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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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针对大家在差旅费财务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疑惑,结合实践工作经验,以差旅费文件为出发点,对差旅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帮助大家加强对文件的掌握,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妥之处,共同研讨。

一、差旅费定义: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4、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所以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下差旅费报销单格式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强调列支科目。

在会计入账时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科目列支,该科目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出差培训学习,涉及收取培训费的,培训费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列支,该科目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支出”。

因此在差旅费中只能报销上述四项内容,还会有其他的一些零星费用,比如行李托运费、交通意外险等零星费用,在此忽略不计,除此之外不得再有额外的报销费用。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些单位咨询是否可以报销餐费,比如去北京宴请有关部门,这是不合理的支出,也不符合公务接待的有关要求。

第二点:强调“临时”。

如为长期出差则适用特殊规定,比如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则不执行《差旅费办法规定》。

根据《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解释,具体解释如下: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实习、支援(含扶贫,下同)和挂职锻炼的,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

在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财行[2007]85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后,各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到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市县、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宾馆、招待所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到省外出差人员住宿及报销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县定点饭店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章)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吉财党群〔2019〕162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党群〔2019〕162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3日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差旅费管理方面:⒈出差人员如何选择交通工具出行?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内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对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但不再领取出差市内交通费补贴。

省外公务出行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乘坐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⒉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结算,导致加收半天房费的如何处理?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预订返程时间不能更改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进行入住宾馆结算,导致加收半天住宿费用的实际情况。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00
青岛
800
49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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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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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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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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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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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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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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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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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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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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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800
470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号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号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和全省加强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投资、营商软环境,按照吉林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降低一批国家设立项目、省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国家设立项目、省制定标准的2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机械类表面处理件耐腐蚀试验等检验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复检收费等收费标准由下限的除外)。

具体项目见附件1.二、对国家设立项目、省制定标准的4项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

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相关执行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1.降低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按下限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5月31日——结束——。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7]110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107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吉财党群〔2017〕110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107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
出差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合理补偿出差期间的额外费用。

根据吉林省相关文件规定,出差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交通补助、食宿补助和其他费用补助三个方面。

首先是交通补助。

吉林省对于出差人员的交通补助是非常重视的,出差人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交通方式,包括飞机、火车、汽车等。

根据不同的交通方式,吉林省规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

例如,对于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可以报销机票费用的一定比例;对于乘坐火车或汽车的人员,可以报销车票费用的一定比例。

此外,对于自驾车出差的人员,还可以按照里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其次是食宿补助。

出差期间,吉林省规定了合理的食宿补助标准,以保障出差
人员在外的正常生活需要。

根据吉林省的规定,出差人员在外地的食宿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报销,以补偿其在外地的额外生活费用。

此外,对于长时间出差的人员,还可以按照出差天数给予一定的固定补助。

最后是其他费用补助。

除了交通补助和食宿补助之外,吉林省还规定了其他费
用的补助标准,包括通讯费、材料费、会议费等。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以保障其正常工作所需。

总体来说,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是合理的,能够充分保障出差人员的正常生活
和工作需要。

吉林省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出差人员的需求。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补助,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足额发放补助,确保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级别交通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他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教财字[2002]41号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教财字[2002]41号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教财字[2002]41号2002年8月27日)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2]6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高等院校的住宿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

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生每学年1200元。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二、为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分)、通化一中(高中)、四平一中(高中)作为试点学校,学生公寓费标准参照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校公寓标准继续按照吉教计字[20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必须保证学生入住条件。

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学生的承受能力,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安排普通宿舍,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入住。

四、本规定从2002年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继续执行原标准。

公寓费仍按年收取。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5)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5)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5)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吉林省财政厅 2015.12.16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纳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受伙食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当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交通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费用如何报销?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5、省直在长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省直在长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长春市远郊区是指双阳区、九台区。

6、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所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吉财党政〔2021〕107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吉财党政〔2021〕1072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管理实效,根据会议费和培训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健全制度,切实加强计划审批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内控制度体系中明确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要加强执行会议、培训计划管理,科学编制计划,严肃履行计划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务于每年“二上”前完成,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培训,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类会议按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二类会议送省财政会签后报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赴省外培训在执行前需报经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

二、要科学统筹,严格准确编报支出预算。

各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整合本部门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会议、培训。

要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规模,提倡按照实际需求采取视频、电话、网络等新型方式开展会议、培训。

要严格准确编制会议、培训支出预算,将年度计划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一、二类会议,一律不准安排预算;除一类会议外,二、三、四类会议和业务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要从严控制在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中安排不相关的会议、培训支出预算,确需安排的,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和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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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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