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修改版)
2010年1月 中国银行业2010年信用风险指引
16.29% 20.77% 27.26% 18.80% 20.29% 30.02% 25.72% 13.68% 24.97% 17.13% 19.29% 33.27%
数据来源:各行年报 大公国际
据统计,前三季度国内银行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投向基础设 施行业的信贷资金,占全部产业新增中长期贷款比重的 50.5% 。
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 比上年同期增长率
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
比上年同期增长率 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 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
比上年同期增长率
2009 年第一季度 694,394.2 25.10% 365,138.9 25.10% 52.60% 98,380.4 28.10% 14.20% 44,888.6 32.20%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
风险/挑战
¾ 快速的信贷增长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广泛好转,但新增贷款结构使银行 的信贷资产质量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关注
¾ 贷款主体的“政府化”、信贷大客户及贷款行业的过度集中,如何化解银行的 集中度风险,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银行的关键所在
¾ 随着国内资产价格的日益飙升,房地产及与之相系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 风险不容忽视
¾ 随着表内融资表外化趋势的加强,以及抵质押品的粗放型管理,使银行业面临 较大的隐性风险
¾ 受息差进一步收窄的影响,以量补价并不能改变银行业整体盈利增速显著放缓 的局面,高速增长背后的资产收益水平下降值得关注
¾ 短期内流动性仍较为充裕,但由于新增存贷款期限的中长期化、存款活期化趋 势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将加大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
截至 2009 年 9 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 753,125.2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26.9%。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增 长 28%,股份制商业银行增长 33.3%,城市商业银行增长 34.10%。 (表 3)
关于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商业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趋激烈,为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份额和利润,在“做⼤做强”的理念驱动下,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趋势近年来越来越明显。
从单⼀企业到企业集团,企业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经营更加多元化、抵御市场风险的能⼒也不断加强。
集团企业由于规模较⼤、资产实⼒较强、⾦融业务需求较⼤⽽成为商业银⾏竞相营销的对象。
然⽽,集团企业因其结构的复杂,潜在风险的隐蔽性,在授信阶段难以察觉,但⼀旦发⽣风险,对商业银⾏造成的负⾯影响往往也是⾮常巨⼤的。
⼀、集团客户界定企业集团是⼀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集团”的概念,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以某某集团命名的公司,实质上是众多存在相互特定经济关系(主要是股权关系)的企业组成的企业联盟。
在商业银⾏实务中,通常采⽤银监会于2007年修订的《商业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来界定集团客户。
该《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的企事业法⼈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或被其他企事业法⼈控制的;(⼆)共同被第三⽅企事业法⼈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关键管理⼈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授信管理的。
⼆、集团客户识别根据银监会的界定,判定集团客户的标准并⾮公司是否以“集团”命名,⽽是考察客户是否具备集团客户的四⼤特征。
事实上,市场上存在着⼤量具备集团客户特征的企业都不以“集团”来命名,同时以“集团”命名的企业,也存在着⼀些隐性关联企业,这就给商业银⾏识别集团客户带来了障碍。
准确识别集团客户需做好两⼤⼯作:(⼀)重实质、轻形式,以关联关系界定集团客户标准的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般是有⼀个母体公司,通过该母体公司设⽴数家⼦公司,通过母⼦公司的持股关系形成企业集团,母公司往往也以“集团”来命名。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正)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2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7 年第12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3年8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及答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及答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单选1.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B)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28条)A法律B商业C交换D公平2.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C)为主管机构。
(第九条)A.集团客户注册地所在的分支机构B.集团客户经营地所在的分支机构C.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D.集团客户申请贷款地所在的分支机构3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C)。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A.经理负责制B.主任负责制C.客户经理制D.经手人负责制4.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B)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B)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A.每个单一企业,整个集团B.各个授信对象自身,集团客户C.每个单一企业公司,集团客户D.各个授信对象自身,整个集团5.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B)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A.10%B.15%C.20%D.25%6.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D)。
(第十三条)A.集团客户聘请的公证机构关出具证明材料B.集团客户聘请的会计事物所出具财务报表材料C.集团客户聘请的咨询机构关出具评估材料D.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7.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D),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正)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2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修改)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买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0年12月2日上 午7时41分20.12.220.12.2
扩展市场,开发未来,实现现在。2020年12月2日星 期三上 午7时41分20秒07:41:2020.12.2
做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情,让自 己专业 起来。2020年12月上 午7时41分20.12.207:41December 2, 2020
人生不是自发的自我发展,而是一长 串机缘 。事件 和决定 ,这些 机缘、 事件和 决定在 它们实 现的当 时是取 决于我 们的意 志的。2020年12月2日 星期三 7时41分20秒 Wednes day, December 02, 2020
感情上的亲密,发展友谊;钱财上的 亲密, 破坏友 谊。20.12.22020年12月2日星 期三7时41分20秒20.12.2
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 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现行法规对关系人和关联方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
理指引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 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从关联法人 之间的交易看
▪ 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 ▪ 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 ▪ 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
国际上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和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 香港银行业条例 台湾银行法
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
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020年12月2日星期 三7时41分20秒07:41:202 December 2020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题库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题库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等。
(ACDF)(第一章总则第二条)A.中资B.信用合作社C.中外合资D.外商独资商业银行E.城市商业银行F.外国商业银行分行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一些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请简述这些特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答案:(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等。
(ABDEFGHJK)(第一章总则第四条)A.贷款B.拆借C.福费廷D.贸易融资E.票据承兑和贴现F.透支G.保理H.担保I.银团贷款J.贷款承诺K.开立信用证4.请简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答案: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5.请简述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答案:(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中国银行业2010年信用风险指引(PDF 46页)
评级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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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 1 未包括大公国际已承接的委托评级的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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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中国银行业 2010 年信用风险指引:金融危机下的信用风险分析&2010 年展望
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从 2008 年四季度末一直持续到 2009 年, 危机范围从金融领域扩展到实体经济部门,从发达国家扩散到新兴国家,直到新近发生危机 的迪拜、希腊和俄罗斯,金融危机的氤氲仍挥之不去。在这一背景下,国内中资银行在为确 保经济增速、逆周期放量信贷规模支持国内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类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 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信用风险,是大公对中国银行业 2010 年信用跟踪评级的重点关注所在。 大公在基于对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实力和获得外部支持可能性的综合分析基础之上,根据可获 得的外部信息和公开资料对国内 34 家主要商业银行信用状况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和信用跟 踪评级。截至 2008 年末,这 34 家商业银行总资产 48.83 万亿元,占银行业全部资产的 78.27 %;净利润总额合计为 4,747 亿元,占银行业利润总额合计的 81.37 %,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 银行业总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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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 2010 年信用风险指引:2009 年金融危机下的信用风险分析&2010 年展望
2009 年金融危机下的中国银行业发展现状
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政府投资 拉动使银行信贷规模超常增长
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率先采取了以扩大公共投资为主导的 积极财政政策。在 2008 年四季度至 2010 年的 4 万亿扩大内需的 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的带动下,随着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导的固定 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带来银行配套资金的大量释放。据统计, 2009 年 1-11 月,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超过 9.2 万亿,是去年 4.8 万亿新增贷款的近 2 倍。其中,1 月、2 月、3 月、6 月月为贷款 新增的高峰期,四个月新增贷款合计为 61,104 亿元,占总新增贷 款比例的 66.44%。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 ▪ 集团客户的四个特征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 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 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德国
▪ 比利时
风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本空白,系统内部沟通机制急待完善 关联企业组织机构错综复杂,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相互交织,信息不透明,监控 难度大
谢谢!
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危害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从关联法人 之间的交易看
▪ 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 ▪ 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 ▪ 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
国际上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和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 香港银行业条例 台湾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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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提纲
第一部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第二部分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 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什么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内部关联交易 ▪ 外部关联交易
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
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 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现行法规对关系人和关联方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一部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
从这个概念上分析,这里有一个连接点,连接点就是商业银行与跟他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
由于不同的主体,就是主体的差异,把关联交易划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和外部关联交易两种形式。
(一)什么是内部关联交易?1、所谓的内部关联交易——最突出的表现是产业资本入股商业银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高额授信,主要为法人上关联;另外一种表现是商业银行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系的客户进行的关联交易,为自然人关联。
当然,法人关联交织自然人关联,比如:直接向银行投资、入股的企业里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法人关联套着自然人关联;同样,自然人关联套着法人关联,比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相关的各种关系的个人或他本身所投资的企业、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也构成了关联关系。
2、内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形态:一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如: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二是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即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如:中信实业银行和中信证券同受中信集团控制);三是受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如:商业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什么是外部关联交易?1、所谓的外部关联交易——是指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并无直接关联关系,但借款人属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这些关联借款人分头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相互担保,然后将贷款资金在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相互之间形成了密切的、但是往往又难以为外部所了解的资金关系(主要体现为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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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买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
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当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当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当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201 0年06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