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讲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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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义-第1章-09-03

担保法讲义-第1章-09-03

第一章担保法导论本章导读: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是《物权法》和《担保法》。

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价值性。

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的功能。

对担保进行分类认识有助于深入理解担保制度的内涵。

对于担保的设立应注意掌握设立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担保当事人。

担保的效力是担保制度的核心,应从担保对担保权人和对担保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去理解。

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的不同,只不过其所担保的是担保权人追偿权的实现。

对于反担保应注意对反担保的方式以及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的掌握。

第一节担保概述一、担保与担保法(一)担保的概念广义的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

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保证,如对刑事被告做出的保外就医的担保。

民法上的担保一般是指对债的担保,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2)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包括债务人的信用。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增强和补充。

(二)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简而言之,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担保法,是指以担保命名的法律。

我国不仅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其他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担保制度,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正因为有了《担保法》,我国不仅有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也有形式意义上的担保法。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三)担保法与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担保法》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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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
(二)无效担保合同的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 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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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效力的主要表现。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而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 未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成立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责任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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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三)金钱担保:
1、定金;2、押金。其中,定金是双向 的,而押金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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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担保立法的构成
(一)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七章96条。 (二)物权法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法律知识讲义2009年7月29日主讲人:陈怀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一部在具体讲解担保法之前,首先对中国担保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对于担保法在农村信用社的适用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等做一些简单的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大家在学习担保法时有一个背景知识。

担保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是和公法对应的概念,公法是以公共权力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等。

私法主要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包括民法、劳动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担保法是民事法律的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只占民事法律体系的一小部分,不是主要的部分,但是,是不可或缺的。

特别是在农村信用社,担保法知识掌握的好坏,对信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日常信贷管理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说它不可或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要服务经济发展,财富是通过交易得以创造,所以要鼓励交易,也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民事法律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为主要存在依据的,而担保法恰恰是和民事交易的安全息息相关,担保就是为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二是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有所不同,民事交易不发达,“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过着自给自足的日子,即便有一些交易,也是“养鸡下蛋换个油盐钱”,真正的广泛意义上的交换并不常见。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担保法是不可或缺的。

三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使整个国家、公民、企业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而形成了担保法作用被放大和担保泛滥的局面,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要有担保,甚至在商业银行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应当”的,而且,抵押和质押为所有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式的首选,这样造成借款人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条件严格,手续烦琐,银行为保障贷款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局面,双方互相抱怨。

担保法讲课内容

担保法讲课内容

担保法讲课内容第一章、担保法概论一担保法的作用。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二担保的分类及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由此可见,根据标的的不同,担保法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第三人保证)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担保。

(定金)三担保法的原则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反担保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五、对外担保。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一、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一般保证,如果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已公司偿还,银行只有在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后,法院并对甲公司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公司仍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这种情况下,已公司才承担保证责任。

但《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第八章担保法精讲

第八章担保法精讲

第八章担保法[课前案例]张立是和达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某年6月张立因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他的朋友王双,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

王双同意借款,但要求张立提供借款担保。

张立于是又找到他的同学刘洪,张立对刘洪说:"因和达贸易公司的一项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向王双临时借款5万元,7月份就可以偿还,请你给该贷款作个保证人"。

刘洪考虑到与张立是同学关系,和达公司实力雄厚,遂同意作保证人。

刘洪搞个体经营致富,资金充裕。

王双见刘洪是保证人,遂同意借给和达公司5万元。

王双与张立签订了借款5万元的合同,在借款人一栏,张立填上了和达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没有盖和达贸易公司的公章。

在保证人一栏,刘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张立拿到借款后,即用它偿还了个人债务。

借款期满,张立无力偿还借款,王双要求刘洪还款,刘洪则认为自己是被欺骗而提供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王双遂将张立和刘洪告上法院。

思考题:1.担法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本案例的担保方式是什么?2.本案例中保证人刘洪有没有替张立偿还5万元借款的责任,为什么?3.如果王双已经知道张立为偿还私人债务而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没有在订立合同时告诉刘洪,刘洪有无替张立偿还5万元借款的责任,为什么?第一节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在民法理论上,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因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特殊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所规范的担保关系,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

(二)担保的特征担保所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担保关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法培训讲义

担保法培训讲义
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 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4、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1)要件: •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担保合同内容合法 • 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 代为订立担保合同者须为有效代理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 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担保方式可做以下分类:
• 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 担保的主要形态。 如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法定担保: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担保。如留置权
•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 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 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
在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 保证人不能根据无效的保 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也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保证 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无效保证合同中,
保证人的责任就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本案被告某监狱应对被告贵州某铸造厂不能 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中铁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某 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一般情况下仅在债务人的财产 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才对不能清偿的部分负担担保 责任;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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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 (五)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2、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概念 • 保证期间内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保证期间的确定 •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关系
– 注意: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银行债权保护
《担保法》
14担保法培训Fra bibliotek二、保证
• (六)人保、物保同在情况下保证责任 的确定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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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分为:
– 人的担保
• 保证
– 物的担保
• 抵押、质押、留置
– 钱的担保
• 定金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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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基本担保方 式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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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法律关系
1、(1)广义的: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
债权人
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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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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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担保概述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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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功能
• 概念 • 功能 • 各种担保形式在我行金融业务中的广泛
应用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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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 民商法理论上的分类 : 一般担保、特别担保
• 根据设立方式不同分为: 法定担保、约定担保
• 根据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分为: 债务人担保、第三人担保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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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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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 1、担保人未经审判,不得直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其财产

担保法律基础知识60问讲座稿

担保法律基础知识60问讲座稿

担保法律基础知识60问讲座稿1、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而特别规定的以特定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案例: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银行要求A公司的关系单位B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各方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B公司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就是担保。

2、担保有几层法律关系?担保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般称为主合同关系。

以上述案例为例,A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就是担保中的第一层法律关系(主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银行称为债权人,A公司称为债务人。

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一般称为从合同关系,从属于第一层法律关系的,没有第一层法律关系就没有第二层法律关系。

以上述案例为例,B公司以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就是担保中的第二层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银行称为担保权人,A公司称为被担保人。

B公司称为担保人。

3、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案例:以上述案例为例,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担心自己将来如果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A公司无财产向自己赔偿,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的大股东C以持有A公司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签订质押合同。

B公司与大股东C之间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就是反担保。

4、反担保有几层法律关系?反担保有三层法律关系:第一、二层法律关系与担保的法律关系一样。

第三层法律关系是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第二层法律关系。

第二层法律关系是第三层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关系,第三层法律关系是第二层法律关系的从合同关系。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二)保证方式 保证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不得行使的情形: 条 不得行使的情形:17条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二)保证方式 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思考: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思考: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第六条 保证的概念: 特征: (一) 特征: 1、是一种人的担保; 、是一种人的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 、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 务人以外的具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务人以外的具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保证 (二)保证人的有关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一、动产质押 质押
(三)流质契约禁止原则 (四)质押范围 (五)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六)质权的实现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二、权利质押 质押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一、动产质押 质押
(二)动产质押合同:书面形式。 动产质押合同: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债务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担保人或物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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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l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依
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l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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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担保的情况
l 仅限于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 实现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经济活动。
到期后,电子元件厂仍无能力还款,银行遂以电子元件厂、
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机械厂承担担保责任, 代替电子元件厂返款。
机械厂辩称:“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并未通告担保方(机 械厂),故本厂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称:“约定97年2月15日前还款,现推至97年8月15日 还款,此时还不上,也说明2月15日也还不上,故担保人应承担 担保责任”。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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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
l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l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 为什么?
l 3.该批货物中的l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l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 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l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 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 如何界定?
l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l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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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2.2 担保人法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5.1担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5.2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可中止、中断。

5.2.1 一般保证:自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5.2.2 连带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5.2.3 抵押: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202条)注:抵押权存续期限,非诉讼时效。

二、保证1. 概念: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方式2.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检索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例外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2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等同于债务人,不享有检索抗辩权。

3.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3.1 正常情况,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均为约定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差异:在此期间,一般保证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自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如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2 保证期间的特殊情形: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 保证人(主体)的限制4.1 国家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4.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可);4.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在授权范围内可);5. 保证人免责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保证人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5.1 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2 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按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5.4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5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抵押1. 含义: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180条)2.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2 建设用地使用权;2.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2.6 交通运输工具;2.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 不得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条)3.1 土地所有权;3.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如:根据物权法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3.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之关系)4.1 不动产(登记设立):以物权法180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二项(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2 动产(登记对抗):以物权法180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五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3 抵押权合同与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登记无必然联系,未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判决抵押人补办登记,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与担保法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5.流质抵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6.抵押权与租赁合同的关系6.1 成立于抵押合同订立前的租赁合同不受抵押权影响,反之,租赁关系不得抵押权。

7.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所获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8. 抵押权及顺位的放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顺位的,对其他抵押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的,其他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9. 浮动抵押9.1 含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9.2 抵押权的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3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登记机关9.4 特别规定: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5 浮动抵押与特定担保的转换(抵押财产的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0.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1.1协议折价或者变卖;11.2 司法拍卖、变卖。

12. 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之区别):12.1含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在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2.2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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