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美国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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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对日本行政资产和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的资产分类、法律体系以及资产管理的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和管理机构、职能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2)实行分类管理;(3)在管理体制架构设计上,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4)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由政府资产的集中(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分配;(5)做好基础工作。

关键词:政府资产管理日本美国

一、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在日本,与我国政府资产相近(或对应)的概念是行政资产。行政资产指国家为行政目的而拥有的资产,即国家拥有的公共物产。

与其他国家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比较,日本行政资产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大框架之下进行管理。因此,研究日本行政资产管理体系,首先要理解日本国有资产管理大体系。

(一)日本国有资产的概念、分类和管理

根据资产的所有者性质不同,日本把资产划分为私有资产、公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私有资产是指私人所有的资产;公有资产是指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日语称为国有财产)。

国有资产根据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两类:行政资产和普通资产(也称受益资产,是行政资产之外的国有资产)。行政资产进一步可以分为公用资产、公共资产、皇室资产和企业资产(参见表1)。

日本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把国有资产管理分为综合管理、行政资产管理和普通资产管理及处理三类(日本《国有资产法》中规定:“管理”指资产的取得、维护、保管以及运用的行为;“处理”指资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资产权失去的行为。)。综合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事务的综合协调及相关制度的制定等。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普通资产管理以及处理均由日本财务省的财务局负责。财务省是日本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表1 国有资产的分类以及种类

行政资产管理指政府办公楼、公务员宿舍等行政资产的管理事务。具体包括行政资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和运用,以及在各省、厅之间资产管理权的变更等。行政资产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各省、厅)自行负责管理。

(二)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日本行政资产管理采取法制化管理形式。其特点:一是日本行政资产管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框架之中,没有关于行政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二是关于行政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三个层次(参见图1)。

图1 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最高层次的法律:在进行行政资产管理时,主要以《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制定于1948年,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它是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在大正十年

制定的旧资产法(日语为财产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法律依据,同时还受《财政法》和《会计法》的管制,一些情况还适用《民法》。

●特别法律:针对《国有资产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或特例事项规定的法律,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例如:《国有资产特别措施法》、《国家公务员宿舍法》等。

●配套的实施细则、行政命令:为执行《国有资产法》和各特别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其下属机构下达的带有行政命令的规定,属于第三个层次。

(三)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妥善管理、有效使用”。具体体现为:(1)集中统一与分散管理的方式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用;(2)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受托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国有资产的权限和责任;(3)在新设、重组、废除行政机构导致行政资产过剩或不足的情况发生时,应确保国有资产的用途调整、取得,以及相应的管理权和责任的变更能有效进行;(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账簿,确保行政资产的取得、变动、丧失等情况记录完整。

(四)日本行政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能

日本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按照其特点分为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完成国有资产管理事务的行政机构。)、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咨询机关,在财务省设置了“财政制度等审议会”等三个国有资产审议会。审议会除了具有对财务大臣以及财务局局长等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回答的职能以外,还有政策建议职能。)和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国会、会计检查院和总务省构成。国会是日本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行政的调查权以及在法律上决定审议事项的权利;会计检查院负责每年对国有资产的收付进行会计检查;总务省负责监察行政机构业务的实施状况并予以指导。)三类。在执行机构中,根据管理事务的层次不同,又进一步分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机构、行政资产管理机构和普通资产管理及处理机构。

图2 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行政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机构为财务省的财务局,责任机构为相关各个省、厅。财务省大臣是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负责人;相关的省、厅长是行政资产管理的负责人。日本行政资产的管理机构及流程参见图2和图3。

图3 行政资产管理的各执行机构

由于行政资产所在地分布全国各地,因此,不可能完全由各省厅总部直接负责。《国有资产法》规定各行政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可以委托给其下属机构、地方的公共团体或地方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并将委托管理情况向财务大臣汇报。各省厅总部一般将各地的行政资产委托其下属或外派机构负责管理。

(五)管理内容、流程

日本行政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行政资产的取得、维护、保管、运用等。

行政资产的取得是行政资产管理的第一过程,是行政资产发生重大变动的阶段。为了审查、掌握预算及政府各部门资产的取得情况,有利于从全局出发平衡各政府部门间资产的分布,《国有资产法》赋予财务省大臣行使行政资产管理的统一审批权。

为取得行政资产以及有关行政资产的大的修缮和工程改良,各省厅(执行机构)需向财

务省(综合管理机构)递交详细记载预算、经费支出等内容的申请书,由财务省对取得行政资产的协议书进行审查、批复。审查内容主要是判断取得行政资产的合法性、妥当性以及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参见图4)。对于新建建筑物,由国土交通省负责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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