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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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补救的方式

票据补救的方式

二、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終結 • 公示催告的終結,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法 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二是經法院判 決終結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 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在公示催告期間, 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主張 權利時,法院就應該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 告,並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 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前,又有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 公示催告。此後,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就 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提起有關確認 權利歸屬的訴訟,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 解決其糾紛。
三、普通訴訟程式
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 付票據金額。我國票據法沒有對該程式作出 詳細規定。一般認為,在失票人選擇訴訟途 徑救濟自己的票據權利時,應當向法院提供 有關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對所喪失的票據 享有所有權,同時還應向法院說明所喪失票 據上的有關記載事項。此外,失票人在起訴 時還應當提供必要的擔保,以補償票據債務 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據款項可能出現的損失。
票據補救的方式
一、掛失止付 1. 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 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 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 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
一、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中的當事人。
*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 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說來,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 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並不一定 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 通知掛失止付,並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 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的進行 審查。申請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有管轄權的法院應對該申請進 行必要的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進行公示催告;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期間。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公示催告期間的最低日數,即 不得少於6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 的規定》第33條的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佈之日 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發出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 發出止付通知。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丢失的补救措施

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丢失的补救措施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丢失的补救措施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

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二是受理并公告。

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三是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程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

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三是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提起诉讼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票据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票据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票据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向签发该票据的银行挂失,并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以防他人冒领的一种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限于在票据有效期内,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能够提供丧失票据的线索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银行。

银行在受理挂失时,应先注意审查挂失申请人是否为丧失票据的当事人,并进一步审查票据丧失的时间、票据丧失的合法性以及丧失的原因。

经过审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挂失止付期间内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止付后,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支付人应当暂停支付,待收到有关证明后再恢复支付。

挂失止付是一种紧急措施,它能使票据权利人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防止票据被他人使用的措施。

但这一制度不能防范欺诈、伪造或变造。

在丧失票据的场合,如确有恶意用票情形,不仅给失票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也严重扰乱了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

因此,法律允许挂失止付的同时,又规定失票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则裁定公示催告或者判决票据无效。

这样规定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票据流通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以公开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提出救济请求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并非所有票据丧失后所适用的程序,而是当申请人无法提供票据线索,不立即采取公示催告就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作为首选程序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作判决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同时宣布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以上是关于票据丢失后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就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它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

根据票据的性质来说,并非所有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都会被他人取得,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款项的问题,无需挂失止付。

只有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才有必要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其暂时性,不能解决票据被善意取得后的失票人的权利保护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这一规定存在一些问题:1、该规定扩大了挂失止付的范围,即只要是记载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均可以挂失止付,这不符合票据流通兑现的规则,给付款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2、该条的除外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和支票,未记载出票人(即付款人)的银行本票均为无效票据,当然不存在挂失止付的问题。

建议将《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淡化,使法律文件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一致,以免产生歧义。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八章专门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所谓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一种法律程序。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票据不小心丧失后,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票据的丧失四种补救措施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理由。

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2)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后,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

如申报合格,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

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淄博票据律师经典案例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一、案情简介2010年4月27日,滨州A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收到一张出票人为淄博B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9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滨州A公司在准备使用时(已背书)发现汇票丢失,后于2010年5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滨州A公司得知该票据实际是被业务员私自倒卖给别人,对公司谎称丢失),法院于2010年8月作出除权判决,滨州A公司亦已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金额50万元。

2010年11月,济南D公司向法院起诉,以其系该票据连续背书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公示催告的民事判决书,判令滨州 A 公司返还票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审理过程经滨州A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滨州A公司后手背书人青岛E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滨州A公司之后,该汇票又经过青岛E公司等单位五次背书到了济南D公司处,济南D公司以其与前手背书人的合同及2010年8月发票为由称汇票于2010年4月30日取得。

后法院以原告济南D公司无法证实其系合法持票人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本案涉及到撤销除权判决案件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第一、原告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为据提起诉讼?第二、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应如何认定?第三、被告滨州A公司是否属于最后合法持票人?还是伪报票据丧失者?㈠、原告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为据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条规定本身存在两点缺憾:一是“正当理由”的范围未能明确;二是“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中的“诉”的性质未能确定。

按照财务工作流程,单位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首要工作便是查询承兑银行,以落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公示催告及除权等情况,因此,通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正当理由”是指“得知公告后不可抗力的理由”,排除了“未得知公告的”的理由,即:只要法院依法登载公告即视为“利害关系人得知”,否则最高院《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便失去了意义,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未看到为借口,这与立法本意是相悖的!本案中,只要原告取得票据的时间在公示催告之后,便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起诉。

票据的补救方式

票据的补救方式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补救方式1、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2、什么是票据补救票据补救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

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3、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的地位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4、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票救济票据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规范,票据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

在此探讨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即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概念。

将从失票救济、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追索等多方面讨论票据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探讨失票救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烧毁等原因导致绝对丧失或因遗失等原因导致相对丧失,持票人为防止丧失票据权利,依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一、挂失止付:1、将失票事实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2、挂失止付仅起暂停支付作用,系辅助性应急措施。

因挂失止付不导致票据无效,不能对抗善意后手持票人;且按支付结算办法第50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不再止付。

为此,失票人必须依法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3、下列情形不得办理挂失止付:(1)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完全空白的票据;(5)依法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非空白授权票据);(6)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7)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8)已作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9)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依法付款的票据;(10)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票据。

二、公示催告1、公示催告为失票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其与挂失止付的根本区别在于可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当事人间的利害冲突。

票据除权判决前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

票据除权判决前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

人。
3 公示 催告 期满后 票 据被 宣布 无效 的诉讼 票 据被 宣布 无效 的法律 后 果
票 据 一 旦被 宣 布 无效 , 票 据 不 再 是 有价 证 券 , 此 该 至 票据 的持 有人 不享 有任何 的票据权 利 , 有该 票据 的法律 持 互相告 知 的义务 。 对于 申报权 利 的程序 和法 律 后果 , 国《 我 民事 诉 讼 法》 意义 主要 在 于 该 票据 是 持 有人 的 曾经 享有 有 关 票据 或 享 申请人 有 第 1 8条 规 定 , 民 法 院 收到 利 害 关 系人 的 申报 后 , 当 有 有关 普通 债权 的证据 。而 自判决公 告 之 日起 , 9 人 应 票据 的善 意持有 人 可 以依 法 裁 定 终结 公 示催 告 程序 , 通知 申请人 和 支付人 。 最 高人 权 向支 付人 请 求支付 。 这时 , 并 这里 主 要有 两种途 径 : 民 法 院关 于 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干 问题 提 起诉讼 , 若 第一 , 以基 础 法 律 关 系 向 自己的 前手 主 张权 利 , 起 提 的意 见( 以下 简称 《 民诉 意 见》第 2 1条规 定 , ) 3 利害 关系人 普通 的 民事诉讼 。因 为 , 时票据被 宣布 无效 , 这 票据 上所 载 申报 权 利 , 民法 院 应 通知 其 向法 院 出 示票 据 , 人 并通 知 公 而 示 催告 申请人在 指 定 的期 间察 看该票 据。公 示催告 申请人 的 货 币金额 已无 法通 过原 先 的票 据权 利进 行主 张 , 可以 以基 础 法 律 关 系 , 合 同债 权 债 务 纠 纷( 同关 系为 主 要 如 合 申请公 示 催告 的票据 与利 害 关 系人 出示 的票据 不 一致 的 , 向 人 民法 院 应 当裁定 驳 回利 害 关 系人 的 申报 。 因此 , 只要 合 情 形 ) 自己的前 手主 张权 利。 这样 的结果 必然 造成 自己 的前 手再 向其 前 手 以合 同关 系进行 追 偿。 因此 , 先 的多 原 法 的票 据 持 有人依 法 向公示 催告 地 的人 民法院 申报权 利 ,

222.独角兽法考(商法)-票据权利的救济

222.独角兽法考(商法)-票据权利的救济

四、票据权利的救济:票据丧失的补救(F15)(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为权利人提供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

1.绝对丧失:票据灭失;2.相对丧失:遗失、被盗、丢失(二)票据丧失的救济1.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领失票人在相对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他人冒领,通知请求票据上的付款人停止票据支付。

(1)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起诉。

2.公示催告——防止善意受让、仍能行使权利(民事诉讼法F218-223)在票据丧失的场合,法院依申请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申报权利、否则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1)申请人:失票人、被背书人、出票人(2)防止善意受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确认合法持票人——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依据该判决,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普通诉讼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例题(2014-3-75):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

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

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答案】BC【解析】票据相对灭失,可请求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起诉。

票据的丧失和救济

票据的丧失和救济

请思考: 若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至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而其又 未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此时付款人 遭遇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何处理? 若法院除权判决公告已发,申请人凭除权 判决书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遭遇持票人同 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如何处理?
案情回眸
甲公司销售一批复合化肥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35万 甲公司销售一批复合化肥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35万 元的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孙某在回公司的路上皮包遗失, 汇票也丢失了。孙某即报告公司,公司马上向出票行挂失止付, 银行为甲公司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告诉甲公司要尽快去法院 进行提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就自动解冻。甲公司即向 法院提起公示催告,并请求判决该银行汇票无效。法院受理案件 后发布了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到本院主张权利。 后发布了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到本院主张权利。 60日内,没有人对该银行汇票主张权利,法院遂做作出除权判决, 60日内,没有人对该银行汇票主张权利,法院遂做作出除权判决, 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并公告。甲公司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银行请 求付款,此时正遇到该票据的持票人简某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 司指责简某持有的票据是捡来的、偷来的,他是不当持票人,银 行不应当付款给他。银行说他所持的票据是真实的,应当可以付 款,甲公司即使持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也不能对甲公司付款。但是 甲公司有法院判决书,该票据也不能付款。甲公司和简某都要求 银行付款,但银行均予拒绝。 请思考: 甲公司没有票据,但持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能否请求银行付款? 简某持有真实的银行汇票,能否对抗法院判决书?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意义
请思考: 票据丧失可以由哪些因素引起? 这些引起票据丧失的因素是否符合持票人 的本意? 票据丧失之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除权判决作出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损失的救济

除权判决作出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损失的救济

除权判决作出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损失的救济除权判决是指公司在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后,对于公司原本存在的某些股权进行减少,从而使得原本持有的股权价格发生变动,出现了股权贬值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减少股权,以便能够更好地进行经营。

但是,对于持有公司原有股权的股东而言,这个的确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打击,因为他们的股权价值凭空减少了。

这时,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出现了除权判决,原合法票据权利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除权判决作出后对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的损失是怎样的呢?原合法票据权利人通常是指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投资人,这些股票或债券在发行时均有相应的股息或利息承诺。

当出现除权判决的情况时,原本票面上所面临的股息或利息承诺就不再适用,自然而然地导致了原合法票据权利人的股息或利息减少。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损失,此外,原合法票据权利人还有三个主要的损失点:1. 股权价值损失无论是公司股票还是债券,其根本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公司未来财务业绩增长的期望。

如果公司没有良好的经营策略和稳定的盈利预期,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债券就毫无意义。

股权减值是维持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一种手段,但对于原本持有这些股权的投资者而言,他们的投资可能会因股权减少而面临损失,原因是股权的减少导致了他们所持有的股权的价值相应地降低。

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是继续持有这些股权,还是将其出售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2. 未得到妥善的信息披露股权减值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司信息的泄露,说明这个公司未来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风险。

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告知持有股权的投资者,以使他们能够做出有关自己的投资决策、将股权持有下去还是出售掉,而但往往情况下,公司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披露。

这种缺乏信息透明度的情况可能成为原合法票据权利人的决策障碍,让投资者在知晓风险信息的时候处于劣势。

3. 恶意减少股权除权判决不一定是由于公司出现了不可避免的财务问题,有一些滥用的股权减少可能是出于公司内部的利益考虑而进行的。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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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一、概说 • 我国的失票救济方法共有三种 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与票据利害关系人诉讼
二、挂失止付 (一)意义
• 指失票人将失票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停 止支付所失票据上的款项,付款人在未被冒领时满足 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二)适用范围
•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 •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 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提出申请 (三)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四)效力 1.防止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 2.使付款人停止支付,防止冒领和其他损害失票 人合法利益现象的发生 3.催促利害关系人向受理法院申报权利 4.失票人得依法院的除权判决,不必提示票据而 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应当付款
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 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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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一、概说 • 指银行、出票人或者法院应失票人的及时请求, 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失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维护失票人合法利益的制度
二、救济方法的种类 (一)挂失、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并行的方法 (二)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和判令支付的方法 (三)诉讼、取得票据副本或者发出止付通知的 方法
3.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对失票的除权判决或失票 纠纷的生效判决后,应当向正当权利人支付票 据所涉金额
(四)挂失止付与失票广告
三、公示催告
(一)意义
• 指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 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 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 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 人支付原票据款额的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一节 票据的丧失及其后果 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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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救济呈现四大方式票据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而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

在我们日常的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

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

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

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

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票据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而在日常的商业实践中,通常还包括遗失申明这种方式。

由于上述四种方式的效力各不相同,使用后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并且很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失票人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下面试以案例论述上述四种方式的利弊:一、遗失声明2003年6月,某市某电子公司供销员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银行承兑可背书转让的汇票后,立即报告了某电子公司,某电子公司当即通知了其付款银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出了遗失声明。

事隔4天,该市某服装公司持银行拒绝支付的汇票到该电子公司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

电子公司以该汇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某服装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电子公司遗失汇票后,虽然通知了付款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做法,并不具法律效力。

为此,被告电子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承担3/4的经济损失;原告服装公司在接受汇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汇票。

因此,也应负一定责任,承担1/4的经济损失。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票据遗失救济措施中,失票人的遗失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21条规定,票据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其自行负责。

这说明,登报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的行为,不产生对外不负责任的后果,但在我们日常的商业实践中,一些经营者由于缺乏对我国法律中票据权利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通常认为在票据遗失后,其只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其遗失的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由于目前这种手段在商业实践中被大量运用,对于社会经营者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警示作用,亦不失为一种救济手段,但此种手段是四种救济手段中效力最弱、保护最有限的手段。

建议在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而应在挂失止付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某电子公司在失票后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其付款人(某银行),该行为即为挂失止付,但其挂失止付的行为只能暂时冻结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票据人失票后如何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并重新获得票据权利的焦点问题。

因此,作为票据救济的方式之一,挂失止付的效力相对于公示催告和诉讼而言较为有限。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将丧失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下面试以案例来说明此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某市某商厦为从某纺织品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而向某纺织品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某纺织品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

某纺织品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于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

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王某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某纺织品公司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

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某纺织品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于是,某纺织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示催告的运用。

某纺织品公司在失票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过公示催告,通过法院的介入,有效地杜绝了遗失申明或挂失止付方式下存在的风险问题。

通过公示催告,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更好地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就这点而言,公示催告方式较其它票据救济措施更为有效。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看,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效果并不理想。

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票据方面的法律知识还未得到普及,大部分失票人在失票后通常只知道采取遗失申明或挂失止付方式来保护其权利;二是目前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于人民法院公告的刊登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致使即便法院发出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也往往不知自己手中的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这样一来,公示催告程序的“发出告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条文原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票据诉讼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或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其票据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上述案例中某纺织品公司在公示催告程序无法实现其权利时,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最终有效保护并实现了其权利。

票据诉讼既能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公示催告救济方法的不足,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顺利发展,就这点而言,票据诉讼可以说是票据四种救济方式中最有效的一种手段。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应积极主张采用诉讼的法律救济方法。

然而,我国民法及票据法对此种方式规定得较为简单,导致实际操作中产生的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笔者认为今后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加以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使该救济手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总之,我国票据法从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票据实践中发展出了票据权利救济的几种方式,其对于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以及公平地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票据法的实施和票据的广泛使用,因票据丧失产生的票据纠纷及引发的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加。

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大量的司法实践必然会使票据权利救济的手段不断丰富和发展,使我国关于票据权利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与成熟,我国的票据制度也必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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