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产假做了什么更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

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9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2019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

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一、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2022年新规定产假是九十八天,难产的以及生育多胞胎的,可以增加产假的天数。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一般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的。

一、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进行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休产假员工是否有防暑降温费休产假员工没有防暑降温费。

休产假只能拿生育津贴,公司继续给缴纳社保,其他的福利就不能享受。

防暑降温费标准是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二、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2024新规定是多少天?一、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新规定是多少天?国家法定产假规定是98天的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西安男子可以享受多久的陪产假?根据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政法发88号,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五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工作计划-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全文 精品

工作计划-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全文 精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全文篇一:2019年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5月26日修订)(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7月施行以来,对依法推动计划生育 工作发展,有效控制全省人口过快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条例》实施五年后,随着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在机构改革 中整合了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并提出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为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做出适度的修改和 完善,具体原因如下:
发布通知
〔十一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条例全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
修改情况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5月24日下午分组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 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二稿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制 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改二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 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改建议进行了研究,审议提出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 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母婴安全,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全县孕产妇提供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具体目标:1.早孕建册率≥90%;2.产前健康管理率≥90%;3.产后访视率≥90%。

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孕妇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二、项目范围与对象1.范围:全县19个镇卫生院、分院为主体的医疗保健机构。

2.对象:镇安县户藉孕产妇。

三、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镇卫生院、分院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肾功能、乙肝两对半检查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8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82
陕政发〔2011〕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4-22
83
陕政发〔2011〕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11-4-22
84
陕政发〔201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2011-4-22
2009-12-21
48
陕政发〔2009〕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2-29
49
陕政发〔20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1-7
50
陕政发〔201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2009-5-31
30
陕政发〔2009〕3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航空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2009-5-31
31
陕政发〔2009〕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5-31
32
陕政发〔2009〕3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69
陕政发〔2010〕4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2010-11-27
70
陕政发〔201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12-6
71
陕政发〔2010〕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规章制度.doc

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规章制度.doc

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规章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对自己的婚假到底能休多少天特别关心,也有很多家庭将生育猴宝宝纳入今年计划,如何休产假同样成了准妈妈最为关注的话题。

不少读者近日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陕西最新的计生政策。

陕西现行政策职工晚婚增加20天假期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

如在原有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

而在今年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尘埃落定。

也就是说,今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而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规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婚假20天。

产假奖励假与婚假各地自行定在产假方面,计生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98天的基础产假不会减少,但具体产假奖励假与婚假都将交由各地自行制定安排。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

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北京拟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山东拟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吉林也就延长产假60天在上征求意见。

新政策未出台前仍按老政策执行记者电话联系了陕西省卫计委计生热线,热线工作人员给出了最新产假政策解释。

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

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

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2019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什么修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对自己的婚假到底能休多少天特别关心,也有很多家庭将生育“猴宝宝”纳入今年计划,如何休产假同样成了准妈妈最为关注的话题。

不少读者近日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陕西最新的计生政策。

陕西现行政策职工晚婚增加20天假期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

如在原有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

而在今年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尘埃落定。

也就是说,今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而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规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婚假20天。

产假奖励假与婚假各地自行定在产假方面,计生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98天的基础产假不会减少,但具体产假奖励假与婚假都将交由各地自行制定安排。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

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北京拟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山东拟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文档2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文档2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Shaan xi Province 2020 document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文档2、篇章2:2020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文档篇章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文档《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今年进行了修改,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

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xx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20xx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xx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7.08.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和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计划第七条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实行优生优育,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

第九条实行生育证制度。

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陕西省对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对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对退休职⼯独⽣⼦⼥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独⽣⼦⼥费是计划⽣育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对独⽣⼦⼥实⾏奖励政策。

那么,陕西省对退休职⼯独⽣⼦⼥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陕西省对退休职⼯独⽣⼦⼥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的农村独⼥户⽗母年满五⼗五周岁,独男户和双⼥户的⽗母年满六⼗周岁的,每⼈每⽉发给不低于⼀百元的奖励扶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所需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的城镇独⽣⼦⼥⽗母男年满六⼗周岁、⼥年满五⼗五周岁的,每⼈每⽉发给补助⾦。

补助⾦发放标准由省⼈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平均⼯资的百分之⼗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次。

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府另⾏制定。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陕西省对退休职⼯独⽣⼦⼥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陕西修订计生条例:产假可休168天

陕西修订计生条例:产假可休168天

陕西修订计⽣条例:产假可休168天陕西修订计⽣条例:产假可休168天 近⽇,陕西拟修订计⽣条例,婚假有13天,产假最长可休168天,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陕西修订计⽣条例:产假可休168天 5⽉24⽇,省⼗⼆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省⼈⼤常委会主任娄勤俭主持全体会议。

在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程后,会议分别听取了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所作的关于《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常委会⼈事代表选举⼯作委员会副主任彭随义所作的关于《〈陕西省乡镇⼈民代表⼤会⼯作条例〉〈陕西省县乡两级⼈民代表⼤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发改委主任⽅玮峰所作关于我省⼤众创业和中⼩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司法厅厅长乌永陶所作关于我省“六五”普法决议执⾏情况的报告;省体育局局长姚⾦荣所作关于我省体育⼯作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所作关于陕西省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券收⽀安排及预算调整⽅案(草案)的报告。

《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将于5⽉26⽇提请省⼗⼆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旦表决通过,“全⾯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关键词:再⽣育 关键词:再⽣育 四种情形可以再⽣育 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再⽣育⼀个孩⼦:夫妻⽣育两个⼦⼥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育的;再婚前双⽅合计⽣育两个以上⼦⼥,再婚后未⽣育⼦⼥的;再婚前⼀⽅⽣育过⼀个⼦⼥,另⼀⽅未⽣育过,再婚后已⽣育⼀个⼦⼥的;夫妻未⽣育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

夫妻⼀⽅为本省户籍,另⼀⽅为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的原则适⽤。

关键词:产假关键词:产假 政策内⽣育延长60天 《修改⼆稿》规定,职⼯合法⽣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护理假期⼆⼗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今年进行了修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

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

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2019年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2019年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2019年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已经超过30年。

独生子女的养育给予了他们的父母很大的压力和责任,特别是在经济方面。

为了照顾这一群体的利益,陕西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是根据陕西省的经济状况和社会需求而制定的。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退休补助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层面。

首先,我们来看看陕西省城市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在城市地区,每个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可享受每月不少于基本养老金的20%的独生子女退休补助。

这项补助旨在缓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育压力,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陕西省城市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

而在农村地区,陕西省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退休补助标准。

根据规定,在农村地区,每个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可享受每月不少于基本养老金的10%的独生子女退休补助。

农村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负担较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陕西省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

此外,陕西省政府还特别规定了退休补助的发放条件。

根据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享受独生子女退休补助的条件包括:(1)独生子女的父母必须在社会保险制度下缴纳养老保险;(2)父母必须具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年限和年龄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3)独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是陕西省户籍或者在陕西省长期工作和居住的户籍。

最后,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权益,陕西省政府还设立了独生子女退休补助的申请和认定机构。

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经过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父母将享受到退休补助。

总结一下,陕西省2019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是基于城市和农村两个层面分别制定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实
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启动修改
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响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适应机构改革、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我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还根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政府职责中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内容。

新增加四项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等。

生育政策上,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登记。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提高婚产假优待、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适当提高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医疗保障力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最新消息
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陕西省卫计委获悉,全面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为了确保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顺利落地,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对政策衔接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扎实做好全面两孩的启动工作。

其中就包括,明确规定了2019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但在2019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独生子女家庭,决定不再生育,还可以领取《独子证》并在今后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此外还规定,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然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不再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陕西省卫计委副主任、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宝琴,就陕西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答记者问
刘宝琴介绍,陕西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少生人口1200万。

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陕西省何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二孩都符合政策
刘宝琴说,按照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全面二孩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对象为一方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也就是说,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出生的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的。

2.生二孩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生育前到当地社区登记备案即可
刘宝琴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对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

省卫计委也将制定具体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
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将来准备生二孩的夫妇,就和目前生育一孩的夫妇一样,生育前在当地社区办理登记备案即可。

3.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有无变化?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刘宝琴解释,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只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仍和以前一样,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金等。

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4.新的婚假、生育假如何规定?
陕西省将修订地方法规延长生育假
刘宝琴说,当前,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没有必要再鼓励晚婚晚育。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陕西省的生育假如何延长,需等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5.陕西省是否会出现婴儿潮?
预计每年平均多出生四五万人
根据省卫计委调查,我省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有236.7万对,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预计每年平均多出生4-5万人,人口规模不会快速扩大。

6.高龄孕产妇增加,如何保障安全?
三年县县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我省将加强产科、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增加产科床位,力争用三年时间每个县都能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在二级以
上综合医院设置高危产妇门诊,健全接诊、会诊、转诊的工作机制,加强产科、儿科助产师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加强优生优育宣传和咨询服务,全面实施孕前优生筛查和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机制。

加强辅助生育中心建设,有效解决大龄夫妻不孕不育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