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概念和分类(精)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9
10
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5
此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 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 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1.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 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 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裁 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 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均属裁定管辖。
13
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对民事案件实行 分级管辖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审 判第一审民事案件,且绝大多数民事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是我国民 事诉讼法在级别管辖上与西方国家的一个 主要不同点。
14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所谓案件的性质, 就是指案件的类型,在类型上案件可有一般的和 特殊的之分。特殊类型的案件往往都有一定的审 理难度,并且对受诉法院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类 型的案件。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特殊类型案 件交由级别较高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所 谓影响的范围,是指案件的涉及方面和人民法院 审判后对社会的影响。影响大的案件由级别较高 的法院管辖,既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又可起 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11
另一种是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均 属于基层法院,其他法院一般不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美国联邦法院、法国、瑞士、 芬兰和我国台湾的法院即属此类型。即使 在第一审案件不再划分级别管辖的国家和 地区,其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内部对不同 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还是作了一定 的划分。例如法国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 权主要在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之间分配。.
16
(三)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 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等案件)。
17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亦可管 辖少量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两种:(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8
三、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述 1、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 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亦即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地域 管辖是以土地为标准划分的法院的管辖区 域,所以,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 管辖。
第五章
管辖
1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百度文库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管辖与主管不同。主管是人民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12
纵观对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国家的民事诉讼 立法,一般都是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作 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 在一定限额(争议价额较小)以下的由基 层法院作为第一审,争议价额在一定限额 以上的由上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有些国 家,除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作为划分级 别管辖的标准外,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重 要性也是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3
主管与管辖又有密切联系。主管是确定管 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 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 辖。 随着法制的加强,我国法院的主管呈不断 扩大的趋势。
4
(二)管辖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 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其中,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6
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 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 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 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 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当事 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7
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于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也 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指对某一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 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15
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