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枣政办字〔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加强全市专门学校建设及专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枣庄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82号)等文件精神,对专门教育工作进行规划研究,拟定全市专门教育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予以教育矫治;指导各级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体系,督促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协调落实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经费;指导做好专门学校教学、管理、评价等工作。
二、委员会成员主任:张庆伟副市长副主任:张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光明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李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秦歌团市委副书记孔娜市妇联副主席刘真政市法院副院长张文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卫市教育局副局长梁龙雨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黄传军市民政局副局长廖华市司法局副局长韩昉市财政运行保障中心主任吕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孔德贵市关工委副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联络协调、提出工作建议、督办委员会议定事项等,朱卫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委员会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1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枣庄市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市政府设首席法律顾问 1 名,其他法律顾问若干名。
法律顾问聘期 2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 5 年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五)在所从事领域成绩显著,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六)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枣庄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时树干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侯伟区公安分局局长
曹士永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刘啸泉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发改局局长
宋桂斌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刘建国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广播影视台台长
梁福锦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广新局局长
贺茂凯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孙中军区教育局局长
孟。
2018-枣庄市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500字)-实用word文档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枣庄市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500字)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峄城区财政局文件峄城区农业局峄国土资发[201X]40号关于印发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主题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通知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X年3月28日印发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X]17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概述(一)工作的背景、要求和意义为了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央201X年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这不仅为今后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60号)提出:力争到201X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6〕3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6〕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
到2020年年底,全市力争建成35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结合各区(市)实际,“十三五”期间,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各建成地下综合管廊不低于8公里,台儿庄不低于5公里,枣庄高新区、峄城区、山亭区不低于2公里,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解决“马路拉链”问题,城市空间景观明显好转,城市安全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规划。
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区(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等规划引导及技术参数。
滕州市要在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加强技术指引。
依据国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枣政办字〔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扎实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一个号码服务群众和企业为目标,以“需求导向、统一规范、数字赋能、集约高效”为原则,加快推进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021年9月底前,各级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类热线统一归并至12345热线。
推进12345热线与有关诉求渠道融合,优化12345热线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市、区(市)、镇(街)、村(居)四级办理网络,强化12345热线运行支撑保障,使12345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努力打造枣庄便民热线品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热线归并。
以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三种方式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市级12345热线。
1.统一热线名称。
12345政务服务热线更名为“枣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04月26日发布日期 :2021年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峄政字〔2021〕6号峄政字〔202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5日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智慧建园、产业兴园、特色强园、生态美园步伐,根据《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峄城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入园企业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峄城化工产业园所有企业。
第二章入园条件第四条实行招商企业(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只有符合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
第五条企业入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无落后生产工艺、无淘汰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三)符合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的主导产业布局;(四)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300万元/亩;年亩均产值≥4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30万元/亩;用地容积率下限控制为1.0,建筑密度下限控制为35%;建筑限高原则上24米;新入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小于3亿元;(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第三章入园程序第六条申请入园企业的审核程序:(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签订投资意向协议。
(二)项目单位向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入园申请材料,区化工产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其中可研报告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生产产品、产量、原料、市场、上下游情况;所需生产条件,如:水、电、能源消耗,用地、用工需求等;技术或工艺路线(涉及保密或技术秘密的可另行说明)、技术成熟度说明,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表,污染物排放及其治理方案、含危险工序的安全措施说明等。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23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6日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全面推进数字枣庄建设,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架构,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强电子证照应用,打造“无证明城市”。
加强“爱山东?枣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爱山东?枣庄”场景化、向导式改造,完成智能客服、老年关怀专版等建设改造项目,强化政府统一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网站迁移至网站集群平台。
(市大数据中心、市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
基本完成全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初步实现“一屏观全市、一网管全市”。
强化全市公共视频监控资源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全市重点区域和领域视频资源“应汇尽汇”。
(市大数据中心牵头)(三)推进机关内部“一次办好”。
优化全市智慧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性能,实现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中的应用,建设全市办公业务资源库、应用集成平台以及“山东通”移动办公平台。
构建机关内部统一用户体系,逐步覆盖内部办公、人事、财务、机关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应用,推动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和统一管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4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枣庄市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63号)同时废止。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9日枣庄市定价项目清单序号类别定价项目定价范围责任部门备注1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跨区(市)、市属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市)属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区(市)人民政府2供水水利工程供水不跨市的省属水利工程,跨区(市)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水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区(市)人民政府3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跨区(市)、市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水务部门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区(市)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区(市)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热源企业自建跨区(市)管输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市)属独立管网集中供热价格区(市)人民政府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服务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跨区(市)、市属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区(市)属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区(市)人民政府6城市交通价格跨区(市)、市属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公交含城际、城乡公交区(市)属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区(市)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7停车服务收费跨区(市)、市属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包括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区(市)属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8交通运输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卸至停车场的货物看管服务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9教育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市属公办高中学费、市属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等情况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区(市)属公办高中学费、区(市)属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10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区(市)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11医疗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辖区内省(部)属、市属、县属及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市医疗保障部门12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13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市)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区(市)人民政府14环境保护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15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16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市)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17文化旅游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区(市)人民政府18跨区(市)、市属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19区(市)属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20养老服务市属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21养老服务区(市)属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区(市)人民政府22殡葬服务费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基本服务收费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23区(市)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区(市)人民政府——结束——。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9〕3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枣庄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 2019 年底,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框架,政府办医体制基本理顺,医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显著增强,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
到 2020 年底,全市基本形成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基本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各级各类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医院党的建设1.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组织领导班子。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诉求受理处置机制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诉求受理处置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枣政办字〔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诉求受理处置机制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市政府决定以12345热线为依托,建立健全群众诉求统一受理处置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主要目标,本着“服务第一、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高效快捷”的原则,整合现有群众诉求渠道,构建全市统一的“群众诉求办理服务平台”,形成“扎口受理、闭环办理、分类处置、多方联动、协调督办、反馈考核”的工作机制,立足“快、好、准、实、全”,让民意诉求更畅通、解决问题更及时、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决策更高效,切实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度,努力打造高效、务实、廉洁服务型政府的枣庄品牌、枣庄样板。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受理机制。
1.整合各类渠道。
除110、119、120、122等应急类热线外,政府部门的其他服务类热线实现实质性整合,市长信箱、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省级政务服务热线、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新闻媒体等渠道扎口受理。
2.建设信息平台。
建设网络受理平台,在完成渠道整合的基础上,依托“爱山东?枣庄”APP开通“群众诉求办理服务平台”全媒体服务窗口,实现各类群众诉求反映渠道统一接入。
完善指挥调度平台,以“统一受理、统一服务、统一督办、统一考核”为目标,建设覆盖全市的“群众诉求办理指挥调度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推送和统一汇总分析,确保实时掌握平台受理事项的办理进程,定期呈现各相关单位受理事项的办结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枣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司〔2021〕2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制定完善工作流程。
市司法局根据省级通用性工作规程,制定我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操作指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指引制作书面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并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予以公布。
二、建立健全核查机制。
各相关部门针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
行政事项办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部门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单位任务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区秩序(一)规范城区道路秩序。
科学制定城区摊点设置引导规划,坚决取缔主次干道摆摊设点、骑门店和市场伸舌头等现象。
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步伐,彻底清理流动摊点,督促经营单位进店入市经营。
背街小巷的摊点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经批准的早点摊实行定点摆放,定时经营。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取缔店外洗车修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旅服委,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二)规范节会活动,杜绝噪声污染。
严格规范节会活动、商业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时限、地点和范围,确保庆典节会活动规范文明有序。
禁止商场店铺和流动宣传车违规使用高音喇叭做广告促销。
控制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噪声,特别是杜绝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加大对机动车噪声、生产噪声、空调噪声、娱乐噪声及露天KTV噪声等管控力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旅服委、市工商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二、加强各类城乡基础及环卫设施建设(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制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加快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步伐,城市干道各类设施按照标准建设、维护。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枣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六章备案、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七章附则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审查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二)坚持科学决策,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三)坚持民主决策,推进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四)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关于印发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峄政办发〔2010〕56号关于印发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现将《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印发实施方案通知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共印8份)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开展好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分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和水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镇(街)分管镇长(主任)。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陈文勇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张振乾区水务局局长成员:梁福锦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王道存区第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王宝传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杨荣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军区法院副院长吴萍区司法局副局长张振军区建设局副局长、区规划分局局长谢运福区工商分局副局长王茂鹏区卫生局副局长孙伟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宋伯仲区安监局副局长肖长征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郭方桥区水务局副局长李军底阁镇党委委员李长伟峨山镇党委委员杨廷山吴林街道办事处信访助理员孙允朝坛山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室副主任孟祥富榴园镇副镇长李茂新阴平镇副镇长赵学森古邵镇副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张振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枣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4日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政府(包括各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标准引领。
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二)坚持需求导向。
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三)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四)坚持改革创新。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枣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挂枣庄市测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问题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枣政办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23〕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推动工业倍增计划深入实施,市政府决定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进行优化整合,建立涉企联合检查机制。
现将开展涉企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锚定“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按照“进一家门,查多项事”的原则,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检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企业次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努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责任分工(一)重点涉工业企业检查事项(16项)将涉及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税务等部门16项检查事项,整合为5项,分安全环保消防、新建项目领域、重点工业企业3个方面推进实施(国家和省重点部署、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暗访暗查等情形除外):1.安全环保消防类检查。
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牵头,对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消防类检查。
结合实际,年初或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拟定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分别统筹安全生产(由市应急局统筹协调15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市气象局)、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常态化检查事项,集中时间、人员到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2.新建项目领域检查。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峄政办发〔2009〕136号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和〘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峄政发〔2008〕103号)精神,促进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1—一、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
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条例〙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但是,我区烟花爆竹行业仍没有达到本质安全程度,企业规模小、安全设施不完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庆活动及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日益普遍,且数量、频次增加,全区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幅提高,烟花爆竹运输和经营等领域的供求矛盾和安全发展问题也日渐显现。
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在个别镇(街道)尚未完全杜绝,烟花爆竹事故隐患客观存在。
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2—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
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区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3—(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及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
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4—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全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
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向市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由市安监部门组织审查,报省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5—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区相关规划,工艺与布置、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消防、电气和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要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烟花爆竹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至本区的,托运人应当向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区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6—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不得雇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烟花爆竹企业实施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7—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应当粘贴区或者市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8—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
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