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为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批后审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批后审查,核实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
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重点项目和特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3. 资产管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资产管理,做到资源的有序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租赁给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4. 数据统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的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为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5. 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体现国家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及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审查力度,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
2.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体制,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部门联动,督促相关用地单位规范用地行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适度合理地开发建设,有效防范低效利用土地及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等行为,促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现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批后监管的内容1、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在土地交付后规定时限内督促土地受让人在项目建设期间,须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2、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3、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行为的,应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4、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
如有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5、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6、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参与今后土地公开出让资格审查的依据。
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限制其至少1-2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新的土地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7、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查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稳定发展,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二、目的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防止建设项目用地违法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用地审核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确保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加强用地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严禁干扰和阻碍审批工作的进行。
3.加强用地规划的管理,定期组织用地规划的修编,及时调整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4.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调查和监测工作,确保用地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5.定期组织开展用地使用效益评估工作,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的合理使用。
6.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及时予以整改或处罚。
7.建立健全批后监管的信息反馈和问责机制,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工作流程1.用地审核流程: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并发放用地批复。
2.用地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并发放用地许可证。
3.用地规划管理流程:定期组织用地规划修编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用地实地调查和监测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编制调查和监测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用地使用效益评估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编制检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监管,促进企业自觉、资源依法用地,提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技能,规范土地利用监管程序。
土地利用的现状是一方面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经历了多年粗放式发展的模式,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急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的预警、巡查、反馈、处置、督办、通报的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市、区、乡镇三级监管网络,建立并完善动态巡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管问题;解决措施前言:自然资源信息化作为促进自然资源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新形势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基于统一规范的大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平台,推动网上审批和监管,推动网上公开和服务等,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常态化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面对当前新形势下新任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土地管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理念,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土地管理信息化层次是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特别是在建设用地综合监管方面,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综合监管信息化,是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核查系统,提供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督功能,真正为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带来实质性的便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涵通过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挖掘相关工作内涵,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在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的实施。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津南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7〕5号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2月22日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供后监管,杜绝闲置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监管)活动。
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后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和标准进行监管。
第三条供后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我市相关政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为监管依据,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供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建设、行政审批、土地整理、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第一篇:××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84号)、《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土地利用股、交易中心、行政许可股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采集和录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工作。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日常工作。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的土第1页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价款;(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的情况;(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和移址用地情况;(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八)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九)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十)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文件和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供后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监测监管系统为平台,准确把握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的主要内容,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设立动态巡查管理专岗,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实时更新各环节的监测监管信息。
(一)建设项目跟踪
(二)信息现场公示
(三)价款缴纳提醒
(四)签订交地确认书
(五)开竣工预警提醒
(六)开竣工申报
(七)现场核查
(八)闲置土地查处
(九)履约管理
(十)建立诚信档案。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建设用地批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督对策
经济观察 管理世界·Management World 观察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批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督对策
(四)严格执法,落实责任 加强批后监管,最关键的是要敢于严 格执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 议》出台后,对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 达到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 资总额以及绿化用地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超过规定比例等行为,明 确了违约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 门要加大对批后土地使用情况监管的工作 力度,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并采取多种形 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 (五)强化措施,完善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 度,对交地放样的地块,要求项目用地单位 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悬挂用地信息公示 牌,在上面载明项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 准时间、批准面积、批准机关、及监管电话等 用地信息,接受监管职能部门和社会群众的 监督。二是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建立的土地 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高建设用地批 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台帐,及 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用地现状。三是建立 健全建设用地监管警示提醒制度,对每宗经 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建立跟踪信息卡。 综上所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 度,就是要及时发现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督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让批后的每一寸土地都能得到合理利 用,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Hale Waihona Puke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问题形 成的主要原因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二篇)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根据《国土资源__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___》、《省人民__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___》和《___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___》及《县人民政府___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___》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让金支付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交付监管,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缴纳违约金,其中任何一期款项延期付款超过___日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用地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县国土资源局并可请求用地单位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开发利用监管(一)完善信息监管夯实建设用地动态(范本)监测系统的信息平台基础,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实行县国土资源局、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联动,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动态(范本)巡查,实施建设项目动态(范本)跟踪管理。
切实实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
积极推行施工现场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内容包括土地取得时间、开竣工时间、产业、容积率等内容,接受公众社会监督。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构成违约的,通过发律师函、检察院参与等方式,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合同严肃性,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1.推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居(村)民自建房外,规划批后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所有地上、地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监管,是指自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主体完工后止,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行为,不包含违法建设处理。
规划批后监管包括: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阶段。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进审批、监管系统和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条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实行联合管理。
建设工程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信息,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后,推送市城市管理局,分阶段联合组织监管。
其中放线(定线)、验线阶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监管;跟踪检查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完工核实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完整的建设工程审批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2、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电子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3、建施图电子版(含效果图等)。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伟革毋德锋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5期王伟革毋德锋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波动,建设用地的供应也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及群众关注的焦点。
土地利用效率低、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特别是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后,受让方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如期完工等已成为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一、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含义建立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模式,探索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效手段是国土监管机构和国土监管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应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获取划拨决定书,并在实际取得土地后,其各项行为应被有关部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之中。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缴纳、开竣工时间、投资开发强度、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规划条件等。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直接主要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等,其监管方式为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单一,一低下,三困难”,即责任机构单一、监管依据单一,监管效率低下,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问题处理难。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统一性的缺失,导致责任机构单一,监管职能难以到位。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发展、环保、法院等职能部门,监管过程环环相扣。
谁监管、监管什么、监管程度等,在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形式。
因建设用地供应来自于国土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无疑首问国土部门,然而国土部门的监管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一样,散见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限于对部分内容监管,而非实时监管,其承担的监管责任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单一性。
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作者:马晓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面对目前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土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现象,以及用地单位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批而未用、产生闲置地等现象,笔者拟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进行再审视和思考。
在分析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从转变土地管理观念、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71-02作者简介:马晓兰(1988-),女,满族,河北唐山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然资源法。
一、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和主要问题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和单位受土地低门槛的吸引,虽无实质性开发项目,仍以低价格先将土地圈占起来,待土地增值后再进行转手,从中牟取暴利;一些用地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为了能获批土地,往往在用地预审时增强投资强度提高投资额度,而当土地批准后却没有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进行投资建设,从而导致土地的低效率利用;一些用地单位未按照取得土地时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如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成交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允许便擅自通过规划增加容积率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一些建设项目用地批少占多或批而未用造成土地闲置、欠缴土地出让金等;一些用地单位在继续使用获批土地过程中改变原有规划用途,例如:在划拨土地建设完成后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经营性用途。
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在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土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现象。
虽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采取了一定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
然而,在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用地单位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批而未用、产生闲置地,少批多占、“屯地”或炒地皮等现象。
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
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长萍2021年12月31日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开发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对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重大事项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监管工作。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建设条件实施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开发经营监管工作。
市、县(市)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产业要求,对项目用地效益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从合同入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从合同入手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国土资源网(2010年8月17日12:7)徐银节建设用地批后使用,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利用和地方政府的批后监管两个方面。
违反规划、土地闲置、非法转让等情况,多是由于建设用地批后不当使用造成的。
鉴于建设用地批后使用的功能特性,为实现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机制。
大量实践证明,该机制效果显著,使建设用地真正发挥其利用价值。
本文将结合建设用地特性从批后监管入手阐述,以期有效解决批后监管当中存在的难题。
规划条件监管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都要遵循规划条件。
不管是前期审批还是批后使用,规划条件都贯穿始终。
因建设用地用途不同,规划条件设置也有所不同。
建筑密度。
它反映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为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许多土地使用权人突破规划条件来提高建筑密度。
因此,从项目开发到竣工验收,建筑密度一直是规划部门监督的重点,同时也是认定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指标。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土地,认定为土地闲置。
另据《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对“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解释,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核实土地使用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后,再进行土地闲置认定。
容积率。
容积率监管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容积率奖励和容积率修改程序。
容积率奖励是指,在提供符合规定的公共开放空间或公益性设施前提下,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给土地使用者,其主导思想来源于集约用地理论。
不过一些地方对容积率奖励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容积率奖励就是鼓励开发商建高层。
其实不然,容积率奖励是将奖励的容积率所隐含的土地出让金,让开发商投资到公共空间和公益性建设中,以此缓解政府在公共空间和公益性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在实践操作中,容积率修改程序以及处理措施,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第三、第四部分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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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
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
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
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