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资源税[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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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资源税类的特点
•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 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的征税对象仅限于税法列举的矿产资源 (包括盐)和土地两类,其他资源暂未纳入征收范围,而 是通过收费或其他手段加以调节。这种征税对象的选择性 和征税范围的有限性是由我国对资源课税的历史较短、经 验不足等实际情况决定的。
• 2.调节级差收益的普遍性
• 2. 以应税矿产品和盐的销售额和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 和从量定额征收
• 资源税类,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或开发)及其级差收益课征的一类 税种的总称。从其税种设置方式来看,有一般资源税和特别资源税。 前者是对取得自然资源开采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收的,征 税目的主要是体现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天然所有权或垄断权,取得的资 金专门用于自然资源损耗的补偿,它通常以绝对地租理论为依据;后 者是对占有和使用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征税目的主要是将 由优等资源带来的级差收益收归国有,为开采或开发优等资源与劣等 资源的纳税人创造机会均等的竞争条件,它通常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 据。从其纳税人来看,主要是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或土地资源开发权 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其税基的表现形式来看,有物理量和价值 量两种。前者以矿产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自用量和土地资源的占 有量为税基;后者以矿产资源的销售收入和土地资源的转让收入、增 值收入为税基。以物理量为税基的资源税一般采取从量定额征税方式, 以价值量为税基的资源税一般采取从价定率征税方式。从其税率表现 形式来看,有分类分级差别比例税率、分类分级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幅度税率等。较常用的是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 1.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 2.有利于保护国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 3.有利于合理使用特殊土地资源
8.2 资源税
• 8.2.1 资源税概述
• 8.2.1.1 资源税的概念
•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又名矿产资源税,是我国资源税类 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逐渐深入人 心,人们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为了扭转长期 以来形成的矿产资源无序开采、廉价使用、损失浪费和环 境污染严重、成本补偿不足的局面,国家多次提高了矿产 品的销售价格。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也进行 了多次结构性调整,以求更好地发挥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 保护资源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八章 资源税制
8.1 资源税制概述 8.2 资源税 8.3 城镇土地使用税 8.4 土地增值税 8.5 耕地占用税
8.1 资源税制概述
• 8.1.1 资源税类的概念
• 资源是指天然存在的、通过加工改造和利用能增加人类福利的一切物 质财富。资源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如矿产、水力、太阳能、风 力、森林、野生动植物、海洋、土地、人力、资金、信息等。其中, 矿产和土地是与我们日常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两种资源。前者可分 为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非能源矿产、稀有矿产和非稀 有矿产等;后者也可分为农用耕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等。随着人类开发 利用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对资源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资源的外延 总体上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比如,水力资源,当生产生活用水储量 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开发利用不需要花费太多成本时,人们 对它的使用并不采取收费、收税等方式加以调节和限制。但随着可用 水的不断减少,水的开发利用成本也越来越高,这时可用水就变成了 一种稀缺资源,通过收取税费等方式对其开发利用加以调节和限制就 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类似的例子还有人力资源等。由此可见,由资源 无限、资源无价、资源浪费向资源有限、资源有价、资源节约转化, 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必然要 求。
• 8.1.3 资源税类的意义
• 资源税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各国税收体系中占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由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四个主要税种组成,各税 种的年度收入总额虽然不大(1000多亿元),占税收总额 的占比重也不高(2%左右),但它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仍 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税制改革的热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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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2 资源税的特点 •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 1. 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征税范围较窄
• 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并不涉及其他资 源,所以其征收范围是比较窄的。这与我国开征资源税的 时间较短,经验不足有关。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生产力 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尚末列为资源税征收对象的其他资 源,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 考虑到资源的原始性和成本收益水平的多变性,资源税类 的税率设计一般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土地增值税除 外),依据应税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占用量或使用量 大小采取从量定额方法计税。相对于以商品流转额、所得 额和财产评估值为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流转税、所得税和 财产税而言,其征税方法较为简便易行。
• 4.收入的不均衡性
• 自然资源有丰裕和稀缺之分、品质高低之分、富饶与贫瘠 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资源,由于储量不同、 开采或开发难易度不同、利用效率不同,取得的经济收益 也会明显不同。我国现行资源税类主要是对由于自然条件 相对优越而带来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但同时也兼顾了对资 源收益进行调节的普遍性。
• 3.征税方法的简便性
资源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它的地理分布是不均衡的, 开采或开发的难易程度是变化的,资源的品质及其级差收 益也是随着开采或开发活动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因此, 资源税类的税源和税额标准也不可能长久保持不变。这就 决定了其收入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存在一定的不均 衡性。
• 5.税负的转嫁性
对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其税收无论构成资源产品价格 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其价格的附加,都会随着商品流通环节 的不断延伸,向下游转移,最终由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 承担,这就是资源税类的转嫁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