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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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1.单一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 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这一段时间,就是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该期间产生的,才适用
《海牙规则》。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船公司的提单,都以“钩到钩”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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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五、多式联运单据
1)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及填写做了如下规定,即多式联运单证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① 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 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所有这些事项由发货人提 供。
② 货物外表状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
式联运单据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 应视为该单据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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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五、多式联运单据
3)公约第五~十二条对多式联运单据做了如下规定:
①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
间。
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下,货物在货主仓库、工厂以及集装箱货 运站、码头堆场进行交接的特点,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间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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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③ 发货人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如已由发货人指定。
④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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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五、多式联运单据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
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
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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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六、索赔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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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货的通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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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七、管辖权
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下列地
点所在国有管辖权: 1)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被告的经常居所。 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 理机构订立。 3)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 4)多式联运合同中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与管理
公约的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但多式联
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必须位于缔约国境内。
公约第三、四条明确规定: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
项规定即强制适用于此种合同。公约不得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有关 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
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② 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③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 签、手签笔迹的复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④ 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 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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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 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四、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公约第一条第六款中对收货人的定义做出如下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公约规定,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应及时提取货物。如果收货人不 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按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多式联运合同或按交货 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或者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这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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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4.非合同赔偿责任
5.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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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三、发货人的责任与义务
公约第一条第五款中对发货人的定义做出如下规定: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1.承运人型多式联运经营人 2.无船承运人型多式联运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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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2.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3.修正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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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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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CONTENTS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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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一部分总则中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 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 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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