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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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目的
及时妥善解决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三、工作规范
1、医务科为本程序主控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后可反馈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由当事科室处理不合适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3、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专家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处提供:事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的安排参与纠纷处理。
5、一般医疗纠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
6、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
7、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按照医疗纠纷赔偿比例支出。
8、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
(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按照经济赔偿额10%处罚;
(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经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讨论,确实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科室首席主任停发管理津贴1—3个月。
(3)过错纠纷造成医院严重损失及重大影响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
小组研究分别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缓聘、下岗等处理。
四、记录
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登记本,科室医疗安全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