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的内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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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时效性】有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施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级别管辖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整体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建设、用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各类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建筑物,查看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筑物的责任人提供有关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查的目的和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讲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讲解
的过程环节。概括地讲,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有: 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a、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 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 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
b、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 c、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 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1. 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 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3 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
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1. 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 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
c、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 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 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减少 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 残弱质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 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 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 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
1. 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 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2、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 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 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 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 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 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一)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疏散设施等的合理布局、合理设置。

2.消防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应当使用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等。

3.消防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

(二)消防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至消防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消防审查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消防施工与验收(一)消防施工1.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一)日常管理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实际,演练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是什么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是什么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是什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耸入云的建筑在为人们提供更多居住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其中火灾风险尤为突出。

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人员密集度和复杂的结构,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极大,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做好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至关重要。

那么,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究竟是什么呢?一、合理的建筑布局高层建筑的布局设计对于防火至关重要。

首先,要确保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从一栋建筑蔓延到另一栋建筑。

防火间距的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建筑物内部的功能分区要明确,将不同用途的区域合理划分,如将住宅、商业、办公等区域分开,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同时,要设置专门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要有独立的防火分隔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以将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建筑布局中,还要考虑疏散通道的设置。

疏散通道应直通室外,且宽度和数量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楼梯间、前室等疏散部位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止烟雾和火势侵入。

二、可靠的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是阻止火势蔓延的重要手段。

在高层建筑中,垂直方向的防火分隔尤为重要。

楼板、楼梯间、电梯井等部位应采用具有足够耐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分隔,防止火灾通过竖井蔓延。

防火墙应从建筑基础一直砌到屋顶,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密封性。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关闭,并能保持其防火性能。

管道穿过防火分隔部位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密封,防止火势通过管道蔓延。

对于一些特殊的部位,如玻璃幕墙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以防止火灾通过幕墙蔓延。

三、安全的疏散设施疏散设施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

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坡度和扶手高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以防止烟雾侵入。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清晰可见,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范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效的防火安全管理可以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建筑物的完整性,防止火灾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得到落实,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强化对防火设施、消防器材的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其次,施工单位应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主体,必须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防火安全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另外,施工现场的物资储存和作业面积的划分也是重要的防火安全管理内容。

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布局,确保物资储存区与作业面积的有效分离,防止物品堆放过密、乱置杂物等现象。

储存的易燃物品要分类、分区域储存,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定期清理易燃物品积存,确保储藏地区的安全。

此外,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也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喷淋系统、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栓等。

这些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经过合格的验收,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和灭火技术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中,各方面都必须加强防火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和培训工作,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布局,完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确保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全面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稳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以公 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 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 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 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 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链接)★,不得违 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 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安全评估是指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设计咨 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检测是指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燃气检 测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规定。 由于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 本规章原则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 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 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 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 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 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 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 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 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首先,在施工现场的选址和布局上,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具备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消防车辆便捷进出等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该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其次,施工现场应该对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任何危险作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预案,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通道。

专门的消防人员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保持警惕,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最后,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该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

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能够重视消防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消防设计与审核第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并经过消防技术评审。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消防设计。

第三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的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施安装和布置方案、消防设施的参数要求、施工交底和验收等内容。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协作与沟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毕后,依法向规定的消防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消防技术评审。

第五条消防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及时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技术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消防验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结束后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机构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办理复验手续。

第十条消防机构应当对整改后的消防设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节日常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效果。

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通用版)

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通用版)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企业的安全设计,是关系企业生产安全的“百年大计”。

对企业建筑设计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就是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规划、设计的图纸(包括说明书)进行防火审核,督促建设单位、设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参加竣工验收,以避免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因消防安全考虑不周或不合理而留下火险隐患,带来危害。

因此,对企业的建筑设计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是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的一项治本措施,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员可以代表总公司参加企业建设项目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包括防火、防爆)工程的评估、设计审查,开工条件检查和竣工验收。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消防队“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10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10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些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防范火灾的发生,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管,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的意义在于:1、强化消防管理。

通过规定明确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推进安全防范、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工作,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2、加强预防措施。

规定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标准与具体的建筑特点相适应,加强建筑防火、疏散、灭火装备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应用,严格对各种潜在危险火源的监管,尽可能减轻火灾的损失。

3、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不遵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嫌犯,根据法律规定适当的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度和专业性。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防范要求:规定建筑工程中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通过设计、建造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各项对策和措施来控制和限制火灾的发生和扩散。

2、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建筑物内部必须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例如消防栓、灭火器、声光报警器等,以便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进行有效的救援及处理。

3、消防检查要求: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运行正常,预防火源和积聚的易燃物等,发现隐患及时修缮、改进。

4、消防培训:要求对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增强消防意识、强化火灾预防意识,并模拟应急处理情况,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法律责任:依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消防法律规定,对违规行为和行为不当的投诉进行合理处罚。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的保障措施1、推行责任制。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主管单位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对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则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则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则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设计防火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计。

1.3 建筑设计防火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1.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2.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2 防火分区2.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2.2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3 防火间距2.3.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3.2 防火间距内不应设置可燃物,且应保持空旷,便于消防车辆和人员通行。

2.4 消防设施2.4.1 建筑物应根据其类别、规模、使用功能等因素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2.4.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5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2.5.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人员密度、楼层高度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2.6 建筑材料和装修2.6.1 建筑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防火材料,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防火要求。

2.6.2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进行防火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建设工程的火灾防控措施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技术评估、监控预警和安全评估等活动,以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防火措施和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有效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监督检查应当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技术评估第九条对于特定类型或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之前,应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条技术评估应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评估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监控预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火灾监控预警系统,对建设工程内的火灾危险隐患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三条监控预警系统应采集建设工程内消防设施的状态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四条监控预警系统应具备报警传递、信息接收和预警处理等功能,确保火灾危险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各类建筑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施工、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及其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等。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计第四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满足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考虑人员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特点,合理确定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布置位置以及联动控制关系。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与建筑其他专业设计协调一致,确保消防设施与建筑设计、结构、给排水、电气等相互配合。

第三章建筑消防施工第八条建筑消防施工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各项消防设施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建筑消防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施工资质,并遵守相关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建筑消防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并保管好相关的施工记录和图纸资料。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中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建筑消防使用第十二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规定使用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使用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

第五章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配备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经专业单位设计,具备相应的防火、灭火、疏散功能。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施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1. 引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中可燃材料的使用限制,以提升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并对其实施进行解释和说明。

2.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可燃材料的使用限制。

可燃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木材、纸张、棉花等易燃材料。

3. 可燃材料使用限制3.1 建筑外墙在建筑外墙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具有较高燃烧性能的可燃材料。

应优先选择防火等级较高的材料,如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对于使用可燃材料的部分,应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3.2 室内装饰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禁止使用大面积的可燃装饰材料,如木板、木地板等。

对于可燃装饰材料的使用,应限制其面积,并采取防火处理措施。

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应选择防火等级较高的材料。

3.3 电线电缆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阻燃性能。

禁止使用低阻燃等级的电线电缆,以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

3.4 道路与通道建筑物的道路和通道应保持畅通,并确保能够顺利疏散人员和救援车辆。

禁止堆放可燃材料于道路和通道上,以确保有效的火灾疏散。

4. 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部门将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文件中可燃材料的使用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燃材料的使用情况;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燃材料的使用限制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工程,消防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5. 教育与培训为了提高人员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认识和理解,必须组织和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通过教育和培训,可以增强人员的消防意识,提升对可燃材料使用限制的理解和掌握。

6. 结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中的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

各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应认真遵守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分为设计阶段消防审查、施工阶段消防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消防审查三个部分。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注重宣传、教育、预防、抽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计阶段消防审查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由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图、消防水源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系统等内容。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环保等要求。

第九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注重对重点部位的审查,例如火灾防控间距、防火隔离、消防通道等。

第三章施工阶段消防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过程中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逃生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人员,储备足够的消防水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问题。

第四章竣工验收阶段消防审查第十四条竣工备案前应当进行消防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竣工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五章罚则和奖励第十七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出现突出情况,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于消防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简要注释如下:预防为主:预先采取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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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Q-JS-04861(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的内容和重点Content and emphasis of fire preven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architectural design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的内容和重点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一)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消防监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四个阶段。

1.项目建议书阶段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建设单位或部门、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或行业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企业的实际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经过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后,向上级部门编写的正式书面材料。

在项目建议书内,应有以下消防内容:(1)根据原料、半成品、产品等性质,在拟建规模、建设地点等方面,对消防的内容进行分析、说明;(2)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提出相应的消防工程项目;(3)编制消防工程项目投资估算。

消防监督审查的重点,是把住厂址关,绝不能把石油化工厂建在环境复杂、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比较恶劣的地方。

2.设计任务书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经上级审批后,建设单位即可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编制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时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依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书,上报审批。

在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时,需要论证、编制的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包括:(1)消防措施,如消防站、消防车辆、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灭火设施等;(2)防止超温、超压措施;(3)因超温、超压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防护措施;(4)重点部位火灾爆炸控制措施;(5)防止火势蔓延和爆炸波扩散的措施;(6)撤离、疏散措施。

消防监督审查的重点是:(1)从防火防爆角度考虑,工艺路线是否为最佳方案;(2)消防技术装备、灭火设施是否先进;(3)消防工程项目所需的投资是否符合概算,满足需要;(4)消防队伍的组织、定员、编制是否合理;(5)区域规划、总平面布置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3.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厂址选择报告被批准后即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对建设项目所作的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初步设计中应有符合消防法规和标准的消防设施初步设计和说明。

这个阶段要召开审查会,消防部门应该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此时消防监督审查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把好这一关,就为施工图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消防监督审查的重点是:(1)根据生产工艺的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区风向,单项工程的左邻右舍的环境条件等,审查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和总体布置是否合理,各单项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后果如何等;(2)液化烃罐区、油罐区的布置以及危险品仓库、装卸栈台的位置是否安全合理;(3)装置、设备、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4)消防道路与铁路、公路有无影响,是否满足灭火救助需要;(5)消防站位置、布局是否合理;(6)消防水源是否可靠,消防泵站、供水干管、管道供水形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能否满足消防需要。

(7)消防电源、动力电源、事故照明电源及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消防通讯是否完备、先进、可靠;(9)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位置、布局是否合理,其防火防爆设计以及采暖通风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消防设施、检测装置、灭火装备等所需投资以及投资分配、比例等情况是否有说明等。

4.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查批准后,即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是施工的依据,有了施工图,建设项目才能开工。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实施消防监督审查的目的,是使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的原则意见能够在本阶段得到具体落实。

如果这时消防问题不认真解决和落实,以后再追加将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牢牢抓住这一阶段,严格贯彻执行防火防爆规范、标准,逐项核实,认真落实。

消防监督审查的重点是:(1)通过查看图纸,审查初步设计时确定的消防设计原则意见是否已经贯彻落实,审查结论意见是否已经全部被采纳。

(2)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有无重大改变,何人何部门同意批准,是否合法,有无文件根据。

(3)消防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满足要求。

(4)如还有新的合理化建议或不同意见,此时还可提出。

经审查研究同意后,再采取必要的追加、补救措施尚为时不晚。

(二)施工阶段消防监督检查1.消防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按照“三同时”的原则,消防工程项目应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施工。

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消防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施工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况,并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如遇有意见分歧,应当坚持原则,向上级反映,以求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不误工期。

在施工阶段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四不得”,即:(1)不得随意减少消防设计项目;(2)不得随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3)不得随意挪用消防专用资金;(4)不得随意拖延消防工程施工工期。

在施工阶段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消防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资金、施工队伍是否落实;(2)开工、竣工、试运、验收时间的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3)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资格是否经过认可;(4)施工图纸是否经过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备案;(5)工程是否按期施工;(6)施工安装的消防产品是否经过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批准的合格产品;(7)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实现;(8)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规定;(9)施工中还遗留哪些问题。

2.施工现场(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十分重要,稍有疏忽或不慎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施工进度,延误开工日期。

所以,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施工队伍必须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施工前后的各项防火工作,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为竣工投产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例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重点是:(1)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防火规定;(2)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符合要求;(3)施工道路是否能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4)施工器材堆放场地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规定,防火措施是否落实;(5)施工用火制度是否健全,电气焊和喷灯器具等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6)工地设施用电、施工临时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规定;(7)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保管、维修、使用制度是否健全;(8)施工现场的消防组织是否落实,施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训练,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后期阶段的消防监督验收建设项目的后期阶段主要包括:单机试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竣工验收等过程。

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除了对整个建设项目后期各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外,特别要对消防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

有的消防工程项目必须先建成一步、投用一步,以保证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试车、安全投用,对这样的消防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要先行一步。

1.消防工程项目后期阶段的检查验收单机试运:消防机泵安装完毕,首先应进行单机试运,以检验设备的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通常由安装人员操作,有生产、工程、设计、机动、安技、消防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试运情况作好记录,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则应督促整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单机试运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安装调试工作是否全部结束,基础灌浆抹面是否合格,审查安装记录、查看安装质量是否有问题;(2)设备上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经过校验,联锁装置是否灵活好用;(3)试运方案是否正确、可行;(4)试运现场是否合乎要求,现场所备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规定;(5)设备的电流、温度、压力、杂音、振动等情况是否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等。

带负荷联运:在单机试运、吹扫、贯通试压等工件的基础上,对全部安装完的消防工程项目进行带负荷(一般用水作介质)联运,目的是为了检验工程施工质量和设备的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复查单机试运时的监督检查内容;(2)检查流程是否正确,管线焊口、阀门质量是否合格;(3)检查工艺专用设备、配件是否匹配,安装位置、方向是否正确;(4)检查外部环境条件有无影响;(5)检查消防设施的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6)检查暴露出的问题解决得如何,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等。

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项目经过带负荷运行、测试并考核标定后,设备的安装质量和性能指标均已达到设计要求和消防标准,能满足生产需要,此时即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消防工程项目完成一项、验收一项。

全部项目验收完成以后,应写出消防工程项目专题报告,内容包括:(1)消防工程建设情况说明;(2)设施运行、标定情况记录、调试数据表;(3)消防系统平面分布情况区域表;(4)消防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5)消防设施、装备、器材情况;(6)消防知识培训、考核情况;(7)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消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检查重点是:(1)是否按设计要求建设了所有消防工程项目;(2)已建成投用的消防工程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性能是否良好;(3)满负荷试运时,现场测试的数据是否符合现行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4)了解掌握消防业务培训、消防人员灭火技能、消防工作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等情况;(5)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达到合格。

2.整个建设项目后期阶段的消防检查验收投料试车:整个建设项目经过施工安装、单机试运、联动试车后,确认工程设备、机泵、仪表、联锁、管道、阀门,以及水、电、汽、风等系统的性能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具备开车条件后,即可进入投料运行试生产阶段。

一般要求投料试车一次成功,但工作稍有疏忽或指挥操作捎有失误就会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所以,投料试车阶段的消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周密计划,严格监督、认真检查、审慎处理。

其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异常状态下,事故处理应急方案是否完善;(2)装置上的所有防火、阻火、隔火、防爆、泄压等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联锁监测报警系统是否投用;(3)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就位,质量是否可靠;(4)消防道路是否畅通;(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压力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齐全;(6)专职消防员是否配齐,是否经过业务培训;(7)义务消防员是否组织好,是否经过训练;(8)消防车辆是否满足执勤备战的要求,灭火战斗员及其值勤制度是否落实,思想作风和灭火技能是否过硬,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是否制订和经过批准;(9)各种固定灭火装置是否调试投用,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10)岗位工人是否经消防训练,能否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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