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姓名:丁泽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董炳和20040401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中文提要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
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
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
然而,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
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
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
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
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
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
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借鉴。
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作者:丁泽平指导老师:董炳和ResearchOFt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l,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I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NowadaystheUniteStatesofAmericaisthebellwetherof廿1eworldsoftwareindustrial.USpatentpolicyhasmadegreatcontributiontogainingsuchposition.Thusalltheworldhasbeenconcerningitspatentpolicy.However,foralongtimebeforethecaseofStateStreetBankinl998.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tO.Whatpeopleconcernedwasthecomputersoftwarepatentw'asnotpaidattentionquestionofwhethercomputersoftwareispropersubjectmatterforpatentability.Untilthe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endorseagreatdealofbusinessmethodrelatedsoftwarepatents,criticismsfor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softwarepatentofAmericaWasputforwardbyth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theoreticalcircle.However,thesecriticismsstaymostlyinsurface,anddonotgotothesourceofproblem.Forthisproblem,ifthediscussiononlyfocusonthelegislationofAmerica,partialconclusionwillbeinevitablycaused.TheUSAbelongstOtheCommonLawSystem.weshouldstartfromitshistoricaldevelopmentandprecedentcomparisonwhenwestudyit.TheestablishmentofUSPTO’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inventionsexpedenceatortuousprocess.Theprimarystandardwasvague.Untillaterthe‘'means-plus—function”disclosureformatmadebytheCourtofAppealsfortheFederalCircuit(CAFC),theExaminationstandardwasformallyestablished.However,thecoretechnologyCannotbedescribedinsuchdisclosureformatinmostcases.Inreality,thesoftwarepatentwereendorsedwithoutbeingexaminedbytheanalysisofobviousness.Itisvirtuallynoveltythatreplacednonobviousness.AlthoughUSPTOhassubstitutednoveltyfornonobviousness,thisdidnotbringnegativeinfluenceforthedevelopmentofUSsoftwareindustry.Onthecontl'ary,『itmadethesoftwareindustrybecomearemarkablefactorthatpromotedthedevelopmentofUSeconomy.Thereasonliesintheconformitybetweenthefunctionofthepaten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crenceAbs—tra—ctpolicyandencouragemechanismofthepatentsystem,andthecompliancewiththelawoftechnicaldevelopment.Thesoftwareindusuyof0111"countryisdeveloping.WeshouldanalyzeUSexperience,anddrawlessonsfromitpurposefully,thenadapttheout·of-dateunderstandingoftechnology,andutilizethepatentpolicyflexibly,inordertopromotemedevelopmentofthesoftwareindustryofourcountry.Keyword:Softwarepatent;Algorithm;nonobviousnessPriorart;EncouragemechanismWrittenby:DingZe-pingSupervisedby:DongBing-he笔Y64580l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作者:李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简要介绍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没有明确记载结合启示的相关审查标准模糊的情况下,结合案例初步讨论。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作者简介:李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52-02一、引言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比较复杂的步骤,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①。
所谓启示,包括明示,即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反映出的内容,以及暗示,即未直接描述但技术人员可从中感悟到的内容。
很多情况下是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将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知识和能力的判断,这更增强了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或动机判断的主观性。
接下来结合案例探讨一下“暗示”的内容。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1.案情:高院(2011)知行字第19号②2.复审委观点证据7(JP昭60-207640号)公开一种体力测定器:体力测定器包括:外握部(对应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中握部(对应内握柄),压缩螺杆(对应握距调整装置)的一端通过调节手轮与中握部连接并可以自由转动,另一端螺插于在压缩弹簧的压缩板的基端处设置的圆筒体内,压缩板和齿条以齿条杆为媒介连接成一体,齿条与固定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的小齿轮啮合(压缩弹簧、压缩板、圆筒体、齿条杆、齿条、回转式编码器、小齿轮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测力传感器);测定时,人握紧中握部和外握部后,弹簧通过压缩板被压缩下降的同时,契合在压缩板上的齿条杆就产生移动,与之连动的齿条也随之下降,与齿条啮合的小齿轮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回转,该回转角度与握力成比例增加,由此在回转式编码器中产生与角度成比例的方形波脉冲,该方形波脉冲被传送到对肌力测定进行数字显示的装置(对应检测显示装置)中,从而完成测定握力。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保护,它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了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机制。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待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发明专利的申请。
创造性判断是指发明者必须证明其发明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和具有创新性。
下面将介绍三个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1. 背景:在2001年,一项名为Shoppinghopp的在线购物平台的专利申请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Shop Hop的所有权人声称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因此必须获得专利保护。
该申请发现系统使用户能够浏览和购买不同店铺的产品,为此提供了一种精简的界面,保留了整体购物体验的个性化。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如何确保在新领域注重独特性和创新性的。
尽管在线购物已经存在许多年,但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能够从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区分出来。
2. 背景:2009年,亚洲世界迪士尼申请了一个名为‘妖怪创造器’的专利。
Disney声称,妖怪创造器是一种通过结合不同的组件和人工智能来创造唯一的怪物的系统。
这家公司声称,这项发明是唯一的,因此需要专利保护。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在目前的技术繁荣中,保护独特发明的需求。
虽然“妖怪创造器”在某些方面非常类似于现有技术(例如组合),但是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
3. 背景:在1990年代早期,两个名为Sumitomo Chemical和Mitsui Chemical的公司竞争专利食品添加剂。
Sumitomo Chemical声称他们的新添加剂在降低血脂和血糖方面展现出更显著的效果。
另一方Mitsui Chemical则声称其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科技竞争中的创新性判断如何以细节为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都在证明其发明技术是独特的,但最终专利授予了Sumitomo Chemical,理由是它们的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创造性判断是评估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案例研究:案例一:鲁米斯(Rumis)堆积木游戏2016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发明家Johann Sebastian Lozano提交了一项名为Rumis的堆积木游戏的专利申请。
这个游戏的设计是基于古代秘鲁人使用的类似物的灵感,包括不同形状和大小的木块,这些木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合。
鲁米斯堆积木游戏受到了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多种难度等级,可以不断挑战玩家的想象力。
专利审查官必须确定Lozano的发明是否足够创造性以保护他的权利。
他们决定Lozano的发明是创造性的,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游戏设计,Rumis在细节方面是独特的。
最终,这项专利得到了授予。
案例二:飞毯滑板2007年,美国发明家Ryan Olliges提出了一项名为Flybar的发明。
Flybar是一种装有支架的板状滑板,运动员可以通过弹跳和转动进行各种技巧。
这项发明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最终成为了一项热门计划。
然而,当Olliges试图获得专利时,他受到了飞毯滑板的专利申请拒绝的挑战。
专利审查官认为Olliges的发明不足够创造性,因为早在1958年,K.Peterson就已有一项名为飞毯的发明,用于制作玩具。
虽然Flybar的设计不同于Peterson的发明,但它太过相似,不足以保护其专利权。
最终,Olliges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案例三:便携式热水淋浴2019年,印度发明家Arun Kumar联系了一个名为“便携式热水淋浴”的发明,该发明可以提供户外热水淋浴。
他的发明受到了欢迎,因为它适合户外生活和旅行。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Kumar面临着许多挑战。
他的发明类似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但专利审查员认为这些类似物已经普遍存在,并非独创性的。
经过一番争论,Kumar证明了他的发明不同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因为它重点关注了燃气使用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2-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二)之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焦点问题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外观设计图公开了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结构,是否会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图示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广东科进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授权公告号是CN2729484(本案专利)。
2009年4月10日,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名称为“直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宣称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本案专利的结构特征。
专利复审委做出了1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501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直管与两端有圆柱形凸起一体成型”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直管与法兰一体成型,从而得到法兰与直管一体式的技术方案。
广东科进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只能看到直管以及两个端点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或其他管道连接部件,亦不存在将直管与法兰铸为一体式的启示,遂判决撤销复审委15012号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与2012年11月30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5012号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 法兰是英文flange的音译,其汉语意译就是凸缘,是结构或机械零件上垂直于零件轴线突出的边缘,可用于管件或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作者:周世骏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新的技术发明通常是在先有技术上增加一些东西,但并非一切新颖、实用的东西都有取得专利保护的价值,构成申请专利的新技术解决方案必须是一种创造。
为了鼓励真正的发明,获得专利权还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制定有关发明的创造性标准,正是为了在一般性技术进步中识别真正的发明,将单纯的技艺与创造性分开来。
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专利申请案件实例中对创造性判断的论述本文介绍的专利申请案件是申请人于2004年7月提交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共有6项权利要求,主要公开了一种可以连续交叉编织软质纬丝和硬质纬丝的编织机械。
其技术方案的要点是,设有剑杆织机的机架和传动机构,在机架上固定有框架,框架一端安装有龙头,框架上面设有提花龙头,龙头通过拉绳与提花龙头相联,提花龙头下方设有提花中框,机架一侧设有连杆,其下端部与传动机构相配合,其上端部与提花龙头相联,机架上安装有跑道,跑道两端安装有梭子,梭子后部连接有履带带动梭子沿跑道运动,跑道上安装有若干个进料器,进料器下部开设有进料槽,进料器后方设有分线板,机架一侧设有送丝轮,机架一端上安装有接纬机构,接纬机构通过拉绳与龙头相联,机架后方设有一个放线架,机架一侧设有一个纬丝架。
根据原始的申请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范围进行了审慎的检索,找到一篇申请人于2001年12月提交的一件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作为对比文件,并将其作为该申请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要判断依据。
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并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提花编织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机架、传动机构、机架上固定有框架,框架上一端装有提花龙头,提花龙头下方设置有提花框、机架一侧设有连杆, 其下部与所述传动机构相配合,连杆上端与提花龙头相连, 机架上安装有跑道,跑道上安装有进料器,进料器后方设有分线板,机架旁设置送丝轮。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它要求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和技术实效性,而不是简单的机械重复或修改。
以下是三个发明专利案例的创造性判断分析。
案例一:轮椅式行车一项轮椅式行车发明专利申请登记时,专利审查员认为该发明没有创造性并拒绝了申请。
该申请人上诉认为其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进一步审查中,审查员发现此前已有残疾人用的电动轮椅,而轮椅式行车则是一种基于轮椅的新型交通工具,它采用了和传统轮椅完全不同的设计和构造,能够满足室内和室外的行驶需要,起到了极大的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
因此,该发明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案例二:电子商务系统一项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商务系统发明专利被申请登记时,审查员认为该发明缺乏创造性并拒绝了申请。
在上诉和补充材料后,申请人证明该发明在现有的电子商务系统基础上,增加了智能推荐系统、客户服务等新功能,大大提高了系统的实用性和实用价值,充分具备创造性。
因此,该发明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案例三:抗体药物一种新型抗体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时遭到了审查员的拒绝,认为其缺乏创造性。
申请人进行了上诉并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该发明具有可行性和治疗效果,而且是一种全新的治疗方法,充分体现了独创性和创造性。
在听取上述证据后,专利审查员最终认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并予以了发明专利授权。
总之,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申请得以获得授权的关键,它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而不是简单的机械重复或微小改进。
以上三个案例都充分体现了发明的技术创新和实用价值,最终都获得了发明专利的授权。
这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创造性判断对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在发明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深入调研和分析既有技术,发掘存在的不足和可以改进的地方,提出具有实际应用场景的新型技术或解决方案。
同时,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科学评估自己发明的创造性,衡量它是否具备与其他同类技术相比的优势,是否能够真正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创造性评价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评价发明的创新性与独创性,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实例加以说明。
一、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1. 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申请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一项发明要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意味着在该发明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在任何公开的文件或者实体中找到与该发明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
为了评估新颖性,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广泛的检索,确保自己的发明不会被已有技术所覆盖。
2. 创造性创造性是发明与已有技术之间的显著差异。
它反映了发明的创新程度和独创性,即发明是否具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大的改进。
创造性评价通常基于所谓的“非明显性”标准,即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否明显。
3. 工业适用性工业适用性要求发明在实用或者商业环境中具备可操作性。
换句话说,发明必须能够用于实际的生产、制造或者使用。
与科学研究不同,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实际应用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或概念的构想。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我们将针对一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有一位申请人发明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充电器,以下是对其发明进行评价的几个方面:1. 新颖性:在进行检索时,申请人发现市场上已存在许多太阳能充电器,但与其发明相比,这些充电器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如充电效率低、材料成本高等。
因此,申请人的发明在新颖性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2. 创造性:申请人的发明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收集和转换技术,利用了最新的材料和设计方法,从而提高了充电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与市场上的已有技术相比,申请人的充电器在创新程度和改进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
3. 工业适用性:申请人的发明不仅具备实用价值,还可以广泛应用于户外活动、紧急救援等场景。
它的设计简洁而实用,方便携带和使用,因此具备了明显的工业适用性。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2021年第01期60中国高新科技行业动态 | INDUSTRY DYNAMICS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文 / 沈婷婷 周 循摘要: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逐渐意识到发明专利不仅要有新颖性,而且要有创造性,才可推进专利的有序审查。
文章从实际案例入手,剖析审查员在审查专利时对创造性的判断不准确的误区,并为相关人员给出相应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和把握是发明专利审查中最常遇到的问题。
专利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国家建立的,初期都只规定了新颖性条款,而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随着专利制度的运行,各国逐渐意识到若仅满足新颖性条款就授予专利权,则会导致与现有技术区别不大的申请也获得授权,长期发展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泛滥。
因此,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与现有技术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台阶,并且这个台阶高度应该满足一定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规定了通过“三步法”来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审查指南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给出启示的3种情况:①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②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③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上述第①种情况,审查员经常会利用“容易想到的”进行评述。
将“容易想到的”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所指出,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本文从一件复审案件入手,探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背后的逻辑和思考过程,指出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时陷入的误区,并给出相应的思考建议。
1.案例分析1.1 案情简介本案例为复审案件,申请号为201710882929.5,发明名称为一种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用户希望拍摄出具有雀斑妆的照片。
现有技术中的美颜工具通常需要在用户的脸上手动画上雀斑,或者通过纹身的方式在脸上增加雀斑,十分烦琐。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垃圾分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
然而,传统的垃圾分类方式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环保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的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遭到了质疑,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发明专利法律相关问题。
二、案例基本情况1. 发明名称: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2. 发明内容: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垃圾种类,并通过机械臂将垃圾分拣到对应的垃圾桶中。
3. 专利申请: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CNXXXXXXX。
4. 质疑与纠纷: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某环保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与其公司研发的垃圾分类设备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于是,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撤销该专利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具备以下特点:(1)新颖性: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和机械臂分拣垃圾,与传统垃圾分类方式相比具有显著区别,符合新颖性要求。
(2)创造性:该机器人的设计思路独特,解决了传统垃圾分类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3)实用性:该机器人能够在实际应用中提高垃圾分类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2.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
(2)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3)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达到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在本案中,环保科技公司认为其产品与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然而,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1)技术方案不同:环保科技公司的产品主要依靠人工分拣,而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和机械臂分拣,技术方案存在显著差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针对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或其改进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进行保护的专利。
它所保护的是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非意识形态等非技术性的内容。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重要要素。
下面将从几个案例来探讨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案例一:电子烟电子烟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
它通过蒸气来模拟吸烟的感觉和口味,从而避免了传统烟草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发明人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为吸烟者提供一种更加健康的选择。
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提出了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包括电源、加热元件、口感模拟器、蒸气化室和吸入嘴咀等芯片技术。
由于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与传统烟草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基于先进的传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新型汽车。
实现自动驾驶需要包括多种技术,如传感器、控制器和人工智能等。
发明人通过研究这些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调整,实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实现。
由于该技术的应用和实现具有较大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可以认为是一项创新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作为一种新型住宅技术,综合运用多种感知设备、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算法,实现了住宅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升级。
发明人通过设计学习算法,实现从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获取数据并通过云端算法分析得出用户的偏好与需求。
通过将数据分析与各类智能硬件相连接,实现了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化与自动化,更进一步的优化家庭的生活体验与电力消耗。
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创造性是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要素。
通过研究案例,可以发现申请的发明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现有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差别,或是能够应用现有技术方案实现的新型技术方案。
这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发明专利申请的意义与目的。
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判断。
越高的技术水平意味着越难实现和解决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其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和创新性越大。
浅析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
浅析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以前写的专业论⽂整理⼀下,发到本博客上,以后会陆续在本博客上发表⼯作中的感悟。
《浅析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收录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1⽉出版的《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理论与实践》⼀书中)浅析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The hindsight in inventiveness assessment of patent张永康(ZHANG,Yongkang)摘要:“事后诸葛亮”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不当;⼆、显⽽易见性的判断不够客观。
要避免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应该把⾃⼰假定为正在进⾏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本领域技术⼈员,设⾝于专利申请作出前的现有技术状态下,参照正常的发明过程,来评价发明⼈的技术⽅案。
关键词:事后诸葛亮三步法本领域技术⼈员1.引⾔在俗语中,事前⽆意见事后才⾼谈阔论并且⾃称有先见之明的⼈,我们称之为“事后诸葛亮 [①] ”。
在对专利有⽆创造性进⾏判断时,由于审查员是在已经阅读了涉案申请⽂件、并详细地理解了其发明内容的基础上来进⾏的,因此,实际上来讲,审查员所作的分析、评价属于⼀种事后的⾏为,因⽽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偏低,从⽽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事后诸葛亮”是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容易发⽣的失误,在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第⼆部分第四章第6.2节中,针对“事后诸葛亮”的情形,专门进⾏了特别的规定,以⽤来提醒审查员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不要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但是,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针对“事后诸葛亮”进⾏详细地解释,也没有给出可供审查员参照的事例,因此,在实际的审查业务中,⼀⽅⾯,难以引起⾜够的重视,另⼀⽅⾯,在对“事后诸葛亮”的理解及掌握上也可能会千差万别,从⽽容易影响审查的公平公正,使申请⼈或专利权⼈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因此,笔者希望根据⾃⾝从事专利代理的实务经验,对“事后诸葛亮”的产⽣原因进⾏详细剖析,通过⼀些案例更加直观地⽰出“事后诸葛亮”的表现形式,并对如何避免“事后诸葛亮”的错误提出⼀些解决思路,进⽽对专利审查指南提出修改建议,以能够供审查员在审查业务当中或专利代理⼈在专利代理业务当中,尽可能避免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更好地服务于审查⼯作或专利代理⼯作。
发明的可专利性——实用性_案例分析
发明的可专利性——实用性·案例分析【案情介绍】1原告谢呈合不服专利复审委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的6245号决定,认为申请号为01108833.8、名称为“曲轴连杆法利用磁能”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先用两相同的方形(或其它形)永磁体,两边装上小滑轮,连同连杆曲轴一起由滑轮和轴承支撑在支架上,使两相同永磁体磁通量最大,磁力线最密的正面同极相向,中间平行插入一平面稍大于两永磁体平面的软铁片,或其它易磁化的材料,使两永磁体平面与软铁片平面保持在既平行而距离又相等,最接近而又不接触的位置,曲轴一端装上飞轮。
这时,快速抽出软铁片,两同极相向的永磁体在相斥力的作用下同时向相反方向移动,通过连杆推动曲轴转到180度,同时也产生了所需要利用的动力,当又快速将软铁片插回两永磁体中间,曲轴借助飞轮的惯性冲过上止点绕过180度转到360度,又回到原来的位置,当曲轴借助飞轮的惯性冲过下止点时,如果又把软铁片抽出,两永磁体又同时移开,这样周而复始,两永磁体就不停地运动,从而不断产生所需要利用的动力。
支架、连杆用非磁性材料制作。
”谢呈合在复审请求书和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声称能量守恒定律对该发明是不适用的;本发明可以不停地运动,不断输出能量。
专利复审委认为这种效果是无法实现的。
首先,整个系统中存在各种摩擦力、阻力,谢呈合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对此也予以承认;其次,铁片在抽插时需要外力对其做功;最后,本装置仅能起到的效果是转化和传输能量,而无法创造新的能量。
本申请图示中的铁片恰好处于插入动作完成、抽出动作还未开始的特殊时刻和位置,在这一完全对称位置的铁片上的合力确实为零;只要铁片一旦偏移此对称位置,合力就不为零。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的三种情况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的三种情况我国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欧洲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单一一篇参考文献中公开的特征组合,该文件构成显而易见地发展到本发明的最有希望的起点。
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首先要考虑该现有技术应当具有与本发明类似的目的或效果,或者说至少属于与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
实践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对应于类似的用途,且为达到请求保护的发明需要在结构和功能方面作出的改进最小。
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是为了寻找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应当适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作为发明的起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以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反之,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没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通常认为该现有技术并不适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于此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在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时,首先需要考虑该现有技术是否客观上存在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若存在相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考虑是否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考虑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还需要注意对比文件是否有普遍认知、相反教导、不同技术手段替换的问题,所以从是否能够作为发明的起点出发,在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的原则下,分三种情况来考虑是否适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一)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认为该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需要改进的技术问题,则不适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典型案例一】权利要求1:高速润滑工程塑料球体,其特征它是用工程塑料制成的球体(1),过球体中心开有两端贯通的轴孔(8),在轴孔(8)外圆的球体中开有供储藏润滑脂的空腔(3),空腔(3)通过导油槽(4)与轴孔(8)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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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REQUIREMENT院系:凯原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姓名:赵佑斌指导教师:寿步教授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摘要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
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
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REQUIREMENTABSTRACTThe nonobviousness, embodied in patent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obstacle that patent applicants face and the last threshold to patentability, which reflects the patent value and also i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 between examiners and patent applicants.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published their own examination standard, including China, but in the patent examination,the standards of nonobviousness are ambiguous and indeterminate.This paper,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reveals some weaknesses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task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based on the special cases and provide some solution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and element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including the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he prior art, the step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among others theoretically.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different aspect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for instance,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the substantive characteristics,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and also analyze technical weaknesses of nonobviousness standards 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special cases, including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prominent substantive features and notable progress, it is impossible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and therefore impossibl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vention is non-obvious.The third part provide several specific measures as to the issues during the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 pointing out that the baselin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is essential to judging the nonobviousness of a given invention, but remains only vaguely identified concerning whether an invention was obvious for the requisite judgment of the 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t is proposed that predictability of technology should be a relatively easy factor to apply.KEY WORDS: invention patent, nonobviousness, prior art,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目录引言 (4)第一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概述 (2)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 (2)第二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要件 (2)一、本领域技术人员 (2)二、现有技术 (3)三、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步骤 (3)第二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个案分析 (5)第一节 现有技术的范围 (5)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5)二、案例评析 (6)三、本案小结 (6)第二节 现有技术的内容 (9)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9)二、案例评析 (9)三、本案小结 (10)第三节 本领域技术人员 (11)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11)二、案例评析 (11)三、本案小结 (12)第四节 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13)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13)二、案例评析 (13)三、本案小结 (14)第三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改进探讨 (16)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的规定期待简化 (16)第二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应该区分权利要求的类型 (17)第三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应区分不同的技术领域 (17)第四节 需改进“非显而易见性”中的“启示”标准 (18)第五节 辅助性判断基础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19)结 语 (20)参考文献 (21)引言关于发明的定义,学术界目前为止还无定论,实际上也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对发明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简而言之,“发明其实就是发明人发明行为的结果”1。
发明专利权是专利法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排他权,据此专利权人就可以进行专利垄断,但这种专利垄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技术发展,也可能产生反面作用,有利的专利垄断不会将公知技术据为己有。
2因为能够授予专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具体内容决定了专利权的价值,因此需要考虑许多方面的因素,各国的专利法一般都包括三个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这三个条件之中新颖性和实用性都比较容易满足,因此如何将专利垄断推向有利的一面,关键就在于创造性这一步骤。
创造性也是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
特别是对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制度中的最重要部分。
中国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采用了“三步法”,这有利于统一审查思路和审查标准。
3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实际上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而最难以确定的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因此造成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的障碍。
4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案例进行描述时,将发明专利的核心部分结合案例陈述,包括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显而易见性,而对于辅助审查标准在最后陈述。
最后在技术术语上,本文中各种表述都有,在本文主要称为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与已有的技术和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概念上等同。
1 Giles S. Rich: THE VAGUE CONCEPT OF “ INVENTION” AS REPLACED BY §103 OFTHE 1952 PATENT ACT,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4-20052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3版4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一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概述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专利创造性是获得专利的重要要件,各国都有不同的定义:中国的审查指南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同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美国的专利法中创造性称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美国专利法一百零三条规定,一项专利尽管未如专利法一百零二条所述的那样公开或描述,若专利的主题和现有技术的差别作为整体在进行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