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概念和分类(精)
管辖
练习题
1.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 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 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 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 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 以配合
(二)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 其他 最初受理
主要犯罪地
3.指定管辖。
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4.专门管辖。 5.管辖的变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练习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 这类刑事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 仰自由案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也就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 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 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五章 管辖
二是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依管辖是由法律 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 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 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 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变更管辖。协议管辖 指尽管法律对案件的管辖已经有规定,但 当事人仍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并且当事人的协议优先于法律的规 定。
第五章
管辖
一、管辖概述
1.管辖的概念和原则。是指各级法院之间 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 判权的一项制度。管辖的配置遵循以下原 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将大多数第一审 案件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 尽可能是与当事人住所、义务履行、争议 标的有联系的法院;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 式选择合同案件管辖的法院,都体现了这 一原则。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2012修改后新增)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 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 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 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有例外。 民诉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刑事案件的管辖
整理课件
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整理课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整理课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整理课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整理课件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管辖相关简述
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分类❖(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牵连管辖。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90万元,A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又要求乙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按照规定,该市基层法院有权受理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问:❖此案是否需要移送到中级法院?❖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概述❖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一,重大涉外案件。
即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章主管和管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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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3.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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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原则, 是指在确立管辖制度时应当考虑遵循哪些有利于科 学、 合理地设立管辖制度的指导思想。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管辖制度时,主要依据下列原则: 1.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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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购销合同
⑴以履行地确定管辖:
a 约定履行地(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 均非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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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实际履行中变更原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为准。
⑵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a 合同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b 虽有约定但未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 地 c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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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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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 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 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 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
二、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第一,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二,为什么以犯罪地为主? (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便于人民法院 就地调查,及时处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 民法院就近传唤、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 参与诉讼活动 (3)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 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 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类自诉案件从性质上讲是公诉,公安机关应当 直接立案侦查,无权要求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自诉 是被害人的自愿选择,公安机关的责任在于告知被 害人有选择自诉程序的权利,但不能强迫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受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 5、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需要由检 察机关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后方可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
自诉转 公诉
“上述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 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 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 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 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 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 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考辅导讲义第13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13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
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
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
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一、管辖概念理解
三、案例分析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 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 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2)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B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1分)。因为B市F区是被告住所地(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 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三、案例分析
1.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1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因为 黄荣生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管辖概述和级别管辖
「管辖概述」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管辖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主管解决的是归不归法院管,而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法院来管。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民诉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四个部分。
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为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
2.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此后不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3)例外: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3.专门法院的管辖除普通地方法院,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
「级别管辖」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划分四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坐标)。
1.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管辖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管辖第七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第五章管辖
第三节
三、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 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34、35条 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
【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 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 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 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 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 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 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 《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
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 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 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 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 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管辖权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
1. 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对特定案件具有审判权的范围。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类型1.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对案件审判权的划分。
在我国,级别管辖主要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法院之间,按照地域范围划分的审判权。
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的管辖权。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原则1.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原则: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因素确定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4. 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
四、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管辖权应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类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规定。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 管辖制度 管辖
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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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职权范围
解决问题
立案管辖(职能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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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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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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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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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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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管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明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管辖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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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检、法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
管辖制度——管辖
目 录
一、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确立管辖的原则有如下五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
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义?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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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所以管辖可以分为立案管辖和级别管辖。
二、管辖的分类
(一)立案管辖
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分工。
(1)公安机关立案——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人民法院立案——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注意,划分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案件重大、复杂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1)级别管辖:即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即刑事案件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地
区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
管辖是指上级⼈民法院与下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我国各级⼈民法院对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 (1)基层⼈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案件外,其他的第⼀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民法院管辖。
(2)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案件; ③⼈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治区⾸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以及⼈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5)⼈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影响的案件; ②⼈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中,()⼀般属于中级⼈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A.重⼤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属于省、⾃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答案: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 (⼀)重⼤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三)⼈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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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述 1、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 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亦即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地域 管辖是以土地为标准划分的法院的管辖区 域,所以,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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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对民事案件实行 分级管辖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审 判第一审民事案件,且绝大多数民事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是我国民 事诉讼法在级别管辖上与西方国家的一个 主要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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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所谓案件的性质, 就是指案件的类型,在类型上案件可有一般的和 特殊的之分。特殊类型的案件往往都有一定的审 理难度,并且对受诉法院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类 型的案件。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特殊类型案 件交由级别较高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所 谓影响的范围,是指案件的涉及方面和人民法院 审判后对社会的影响。影响大的案件由级别较高 的法院管辖,既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又可起 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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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又有密切联系。主管是确定管 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 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 辖。 随着法制的加强,我国法院的主管呈不断 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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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 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其中,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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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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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 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 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1.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 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 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裁 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 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均属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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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 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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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亦可管 辖少量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两种:(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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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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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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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对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国家的民事诉讼 立法,一般都是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作 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 在一定限额(争议价额较小)以下的由基 层法院作为第一审,争议价额在一定限额 以上的由上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有些国 家,除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作为划分级 别管辖的标准外,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重 要性也是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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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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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与主管不同。主管是人民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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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 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 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 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当事 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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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于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也 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指对某一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 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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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均 属于基层法院,其他法院一般不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美国联邦法院、法国、瑞士、 芬兰和我国台湾的法院即属此类型。即使 在第一审案件不再划分级别管辖的国家和 地区,其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内部对不同 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还是作了一定 的划分。例如法国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 权主要在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之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