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文明水文测站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站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水文站是监测水资源状况、预报洪水、评估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文站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水文数据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水文站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加强水文站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3. 优化水文站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4. 强化水文站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5. 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
三、具体措施1. 数据监测与质量控制(1)定期对水文站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3)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提高数据质量;(4)定期开展数据审核、校对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 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1)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维护周期;(2)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加强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高设备性能和可靠性;(4)做好设施设备的备品备件储备,确保应急情况下的设备供应。
3. 内部管理优化(1)建立健全水文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2)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3)加强团队协作,提高整体执行力;(4)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
4. 队伍建设与素质提升(1)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职业形象;(2)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3)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4)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5. 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1)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3)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水资源保护意识;(4)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工作计划执行与监督1.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2.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3. 建立考核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确保工作计划顺利实施;4.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争取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文勘测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第四章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第五章测报设施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提高水文现代化的水平,并会同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将水文科学研究项目纳入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水利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水文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经过审查、取得水文工作资格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条文说明-《水文基础设施建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2021年1月23日星期六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条文说明2009 北京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2021年1月23日星期六目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条文说明 (2)2009 北京 (2)目次 (3)1总则 (5)3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 (7)3.1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 (7)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 (7)3.3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 (7)3.4水质站级别划分原则 (8)3.6 蒸发站 (8)3.7墒情站 (9)3.9报汛站 (9)4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10)4.1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10)4.2 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11)4.4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12)5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14)5.1基础设施构成 (14)5.2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14)5.3水位观测设施 (14)5.4测流设施 (15)5.6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实验站设施 (15)5.7生产生活用房 (16)5.8供电、供水、取暖、通讯、设施 (16)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2021年1月23日星期六6水文测站技术装备 (17)6.1水位观测设备 (17)6.2 流量测验设备 (17)6.3 泥沙测验设备 (18)6.4 降水、蒸发及气象要素观测设备 (19)6.5 水质监测设备 (19)6.6 地下水监测 (20)6.12 其它 (20)7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 (21)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 (21)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 (21)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 (23)7.4水库河道测绘队 (26)8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 (26)8.1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27)8.2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 (27)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2021年1月23日星期六1总则1.0.1自《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水文站队结合建设标准》和《水文设备管理规定(暂行)》执行以来,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仪器设备配置进入了比较有序的状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办水文〔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8〕25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文测站管理,强化站网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拟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水文站网管理。
水文站网管理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职责,水文测站报批报备是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水文站网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二、优化调整国家基本水文站网。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是国家骨干站网,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进行充实完善。
当前,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等项目建设的专用水文测站已大量投入运行,站网管理任务日趋繁重。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投入运行的专用水文测站,逐站开展分析论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中满足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条件,符合为公用目的统一规划设立、能够为积累国家基础资料长期连续观测、具有良好区域代表性、测站基础设施设备符合建设标准、满足相关测验精度和技术要求的部分专用水文测站,在全面完成基本建设程序并经稳定运行检验后,按照测站审批管理流程,分阶段逐步纳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水文测站报批报备是依法加强站网管理的一项长期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测站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动态管理。
对拟纳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管理的专用水文测站,按照审批程序,将流域管理机构管辖的测站,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我部受理审批;其他测站,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文件)报我部备案管理。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改)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改)【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废止【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5.07.08【实施日期】2005.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2005年7月8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健全水文测站管理制度
健全水文测站管理制度一、前言水文测站是记录水文信息的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管理、水文预报等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水文测站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水文测站的运行效率和数据质量,保障水文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因此,建立完善的水文测站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水文测站管理基本要求1、水文测站的选址应当合理,保证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水文测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
3、水文测站的设备和仪器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4、水文测站的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和整理,以便后续数据分析和应用。
5、水文测站的管理应当规范,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三、水文测站管理制度建立1、水文测站选址管理(1)水文测站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考虑到地形、流量、水质等因素。
(2)水文测站选址前应当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最佳选址。
2、水文测站设备管理(1)水文测站的设备和仪器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水文测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水文测站数据管理(1)水文测站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水文测站数据应当备份和存档,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4、水文测站人员管理(1)水文测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
(2)水文测站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5、水文测站管理机构(1)建立水文测站管理机构,负责水文测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2)水文测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文测站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四、水文测站管理制度执行1、水文测站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2、水文测站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和程序,确保水文测站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质量。
3、水文测站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结语水文测站是记录水文信息的重要设施,对于水资源管理和水文预报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8.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1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提出意见:1、邮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二号水利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
2、传真。
*************************。
3、电子邮件。
*************.cn感谢您对我部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站网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目次1 总则12 术语和定义23 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43.1水文站4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5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63.4水质监测站级别划分原则63.5 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73.6 其它水文测站8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84.1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84.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104.3 测站技术装备原则114.4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135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165.1基础设施构成165.2 测验河段基础设施175.3 水位观测设施195.4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205.5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235.6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工程用房245.7供电、供水、取暖、通信设施255.8其它设施286 水文测站技术装备286.1水位观测设备286.2流量测验设备296.3泥沙测验设备336.4降水、蒸发等气象要素观测设备356.5水质监测设备366.6 地下水监测设备376.7 墒情、冰情、水温监(观)站及测绘仪器设备386.8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386.9 其它设备407 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41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41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43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527.4水库河道测绘队648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与费用构成688.1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688.2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70附录A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91附录B 水文测站主要仪器设备配置汇总表94本规范的用词和用语说明1001 总则1.0.1 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与规模,促进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原则与规模,并给出了有关建设与装备的具体标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目 次1 总 则 (1)2 术语和定义 (3)3 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 (5)3.1水文站 (5)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 (6)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 (7)3.4水质监测站级别划分原则 (7)3.5 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 (8)3.6 其它水文测站 (8)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10)4.1 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10)4.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11)4.3 测站技术装备原则 (13)4.4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 145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18)5.1基础设施构成 (18)5.2 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19)5.3 水位观测设施 (20)5.4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 (21)5.5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 (24)5.6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工程用房 (25)5.7供电、供水、取暖、通信设施 (26)5.8其它设施 (28)6 水文测站技术装备 (29)6.1水位观测设备 (29)6.2流量测验设备 (29)6.3泥沙测验设备 (33)6.4降水、蒸发等气象要素观测设备 (34)6.5水质监测设备 (35)6.6 地下水监测设备 (36)6.7 墒情、冰情、水温监(观)站及测绘仪器设备 (37)6.8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 (37)6.9 其它设备 (39)7 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 (41)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 (41)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 (42)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 (51)7.4水库河道测绘队 (62)8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与费用构成 (66)8.1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66)8.2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 (67)附录A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 (77)附录B 水文测站主要仪器设备配置汇总表 (79)本规范的用词和用语说明 (83)1 总则1.0.1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与规模,促进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水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水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水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水文工程及水利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水文项目(简称“工程带水文”),主要包括河南省水文站网内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的水文工程项目,其它投资建设的水文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文工程建设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规划和实施。
计划内水文工程项目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立项,其组织实施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负责。
“工程带水文”项目,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水文监测设施列入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委托省级水文机构统一建设管理,并与之签定委托建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设资金从中央和省投资中足额列支。
第五条水文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接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带水文”项目还要接受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检查指导,完工后作为专项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第六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管机构第七条水文工程建设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水文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要求相适应。
应有固定的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人员,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技术、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规范,正确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发文字号】[87]水电水文字第7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9.12【实施日期】198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1987年9月12日(87)水电水文字第7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件“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的精神,改变水文测站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的面貌,加强水文测站基本测验设施和仪器配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及时准确的为防汛抗旱做好测报工作。
同时为各项国民经济建设积累长期的水量水质等基本水文资料,我部水文局通过调查研究,征求部分流域、省水文部门和水文仪器厂的意见,拟定了《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为水文测站测验设备和仪器的配置标准,以期使我国水文测站设备逐步实现标准化,改变以往测验设备简陋,仪器陈旧,长期得不到更新的落后局面。
现将该“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于近期内对所属水文测站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鉴定、汇总、提出改善的意见和措施。
所需经费,地方所属测站可按(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精神分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
流域机构所属水文站,由流域委、办汇总后告部水文局研办。
检查情况和汇总表以及对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意见,请于十月底寄我部水文局。
改善措施意见和落实情况,年底抄报我部。
对暂行规定中不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可根据暂行规定的原则由地方制定补充规定。
附:水文测站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水利电力部水文局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第1.1.1条水文测站是国家水文站网的基本生产单位,担负着常年观测、收集水文水资源数据和传递水文情报预报的任务,为一切与水资源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必须的基本资料,亦是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耳目和尖兵。
学习《水文条例》解析水文管理体制
学习《水文条例》解析水文管理体制摘要:结合学习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理顺水文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水文条例;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目前水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水文管理体制是制约水文事业发展的症结之一,是水文工作的敏感部位。
通过对《水文条例》的学习,笔者认为,基层水文机构“上不靠,下不靠”的问题是目前水文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曾经历了3次下放和上收,从水文工作由原水电部直接管理,直至将水文测站下放到县,甚至原人民公社管理,管理体制的频繁变动,削弱了对水文工作的管理,给水文事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多困难。
目前我国水文工作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其弊端主要体现为:一是水文部门的管理职能不够明确,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导致水文行业管理薄弱;二是流域水文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中小流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文为流域管理和中央宏观决策的服务;三是地县水文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与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不能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内蒙古自治区来看,水文机构规格偏低问题已得以顺利解决,使水文机构的规格与其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基本相适应。
但是,基层水文机构”上不靠,下不靠”的问题却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水文系统职工的工资待遇不能同等地纳入上、下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的调资范围之内,哪头都靠不上。
从近几年全区水文工作会议反映的问题不难看出,靠上,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拨付给各基层水文机构的事业经费非常有限,仅能保证人员基本工资,经费缺口很大,难以维持水文工作正常运转;靠下,全区各盟市干部职工工资都在实行地方性补贴,增资幅度较大,而水文部门属行业条管,地方不予考虑,自治区的补贴对基层驻地单位又不实行,造成个人工资差额比例悬殊,职工情绪极不稳定。
水文测站规范化管理办法
水文测站规范化管理办法推动水文测站规范化管理是保证水文测报正常开展,提高测报质量的重要制度化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省水文测站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水文测站基础性作用,提高测报水平,树立良好水文形象,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章站务管理第一条水文测站作为水文一线单位,应明确测站职能、管理事项及岗位职责。
第二条测站职能范围应包括:水文测验、水文测量、水文情报预报、资料整编、测站考证、水文调查、仪器设备检查维护、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和必要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文测站管理事项、岗位职责和人员要一一对应,确保测站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岗位职责可划分为:行政事务管理岗、水文测报岗、技术管理岗、档案管理岗、检查维护岗、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管理岗。
第四条水文测站应加强对委托观测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管理、指导、培训。
委托观测员(含聘用人员)应遵守测站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测站任务,掌握基本测报技术。
在站期间需着装整齐、言行文明。
水文测站管理事项表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文测站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学习培训、测报方案、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资料保管、测站大事记等制度。
第六条管理制度需汇编成册,形成管理手册(一站一册)。
应包括测站规章制度、测站任务书、水文测验操作规程(水文缆道、缆车、测船、测桥等)、水文测验质量管理、水文资料“四随”“日清月结”制度、水文测验安全生产制度等。
第七条加强仪器设备档案及水文资料管理。
资料保管制度要明确水文资料及其他内部成果资料由专人管理、科学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涉及保密的资料及成果须按保密规定保管。
严格按照水文测验质量检查要求的十大类分类收集归档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根据《省水文管理条例》,明确水文监测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内存在的危害、干扰、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第一时间监督并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保障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的良好状况,提高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注重环保和资源节约,积极推进绿色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落实相应的经费、设备、人员到位。
第五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三)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专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四)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
(五)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质量及效果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一)明确责任,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参与的意识,倡导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资源节约的理念。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计划,保持水文测站环境的整洁、卫生、美观、舒适。
(四)建立健全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注重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章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水文测站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水文测站环境卫生的整洁、卫生和美观。
水文监测站点建设监理规范
水文监测站点建设监理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水文监测站点建设监理的规范,以确保监测站点的建设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理人员要求2.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水文监测建设和工程管理经验,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2 监理人员应熟悉监测站点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能够独立作出决策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 监理流程3.1 前期准备阶段3.1.1 监理人员应参与监测站点选址和设计的评审,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3.1.2 监理人员应核对施工方提交的相关资料,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3.1.3 监理人员应与设计方、施工方和业主进行沟通,明确建设目标和要求。
3.2 施工阶段3.2.1 监理人员应定期现场检查监测站点的施工进展情况,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2.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并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2.3 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方组织的验收工作,对监测站点进行检查和鉴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3 完工阶段3.3.1 监理人员应与业主一起对监测站点进行最终验收,确保监测站点建设符合合同要求。
3.3.2 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方提供的竣工资料,确保完备且符合要求。
3.3.3 监理人员应向业主提供监测站点建设的最终报告,总结监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理报告4.1 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4.2 监理报告应包括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对施工质量的评价。
4.3 监理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应基于实际情况,不得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5. 法律责任5.1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监理规范。
5.2 监理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于监测站点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3 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文巡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 195-97水文巡测规范Standard for hydrological research1997-05-12发布1997-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文巡测规范》SL 195-9 的通知水文[1997]188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文司主持,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文巡测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文巡测规范》SL 195-97.本标准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5月12日目次1总则2流量测验部署2.1基本情况调查2.2巡测条件与要求2.3流量测验方案部署3测流设备与流量测验方法选择3.1测流设备3.2流量测验方法选择4流量资料分析整理与允许误差指标4.1一般规定4.2误差分析方法4.3允许误差指标4.4水位流量关系统计检验5桥上测流5.1一般规定5.2桥测河段勘察5.3断面布设5.4测流方案布置5.5桥上测流主要设备配置5.6流量计算5.7桥测精度要求与误差控制6泥沙测验6.1一般规定6.2非汛期悬移质测验6.3汛期悬移质测验6.4悬移质测验仪器和方法7水文调查7.1一般规定7.2调查要求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统一全国水文巡测的技术要求以及测验允许误差,保证收集水文资料的精度,为各类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河渠,潮汐影响和水工程附近河段的水文测验,调查和资料分析整理.1.0.3水文巡测的测验部署,应根据巡测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河流水文特征,已有水文站布局和测站特性,按下列要求进行:1.0.3.1根据收集,分析水文资料的不同要求和技术条件,确定巡测,间测或水文调查.1.0.3.2按1.0.3.1部署测验项目,测次,测验方法和巡测区测验方案.1.0.3.3在扩大水文资料收集范围和增强水文资料的完整性需要时,可设立辅助站和调查点.1.0.4巡测区各水文站必须采用本巡测区的水文资料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对各项误差进行分析计算,当分析计算成果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允许范围时,可实行巡测或间测.1.0.5水文巡测站的水位,降水等项目的观测,流量和泥沙测验,水质监测,以及仪器设备的采用,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2流量测验部署2.1基本情况调查2.1.1巡测区内测站的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文特征和测站特性,水文要素的季节性变化和水质状况;(2)水位流量关系形式,流量与输沙率关系特性;(3)各有关水文站,辅助站和调查点间在不同时期,不同水文情势下的相互关系.2.1.2对巡测区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已建水工程的布局,规模与调度运用,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上需要解决的水文问题,应进行调查,并应对水工程给水文测验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2.1.3在平原水网和人类经济活动影响程度较高的地区,应对本测区水域的水量平衡,巡测线路以及辅助站和调查点的设立作专门调查.2.2巡测条件与要求2.2.1各类精度的水文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流量测验可实行巡测:2.2.1.1水位流量关系呈单一线,流量定线可达到本规范的允许误差,且不需要施测洪峰流量和洪水流量过程.2.2.1.2实行间测的测站,在停测期间实行检测者.2.2.1.3低枯水,冰期水位流量关系比较稳定,或流量变化平缓,采用巡测资料推算流量,年总量的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3.3的规定者.2.2.1.4枯水期采用定期测流者.2.2.1.5水位流量关系不呈单一线的测站,当距离巡测基地较近,交通,通讯方便,能按水情变化及时施测流量者.2.2.2现有水文站实行巡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析论证:(1)测站控制条件及其转移.(2)水位流量关系线的变化规律与处理方法.(3)可能达到的测验精度与巡测允许误差的关系.(4)现有交通,通讯条件,测验仪器设备状况.(5)巡测方法,路线和巡测时机的分析选择.2.2.3实行巡测的水文站,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和测站特征多测高水或根据需要多测低枯水.对于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延长,高水部分不宜超过当年实测流量所占水位变幅的30%(干旱区占40%),低水部分不超过10%,且高水插补延长的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3.1的规定.2.2.4新设的实行巡测的水文站,应遵守"先详后简"的原则,积累详测资料,并按本规范2.2.2条规定分析论证后,再综合其他巡测条件,纳入巡测规划,实行巡测.2.2.5各类精度的水文站,有10年以上资料,经分析论证实测流量的水位变幅已控制历年(包括大水,枯水年份)水位变幅80%以上,历年水位流量关系或其他水力因素与流量的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间测.2.2.5.1每年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与历年综合关系曲线之间的最大偏离不超过本规范表4.3.8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者,可实行停2~5年测一年.2.2.5.2各相邻年份的曲线之间的最大偏离不超过本规范表4.3.4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者可停一年测一年,或实行检测.2.2.5.3在年水位变幅的部分范围内,当水位流量关系是单一线并符合2.2.5.1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在一年的部分水位级内实行间测.2.2.5.4复杂的水位流量关系,通过单值化处理,可达到2.2.5.1或2.2.5.2所规定的条件者. 2.2.5.5在枯水期,流量变化不大,多年枯水总量占年总量在85%以内,且对这一时期不需要施测流量过程者.2.2.5.6对潮流站,当有多年资料证明潮汐要素与潮流量关系比较稳定者.2.2.5.7堰闸测流的流量系数多年稳定,且不超过本规范表4.3.6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者. 2.2.6水文巡测调查应编制专项水文勘测报告,并应包括下列基本项目.(1)对本测区内进行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水量调查.(2)对当年未测到的大洪水和大暴雨的调查与勘测.(3)当年发生的特枯水位调查.(4)现有水工程变化对水文测验的影响程度的调查.2.3流量测验方案部署2.3.1流量测验方案规划应包括测验次数的精简,单次流量测验方案的选择,以及巡测和间测方案.2.3.2流量测验次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3.2.1实行巡测的水文站,应根据精简测次前后由水位流量关系推算各种时段量误差选择测次,每年可测7~15次.2.3.2.2实行间测的水文站,间测期间的施测年份,可按2.3.2.1的规定执行;检测年份可每年检测3次以上.2.3.3实行巡测和间测的水文站,单次流量测流方案和精度,均应根据测站的精度类别和不同测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及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2.3.4巡测方案的部署应符合下列规定:2.3.4.1结合巡测区内各水文站,辅助站和调查点的水文特征,按高,中,低水,汛期与枯水期,涨,落水面进行综合比较分析.2.3.4.2按区域性巡测,沿线路巡测,常年巡测和季节性巡测等不同的巡测方法分别控制好各水文站,辅助站和调查点的关键测次.2.3.4.3对巡测地区各水文站,辅助站和调查点历年峰现时间,结合不测洪峰和测洪峰以及当年水情变化等不同情况,分析测流时机和巡测路线.2.3.4.4根据测站控制的变化情况及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及时调整巡测部署.2.3.5实行间测的水文站,停2~5年测一年的停测年份,可用历年综合水位流量关系(或其他水力因素间的关系)推流.停一年测一年的停测年份,可采用前一年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推流.实行检测者,检测点应分布于高,中,低各级水位,并必须用较高精度的测验方案.每次检测成果都要检查是否超出表4.3.1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当不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可继续实行检测,并可采用综合关系线推流.当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在现场即时分析.属测验失误,应就地复测;属测站控制条件发生变化,应增加巡测次数,采用当年实测成果定线推流,并应于次年恢复正常测流.当间测期间,发生稀遇洪水,或发现水工程措施等人类活动对测站控制条件有明显影响时,应恢复正常测流.3测流设备与流量测验方法选择3.1测流设备3.1.1巡测区内的水位,雨量等定位观测项目的观测设备应实现长期自记.3.1.2实行巡测的水文站,流量测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新设的实行巡测的水文站或巡测断面,应设置测流基本设施,并应配备各种活动装备式的测流设备.3.1.2.2采用巡测车,巡测船巡测流量的水文站,可只设置基本测流设施.3.1.2.3当有条件时,可因地制宜选择水工建筑物,桥涵,修建量水建筑物或人工控制断面测流.3.1.3实行巡测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和巡测设备.3.1.4辅助站及调查点应设置断面标志桩,水准点或临时水准点等简易设施.3.2流量测验方法选择3.2.1实行巡测的水文站应根据河道水文特征,测站特性,测流允许误差和测验设备等情况选择流量测验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常规测流,率定或校测其他测流方法,应采用流速仪法.3.2.1.2当流速仪测流困难或超过流速仪测速性能范围时,可采用浮标法.3.2.1.3当超出流速仪法和浮标法的测洪能力,高水断面较稳定,且测验河段的水力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规定时,可采用比降-面积法.3.2.1.4测区内的已建水工建筑物,其流量系数可按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 20-92进行率定者,可采用水工建筑物测流.3.2.1.5在中,小河流上,地质及地形条件适宜,可按行业标准《堰槽测流规范》SL 24-91修建量水建筑物或人工控制断面测流.3.2.1.6对于其他测流方法,经过率定并检验其测流精度后,可在同等精度的常规测流方法的使用范围内采用.3.2.2实行桥上测流的水文站应按本规范第5章桥上测流的规定执行.3.2.3实行巡测的水文站,必须施测洪峰流量时,应根据巡测区的雨情,水情预报和巡测方案,选择测流方法.3.2.4实行检测的水文站必须采用流速仪法测流.4流量资料分析整理与允许误差指标4.1一般规定4.1.1本章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对需要巡测的各水文站的流量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与误差分析.对已实行巡测的各水文站的流量资料整编,其流量定线误差指标不得大于本章规定.4.1.2巡测区各水文站应按不同精度类别,分水位级进行各项误差分析.实行巡测或间测的允许误差指标应根据各项误差分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水位级的划分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的有关规定.4.1.3误差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水位流量关系线的定线误差,以置信水平为95%的相对随机不确定度表示.4.1.3.2 水位流量关系线间的并线误差,流量间测的水位流量关系线偏离误差,各种时段总量的误差和系统误差以相对误差表示.4.1.4 分析实行巡测的各项误差所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4.1.4.1 应有7年以上连续的资料系列,并宜包括高,中,低水年和不同水情资料.4.1.4.2 在各水位级内用于计算误差的样本不宜少于30个.4.2 误差分析方法4.2.1 分析巡测的各项误差,应对水位流量关系线进行分析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水位流量关系呈单一线者,可用目估法定线.4.2.1.2 对于非单一的水位流量关系线,可按水位流量关系的影响因素,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单值化处理,定成单一线.4.2.1.3 不能进行单值化处理的非单一水位流量关系线,可按不同影响因素定成多条单一线.当线与线之间的过渡时间短时,可按时间内插;当过渡时间较长时,应分析各单一线之间的变化规律,确定过渡段处理方法.4.2.2 实行巡测的误差分析应包括下列项目:(1)实测关系点据对当年和历年综合水位流量关系线的定线误差.(2)单值化关系点据对当年和历年综合单值化关系线的定线误差.(3)多条单一线的合并定线误差.(4)各种时段总量的误差.(5)流量间测的水位流量关系线偏离误差.4.2.3 实行巡测的水文站应分析精简测次前后的定线误差和各种时段总量的误差.4.2.4 流量相对误差可按下式计算:%100⨯-=cici i Qi Q Q Q δ (4.2.4-1) 相对误差的均值可按下式计算:∑==N i Qi Q N 11δδ (4.2.4-2) 式中 δQi ---测点对线或线对线的流量相对误差;Q i ---第i 次实测的或第i 水位时某关系线上的流量;Q ci ---与Q i 相应的关系线上的流量;Q δ---相对误差的均值;N---样本数.4.2.5 关系点据对关系线的相对标准差可按下式计算:%100)ln (ln 212/121⨯⎥⎦⎤⎢⎣⎡--=∑=Ci N i i e Q Q N S (4.2.5-1) %100212/112⨯⎥⎦⎤⎢⎣⎡-=∑=N i Qi e N S δ (4.2.5-2)置信水平为95%的相对随机不确定度应按下式计算:e S X 2= (4.2.5-3)式中 Se---相对标准差;X---相对随机不确定度.4.2.6 各种时段总量的推流误差应按下式计算:%100⨯-=cc W W W W δ (4.2.6) 式中 W---采用分析简化的关系线推求的时段总量;Wc---采用与推求δ相应的分析简化前的原定关系线推求的时段总量;δw---W 与Wc 的相对误差.4.2.7 系统误差的估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2.7.1 实测关系点据与水位流量关系线无明显系统偏离者,以点对线的相对误差的均值近似估算.4.2.7.2 实测关系点据与水位流量关系线呈时段性有规律偏离者,分时段按点对线的相对误差均值近似估算.4.2.8 巡测区各水文站低枯水期的允许误差,应根据本站和区域水文气象特征划分低枯水期,计算低枯水期总量及其与年总量之比,并以年总量允许误差作控制进行综合分析拟定.4.3 允许误差指标4.3.1 水位流量关系点据密集,分布呈带状,并无明显偏离,系统误差的绝对值一类精度的水文站不大于1%,二,三类精度的水文站不大于2%,且实测关系点据与关系线间的定线误差不大于表4.3.1允许误差指标者,可定单一线.4.3.2 水位流量关系点据散乱,用单值化方法处理后可分布呈带状,系统误差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规定,且单值化处理的关系点据与单值化关系线间的定线误差不大于表4.3.2允许误差指标,可定单值化关系线.表4.3.1 单一线法定线允许误差指标注:①表中指标为流速仪法测流的定线允许误差.②浮标法测流的定线允许误差可增大1%~3%.③比降-面积法的定线允许误差可增大3%~5%.表4.3.2 单值化关系线定线允许误差指标4.3.3 不能进行单值化处理的非单一水位流量关系线,在一段时期内或受同一影响因素影响的关系点据密集呈带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影响因素定成多条单一线.4.3.3.1 系统误差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规定,实测关系点据对关系线的定线误差不大于表4.3.1允许误差指标,且线与线间的过渡有较合理的推流方法者.4.3.3.2 系统误差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规定,线与线间的过渡有较合理的推流方法,且各种时段总量误差小于表4.3.3允许误差指标者.表4.3.3 时段总量允许误差指标4.3.4多条单一线相互间最大偏离不大于表4.3.4并线允许误差指标,且合并定线后,实测点据对关系线的定线误差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规定者,可合并定线.表4.3.4单一线并线允许误差指标4.3.5巡测区各水文站,年总量相对误差符合表4.3.3规定;低枯水期按单一线或合并定单一线推流的低枯水总量与非单一线或多线推流的低枯水总量的相对误差,符合表4.3.5对允许误差指标的规定者,低枯水期可定单一线或合并定线.注:①表内未列数值可近似内插.②W枯为低枯水总量,W年为年总量当低枯水期流量变化平稳或呈规律性变化时,推流可采用流量过程线法或退水曲线法.4.3.6采用水工建筑物测流的水文站和感潮河流的水文站(含感潮闸坝),水力因素与流量或流量系数的关系点据密集呈带状,无明显系统偏离,且关系点据与关系线间的偏离不大于表4.3.6允许误差指标者,可定一条或一簇关系线.表4.3.6水力因素与流量或流量系数相关定线允许误差指标注:①相关定线的实测关系点据应不少于30个.②小开启度,小水头,小水位差及受冲淤影响时,关系点较散乱者,定线允许误差可作适当放宽.4.3.7受变动河床影响和干旱地区实行巡测的水文站,水位流量关系的定线方法与定线允许误差指标,可根据测站特性,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规定的资料,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分析研究确定.4.3.8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规定的水文资料分析证明实测流量的水位变幅已控制历年水位变幅80%以上,历年水位流量关系线或其他水力因素与流量或流量系数的关系线都呈单一线,当年关系线与综合关系线,或各相邻年份关系线间的最大偏离不大于表4.3.8允许误差者,可实行间测.表4.3.8流量间测关系曲线偏离允许误差指标4.4水位流量关系统计检验4.4.1水位流量关系定线的统计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4.4.1.1判断所定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两侧点数分配是否均衡合理,应进行符号检验.4.4.1.2检验按水位递升次序,实测点偏离曲线正负号的排列情况,判断定线有无明显系统偏离,应进行适线检验.4.4.1.3检验测点偏离关系曲线的平均偏离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应进行数值偏离检验.4.4.2实行间测的水文站,或对多条单一线进行合并定线的水文站,应进行学生氏t检验.5桥上测流5.1一般规定5.1.1选作桥上测流的河段应顺直,稳定,断面沿程变化均匀.顺直河段的长度宜大于洪水时主河槽宽的3倍,河段内无暗礁,深潭,跌水等阻碍正常水流的现象发生.5.1.2选作桥上测流的河势,水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5.1.2.1水流较集中,无分流,岔流,回流,死水等现象发生.5.1.2.2水流流向与桥轴线的垂直线夹角不宜超过10°,特殊情况不宜超过18°.5.1.2.3桥墩上游2~5m范围内水流较平稳,无急剧的壅浪,漩涡,要求弗劳德数Fr小于1. 5.1.2.4桥梁过水断面与天然河道断面大小基本相应.5.1.3宜选择圆形(双柱型),圆端(头)形墩的桥梁布置流量测验.不宜选择方形,矩形(长边与水流平行)墩的桥梁或拱式桥梁布置流量测验.5.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布置桥上测流:5.1.4.1采用流速仪法测流时,桥面离河底最低点距离超过20m.5.1.4.2过往车辆十分频繁的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桥或交通繁忙的渡口及码头,不能确保测验操作安全.5.1.4.3桥面狭窄有碍来往行车及布置桥测设备,或桥梁结构不牢固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5.1.5桥上测流应经过率定检验,方能投产使用.率定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5.1.5.1现有水文站改为桥上测流时,应按高,中,低水同步比测流量,确定流量改正系数及测验误差.5.1.5.2 新建桥上测流站,当无条件进行率定检验时,可暂时借用条件相似的桥上测流站的流量改正系数.5.2 桥测河段勘察5.2.1 勘察河段应包括桥梁上,下游一定距离的范围,对两岸及滩地的地形,地物及妨碍水流的建筑,工业,水工程设施等进行调查,了解永久设施或临时性设施及其远景规划.5.2.2 勘察桥梁结构,墩型,孔数,桥面宽度及其适用的桥测设备,并调查了解下列资料:(1)设计洪水位与最大历史洪水水位,现有桥面高程,能否确保安全测到最大历史洪水的洪峰流量.(2)桥面离河底最低点的高差及桥面至中水位的高差.(3)桥栏边缘伸离桥墩端点的距离.5.2.3 测绘测验河段高,低水的水流平面图.勘察高水时水流通过桥孔前的壅浪,流态,并在桥上游3~5m 处测取一个横断面的流速分布和计算弗劳德数Τ狉.5.2.4 调查了解河床组成,断面冲淤变化及含沙量情况.5.2.5 调查洪水时测验河段两岸控制情况,有无溢洪,缺口.5.2.6 向交通部门了解过车频度,人流密度及开展桥上测流的可行性.5.3 断面布设5.3.1 测流断面水尺一般宜布设在桥上测流断面上.因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桥上测流断面上布设水尺时,可通过试验比较确定适宜的水尺断面位置.新建桥上测流站的测流断面水尺可兼作基本水尺.已设基本水尺的桥上测流站,需经过资料分析,确认测流断面的水位,流量关系较好时,可按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的有关规定将基本水尺迁移至测流断面处.5.3.2 选择桥测断面应力求减少桥墩阻水所造成的剧烈壅水和乱流紊动影响.宜选在墩上游2~5m 处布设测流断面.具体位置应结合本站流速变幅,桥墩类型,桥梁孔数,流量改正系数,桥测设备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可按下列公式对压缩比及单次流量改正系数进行重点分析:5.3.2.1 分析桥梁孔数与选择桥测断面位置的关系,应考虑压缩比的影响,并按下式计算. B i ∑=δλ (5.3.2-1)式中 λ---压缩比;δi ---单个桥墩的厚度或直径,m ;B---桥梁设计洪水位的水面宽度,m.5.3.2.2 单次流量改正系数分析:⎥⎦⎤⎢⎣⎡=c i Q Q K 0 (5.3.2-2) 式中 Ki---第i 次流量改正系数;Q 0---第i 次船(缆道)测流量,m 3 /s ;Q c ---第i 次桥测流量,m 3 /s.5.3.3 当出现特大洪水超过桥梁设计高程或流速超出桥测设备测洪能力时,可选用比降-面积法作为抢测洪水的补救措施,比降上,下断面均应设在桥测断面的上游.比降下断面宜设在上游壅水影响范围以外,比降上断面的位置应按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有关规定设置.5.3.4 当桥测断面的水深,流速均较大,且不能有效地控制测深测速悬索偏角时,可在桥测断面上游设置简易拉偏缆索.拉偏缆索断面的位置选择,应符合行业标准《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的规定.5.4测流方案布置5.4.1除河床稳定的断面外,每次流量测验应同时进行水道断面测量.当出现特殊水情且测量水深有困难时,可在测流后水情较稳定的时期进行.测深垂线的布置,宜控制河床变化转折点并适当均匀分布.5.4.2布设测速垂线应遵守下列规定:5.4.2.1根据本站桥梁类型,墩型,孔数及压缩比(λ)分别按高,中,低水的流速和断面形状等因素确定测速垂线布设方案.5.4.2.2孔数较多(大于8孔)的桥梁,可在桥测断面上按每孔对应于孔中央位置处布设一条测速垂线.孔数较少的桥梁,可每孔布设2~3条测速垂线,垂线位置宜对称于孔中央线.5.4.2.3桥墩两侧水流涡漩强烈的1m范围内,不得布置测速垂线,在离墩侧1~4m内布置测速垂线时,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布线位置.5.4.2.4桥测断面形状复杂时,可于控制性位置增设测速垂线.5.4.3垂线测速点布设,应遵守下列规定:5.4.3.1正常情况下,在0.2,0.8水深处采用两点法测速.5.4.3.2遇有特殊原因不能用两点法测速时,可于0.2水深处采用一点法测速,但必须由实测资料分析垂线平均流速系数.5.4.3.3当用于垂线平均流速系数的分析或其他专门需要时,可根据具体要求采用多点法测速.5.4.4当发生稀遇洪水后,河势,断面有重大变化时,对原测流方案应按本规范5.4.1至5.4.3条的规定重新审查,以确定方案是否需作调整.5.5桥上测流主要设备配置5.5.1桥测车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5.5.1.1桥测车的机械性能可靠,仪表信号传递误差在规定范围内.5.5.1.2悬臂伸长应能满足至桥测断面的要求,悬臂应力强度应能承受施测本站最大流速时所悬吊的配套铅鱼重量及水流的冲击力.5.5.1.3桥测车操作运行时,车身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安全系数.5.5.2悬吊铅鱼的重量宜随流速,水深不同而变更,保证定位能符合必要的精度.偏角改正办法应按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的有关附录的规定执行.5.5.3有条件的桥上测流站,可试验新技术,新仪器的应用,经过比测试验,精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5.5.4应配备太平斧及其他必要的应急安全设施.5.6流量计算5.6.1现有水文站改为桥上测流时,宜同步比测收集一年以上的流量资料,比测次数不少于30次,并应按下式分析计算各级水位下的流量改正系数(K):∑/(5.6.1)=nKKi式中K---某划分水位级内的流量改正系数;Ki---相应水位级内各单次流量改正系数;n---某划分水位级内流量比测次数.新建桥上测流站,可按本规范5.1.5.2的规定选用K值.5.6.2垂线平均流速的计算,当采用一点法测流时,必须将测点流速乘以本站试验得出的垂线平均流速改正系数.5.6.3每孔平均流速,采用对应于每桥孔的各条垂线平均流速的算术平均值.边孔部分,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