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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百科-军事-台军体制

人力司

一、依据

“国防部”人力司依据“国防部”组织法第五条设立,接受“部长”指挥,掌理该法第四条之:

第七款:关于“国防”人力的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八款:关于人员任免、迁调之审议及执行事项。

第一六款:关于“国防”教育之规划、管理及执行事项。

二、职权

人力司业务职掌依据“国防部”办事细则第二章第五条概略分为二十六项:

一、军官、士官、士兵(以下简称军人)服役政策、制度的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军官、士官任官、任职政策、制度的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三、预备军官、预备士官政策、制度的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四、军官、士官经历管理政策、制度的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五、“国防”教育的规划、管理及执行事项。

六、“国军”教师的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七、“国军”聘雇人员的规划及核议事项。

八、“国军”文职人员政策、制度的协调及执行事项。

九、“国军”服制、旗章政策、制度的规划及核议事项。

一○、军人勋赏、奖励、惩罚政策、制度的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一一、军人休假、婚姻政策、制度的规划事项。

一二、军人待遇政策、制度的规划及人员维持费需求的、检讨事项。

一三、军官、士官考绩政策、制度的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一四、军事人力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评估运用的规划及核议事项。

一五、“国军”员额管制的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六、军人补充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七、“国军”人力信息的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八、兵役政策、制度的规划及核议事项。

一九、兵役行政的督导及协调事项。

二○、退除役军人安置政策、制度的规划及协调事项。

二一、退除给与政策、制度的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二、军人与其家属权益优待政策的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三、抚恤、保险与留守业务政策、制度的规划、督导及核议事项。

二四、军人入出岛政策、制度的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五、战区军邮政策、制度的规划事项。

二六、其它有关人力管理事项。

另外,有关“国防部”人事业务的对外窗口亦由统由该司负责。

三、编组

人力司为“国防部”一级幕僚单位,下设“企划综合处”、“役政规划处”、“军事教育处”、“‘国军’人才招募中心”三处一中心,另外、“国防部”人事室业管“国防部”部本部各单位的人事业务执行,也由该司督导。

“企划综合处”下设综合科与法规科,综理一般性的行政管制、涉及两个处职掌以上的业务整合及人事法规整理修订,同时掌理“国军”服制旗章、勋赏奖惩、考绩、休假、营规管理等制度规划、督导与核议。

“役政规划处”下设服役科与补充科,掌理服役政策、人力补充、员额管制、人力评估、人力信息、抚恤保险、退除安置、人员维持费管制等需求预判、制度规划、督导与核议。

“军事教育处”掌理“国防”教育体系与政策规划,各级军事院校的教育计划、课程规划等评估与督导。

“‘国军’人才招募中心”掌理“国军”军事院校、自愿役专业军士官、义务役预备军士官等考(甄)选试务与招生倡导。

四、施政重点

一、配合精实再造推动“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等法案修订。

二、精算员额、精简疏处,有效降低人员维持成本。

三、统一订定各级干部任职标准,提升人力质量。

四、强化考核本职学能、品德、体能、准则熟悉、敬业精神等,汰劣留优。

五、规划领导干部、高技术与常备战斗打击部队以志愿役募兵为主,守备、支持、勤务与后备部队以义务役征兵为主的“征募并行”兵役制度。

六、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十五条建立“国军”文官体系,落实文人领军政策。

七、加强人力规划与人事管理信息化。

八、简并人事部门组织与军事院校。

五、目标

依据“国军”建军构想与军事事务革新推动人事再造,规划优质适量兵力结构,达成下列四大目标。

一、修订人事法规政策。

二、提升“国军”人力素质。

三、经学管理专才适用。

四、精实组织强化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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