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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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邻义务人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妨碍不动产所有权延伸权益的行为。
(3)该扩张行为具备违反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造成妨碍或妨害的事实。
(4)相邻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5、否认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根据法律的抗辩事由,即相邻权利人主张的相邻侵权请求权未产生、受阻碍或已消灭的事实。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1、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
2、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1、相邻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的,但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应注意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主要是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环境权等。
3、相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调整
(1)违章建筑不构成相邻妨碍的,相邻方要求拆除的,不予支持。
(2)一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的行为,如果对相邻方造成相邻妨碍,相邻方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恢复房屋原状;但其主张恢复房屋使用性质,不属于民事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
(3)一方的行为经过行政许可,但对相邻方构成相邻妨碍,可告知其先进行行政诉讼,否则不予受理或裁驳。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此类案件的事实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相邻义务人存在违法性的加害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
2、相邻权利人的相邻不动产权益受损害的范围与程度,主要是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范围与程度、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等。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邻义务人有无过错,主要是认定相邻义务人侵权时是故意、过失还是不可抗力。
六、对有关责任的认定
1、相邻关系案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是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103条规定的情况。
2、在认定相邻义务人的责任时,法官应根据一般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注意义务理论,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相邻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判断。
七、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和尺度把握
1、当事人合意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双方就相邻关系问题达成合意的,只要不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只要另一方没有新的相邻妨害行为,应当有容忍的合同义务。
2、二手房买卖的遗留问题
(1)出卖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给相邻方构成了妨碍,相邻方诉请买房人拆除的,买房人以该搭建物非自己所有抗辩,理由不成立。
(2)买房人为正常使用房屋之需要,欲恢复出卖人改变的房屋原始设计结构,相邻方以买房人买入房屋时已接受既成事实为由进行抗辩的,如不形成相邻妨碍的,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