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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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原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来有效化解争议。

通过破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未来,需要更多关注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因,解决措施,地方政府管理,农民私利,土地登记制度,破解,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迁徙,土地流转逐渐增多,土地权属问题愈发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农村,土地一直被视为“祖国的脊梁”,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土地私有化问题逐渐凸显,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因素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需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合理的解决途径,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背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政府管理、农民利益等诸多方面。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和改进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一月六日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农垦退场改革及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林地争议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依法调处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029宗(其中土地权属争议132宗,确权共有宗地566宗,林地权属争议331宗),以及今后发生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土地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力争每年调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00宗,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已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的原则。

四、成立工作机构(一)成立**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正杰兼任,副主任由组成。

(二)各镇成立“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公室”。

主任:各镇镇长。

副主任:分管副镇长。

成员: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抽调3名精干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受理和调查处理镇内个人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2、受理和调查处理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受理、调查、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图3 2003—2006年各类案件处理率比较
图15 各类土地权属争议的累计处理率比较
96.00% 94.00% 92.00% 90.00% 88.00%
86.00% 84.00% 82.00% 80.00% 78.00%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全国总体
(二)当前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是土地产权管理工作不到位。 四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1、当前土地权属争议立法情况
2、当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省政府成立固定的土地争议调处机构,具 体办事部门作为一个处(室)放在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当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 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详 见 图 1 ) , 累 计 处 理 327707 件 , 累 计 处 理 率 达 91.4%。
25.09%
图2 2006年各类受理案件所占比例
图5 2006年当年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
31.75%
18.23%
19.13%
30.89%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从2003年至2006年,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 累计处理率(详见图3)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的土地权属争议累计处理率最高,集体土地所有 权争议累计处理率达到最低。因此,农村集体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青田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青田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青田县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一、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县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县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县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县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有关证据:
(1)土地权属凭证
(2)土地批准文件
(3)正以双方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证人证言
(6)房产证、准建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
(7)其他证据
4、争议土地的现状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
7、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受理(报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批(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是否受理意见)
受理(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30日内答辩及提交证据
调查取证
实地勘察现场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
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

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

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土地经济、社会和生态平衡。

具体来说,土地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 监督和管理土地利用行为。

土地执法人员需要定期巡查和监督土地利用情况,对违法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查处。

他们负责检查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定手续等。

对于违法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土地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2. 处理土地纠纷和争议。

土地纠纷和争议是土地执法人员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他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纠纷和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

例如,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执法人员需要调查核实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他们还需要协助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争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开展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土地执法人员需要参与土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他们需要协助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执行中的问题。

4. 推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土地执法人员需要积极推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他们需要协助开展土地生态功能保护工作,推动土地退化治理和荒漠化防治等。

同时,他们还需参与土地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土地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 加强执法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执法人员需要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管理和执法水平。

他们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引导公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他们还需开展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团队成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以上是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的一些主要方面。

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增强,土地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也将更加繁重和重要。

2024年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2024年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2024年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林地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林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标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确保争议及时调处,不断提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效能。

2.优化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非诉讼手段的结合,提高调处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的积极解决。

三、工作内容1.加强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认定、处理和调处程序,确保争议能够依法有序解决。

2.加强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建设成立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明确职责、权责,提高调处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加强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核心调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调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推行多元化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仲裁等手段,丰富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方式,提高调处效率和满意度。

5.加强对涉及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的纠纷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防止乱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1.加强对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深入调查研究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解决争议提供有力的依据。

2.完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组织架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调处机构的组织架构,明确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效率和协同作战的能力。

3.加强对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追溯,提高案件调查和处理的效率。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的主体不同⽽有不同。

依照我国《⼟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先由当事⼈协商解决。

(⼆)⼟地争议双⽅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进⾏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如属个⼈之间、个⼈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使⽤权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区、县级⼈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严重的侵犯⾏为,引起重⼤的财产损失和⼈⾝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民检察院或⼈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政管辖区的⼟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级⼈民政府处理。

这类纠纷涉及⾯⼴,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

(六)地⽅单位或个⼈与驻军发⽣的⼟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民政府处理;如当事⼈双⽅的⼟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30⽇内,向⼈民法院起诉。

但⼟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收案及审查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

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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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商品简介商品编码:pdf86321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册   数:作者:编委会出版时间:2012年9月印刷时间2012年9月isbn:版次:第一版装帧:精装纸张:胶版纸印次:第一次页数:正文语种:中文开本:16开目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第—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概论第一章国土资源管理与依法行政第二章国土资源违法与行政执法第三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第四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第五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权与行为第六章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七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程序第八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第二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第—章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概述第二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宪法依据第三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国家法律依据第四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政法规依据第五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规章依据第六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依据第七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其他法律依据第三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权力清单第—章行政许可概述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管辖与受理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土地使用与转让许可权力清单第五章探矿采矿权登记与转让许可权力清单第六章单位资质审批权力清单第七章费用减免审批权力清单第八章其他项目许可权力清单第四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述第二章田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类型及设定原则第三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及施行程序第四章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五章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五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征收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征收概述第二章行政征收的行为第三章行政征收的程序第四章土地管理的行政征收权力清单第五章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征收权力清单第六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确认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确认概述第二章探矿采矿权评估行政确认权力清单第三章矿业权出让转让评估确认权力清单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案权力清单第五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权力清单第六章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权力清单第七章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评审行案权力清单第七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强制概述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第三章土地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第四章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第八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合同权力清单第—章行政合同概述第二章行政合同的缔结与救济第三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权力清单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力清单第九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监督检查概述第二章土地资源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第三章矿产资源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第十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清单第一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规划权力清单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奖励权力清单第三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调解与裁决权力清单第四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征用权力清单第十一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清单第一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第二章违法行政法律责任第三章国家法律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其他法规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第一章行政执法责任制概述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动因及立法现状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原则从功能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状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构成及运行机制第六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第十三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例第十四篇相关法律法规巨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宗旨让客户“买得放心、买得开心”是本公司的一贯服务宗旨,而且,我们也会始终将这一宗旨贯彻到底,并赋与其更丰富的涵义。

自然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62 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
11440700MB2C07493 P30212005000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63 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
11440700MB2C07493 P30212031000
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 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P32012016004

9 自然资源局
其他行政权力
11440700MB2C07493 P32012016006
“边角地、夹心地、 插花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审批
10 自然资源局
其他行政权力
11440700MB2C07493 P32012002002
市级财政投资土地整 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
验收
11 自然资源局
50 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
11440700MB2C07493 P30212015000
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 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 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51 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 11440700MB2C07493 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
P30212041000 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 11440700MB2C07493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P30212081000 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 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

43 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 11440700MB2C07493 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
P30212060000 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

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土地纠纷调解中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

土地纠纷调解中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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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职权清单
一、职权名称: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
二、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二、行使主体:国土资源局
三、承办股室:地籍股
四、提交材料:申请书及相关依据
五、办理环节:收案及审查-受理及告知-调查取证-拟写调查报告-组织调解-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制作调查处理意见报告-送达决定书-存档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32个工作日
八、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流程图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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