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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五保”制度 (一)概述 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 方面给与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对象 是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村民,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上述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国务院1994年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年修改,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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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地方政 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 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 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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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 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 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的资金;(4)其他渠 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 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2) 社会捐赠的住房;(3)腾空的公有住房;(4)政府出资 建设的廉租住房;(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 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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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待遇取消 申报人不如实申报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 格。已骗取保障的,责令退还补贴或租金。享受 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 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1)将承租的 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的;(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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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 应当由户主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租金核减 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 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 候。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 情况。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取 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主管部门还应对最低收入家庭的收 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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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 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是消除城乡差别的重要举措。国务院2007年7月发布了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都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提出申请,村委会展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 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核定低保申请人收入情况有两种做法:其一,个别东部经 济发达地区,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能够较准确核定 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原则上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其二,广大的中西部,家 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 的基础上,更多依靠民主评议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 取按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偏低,部 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物价上涨,导致农村 低保户数量增多,但各级财政投入却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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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 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 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 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 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 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 资金;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 给与适当补助。 在供养形式方面,可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 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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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廉租房制 (一)概念和特点 是指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 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 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廉租房制度的特点:(1)供应对象明确,只有符合规定 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申请廉租房。(2)以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 (4)廉租房租金实行财政账户专户管理;(5)廉租房制 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 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推出机制。
其特征:(1)社会救助是国家救助,资金来源于 国家财政;(2)社会救助是有条件救助,要符合 接受社会救济的条件;(3)社会救助是保障性救 助,目的是使救助对象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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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指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在科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基础上,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我国 针对的群体主要是城镇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的条件(1)对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三章 社会救助制度
一、概述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城镇廉租房制度 四、农村五保制度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灾害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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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 或低收入公民给与救济和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 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对象是一国 国内生活困难的公民,救济的目标是扶危济困, 稳定社会。这是现代社会为保障普通公民的生存 权而设定的最后一道防护墙。
三、农村“五保”制度 (一)概述 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 方面给与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对象 是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村民,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上述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国务院1994年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年修改,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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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地方政 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 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 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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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 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 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的资金;(4)其他渠 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 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2) 社会捐赠的住房;(3)腾空的公有住房;(4)政府出资 建设的廉租住房;(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 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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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待遇取消 申报人不如实申报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 格。已骗取保障的,责令退还补贴或租金。享受 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 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1)将承租的 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的;(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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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 应当由户主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租金核减 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 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 候。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 情况。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取 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主管部门还应对最低收入家庭的收 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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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 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是消除城乡差别的重要举措。国务院2007年7月发布了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都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提出申请,村委会展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 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核定低保申请人收入情况有两种做法:其一,个别东部经 济发达地区,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能够较准确核定 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原则上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其二,广大的中西部,家 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 的基础上,更多依靠民主评议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 取按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偏低,部 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物价上涨,导致农村 低保户数量增多,但各级财政投入却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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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 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 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 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 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 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 资金;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 给与适当补助。 在供养形式方面,可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 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城镇廉租房制 (一)概念和特点 是指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 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 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廉租房制度的特点:(1)供应对象明确,只有符合规定 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申请廉租房。(2)以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 (4)廉租房租金实行财政账户专户管理;(5)廉租房制 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 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推出机制。
其特征:(1)社会救助是国家救助,资金来源于 国家财政;(2)社会救助是有条件救助,要符合 接受社会救济的条件;(3)社会救助是保障性救 助,目的是使救助对象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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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指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在科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基础上,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我国 针对的群体主要是城镇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的条件(1)对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三章 社会救助制度
一、概述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城镇廉租房制度 四、农村五保制度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灾害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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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 或低收入公民给与救济和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 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对象是一国 国内生活困难的公民,救济的目标是扶危济困, 稳定社会。这是现代社会为保障普通公民的生存 权而设定的最后一道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