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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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第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公司财务队伍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黔通智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设置目的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一)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及财务管理的透明化;(二)突出财务支撑与管控职能,兼顾管理效益与成本,合理配置财务人力资源;(三)逐步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三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由母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流程图附后)。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申报财务负责人需求信息;(二)综合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总经理办公会;(三)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四)综合事务部对被委派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奉献防范能力。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委派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确保财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编制、审核、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财务支持;5. 负责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6.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第五条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如下:1. 负责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有权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2. 对财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或报告公司领导;3.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4. 参与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讨论,提出财务建议;5.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

四、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1. 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2. 公司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委派财务人员;3. 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命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委派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考核制度,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委派财务人员的离职与交接:1. 委派财务人员离职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2. 离职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财会[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7日财会〔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会计委派制度试点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财政部、监察部。

附件: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附件: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2000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账册,账外设账,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款,甚至贪污贿赂,侵吞公款;一些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有的甚至与单位领导人串通一气,通谋作案。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信息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源头之一。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财字…2009?001号签发人:,,关于下发《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现将《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于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二?10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下发管理办法通知抄报:董事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6日印发,共印19份,,,,,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权益~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派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向其下属公司委派的、对所派驻企业的资产运营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

该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为所派驻企业经营决策班子成员之一~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第四条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 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津财会[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01〕24号二00一年六月五日)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020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12020年4月19日(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22020年4月19日。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同时为强化公司的财务控制能力,加强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委派管理办法如下:一、委派人员职权1.组织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与成本的管理工作;2.监督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3.组织编制分、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分、子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4.保证母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在分、子公司得到落实;5.从财务角度向分、子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向母公司提出改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6.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母公司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必须向母公司书面报告;7.按月及时的向母公司财务部提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成本费用对比分析表等。

季度会计报表还应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包括收入、支出、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比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及预算完成情况分析表。

二、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及工资福利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工资福利制度执行相关待遇。

业务上由母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

三、报告事项财务负责人应当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定期财务报告及预算执行报告;2.分、子公司投资、融资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3.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方针政策、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制止或纠正无效的行为;4.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的情况;5.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绩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

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考核,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和结论;由母公司财务部、行政部及被委派单位组成专门的小组进行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

五、轮岗母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委派财务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结果提出轮岗意见。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财字〔2014〕148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已经公司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4日— 2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向下属分、子公司派遣总(副)会计师、财务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 委派财务人员条件及职责2.1 委派财务人员基本条件2.1.1 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正直热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岗位责任心。

2.1.2 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3 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能够在理论联系实际上有所创新。

2.1.4 身体健康、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维护公司利益,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2.1.5 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掌握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事务。

— 3 —2.1.6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财务部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1.7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副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8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2.1.8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10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监督,确保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的范围为所有全资、控股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与委派人员相近的岗位。

委派的人力资源人员是指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委派的财务人员是指财务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章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第四条具有经济、会计类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委派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第七条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的病症。

第三章委派人员聘任第八条公司成立委派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委派人员的选任标准并提出建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第九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拟委派人选,由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定聘任文件、办理委派聘任手续等.第十一条委派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任职.第四章委派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委派人力资源人员的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要点,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并实施.㈢参与制定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指导、监管和控制.㈣按时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报告、员工人事社保档案及基本信息,并对统计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㈤定期汇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凡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依法法规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报.第十三条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㈠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㈡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㈢负责组织各项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及时报送;㈣负责组织拟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强化对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对所属公司实行财务委派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公司、经费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委派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委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出资人,为履行股东权益,向任职公司派出的负责该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经理、副经理。

第四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加快推进财务总监委派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可分行业设置一名或多名行业财务总监,加强对各行业内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财务总监由从事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兼任,负责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分管公司落实集团有关财务工作要求,以及对分管公司财务委派人员进行考核等。

第六条对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经理等- 1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其培养、选拔、任用、薪酬等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组织集团财务委派管理工作,制定财务委派管理办法;主持财务委派工作会,听取工作汇报;对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等。

第八条集团对财务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人力公司设置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配置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计财部委托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离任交接、重大事项报告、人员信息统计、财务委派工作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做好人员选拔、调配等工作。

财务委派人员的岗位编制根据集团财务委派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纳入**人力公司岗位总编制中。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 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 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含附件表格

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含附件表格

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快速发展,深化财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财务监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是指由公司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隶属公司财务部管理,接受公司和派驻单位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对派驻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负责人包括委派到所属单位的财务部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或财务负责人(含专职及兼职,下同)等。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公司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事部门、外派人员管理部等协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所属单位;(二)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五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党爱国,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和会计业务技能,较强的分析、组织、协调能力,确保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S)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及相关专业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对个别在财会专业岗位上有良好业绩、德才兼备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被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对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按党规党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违反党规党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长府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实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在受派单位,对其使用财政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情况进行财政、财务、会计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派单位是指被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

受派单位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资金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授权财政部门管理,受派单位积极配合。

财务总监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在受派单位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享受行政副职待遇。

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受派单位确定委派人员;(二)建立联审联签、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向市政府报告财务总监年度工作;(四)对财务总监有特殊贡献的,提出年度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五)对不适合或不胜任的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对财务总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财务总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监督受派单位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活动;(二)对规定事项与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联审联签;(三)对受派单位建设项目因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提高工程造价的,掌握预计增加的金额;(四)提出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过程;(五)监督受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审计建议;(七)向财政部门作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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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财字〔2014〕148号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已经公司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4日— 2 —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向下属分、子公司派遣总(副)会计师、财务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 委派财务人员条件及职责
2.1 委派财务人员基本条件
2.1.1 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正直热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岗位责任心。

2.1.2 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3 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能够在理论联系实际上有所创新。

2.1.4 身体健康、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维护公司利益,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2.1.5 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掌握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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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财务部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1.7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副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8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2.1.8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10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2.2 财务部长工作职责
2.2.1 在总(副)会计师领导下,负责组织财务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制定适应管理需求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考核制度,并定期认真考核。

2.2.2 熟练掌握财经法规及二十二冶的各项规定制度,熟悉本部门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本部门的各项业务,负责管理、指导、检查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2.3 依据国家政策、财经法规、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财务制度及本单位内部财务规章,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

2.2.4 维护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手续不完备及不合法的经济业务,有权制止或拒绝受理。

2.2.5 熟悉本单位经济业务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对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监督。

— 4 —
2.2.6 负责组织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文字说明条理清晰,报送及时。

2.2.7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税金申报和缴付工作。

2.2.8 负责组织做好会计原始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2.2.9 组织实施本单位财务人员的日常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2.2.10 配合总(副)会计师履行其工作职责。

2.3 总(副)会计师工作职责
2.3.1 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税务、财政等政策研究,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做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3.2 参与编制执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本单位企业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2.3.3 提高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加强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单位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定期向领导、相关部门报告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 5 —
2.3.4 健全财务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组织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2.3.5 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参与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对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2.3.6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财务人员的各种培训工作;结合本单位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调遣、考核等;按公司要求培养财务人员后备干部,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提议财务部副部长人选,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后聘任。

2.4 委派财务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碍时,可直接向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

3 委派人员的程序及日常管理
3.1 委派程序
3.1.1对分、子公司总(副)会计师、财务部长的聘任由公司总会计师及财务管理部部长提出建议名单,通过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3.1.2委派到分、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任期轮换制,任期四年为一届,届满轮换。

同一单位的总(副)会计师与财务部长轮换时间应当错开。

3.1.3 对于在财务系统表现优秀、素质全面的委派财务人员,经
— 6 —
公司推荐可以到更重要领导岗位上发展。

3.2 委派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3.2.1 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关系转入任职单位,工资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3.2.2财务管理部是委派财务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
3.2.2.1 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委派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况。

3.2.2.2具体组织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绩效考评,建立委派财务人员业绩档案。

3.2.2.3负责对委派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

3.2.2.4负责委派财务人员出勤记录的收集、基本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

3.2.2.5负责协同所在单位主管人员,进行离任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监交。

3.2.3 人力资源部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参与委派财务人员的绩效考评,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3.2.4 任职单位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考勤和派出单位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3.3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
3.3.1、分、子公司总(副)会计师的考核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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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中绩效管理模块进行在线考评。

3.3.2、分、子公司财务部长的考核,依据《分、子公司财务部长考核计分标准》的规定和受派单位按规定的干部考核结果进行。

3.4 考核结果的应用
3.4.1分、子公司总(副)会计师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系统的在线测评分值及本单位财务部长的考核分值两部分组成。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年末兑现及职位任免挂钩,被考核人的考核分值连续三年排在末位的,经公司审批后,解聘现岗位职务。

3.4.2 分、子公司财务部长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年末兑现及职位任免挂钩,被考核人的考核分值连续三年排在末位的,经公司审批后,解聘现岗位职务。

4. 其它规定
4.1 受派单位责任
4.1.1受派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不因接受委派财务人员而免除《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1.2受派单位无权撤换委派的财务人员,且应保障被委派的财务人员依法行使其工作职责。

如发现被委派财务人员有不称职行为,可向公司领导及财务管理部反映。

4.2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并实施。

4.3 本办法2014年8月1日执行。

抄送:公司领导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印发—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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