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7.png)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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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a4e035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0.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与施工单位张某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施工单位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由于施工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期间车辆通行等问题,李某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小区的业主,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2.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
同时,张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李某的相邻权。
(1)张某的施工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李某要求张某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保障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判决张某立即停止施工,并赔偿李某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0bf6ed5ce2f0066f53322cf.png)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一、审理难点1.法律规范的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的冲突。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但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
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启示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9ef86efa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00.png)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启⽰⼀、案情王某等35⼈的住宅区与衡阳市公安局交巡警⽀队原办公楼共同坐落于衡阳市船⼭西路30号,多年来⼀直共同使⽤⼀条出⼊通道,后交巡警⽀队因为搬迁新址,将原办公楼所在地的⼟地使⽤权转让给梦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梦园*司),转让后导致王某等35⼈的住宅区出⼊通道直接穿越梦园*司,梦园*司为了有利于对该⼟地进⾏开发于2007年与衡阳市公安局协商,开辟了⼀条新的出⼊通道供王某等住户出⼊,并对原⽔电、煤⽓进⾏了改造。
但在改造过程中王某等35住户与梦园*司产⽣纠纷,王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梦园*司⽴即停⽌侵害,将通道恢复原状。
本案经⼀审审理认为,作为相邻各⽅在对各⾃的不动产⾏使所有权或使⽤权时候,应当按照有*⽣产、⽅便⽣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虽然王某等35⼈的原出⼊通道被挖断,但是被告梦园*司已经另⾏开辟了新的出⼊通道,并对⽔电、煤⽓进⾏了改造,梦园*司履⾏了相应的义务,新通道对原告出⾏并未造成影响,⾄于新通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应有消防主管部门进⾏处理,⼀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等35⼈不服向衡阳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梦园*司在施⼯时未取得建筑⼯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强⾏挖断道路,且新开通道路较为狭窄,使得⼩区出⼊车辆困难,消防车⽆法驶⼊,给原告⽣活造成隐患,请求⼆审法院判决梦园*司排除妨害,恢复原通道。
被告答辩称,梦园*司新开辟通道没有侵犯上诉⼈通⾏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衡阳中院依职权向衡阳市公安消防⽀队调取了⼆份证据:1、消防车辆从新通道进⼊⼩区的现场照⽚。
2、消防⼲警对通道进⾏勘察后,形成的勘验笔录。
此案经过开庭后⼆审认为,本案系相邻权通⾏权纠纷,原告与被告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发⽣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作为相邻权利⼈应当按照应当按照有*⽣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https://img.taocdn.com/s3/m/20525f14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7.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前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300年前,“六尺巷”的故事成为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典范,其中蕴含的亲仁善邻的品质更是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一方对房屋的修缮、维护,不可避免地对左邻右舍的居住生活产生影响,邻里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和美乡村,不仅要塑出和美之形,更要铸起善治之魂。
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相邻关系纠纷已成为了影响乡村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顺义区地处北京东北部,辖区共有426个村,乡村常住人口44.7万人,占比33.7%①,被授予首都重点平原新城的功能定位。
为推动乡村朝着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图景迈进,顺义法院全面梳理2020年至2022年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②,细致分析审判情况,总结此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并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希望以此为契机,为乡村善治提供有益指引,助力和美新风吹遍乡间田野。
①截止至2021年末,此常住人口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②统计主要涉及的案由有: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其中相邻关系纠纷案由下涵盖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免纠纷)。
第一部分:2020-2022年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情况概述一、涉相邻关系案件审理总体情况2020年以来,顺义法院审结涉相邻关系案件2265件,其中2020年656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30%,2021年820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55%,2022年789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38%,案件总量整体较为平稳。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21bfbdd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fb.png)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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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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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法律案例相邻的(3篇)
![法律案例相邻的(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e96cb75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a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户人家相邻,甲家位于乙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围墙。
多年来,甲、乙两家关系和睦,共同维护着围墙的完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围墙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甲家认为,围墙位于甲家一侧,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甲家所有。
乙家则认为,围墙是两家共同维护的,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两家共有。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即围墙的使用权是归甲家所有,还是归甲、乙两家共有。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相邻不动产;没有约定的,应当合理使用。
”2. 实际情况甲、乙两家共同维护围墙多年,说明围墙的使用权在两家之间已形成共识。
此外,围墙的建造、维护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也表明围墙的使用权应归两家共有。
3. 当事人意愿甲、乙两家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已形成共识,且围墙的建造、维护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甲、乙两家共有。
2. 鉴于甲、乙两家关系和睦,法院判决两家共同承担围墙的维护费用,并协商确定围墙的使用方式。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共有,共同承担围墙的维护费用,并协商确定围墙的使用方式。
判决生效后,甲、乙两家表示服从判决,并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围墙。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两家因围墙的使用权产生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相邻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法律依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力求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d666c7e8c8d376eeaeaa316d.png)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徐忠兴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邻里家庭矛盾的司法解释
![关于邻里家庭矛盾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3f27583b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27.png)
关于邻里家庭矛盾的司法解释一、适用法律本解释所称的邻里家庭矛盾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因采光、通行、通风、排水、排污、通风、照明以及动产的相邻关系等问题发生纠纷,引起的家庭矛盾。
第二十九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案件受理、管辖和送达第二十八条因物权保护、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合法建造房屋、铺设管线、悬挂物品、发生争议等,确实需要处理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在公有住宅楼、未配售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楼、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的其他商品住宅楼、非单一产权的车库,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由该楼内的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属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代表业主与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二)不能达成协议的,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业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2)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75438a46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31.png)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研究——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涌向农村,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也随之逐渐增多。
其中,村民之间因为土地、房屋、道路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为例,探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研究。
一、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案李某和李春某是一对相邻的农村居民,两人之间的界线是一条小河。
李春某的家在小河的上游,而李某的家在小河的下游。
根据惯例和规定,下游的居民有权在河流中取水,但上游的居民不能影响下游居民的水利用。
然而,在李春某家建房后,他却在小河上修建了一座水坝。
这座水坝不仅阻碍了李某家中的水利利用,而且妨碍了下游其他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李某多次找李春某商量,但始终得不到解决。
最终,李某选择将李春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除水坝并赔偿因水坝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过一番审理,法庭最终做出了维护李某权利的判决,要求李春某从小河中拆除水坝,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其他案例除了李某诉李春某相邻纠纷一案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以下是其中的三个案例。
1. 翻修院墙引发的纠纷在某村中,村民张某想要翻修自家的院墙,但他的院墙和邻居的院墙是一体建造的。
这就导致了翻墙难度大、影响邻居进出的问题。
张某与邻居商量多次未果,最终将邻居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张某翻修院墙时需保证邻居的通行权利。
2. 拆除公路引发的纠纷某村庄中,有一些村民的房屋依托在公路上。
因为道路需要改建,政府要求这些房屋被拆除。
然而,多位村民不同意,并要求获得适当的补偿。
这个问题现在还在审理当中。
3. 种植玉米引发的纠纷在某村庄中,村民种植玉米用了大量化肥和农药,导致下游邻居田地里的农作物受到污染。
受到损失的邻居们要求取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村民们不同意。
这一问题现在仍在处理中。
三、结语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思想观念的碰撞,也有利益的博弈和资源的分配。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86c25204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30.png)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两个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因为相邻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相邻关系纠纷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原因、解决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口密集地区的扩张,导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方式发生变化,比如新增的商业综合体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影响。
其次,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对相邻权的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
最后,城市规划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也是导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针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要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不动产所有人的法律意识和相邻权意识,避免因为相邻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纠纷。
其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邻关系的监管,及时化解潜在的纠纷。
同时,建立健全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解决。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进行裁决,保护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相邻关系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因为相邻关系而引发纠纷。
除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行为外,政府、社会组织等都应当加强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邻关系的和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d04ef95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3b.png)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摘要:相邻关系纠纷是指邻里之间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
本报告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调研,分析了相邻关系纠纷审理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旨在提高相邻关系纠纷的公平公正审理水平。
一、引言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中,邻里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的问题广泛多样,包括噪音扰民、建筑物相互侵害、私自侵占公共空间等。
这些问题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社区和睦,还可能导致长期的不满和冲突。
二、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相邻关系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程序。
此外,还有《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与相邻关系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分析1. 案件数量与趋势:近年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率在10%左右。
这说明相邻关系纠纷问题在社会中日益突出,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和执行力度。
2. 案件类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类型繁多,包括噪音、土地界线争议、共用设施使用权纠纷等。
其中,噪音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占比较大。
3. 审理难点: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中存在一些难点,如缺乏明确的证据、难以鉴定责任归属等。
这些因素导致了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更加复杂和耗时,影响了案件的解决效率。
四、改进建议针对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邻关系纠纷审理程序的明确和规范,提高审理效率和公平公正度。
2. 增加调解仲裁机构:建立更多的相邻关系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
3. 强化证据保全:加强对相邻关系纠纷证据保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增加透明度,并便于公众了解和参与。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f264296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d8.png)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相邻关系纠纷在城市居民之间越来越普遍。
解决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居民的和谐相处,也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为了探索相邻关系纠纷审理情况,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和文献研究,分析了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影响因素和有效的调解机制,最终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1. 多发性:相邻关系纠纷种类多样,涉及到噪音、水、土地、孩子等多个方面。
2. 多样性:相邻关系纠纷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言语纠纷,也有物质纠纷。
3. 普遍性:相邻关系纠纷几乎普遍存在于城市化进程中,无论是高层住宅区还是老旧小区都难免遇到这类问题。
三、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影响因素1. 社会环境因素:城市化进程加速、居民居住密度增加、社会结构变动等因素使相邻关系纠纷成为一种常态。
2. 文化差异因素: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居民对邻里关系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容易导致冲突。
3. 缺乏相互尊重和沟通能力:现代社会互动关系日益分散,邻里间相互关心的程度有所下降,致使在面临纠纷时,相邻居民更容易发生冲突。
四、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机制1. 司法途径:当相邻关系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通过起诉等途径向法院寻求解决。
2. 调解机制: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方式,既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能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社区调解: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具备较强的调解功能。
通过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可以进行有效的调解。
五、调研结果通过对多个城市的调研和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情况存在一些共性和不足之处。
1. 有效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关键环节。
一些城市通过建立社区调解机构和专门的相邻关系纠纷调解员队伍,取得了良好效果。
2. 多数相邻关系纠纷依然通过起诉解决,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滞后问题。
在法院系统中设立专门的相邻关系庭,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这类纠纷。
3. 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邻里和谐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居民主动化解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43cd0b7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3.png)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俗话说在家靠⽗母,出门靠朋友,但在现实⽣活中在家不仅要靠⽗母,还需要靠邻⾥的。
处理好邻⾥关系是很有必要的,万⼀遇到什么意外时也可以帮有把,那么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
⽽2007年3⽉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作了同样的规定。
同时《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据此,在我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存权是第⼀权利的原则。
相邻⼀⽅对⼟地或建筑物的利⽤⾏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的财产利益和⽣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是财产利益与⽣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
⽆论是哪⼀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的⽣存权,因为⽣存权是⼈类的⾸要权⼒。
因此⽆论相邻各⽅利⽤不动产时所产⽣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便利。
⼀⽅⾏使权利需要他⽅协助时,他⽅不得拒绝,但⼀⽅应选择对他⽅最佳的⽅式。
⼀⽅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利⼰。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利益⽽牺牲较⼩的利益。
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
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的财产利益和⽣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利⽤其不动产满⾜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的⽣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另⼀⽅⾯,如恢复供⽔⼜会给⼀楼住户造成财产损害。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66a45fa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5.png)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是指邻近的两个单位或个人因为某种利益关系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引发矛盾,最终演变成一场持久的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例,以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出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方法。
案例描述:甲、乙两家的房子相邻,两家之间有一条窄小的通道,是乙家通往主干道的唯一通道。
这条通道原本是共用的,但后来甲家在通道上盖了一道铁门,导致乙家无法正常出入。
乙家多次找甲家协商,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开门,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引发了双方的矛盾。
案例分析: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甲家在未经乙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共用通道上设置了铁门,这是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其次,乙家多次找甲家协商解决问题,但甲家未能积极回应,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最后,这种相邻关系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到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会引发更大的纠纷。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法,首先,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矛盾,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甲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乙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双方可以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结论:相邻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矛盾,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以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该及时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其次,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双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和冷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就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相处。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给大家在面对相邻关系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邻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邻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10bcc47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加,邻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邻里纠纷不仅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本文以一起邻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邻里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王某与邻居张某因小区公共绿地使用权发生纠纷。
王某认为绿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张某则认为绿地属于其私人领地。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法律关系分析(1)物权法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绿地作为小区的附属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王某和张某作为业主,对绿地享有物权。
(2)侵权责任法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占用绿地,侵犯了王某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绿地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张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1)绿地所有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共有部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就绿地使用权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张某是否侵犯王某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占用绿地,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地作为小区的附属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占用绿地,侵犯了王某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损失,并要求张某恢复绿地原状。
四、法律启示1.加强物权法律意识业主应充分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自己对共有部分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物业管理,合理规划和使用共有部分,避免邻里纠纷的发生。
民法典漏水邻里关系原则
![民法典漏水邻里关系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a2b9d9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c6.png)
民法典漏水邻里关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如果发生邻里漏水纠纷,应当首先本着友好沟通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避免后续矛盾激化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和损失加重。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如果双方矛盾较大无法调和,可以及时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
同时建议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利。
总之,在处理邻里漏水纠纷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相关原则和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怎样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怎样处理相邻关系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e80254dd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25.png)
怎样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相邻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相关资料,当然,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土地相邻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我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
怎样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一)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注意以下三项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正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
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
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
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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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
(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
(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邻义务人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妨碍不动产所有权延伸权益的行为。
(3)该扩张行为具备违反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造成妨碍或妨害的事实。
(4)相邻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5、否认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根据法律的抗辩事由,即相邻权利人主张的相邻侵权请求权未产生、受阻碍或已消灭的事实。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1、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
2、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1、相邻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的,但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应注意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主要是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环境权等。
3、相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调整(1)违章建筑不构成相邻妨碍的,相邻方要求拆除的,不予支持。
(2)一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的行为,如果对相邻方造成相邻妨碍,相邻方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恢复房屋原状;但其主张恢复房屋使用性质,不属于民事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
(3)一方的行为经过行政许可,但对相邻方构成相邻妨碍,可告知其先进行行政诉讼,否则不予受理或裁驳。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此类案件的事实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相邻义务人存在违法性的加害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
2、相邻权利人的相邻不动产权益受损害的范围与程度,主要是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范围与程度、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等。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邻义务人有无过错,主要是认定相邻义务人侵权时是故意、过失还是不可抗力。
六、对有关责任的认定1、相邻关系案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是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103条规定的情况。
2、在认定相邻义务人的责任时,法官应根据一般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注意义务理论,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相邻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判断。
七、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和尺度把握1、当事人合意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双方就相邻关系问题达成合意的,只要不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如一方反悔,只要另一方没有新的相邻妨害行为,应当有容忍的合同义务。
2、二手房买卖的遗留问题(1)出卖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给相邻方构成了妨碍,相邻方诉请买房人拆除的,买房人以该搭建物非自己所有抗辩,理由不成立。
(2)买房人为正常使用房屋之需要,欲恢复出卖人改变的房屋原始设计结构,相邻方以买房人买入房屋时已接受既成事实为由进行抗辩的,如不形成相邻妨碍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诉讼时效问题相邻关系案件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4、相邻关系案件的赔偿或补偿标准(1)采光妨碍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所在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房屋面积和房价及受影响的程度予以确定。
可以用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影响面积×影响时间×10-30%的系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提高5-10倍。
(2)一方安装的设备发出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标准,对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如果其同意进行整改又可以进行整改的,可判令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3)一方的行为给相邻方形成相邻损害,其赔偿标准应以恢复到损害前的情况,所需成本为计算标准。
5、妨碍程度与容忍义务的界定(1)认定是否构成相邻妨碍,应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使用不动产的行为有利于其生活质量,而对相邻方影响轻微,相邻方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予以容忍。
(2)为弥补房屋设计建筑缺陷,并注意贯彻最小影响原则的排气孔设置,应属相邻方容忍义务的范畴。
(3)一方安装室外悬挂物,如不影响相邻方的安全和卫生,相邻方应容忍。
(4)拆除、损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应判令当事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拆除非承重结构对安全而言无影响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受限制的财产权利。
6、建筑物反光等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光线、放射性等侵入邻地导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利受到干扰性妨害或损害的,被称为不可量物侵害。
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范畴。
相邻方因不可量物侵害提起诉讼的,应考虑相邻人之间对不可量物排放容忍义务的程度确定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应衡量以下几方面因素:(1)生存权的优先性。
当相邻近的各方都为了自己某种利益行使而引发冲突时,其他权利的行使应当让位于生存权。
其他权利的权利人此时就负有容忍的义务,其限度应是满足他方的生活需求。
(2)纷争的地域性。
相邻关系中,不同区域的居民便负有不同的容忍义务。
居民区与工业区、商业区相比,其居民容忍限度较小。
(3)不动产利用的先后关系。
在考虑容忍义务时,必须将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的先后顺序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
相邻各方中使用在前的一方容忍义务较少,而使用在后者则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但此义务仅存于可预期的范围,超过此范围,则可提起侵权之诉。
(4)损害的回避可能性。
回避可能性,是指以相邻一方的使用给他方造成的侵害能否回避作为考虑容忍限度大小的标准,本可回避而不回避的,相对方就承担较少的容忍义务或不承担容忍义务。
建筑物反射的光可视为不可量物的一种。
建筑物反光纠纷构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既可选择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反光既构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又构成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相邻关系物上请求权和环境侵权损害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择一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分别处理。
7、建筑物遮蔽纠纷的处理及补偿标准(1)通风、采光标准的确定确认影响通风、采光的标准,应根据发生地(市区还是农村)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或衡量:a、市区内的建筑物应审查其建造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的高度、层次、间距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应视为对通风、采光有影响,反之则无影响。
b、农村的建筑物应审查其建造是否符合当地群众“公认”的通风、采光标准(如村规民约)。
如无此标准,则可参照有关部门关于城市建筑物的高度、层次、间距的规定确定是否影响通风采光。
c、审查新建建筑物是属于翻建、扩建还是新建。
如属在原住宅基础上翻建,既未扩大面积,又未增加建筑高度,相邻方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阻挠翻建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属扩建或新建,相邻方提出影响其通风、采光的,则应结合其他各方面的条件加以确认。
d.审查提出影响通风、采光一方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一般来说,未经批准的违章建造的房屋不应享有通风、采光权,对其要求保护自己通风、采光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农村中没办理房产证明但有选址意见书或准建证的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应以不同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a、新建房屋一方属于违章建筑或者超过批准设计范围施工的,一般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建筑层次等。
b、对经过合法批准手续的新建楼房,或者虽属违章建筑,但已建成的,如拆除将给国家或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受影响一方利益的,可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判令侵权方给受害方妥善安置住房或工作场所,或者给予受害方赔偿等。
8、因空调安装问题引起的相邻纠纷的处理(1)因空调噪音引起的纠纷的处理目前,空调室外机造成噪音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安装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