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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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

一、概念

1、环境法上的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问题:是指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它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涉及人类能否长久持续发展的问题。

3、环境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直接间接向环境排放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以致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

4、环境破坏: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它可以使一个或数个环境要素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从而降低乃至破坏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5、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

6、生态文明:

7、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9、建设项目环评: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10、“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1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依据环境法律和政策制定的,用以规范有关环境的活动和结果的准则。

12、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是一体化的国际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绩效评价、环境标志、产品生命周期评估等等。它以市场驱动为前提,具有预防性、可操作性、广泛适用性和自愿性的特点。

13、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该区域的环境特点、环境要素使用功能要求和自净能力,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14、区域限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5、排污许可:是主管机关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制度。

16、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保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结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行为。

17、排污收费 /环境保护税: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18、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19、循环经济:是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

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20、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21、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并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的区域。

22、环境资源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限度。

23、生态红线: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

24、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2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7、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8、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9、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

30、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际和国际组织)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问题

1、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它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涉及人类能否长久持续发展的问题。

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

环境破坏

次生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

2、环境保护及其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

内容:a、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b、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C、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3、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B、环境法是社会法

C、环境法是社会法

D、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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