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合集下载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黄永维梁凤云章文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一、《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极为重视,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诉解释》用5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

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1.起诉期限的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

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加红记忆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加红记忆版)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2018-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版)-word范文模板 (6页)

2018-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版)-word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版)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doc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doc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年 2 月 6 日法释〔2018〕 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年1 月 16 日法释〔 2018〕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 2 月 22 日2017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4 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10 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1 月 25 日法释〔 2017〕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 年2 月10 日法释〔 2017〕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 年2 月22 日法释〔2017〕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 2017〕 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2 月 27 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5 月 8 日法释〔2017〕1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7 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4 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7 月 21 日法释〔2017〕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7〕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8 月 14 日法释〔 2017〕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 年 8 月 25 日法释〔2017〕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 )的决定2017 年 9 月 22 日法释〔2017〕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 年 12 月 1 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 年 11 月 22 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12 月13 日法释〔2017〕 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 年11 月26 日法释〔2017〕 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6 日法释〔2017〕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9 日2016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2016 年 3 月 21 日法释〔 2016〕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 年 2 月 14 日法释〔 2016〕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6〕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6 年 2 月 22 日法释〔 2016〕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 年4 月 12 日法释〔 201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 年 4 月 13 日法释〔 2016〕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6 日法释〔 2016〕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4 月 18 日法释〔 2016〕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24 日法释〔 2016〕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 年 4 月 27 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 年 5 月 23 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7 月 11 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 2016〕 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8 月 2 日法释〔2016〕19 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6〕 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9 月 7 日法释〔 2016〕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 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4 日法释〔2016〕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8 日法释〔 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11 月 28 日法释〔2016〕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 年12 月16 日法释〔2016〕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12 月23 日法释〔201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12 月27 日2015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 月6 日法释〔 2015〕2 号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第十一批 ) 的决定2015 年 1 月12日法释〔 2015〕3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2015 年 1 月 28 日法释〔 2015〕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 1 月 29 日法释〔 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释〔 2015〕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28 日法释〔 2015〕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16 日法释〔 2015〕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4 月 15 日法释〔 2015〕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4 月 22 日法释〔 2015〕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5 月 5 日法释〔 2015〕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5 月 29 日法释〔 2015〕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6 月 1 日法释〔 2015〕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5〕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7 月20日法释〔 2015〕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7 月 20 日法释〔 2015〕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8 月 6 日法释〔 2015〕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0 月 29 日法释〔 2015〕2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5〕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 年 11 月 26 日法释〔 2015〕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14 日法释〔 2015〕23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30 日法释〔 2015〕2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2 月28 日2014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 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 月 9 日法释〔 2014〕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年 2 月20 日法释〔 2014〕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4〕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 年 3 月25 日法释〔 2014〕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 年 4 月 23 日法释〔 2014〕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 年 5 月 16 日法释〔 2014〕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 年 6 月 30 日法释〔 2014〕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7 月 7 日法释〔 2014〕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6 月 18 日法释〔 2014〕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8 月12日法释〔 2014〕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4〕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 年 10 月 31 日法释〔 2014〕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4〕1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1 月 3 日法释〔 2014〕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 年 12 月 25 日2013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 1 月1 日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1 月4 日法释〔 2013〕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 年1 月1 日至1997 年 6 月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 年1 月14 日法释〔 201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 月 16 日法释〔 2013〕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 2013 年 1 月 18 日法释〔 2013〕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 年 3 月 27 日法释〔 2013〕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3 月1 日法释〔 2013〕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批 )的决定2013 年 2 月 26 日法释〔 2013〕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4 月2日法释〔 2013〕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年 4 月 1 日法释〔 2013〕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4 月 23 日法释〔 2013〕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 年 4 月 7 日法释〔 2013〕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13 年 5 月 31 日法释〔 2013〕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 月 17 日法释〔 2013〕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 年 6 月 19 日法释〔 2013〕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 月 16 日法释〔 2013〕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3〕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 年 7 月 26 日法释〔 201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3〕2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6 日法释〔 2013〕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13 年 9 月 5日法释〔 2013〕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 年 9 月 12 日法释〔 2013〕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18 日法释〔 2013〕2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0 月22 日法释〔 2013〕2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 年 11 月 21 日法释〔 2013〕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 年 12 月19日法释〔 2013〕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 年12 月23 日2012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 年 1 月 13 日法释〔 201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 月 17 日法释〔 2012〕 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2 月 27 日法释〔 201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3 月 26 日法释〔 2012〕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5 月3日法释〔 2012〕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3 月 29 日法释〔 201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 年 5 月 15 日法释〔 201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年 5 月 10 日法释〔 2012〕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 年 6 月 26 日法释〔 2012〕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 年 7 月 17 日法释〔 2012〕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8 月 28 日法释〔 2012〕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 )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 年 9 月 4 日法释〔 2012〕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 日法释〔 2012〕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 年 12 月 11 日法释〔 2012〕17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 (边 )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12 日法释〔 2012〕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12 月 7 日法释〔 2012〕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7 日法释〔 2012〕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12 月 17 日法释〔 2012〕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20 日法释〔 2012〕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12 月 16 日法释〔 2012〕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2 月28 日法释〔 2012〕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

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起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

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8〕1号(接上条……)七、审理与判决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2018最新】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范文模板 (6页)

【2018最新】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而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讲义 免费范文精选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讲义 免费范文精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新司法解释专题讲义黄韦博一、起诉与驳回起诉条件(1)原告适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诉讼请求付义务;(3)赔偿或者补偿;(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5)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6)请求一并解决相关争议: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不符立案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基本立案条件(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裁定驳回起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例.规划局给开发商颁发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发商在小区大门口建设5层餐馆,附近民居认为该规划许可证影响其采光通风,向规划局申请公开相关图纸和文件后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居民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请求责令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认为规划局已经履行了电话通知义务而驳回了居民的复议请求,居民不服复议决定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A.此案由中院管辖B.此案法院应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一并审查C.此案应由县政府承担全部举证责任D.法院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后原告不同意,法院仍有权追加被告例.A区公安分局所属甲派出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后蔡某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上诉,市中院二审制作调解书结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
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
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
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
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
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