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公司一般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解散并清算财产,最终撤销企业登记的一系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审议决定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定进行注销。
在决定注销前,应当经过审计、报税、清理债权债务等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晰明朗。
第二步,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依法公告债权人。
清算报告需包括企业资产清单、清偿债务方案等内容,确保清算工作合法合规。
第三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工作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公司决议等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税务注销申请表、工商注销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五步,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文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步,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注销手续,包括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外汇登记等方面的注销手续,确保企业在各方面的业务都得到妥善处理。
总结。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依规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企业在进行注销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清晰明朗的财务状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注销手续,确保企业注销工作合法合规。
希望企业在进行注销工作时,能够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避免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当而导致的问题和风险。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试题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类试题一、判断题1、根据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报送的全部文件,既可以用中文表述,也可以用外文表述。
(×)3、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无须经过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4、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5、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6、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7、根据公司自治原则,新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8、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各方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10、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厂、部、中心等。
(×)11、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设立董事会,其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12、在国外留学的人员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
(×)1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
(×)14、未获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以自己名义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15、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主要责任。
(×)16、外资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材料提交,保障政务服务的高效、便捷和透明,国家商务部制定了以下规范:一、注销登记申请书首先,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表明注销登记原因、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问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二、注销清算报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供注销清算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清算方案:必须包括清偿债务方案、清算分配方案、清算时间安排等内容。
2.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需要说明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具体操作。
3.账目处理情况:需要包括清算前后账目处理情况,其中包括银行资金处理、现金处理、财产资产处理等内容。
4.债务清理情况:需要表明对各类债务的清算情况,包括员工薪酬、税金、社会保险、供应商债款等内容。
5.资产分配情况:对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需要有具体方案,其中应包括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资产价值评估情况等。
三、注销登记证明文件除注销申请书和注销清算报告外,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章程和变更记录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公司出具的原始权证书或股权变更证明文件。
5.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证明文件。
6.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缴款书等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注销开户许可证明最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注销开户许可证明。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账户和外汇基本账户许可证明文件。
2.许可证明文件应包括总分行依法存续经营、许可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人民币帐户、自有款专用账户等。
3.与银行间业务有关的申请书、批准文件等。
以上是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与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但是由于其资本和人员构成的国际化,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清算与内资企业有细节性的差异。
一、外资企业终止的原因《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外资企业终止的日期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三、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四、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员,报审批机关审核后清算五、具体操作程序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对清算程序和原则作出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企业清算前的前置审批第一步:向外资审批机关(闸北外经贸委)申请批准解散(15个工作日)(1)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原审批机关请求批准,所需材料:(2)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通知,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企业正式进入清算程序第二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10个工作日)1、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至少三人,推选负责人一名,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2、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进行“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所需材料:第三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2、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出具审计报告/清算报告等;第四步:向审批机关(外经委)提交《清算报告》,该报告需经企业权利机构(股东)签字确认,获得正式批准。
(10个工作日)企业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程序及所需材料(依次按顺序办理)第五步:税务局完税注销,办理清税、清票手续,并注销税务登记证(15个工作日)第六步:向工商机关注销(15个工作日)第七步:依次注销其它证件1.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注销(15工作日内)2.开户银行:银行帐户注销(5个工作日内)3.质量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1日)4.统计局:统计登记证注销(1日)5.财政局:财政登记证注销(1日)6.公安局:印章、印鉴注销(1日)Over最终完成企业清算、解散、注销,合计约7-8个月—。
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一、审批项目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二、审批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自贸实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自贸实验区管委会审批或备案的除由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1、公司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5)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4)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项下(FDI)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简要手册(银行版)-FDI基础知识复习过程
外商投资项下(FDI)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简要手册(银行版)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基础概念(一)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出资设立的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
与中国境内投资者一起出资的称中外合资企业,无中国境内投资者出资的称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经前置部门批准设立后,需至后续相关各个政府部门办理信息登记采集手续,其中至外汇局办理的手续名为外汇登记。
当前暂因各部门间电子信息共享尚在建设过程中,仍需企业凭前置部门颁发的纸质证书至后续各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生命周期划分为设立、变更、注销,各政府部门的登记手续也区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可能称呼略有不同。
设立按照方式不同,分为新设立、转股并购设立、增资并购设立;新设立为全新设立一个企业;转股并购设立为外国投资者收购原中国投资者持有的既存内资企业股份,导致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并购设立为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既存的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导致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中国投资者持有股份被稀释。
变更按照具体内容不同,分为基本信息变更、资本信息变更。
其中,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行业类型等;资本信息变更包括:增减资本、股权转让、出资方式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各投资者所持有资本份额变动。
注销按照原因区分为提前解散和到期清算。
外汇局办理前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过程是将企业当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交易金额、资本变动等重要信息录入至相关信息系统中,然后结合从银行采集到的对应交易发生的实际资金流动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以实现非现场监测和统计。
(四)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金额注册资本,一般用来表示企业规模和及用来衡量各投资方权利和义务比例;实收资本,企业登记的注册资本逐次到位后的累计金额;认缴出资额,一般用来计算各投资方应该缴入多少资金才能取得相应注册资本所占比例的权利;实缴出资金额,企业逐次缴入的累计金额;两者一一对应,每1单位的注册资本必然有相应的认缴出资金额;按照对应金额的多少,区分为平价出资(如:1元注册资本对1元出资金额)、溢价出资(如:1元注册资本对3元出资金额)、折价出资(如:1元注册资本对0.5元出资金额);举例:平价出资情况下,每实际缴入1元出资额,则注册资本到位1元,即实收资本增加1元。
外商投资企业遗留办事处如何注销
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于近期为数个大型跨国企业注销了位于不同省市的办事处。
大家知道,按照现行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无需登记,也就不存在注销的问题。
因此,谈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的注销,必定是历史遗留问题。
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往往盘根错节。
1、问题由来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办事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这也直接影响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200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对于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处,意见明确提出,不再办理其登记、变更或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意见要求原办事处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而在实践中,由于主管机关不再对办事处进行登记管理,企业在办事处期满后很容易忽略工商注销这一环节。
也正因为如此,部分企业和原办事处负责人在多年后因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被实施信用警示或惩戒。
2、困难所在根据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办事处注销需要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除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列明材料外,办事处毫无疑问还需要缴销原注册证,注销登记申请书也需加盖办事处公章。
魔鬼藏在细节中。
由于办事处需要注销这一问题早年被企业忽略了,多年后再来补办注销手续,往往找不到办事处的注册证和公章了。
这种情况就给注销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解决之道如果办事处只遗失了注册证或公章,一般可以通过对注册证或公章进行挂失公告的方式申请办事处注销。
而在注册证和公章均告遗失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则无法按照既有规程受理,导致受理窗口不收件。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和注册机关沟通协调特殊处理方案,例如由办事处负责人现场说明情况,由总公司出具书面情况,由总公司股东出具说明文件等。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如果⾃⼰的公司才刚开业不久的话,但是因为⼀些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开下去,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了,那么关于简易注销登记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第⼀条为进⼀步深化商事制度改⾰,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作要点的通知》、《⼯商总局关于进⼀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试点有关⼯作的通知》和《省⼯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试点⼯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效、主体⾃愿、诚实守信、风险可控的原则,既⽅便企业退出,⼜保障相关权利⼈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下列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适⽤本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权债务企业)。
第四条下列企业申请注销的,依照⼀般程序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三)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四)⾮公司企业法⼈;(五)实⾏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六)进⼊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七)信息系统提⽰股权已被⼈民法院冻结的企业;(⼋)信息系统提⽰股东(合伙⼈)股权(财产份额)已出质的企业;(九)利害关系⼈已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并被录⼊信息系统形成警⽰的企业;(⼗)信息系统提⽰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者正在调查核实的企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不适⽤简易注销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未开业或者⽆债权债务的信⽤承诺;(三)简易注销情况说明;(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五)委托他⼈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六)清税证明;(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
外汇账户登记、变更
申请书
提供刊登声明报纸的复印件;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备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撤消: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撤消的批准事项,投资主体须在境遇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后60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撤消手续。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1、进入名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额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进口差额核销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一)出口单位登记、注销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发单、自动核销
(三)出口收汇差额核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X。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政登记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财政登记。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企业财政登记的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指导。
第二章财政登记事项第五条企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财政登记:(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企业章程;(三)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五)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登记,并发放财政登记证明。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七条企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财政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企业名称变更;(二)注册资本变更;(三)投资者结构变更;(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五)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六)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变更文件。
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九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自解散、破产或者终止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财政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申请注销登记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解散、破产或者终止的决议或者决定文件;(三)清算报告;(四)税务注销证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文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财政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财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分支(办事)机构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企业印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兹委托(我单位/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单位股东的职工)___________前来办理___________登记事宜。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内打“√”选择)
1.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项外的任何材料;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注:委托人指全体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___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4、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
外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资企业注销流程外资企业注销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解散或者撤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程序。
注销程序繁琐,但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避免日后出现法律纠纷。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企业注销的流程。
首先,外资企业注销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企业应当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清算债务,处理员工关系,清理资产和财产。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税务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和备案工作,以确保在注销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其次,外资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企业章程修订决议或者合伙协议;企业财务报表;清算报告;外国投资者决议或者同意书等。
申请材料齐全后,企业需要将材料递交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缴纳注销登记费用。
接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清算情况、税务情况等。
如果审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并在报纸上刊登三个月。
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发《企业注销登记证书》。
最后,企业需要向税务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注销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结算、海关备案、外汇结算等工作。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注销申报。
完成以上手续后,外资企业的注销程序就基本完成了。
总之,外资企业注销流程繁琐,但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避免日后出现法律纠纷。
企业在注销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税务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注销手续。
只有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才能顺利完成注销程序,避免后续问题的出现。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已于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并于2008年7月31日结束系统上线后新、旧管理方式并存的过渡阶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凭外汇局颁发的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办理。
仍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换领新的ic 卡外汇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为进一步明确系统正式上线后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二、各分局应当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的相关内控制度.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并以适当形式认真开展对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要求辖内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见汇综发[2005]111号)中表1.1至表1.29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二00八年七月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关于本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说明: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2、本操作规程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现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
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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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一般注销登记
所需文件清单
说明: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提交文件应当使用A4型纸。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提交文件应该为中文文本,如文件是外文文本,还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在两种文本之间加盖骑缝章。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印鉴(如有印鉴)。
6、表格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应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