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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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动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以及安全评价符合标准,同时为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蔓延,根据我动物实验室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实验动物的管理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国家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本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已获得《广东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面向广大科研工作者开放。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动物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实验操作。

3.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药、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4.在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实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5.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室具体负责动物实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6.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实验动物培训,并持有“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颁发的《实验动物技术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确认无传染病(含微生物和寄生虫)和其他影响实验动物工作疾病的人员方可上岗。

7.凡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操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必须提交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必须参加本动物实验室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颁发的《实验动物上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从事动物实验操作。

8.购买实验动物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在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的同时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原件。

9.进入动物实验室参观或办事的外来人员需经动物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由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动物实验室,并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入指定区域,禁入区(如屏障设施)严禁非饲养和非实验人员入内,谢绝参观。

10.人员、物品和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人、物和动物流向规定的方向以及进入不同等级区域的标准操作规程执行,严禁逆向行走。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更衣程序更换相应的工作服。

11.新购入的实验动物应严格按照实验动物验收和检疫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验收和检疫。从本动物实验室出去的实验动物不得再送回动物实验室。

12.动物实验设施是指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进行实验动物饲育和试验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动物实验设施的管理应严格遵照动物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及各项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13.实验动物设施危机处理应严格按照《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应急预案》中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按照相应的危机处理程序,启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做好事故的记录、报告和善后处理工作。

14.动物实验室仪器管理采用“专管共用”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度,保证每一件仪器设备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15.动物实验设施的清洁与消毒应严格按照动物实验室相关规定和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定期对各个区域进行清扫并采用规定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和灭菌。

16.动物饲养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管理工作,提供已按国家饲养标准处理过的实验动物饮用水、饲料和垫料;保持饲育间的清洁卫生,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对饲养箱、笼具和环境等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17.在实验动物的管理、使用及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至三十一项中有关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相关规定,善待动物。

18.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19.动物实验室对经批准开展的动物实验项目,根据实验要求提供良好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有偿提供实验动物饲养耗材(饲料、垫料、消毒用品、麻醉药品及一次性耗材等),并根据项目所使用动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20.实验人员在实验期间,若有损坏或遗失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设施等,应照价赔偿。

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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