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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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

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或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后,由投资公司负责以招投标形式,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商或承包商)由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直至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自身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能力的,必须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具体按《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进度拨付给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并监控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三)培育项目管理中介市场,大力发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项目管理中介市场。鼓励打破行业、部门及地区界限,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做强,逐步发展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

(四)把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建设施工职能剥离出来,组建并培育为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参与建设市场竞争。政府部门不再担当项目业主,不得直接参与项目建设

第七条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移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按项目性质或交付使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行政、业务用房和纯公益性项目由投资公司交付使用单位。城市道路维护和改造由投资公司交付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其他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由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营利性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等;非营利性项目折主要指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政府补贴标准等。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目标、标准、收益和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由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的房产、自来水、收费公路和桥梁、天然气、污水处理、河道、绿化园林、公交、路灯、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资产可由投资公司所属的经营公司运营管理,走集团化道路;也可交由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或社会经营者运营

(三)运营管理市场为开放式市场,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受地区、所有制限制。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直接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不得从中获取收益。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决算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由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建设、水利、交通等管理部门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一般中、小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大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由市计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决策。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项目,在公开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最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超过市本级权限范围内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国家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投资公司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报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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