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由于移动通信基站数量较多,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可以采用抽测的方法。
抽测的基站,应主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
抽测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移动通信基站的豁免水平,按照GB8702-88中第3.1.2条进行确认。
二00三年一月一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
的复函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函[2003]75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1.0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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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核技术应用类、电磁类)审批内容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是否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是否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是否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实。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6、《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审批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2、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一式5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
电磁辐射源设施包括电磁辐射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协调、可行的措施,全面提升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第四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设置辐射防护区域,并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于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的电磁辐射源设施,应当严格控制其辐射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限值。
第三章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管理第六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前,应当依法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环保局申请审批。
第七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制度,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保局对电磁辐射源设施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设施建设过程、设施运行过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磁辐射源设施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办理辐射防护措施审批手续,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欺骗、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或者伪造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磁辐射源设施辐射防护措施审批表3、电磁辐射源设施监测记录表4、电磁辐射源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磁辐射:指电磁波传播时由电场和磁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辐射现象。
2、辐射防护区域:指为保护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而设立的区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
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函[2001]17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2.02
【实施日期】2001.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联通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问题的请示》(冀环办[2001]21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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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开展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为推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确保我省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现将《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7日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年来社会公众对电磁辐射环境质量高度关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投诉逐年升高,因为历史原因,2008年以前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环保手续极不完善,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摸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底数和现状,规范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管理,减少环境纠纷,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消除电磁辐射环境风险,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大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专项行动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首届全国电磁环境管理经验交流会精神,继续实施《河南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电磁环境管理,彻底摸清全省移动通信基站和输变电工程等重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现状,规范监管要求,完善环保手续。
今年先对环保手续齐全的移动通信基站发放《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根据情况逐步发放到其他电磁辐射设备(设施)。
二、工作内容今年专项行动检查的范围是移动通信基站和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电磁辐射源,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电力设备、无线电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和控制电磁辐射的产生和传播,减少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电磁辐射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划、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和协调发展。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电磁辐射向周围环境和公众散射传播。
第七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限值要求。
第八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进行定期的电磁辐射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辐射污染的影响,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十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限值要求。
第十一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辐射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合适的场址,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辐射向周围环境和公众散射传播。
第十三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进行备案登记,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十五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辐射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向公众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范本模板】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2011—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 11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 50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20kV 至 500kV 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 50kW 及以上、短波 100kW 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3、 100kW 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 500kV 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 50kW 以下、短波 100kW 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 100kW 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一总功率在 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 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 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二 220kV 至 500kV 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 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 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政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96号)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
省环保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总量减排(一)持续工程减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重点推进省辖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
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B以上;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豫环文〔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指导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深入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应在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或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在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在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调整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作。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豫环函〔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函〔2015〕23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7月3日,省厅组织专家分别对新乡等13个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近期又对这项工作的全省进展情况进行了调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项目建设情况这次全省正在建设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共计46个。
其中20个自动监测点建设是2014年12月下拨的资金,除港区外,每市新建一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还有26个自动监测点,是对城市建成区内市辖区和新区未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的区域,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资金近期下达。
(一)20个点位建设进展情况1.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HJ664-2013)的要求,已完成技术报告编写和招标工作,整体工作推进有序的是:开封、洛阳。
2.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已完成技术报告编写,目前正在开展招标工作的是:濮阳、焦作、漯河、三门峡。
3. 新建点位选址基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将上报比对监测的是: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济源。
4. 初步选定新建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是:许昌。
5. 正在开展选定新建点位工作的是:驻马店、信阳。
6. 未按要求上报调度信息的是:郑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丘、周口、南阳。
(二)26个新增点位建设进展情况1. 新建点位选址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正在安装调试设备的是:南阳市高新区。
2. 选址基本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正在进行比对监测工作的是:开封市祥符区、洛阳市伊滨区、新乡市牧野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三门峡市陕州区、南阳市官庄工区、鸭河工区、高新区、保税区、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3. 初步选定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是:安阳市龙安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河北省环保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
三、本程序适用于依法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等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以及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高压输变电,工业、科学、医疗方面的电磁辐射应用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五、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前,建设单位可向省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辐射处)咨询。
辐射处应以《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咨询意见表》的形式,说明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评价等级。
六、以辐射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报批。
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对以非辐射生产设施为主,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报批,辐射设施另行报批。
审批该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的环评及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政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取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
3.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4.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环保管理
设 用 地 )并 据 实 际 建 设 进 度 予 以 分 期 审 批 。 .
杂 乱无 章 等问题 . 直接 造成 公众不 满 而引发 投诉 现 。
23 基 站建设 没有 纳入城 镇 规划 .
至 21 0 0年 年 底 。 南 省 移 动 电话 用 户 为 5 0 河 0万 0
情 绪 。 外 , 站 施 工 时 也 确 实 存 在 着 乱 挖 乱 拉 及 天 线 另 基
是将 基站建 设 纳入城 市规划 。 就是 , 也 移动运 营企业 将 近 中远期基 站建 设规划 报送 给城 市规划 部 门 ,由政 府
相关 部 门主导 和协调 , 瞻性地 做好基 站建设 规划 , 前 然
1移 动 通信 基 站 建 设 环保 管 理 存 在 的 问题
随 着河南 省 经济社 会 持续稳 定 快速 发展 , 移动 通 信 作为 国民经济 的支 柱和 先导产 业 发展 得更 为 迅猛 . 对经 济社会 发展 的贡献也越 来越 明显 。尤其 在加快转 变 经济 发展 方式 的今 天 .移 动通 信在 向节约 资 源 、 保 护环 境 、 促进 可持续发 展方式 上 的转 变更加 凸显 。
评价 制度 : 设项 目需配套建 设 的环 境保护设 施 , 须 建 必
与 主体工 程 同时设 计 、 时施 工 、 同 同时 投产 使用 ; 设 建 项 目竣] 后 ,建 设单位应 向审批 该建设 项 目环境影 响 一 报 告书 ( ) 表 的环境 保护 主管部 门 申请对 该建设 项 目需
刘 瑞 兰 ’赵 玉 东 (. , 1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河南 郑州 4 0 0 . 5 0 4 2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河南 郑州 4 0 1 ) 5 0 1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豫环办〔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豫环文[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3〕6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15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电子废物环境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各市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电子废物环境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把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和回收处理全过程管理。
结合《河南省实施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豫环文〔2012〕234号)要求,确保到2015年完成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四机一脑”)回收处理能力每年不小于238万台(约6.9万吨),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达到400万台(约3.1万吨);废弃印刷线路板等电子类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率显著提高;建成一批电子废物规范化处理企业;电子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不因其非正常运行而发生重大污染事件。
二、强化环境监管,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各市环保部门要将印刷线路板制造业和电子废物处理企业作为监管重点,把好三个关口,严防环境污染隐患。
一是把好安全处置关。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各类电子废物在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流入非法拆解处理作坊不法利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护部纪检组组长傅雯娟及环境保护部机关 各 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了通
报会 。
同 日,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京会见
环 办 函 [ 0 8 6 4号 2 0 ]6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你 站《 于如何界定 ( 关 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 )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中“ 的 紧急请示》 云环辐发[0 82 号 ) ( 2 0 )4 收悉。 经 研究 , 函复如下 :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 第二 十 条第二款规定 :在集 中使用大型 电磁辐射 “ 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 围, 按环境保护和 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 不得修建居 ( 上接封四) 中组部巡视办副主任李新丽 委、 和巡视组全体成员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潘岳、 张力军、 周建 , 中纪委驻环境保
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 ” 集 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是指在 同一 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 的以下发射设施 : ( ) 一 总功率在 20千瓦以上 的电视发 0 射塔 ; ( )总功率在 1 0千瓦以上的广播 二 0 台、 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 0 年 9月 1 08 8日 物管理 、 环保产业及水资源管理方面进一步 加强合作交换了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 《 环境信息公开 办法( ) 十 试行 》 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 ,环保部 门不得公 开涉及
国家秘密 的政府环境信息 。 根据原环保 总 局会 同国家保 密局制定 的《 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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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xx地球上行站。
5、多台xx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xx地球上行站。
5、单台xx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220kV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查形式
(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
(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
第七条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一式2份。
(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评估报告1份。
(三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1份。
第八条办理程序
申请: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内容报省环保厅,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开展环评工作。
环评时,应选择在我省备案的环评单位。
第九条公示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应当在建设单位网站和省环保厅网站上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告书(送审版前,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将编制的报告书(表报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环保局,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项目审查形式。
(四省环境评估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会审的项目组织召开评审会。
(五评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项目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并完成报告书(表报批版。
(六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八审批完成后,审批机关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环评要求
(一选址要求:对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应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在其安全防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有或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项目,要尽量远离村庄,避让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测比例要求: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监测抽测比例不低于15%,抽测原则: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敏感点应全部监测;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发射设备项
目,应对敏感点全部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监测。
(三位置变更要求:对移动基站项目:,建设位置变更在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前应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超过100米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
对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
(四公众参与要求:
1、移动通讯基站项目每个典型基站附近的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建
设项目60米范围内进行。
2、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应与环评报告相一致。
第十四条验收审批需上报材料(含电子版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2、审查修改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2份(验收调查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2份。
4、建设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1份。
第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评批复文件和环评报告书(表。
(二确定验收调查(监测单位。
(三项目进行验收前,应在省级或省辖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1次,在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网站上公示1次;其公示内容包括:
1、拟验收项目情况简述。
2、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进行现场公众调查和监测,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五召开验收评审会:审查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六修改后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含电子版。
(七项目审批完成后,由行政服务大厅通知建设单位,并将项目审批情况在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要求
移动基站项目验收监测应覆盖全部基站类型,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环评时作为敏感点的基站,验收时全部进行监测,验收监测点位的抽测比例不低于30%;输变电工程及其他电磁辐射项目,应对所有敏感点进行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移动通讯基站每个典型基站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项目建设60米范围内进行。
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