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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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
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
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
注:
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
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BC.8-6世纪)
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
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
《十二表法》内容:
(一)审判条例
(二)审判条例(续)
(三)债务法
(四)父权法
(五)监护法
(六)获得物、占有权法
(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
(八)伤害法(刑法)
(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
(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3)特点
①以私法为主;包括世俗法与宗教法;诸法合体。
②规定法定诉讼程序,限制贵族司法专权。
③严格保护奴隶主利益。
④限制高利贷合债务奴隶制。
⑤保留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
(4)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国后期(BC.3-1世纪)
该时期罗马成为了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市民法和万民法形成。
(1)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采取属人主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①内容:以公法为主,涉及行政管理、诉讼程序。
②法律渊源:公民大会、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
③特点:体系不完善,以公法为主;具有保守性,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
于外邦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2)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外邦人之间纠纷的法律。
①产生:BC.367和BC.242,罗马分别设立“内事/外事最高裁判官”。最高裁判官
审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纠纷。其依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审判,创立了一系列不同于市民法的法律规范,称“万民法”。
②法律渊源:最高裁判官法(判例、告示);罗马私法规范;其他民族的规范;
商业习惯。
③内容: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
④特点: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重点调整财产关系,人
法(婚姻、家庭、继承等)仍适用属人法;适用时比市民法更为灵活
(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①裁判官不断地将万民法原则移植到市民法中。
② AD.212,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授予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公民
的权利,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逐渐接近。
③ AD.529,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查士丁尼法典》,市民法与万民法以成
文法的形式最终统一。
4、帝国前期(BC.1世纪-AD.3世纪)
(1)皇权加强,皇帝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出现了法学家著述。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提高了法律的系统化和技术化,并逐渐形成了“法律共同体”。
5、帝国后期(AD.3世纪-AD.6世纪)
AD.3世纪,罗马帝国分裂。东罗马帝国成文法制定进入高峰时期。
罗马法开始系统编纂,从私人(法学家)编纂到官方编纂。其中以优士丁尼(或查士丁尼,Justinian)诸法典为代表,统称为《国法大全》。
(1)内容:皇帝敕令,元老院决议,法学家学说。
(2)组成:
①《优士丁尼法典》(Coedx Iustinianus,AD.529)
②《学说汇纂》(Digesta / Pandecta,AD.530)
③《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AD.533)
④《新律》(Novellae,AD.565)
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
3、长官告示。如行政长官、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
AD.2-3世纪,罗马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帝斯蒂努斯。
作为审判依据,五大法学家的学说以多数一致的意见为准;若无,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再无,由法官选择五大学说中较为公正的意见。—《引证法》 AD .426 6、皇帝敕令。
二、罗马法的体系(分类)
1、公法与私法:为罗马法首创之分类。
内容
公(法):
拉丁语:populus(人民)→ publicus(公开,公共)→ public(英语)/ public (法语)
私(法):
拉丁语:privates(被剥夺的)/ privus(被隔离的)→ private(英语)/prive (法语):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
原则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