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江苏省 2016 版)政府示范文本重点甲方(购电人)、乙方(售电人)与丙方(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甲方向乙方购电,丙方从中收取输配电开销。
附件:合同编号: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甲方 :乙方 :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看守办公室监制年月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说第二章三方陈说第三章三方的权益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更正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赔偿第九章合同消除第十章不可以抗力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合用法律第十三章合同奏效和限时第十四章其余附件一: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签订:( 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拥有法人资格 / 经法人单位受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住处:,法定代表人 / 受权代理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拥有法人资格 / 经法人单位受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获得江苏能源看守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赞同证(赞同证编号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住处:,法定代表人 / 受权代理人:。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 3)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企业所在地为,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获得江苏能源看守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赞同证(赞同证编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
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 kV),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用电企业。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政府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乙方(发电企业):丙方(电网企业):目录第i章定义和解释第2章三方陈述第3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直接交易电量第5章直接交易价格第6章电能计量第7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8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9章合同违约和解除第10章不可抗力第11章争议的解决第12章适用法律第13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14章其他附件1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直接交易三方合同本输配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甲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发电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乙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参与本次交易的机组详见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
(3)丙方:,系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丙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电网完成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20号,以下简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8】22号,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总体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023版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
2023版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使用说明一、《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适用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参照《样本》签订。
二、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仅适用于与年度协商合约交易有关的问题。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三方陈述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适用法律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十四章其他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第六条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电力工业管理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现行有效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第三条省内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遵守*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按期交纳电费和国家规定的*性基金及附加第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七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供需平衡;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对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约束校核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负责组织签订交易合同,按交易合同分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和机组发电曲线;负责交易电量抄录、出具结算凭证、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负责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落实交易结果的执行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八条直接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准入资格按照《办法》执行,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确定准入企业名单并印发准入文件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准入文件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进行市场登记注册第九条电力用户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有节能潜力的企业;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并经验收达标认证的企业;能耗指标先进,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用户在全额缴纳*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第十条发电企业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辽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投入商业化运行的火力发电企业;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具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第十一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退出直接交易市场: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企业面临倒闭、破产;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它特殊原因第十三条申请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退出原因、时间及相关支撑性文件;与其他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处理建议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四条直接交易按交易模式分为双边交易、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按交易周期分为年度及以上中长期交易、季度及以下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短期交易以撮合交易、挂牌交易为主第十五条直接交易三要素: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电量及交易时段直接交易价格是指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直接交易上网价格;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量;交易时段是指直接交易合同的有效周期,以起始时间至结束时间表述第十六条双边交易双边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商一致后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约束校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长期双边交易并引入交易双方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形成双边交易申报单,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一并提交到交易平台,并按提交的先后顺序,确认交易当成交电量达到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或交易期截止时间时,结束提交申报当两个或以上申报单同时提交并超过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的临界时,其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但交易周期长者优先成交。
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协议模板
SDF—2018—0002 合同编号: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乙方: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度(月度)购售电交易。
三、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有关章节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
当《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三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第四章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附件1 定义和解释附件2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附件3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附件4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附件5 月度交易价格确认单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县(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方为符合山东省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最大为亿千瓦时。
2、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县(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
编号: ______________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甲方:乙方: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用电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协议(合同模板)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协议)甲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公司):二零一七年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协议)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 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手机:。
通讯地址:。
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 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手机:。
通讯地址:鉴于:(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或变压器容量)为千瓦(kW)的用电企业,用电户号为:。
(2)甲方全年用网电量为兆瓦时(MW)h ,全年最大用网负荷为兆瓦(MW)。
(3)乙方在河南省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并具有国家相关法规及文件所规定的售电设施、场所和专业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河南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周期和交易方式1.1 甲方同意将2017 年8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全部用电量,委托乙方参与市场化交易。
1.2 在委托周期内,乙方代理甲方参与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等。
二、委托电量和电价2.1 交易电价2.1.1 甲方零售电价是甲方用电侧结算的电度电价。
甲方零售电价由交易合同电价、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乙方代理服务费率(含税,下同)顺加形成。
2.1.2 交易合同电价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的乙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成交电价,是乙方在发电侧的购电价格。
2.1.3 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零售电价组成。
甲方购电的容量电价按照销售目录电价执行,零售电价按照 2.1.2 条款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发电单位:《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实施第四章计量、价格与结算第五章信息发布与披露第六章干预、中止和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电力直接交易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交易等市场方式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管理工作:(一)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直接交易规模、电价管理等;(二)省能源局负责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确定申报电量限额等;(三)河南能源监管办指导签订相关合同,监督合同备案和履行,加强公平开放电网、电费结算、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机组主要技术和能耗指标先进,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电力市场交易品种
电力市场交易品种
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按照自愿参与
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2.跨省跨区交易:包括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与
电网之间、送受端电网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3.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
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4.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指自备电厂将自发自用电
量向纳入规划的新能源发电权进行转让的交易。
5.辅助服务补偿交易:包括发电企业的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
服务。
6.现货交易:市场运行部门将一天分为若干个时段,依据发电公
司的报价,提前一天确定发电公司的发电计划和上网电价。
7.省内批发交易:包括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短期发电辅
助服务交易等。
8.省内零售市场交易:包括常规直购交易、留存电量交易、战略
长协交易、水电消纳示范交易、富余电量交易、低谷弃水交易、电能替代交易、自备机组停发替代交易等。
此外,根据不同的交易周期,电力市场交易还可以分为中长期交易和短期交易。
其中,中长期交易的所有交易品种均可按照双边协商、集
中竞价(撮合)、挂牌交易等三种方式进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电力行业专业人士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简称“直接交易”)运营管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晋政办函〔2009〕16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直接交易市场运行及管理,所有市场成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山西电监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工作的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省经信委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山西电监办确定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提出总电量规模安排方案。
山西电监办负责组织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监管市场交易秩序。
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价的测算和报批,负责交易过程的价格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信息发布、安全校核等。
第三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省电力公司,经批准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八条市场成员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一)熟悉并遵守本规则,对本规则条款有疑问时,可要求山西电监办解释,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二)提出规则修改动议;(三)申请对违规行为的调查;配合调查工作;(四)申请与其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调解;配合调解工作;(五)按照规定提供和获取市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交易电量限于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发布)
∙∙∙安徽直供电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一)安全运行原则。
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稳妥推进原则。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
在发电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四)节能减排原则。
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把直接交易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机结合。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徽省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市场主体。
市场成员包括安徽省电力公司及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发电电厂和售电公司合同6篇
发电电厂和售电公司合同6篇篇1甲方:[发电电厂名称]乙方:[售电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为明确双方在电力市场中的合作与交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双方权力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宗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本合同明确发电电厂与售电公司在电力生产、输送、销售等环节的合作关系,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三、电力供应1. 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向乙方供应电力,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连续。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电费。
四、电力质量1. 甲方应保证所供电力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电力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电价与结算1. 电价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确定。
2. 双方应定期核对电量和电费,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电费。
3. 若发生电量争议,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决。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涉及本合同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1. 若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合理支出。
八、不可抗力1.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后续事宜。
九、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甲方(购 电 方): 乙方(售 电 方): 丙方(输配电方):
说明
一、本合同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试 行 )》 (GF-2009-0513)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 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4)编制。
4.5 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 同电量 97%或高于约定的合同电量 103%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
5.1 甲方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基本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电量
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电网电度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基本电价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
,在
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输 电 类 、 供 电 类 )( 许 可 证 编
号:
,
),税务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
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电网。
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
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基本电费、输配电服
3.6.7 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 3.6.8 根据合同约定代理乙方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 费,并优先于基数电量结算给乙方。
第4章 交易电量
4.1 本合同经三方同意,直接交易总电量 (甲方计量点侧 )
为 兆瓦时,分月电量和电力等信息如下表(单位:兆瓦、兆
瓦时):
交易期间
最大电力
月份
1
分月电量
年 月 日 时 分至
-5-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2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接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3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 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4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 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 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 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按相关规定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基本电费、输配 电服务费、违约电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2.5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 息。 3.3.2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
最小电力
2
3
4
5
6
7
年月日时分
平均负荷
8
9 10 11 12
4.2 直接交易电量按规定折算后纳入乙方的年度总发电计划,
并按月下达执行。
-8-
4.3 如甲乙双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 于当月 20 日之前与丙方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 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
附件一: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22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本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
方签署:
以下条款适用于电力用户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电力用
户编码
,企业所在地为
损率按上一年度过网综合线损率确定,具体为
。
5.7 本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
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辅助
服务,甲方、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 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3-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成交并经丙方安全校核 后,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 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 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 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 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 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 确认。 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 历日。 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 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 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电力用户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 订的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三、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开展电能直接交易,均需按每笔交 易签订本合同,明确交易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本合同仅包含与直接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 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 题通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进行明确。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 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 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 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 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 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 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 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务费、违约电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征代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等相关费用。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 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 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交易优先级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7-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 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
-1-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
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
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 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 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
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4 第 2 章 三方陈述…………………………………………………5 第 3 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6 第 4 章 交易电量…………………………………………………8 第 5 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9 第 6 章 电能计量………………………………………………10 第 7 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11 第 8 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13 第 9 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14 第 10 章 不可抗力………………………………………………16 第 11 章 争议的解决……………………………………………17 第 12 章 适用法律………………………………………………18 第 13 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18 第 14 章 其他……………………………………………………18
(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
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以下条款适用于电网企业签署
(3)输配电方(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
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
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邮 编:
通讯地址:
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