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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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3.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4.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流向、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欢迎阅读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统。

证;27、(五) 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 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34567市场。

89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

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1516171819123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先试用后体检。

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本经营单位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察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理证明。

不从无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

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按照上述规定查检食品及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确保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不经营以下食品: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3.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围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5.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6.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7.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二、严格执行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建立食品购销台账。

(一)进货台账按照食品品种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批次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内容;(二)销售台帐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销售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并按规定向购货者开具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三)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不得伪造,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购销台账记录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全面,发生重大食品质量事件,能够追根溯源,及时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一、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1 食品安全首位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应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强化源头治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4 诚信自律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2.2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2.3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的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2.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三、食品安全责任3.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3.2 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3 社会共治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保障措施4.1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2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4.3 加大食品安全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4.4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五、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全过程。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原料采购与管理4. 食品原料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优质、新鲜的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

5. 食品原料进货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建立进货记录。

6. 食品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等,确保原料质量。

7. 食品原料使用前,应当进行查验、清洗、消毒等处理,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循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卫生要求等,确保食品安全。

9. 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设备清洁卫生。

10.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或者其他食品。

四、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11.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12.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等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13.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变质的食品或者其他食品。

1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提供的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保留期限不得少于48小时。

五、食品标识与包装15. 食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准确,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6. 食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六、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防控1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四、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五、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

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问题。

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其中包括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

制度内容1.不购买、不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也不得购买不合格的食品。

2.不提供虚假信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包括食品的成分、营养成分、生产日期等。

3.不夸大食品的医疗保健功能;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不得夸大食品的保健功能、医疗功能。

4.不私自改变食品的原有标签;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私自改变食品的原有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5.不使用不明原料制造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明确的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不明原料制造食品。

6.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成分制造或者加工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原料制造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制造或者加工食品。

7.不搞虚假促销或者误导消费;食品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促销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涂改食品价格或者抬高食品价格。

8.不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9.不销售伪劣、假冒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产品来源,不得销售伪劣、假冒食品。

10.告知客户食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应当告知客户食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免产品使用不当带来危害。

结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食品经营者从事业务的规范,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必要手段。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自律制度,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顾客忠诚度,同时也保证了整个食品消费市场的规范化。

吉林省工商又十项制度

吉林省工商又十项制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以下简称“双十项”制度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制定“双十项”制度的必要性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试行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双九项”制度自2009年制定实行以来,在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理顺监管制度,省局对“双九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原“双九项”制度增项修订为“双十项”制度;各级局要充分认识“双十项”制度的制定对提高全省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十分必要;二、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理解“双十项”制度内容要认真组织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所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好“双十项”制度的学习,通过自学、集中培训等形式,系统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双十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尤其是对新增项的理解和领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三、结合实际,积极组织贯彻实施要认真做好“双十项”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双十项”制度与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双十项”制度去指导工作,提升全省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四、善于总结,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善于发现贯彻落实“双十项”制度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实际工作中遇到难点问题,要及时沟通、妥善处理;要做好实际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的积累和总结,对促进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双十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双九项”制度同时废止;附件:1.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2.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先证后照,依法登记;经申请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到期应当及时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予以依法注销;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予以特别标注许可经营项目;二工商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3.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三食品摊贩登记注册食品摊贩在有形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要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在早、夜市、农村大集定点定时,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由市场主办者划定食品经营区域,核定入场资格,指定场所经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作为经营的合法资质手续;食品摊贩在其他场所定点定时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经营场所,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食品摊贩登记证,作为经营的合法资质手续;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的食品,应当采取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做好下列工作: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建立并执行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利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食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记录进货、销货;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实施电子进货查验记录;3.建立并执行市场主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制度、食品经营环境制度、食品经营巡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自律退市制度等;4.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二退市食品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食品,应当责令退出市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三食品退市的处理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6.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辖区存在退市食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三、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一食品市场巡查原则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要做到“七查七看”: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义务,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货物票据、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是否建立并记录进货台账;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经销散装食品,是否有防尘、防蝇设施,标签标注的是否符合要求;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6.查市场主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增加巡查频次;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食品进行“倒查”的方法,检查经营者落实查验记录和自律制度情况;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市场巡查的执法人员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食品市场质量抽样检验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抽样检验工作程序抽样检验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会同受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1.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通知书;2.由受委托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选取检验食品样品;3.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4.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5.封存检验食品样品及备用样本;6.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7.检验结果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被抽检人,检验机构通知标称生产企业;8.被告知的被抽检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家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二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检验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3.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三快速检测工作的实施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2.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3.食品经营者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对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五、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1.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1.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2.指导市场主办者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处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社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七、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电子化管理体系,履行好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完善食品销货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1、监督食品市场主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2、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3、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4、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5、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四食品店的监管履行查验及查验记录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安全;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查验记录制度;八、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职能到位;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2.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级工商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四责任人的处理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九、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二违法广告查处1.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2.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3.对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查处;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验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是指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食品质量,并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台帐制度。

凡购进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食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

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索证制度。

在购进食品时,要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QS质量认证标志等相关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第五条实行索票制度。

对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还应主动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查验其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第六条实行查验制度。

进货时对食品的包装、装潢、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食品的内外在质量。

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进货的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食品;(二)食品是否失效、变质或过期;(三)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四)食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五)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七条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

落实进货仓储食品的保管检查验收责任制;对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变质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退市,不得对外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不得弄虚作假、重新包装上市。

第八条加强对食品标签管理,特别是散装、裸装、自制及净菜食品,在分装时标签除标注食品的价格外,还应全面、真实地标明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净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是指食品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食品安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一种制度。

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等到位。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程序、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食品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加强原料采购和验收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原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

验收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得使用。

四、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经营者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的含量,防止食品污染。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测内容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生产过程卫生状况,产品储存、运输条件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2018版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标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标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标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或者标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四、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诚信自律、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诚信自律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义务,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诚信自律激励与惩戒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诚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对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惩戒,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记入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诚信原则的行为。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流程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2018版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两年。

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五、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质量专职检测员,对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

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明码标价,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精心整理七、协议准入制度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资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各种食品,原则都与供货人签订“购销协定”签订协议的供货人(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有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以及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水果蔬菜类食品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签订“场地挂钩协议”;肉类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对供货厂(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杨绝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的,拒绝从其处进货。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以下七项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3、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4、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质量不合格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1、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2、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3、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要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一、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牛羊肉质量安全负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牛羊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牛羊养殖基地和养殖户,必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实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违禁兽药和其它非法添加物。

三、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该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措施》,严格把好检疫、检验关,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

严禁在屠宰加工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四、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依法取得正当有效主体资格,严禁采购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羊肉。

五、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需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验验收制度,严禁掺杂使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混合肉、复合肉、经营进口走私肉。

六、牛羊肉及其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必需到有资质定点屠宰厂(场)采购肉品,并索取和查验“两证两章”(检疫、检验证实和肉品检疫、检验验讫印章),严禁采购、销售手续不全和起源不明牛羊肉。

七、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集体食堂采购牛羊肉,必需严格遵守索证索票和质量验收制度,严禁采购、使用起源不明牛羊肉及其制品。

八、清真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取得民族宗教部门颁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确保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要求,严禁以“擅打清真”、“假冒清真”等方法生产经营牛羊肉。

九、采购、经营外埠清真牛羊肉,必需索取检疫、检验证实,同时索取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相关证实,严禁经销检疫、检验证实不全、没有清真食品相关证实及起源不明牛羊肉。

十、采购、经营进口牛羊肉,必需要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严禁经销走私及手续不全进口牛羊肉。

食品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许可证后始可进行相应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条件、审批机构等均应明确规定,以确保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息息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

因此,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

同时,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个人卫生规范,包括穿着清洁、戴口罩、勤洗手等,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和产品。

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质量要求,并保留购货凭证以备查验。

对于储存食品,应按照不同食品种类的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合理安排存放位置和温度,避免受潮、变质等情况发生。

四、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食品加工造成某些食物对人体机能有负担,所以必须做到卫生干净,不能有过期变质食材以及不好的油脂、不卫生物品会引起中毒或者伤害食品质量因此是食品加工的核心,必须经常检查,严格控制食品质量。

五、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食品销售是食品经营的最终环节,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

食品销售点应具备相关卫生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杜绝卫生死角。

在实施食品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法律执法力度,对于违反规定、严重不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确保食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安全有序进行。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为公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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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食用的食用油,干果,坚果,肉类熟食制品,蛋及蛋类制品,粮食,米面制品,乳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糖果蜜饯,冷冻饮品,方便食品,罐头,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茶,咖啡、可可,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保健食品(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食品。

第二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食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如存在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经营者不准进货。

要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进购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格证明以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严禁进购。

对供货商提供的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应当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并由供货商签字盖章。

同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食药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对销售悬挂“总代理”、“总经销”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件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第十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商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食品进入卖场后做好进销货台帐:1、各卖场要做好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工作。

2、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设立一个存放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帐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帐管理。

并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帐软件中。

4、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即: 向供货商索要食品原料的“一单通”,如供货商不能提供“一单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书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凭证)等。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第一条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二条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四条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要建立供销平衡,避免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采购程序,确保从合法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

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质保协议,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3、原料采购时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

4、对供货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好检验记录。

5、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档案要求正确、详实地记录每批次原料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原料有效期1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条所销售的食品,应当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对食品质量低劣、标识不明、证件不齐食品,坚决下架退货,不予销售。

第三条裸装食品质量合格,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保证出售食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

第五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食品经营者未兑现承诺,出售假冒伪劣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食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第一条签订购销协议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第二条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第三条定点采购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第四条定期考察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第一条市场主办者是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条市场经营者应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明。

市场经营场所要保持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5.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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