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概念和分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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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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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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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 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 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1.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 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 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裁 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 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均属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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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对民事案件实行 分级管辖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审 判第一审民事案件,且绝大多数民事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是我国民 事诉讼法在级别管辖上与西方国家的一个 主要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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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所谓案件的性质, 就是指案件的类型,在类型上案件可有一般的和 特殊的之分。特殊类型的案件往往都有一定的审 理难度,并且对受诉法院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类 型的案件。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特殊类型案 件交由级别较高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所 谓影响的范围,是指案件的涉及方面和人民法院 审判后对社会的影响。影响大的案件由级别较高 的法院管辖,既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又可起 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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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均 属于基层法院,其他法院一般不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美国联邦法院、法国、瑞士、 芬兰和我国台湾的法院即属此类型。即使 在第一审案件不再划分级别管辖的国家和 地区,其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内部对不同 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还是作了一定 的划分。例如法国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 权主要在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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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 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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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亦可管 辖少量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两种:(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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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述 1、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 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亦即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地域 管辖是以土地为标准划分的法院的管辖区 域,所以,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 管辖。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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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百度文库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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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与主管不同。主管是人民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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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对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国家的民事诉讼 立法,一般都是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作 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 在一定限额(争议价额较小)以下的由基 层法院作为第一审,争议价额在一定限额 以上的由上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有些国 家,除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作为划分级 别管辖的标准外,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重 要性也是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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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又有密切联系。主管是确定管 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 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 辖。 随着法制的加强,我国法院的主管呈不断 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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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 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其中,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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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 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 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 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当事 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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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于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也 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指对某一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 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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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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