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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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内府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1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内江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建设幸福美丽内江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适用本办法:
(一)内江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扬、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二)全国劳动模范、四川省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三)按照规定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第三条内江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内江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市劳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联系工会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劳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扬、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市劳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在本职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劳动模范评选、表扬、奖励和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政经费保障。
第二章评选和表扬
第六条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授予“内江市劳动模范”称号。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扬每五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
每次表扬名额由市劳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有特殊贡献或者在特殊时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市政府可以适时进行表扬。
全国劳动模范和四川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