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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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1月29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活动为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二是深入重点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将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适时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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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洛人社就业[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3〕1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洛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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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11【实施日期】201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搞好我局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机关行政科室、局属单位。
二、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考评以《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
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
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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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公布,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方案根据中国《最低工资规定》,洛阳市最低工资分为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那么到了洛阳市最低工资多少呢,什么标准。
大学高考小编总结了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请查看!洛阳市最低工资的定义是什么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
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
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2月,北京、天津、深圳、湖南、海南、西藏这6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4.1%。
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特点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的月薪针对全日制职工,而时薪针对非全日制职工。
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指一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因此不能按照全日制工作的工时进行折算。
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中国纪检监察报)(1)
![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中国纪检监察报)(1)](https://img.taocdn.com/s3/m/5fa45e1bc5da50e2524d7ff2.png)
堵住“偷吃”农村低保的“贪嘴”——河南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实记者陈曦通讯员宋振科闫国策核心提示:为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农村低保发放的公平、公正,河南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五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向与农村困难群众争利者亮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不久前,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乡贾洼村党支部书记吕新国收到了一份党纪处分决定执行书——他因扣押村民低保本、违规办理低保手续等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吕新国在确定该村低保对象时,未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而是自己一人说了算,违规分配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双庙乡民政所分给该村的87个低保指标。
他将这些低保本扣留,并将近6.6万元的低保金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分摊给了他自己确定的110个低保对象,吕新国之子也从中分得名额,领到了1200元低保金。
吕新国的这一问题被发现,源于河南去年7月开展的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该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共立案查处749件,已查结531件,查处违规违纪资金786万余元。
决策:五部门联手亮剑清查不留一个死角,确保该享受的一户不丢,不该享受的一户不拿此次专项检查的缘起,还得从一份题为《低保违规问题成为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热点》的信访简报说起。
既是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的河南自2003年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以来,该省的农村低保对象由2003年的118.58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70.68万人,救助资金也由2003年的0.3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8.07亿元。
低保资金总额巨大,且涉及基本民生。
因此,将低保发放给那些最需要的困难群众,从而实现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
然而,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在深入调研中却发现,在确定农村低保人员和发放低保资金的过程中,‚人情保‛、‚权力保‛、‚关系保‛所导致的违规发放低保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普遍存在,已成为引发该省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的主要原因之一。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9ec1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10.png)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洛发〔2017〕17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意见,紧紧围绕“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和“9+2”工作布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机制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01f4f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1c.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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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劳社部明电[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总工会: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切(共7页)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10月19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阶段(200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36cd0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d2.png)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洛劳社监察[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监察局、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洛劳社监察〔2008〕9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劳社明电〔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会决定自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洛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监察局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总工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洛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劳社明电〔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ddf47382af90242a895e5e2.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安排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各地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预安排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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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预安排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预安排制度(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现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预安排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预安排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强化监督考核,扎实推进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办实事、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预安排是指机关各科室定期对本科室主要工作进行统一安排,责任到人,明确标准,限期完成。
以下事项适用本制度:(一)履行职责中的全局性事项:主要是指分管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主要是指上级督办件和市级主要领导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三)排查出来的事项:主要是指影响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矛盾隐患等;(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贯彻执行本制度应当遵循“超前谋划、责任到人、办结销号、定期通报”的原则。
第四条局工作预安排每月印发2期。
由局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印发。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必须分别在每月10日、25日前对上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安排好下期工作,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
第六条坚持落实销号制度。
(一)凡已预安排的工作和临时交办重要事项的销号按以下程序进行:1.责任科室写出销号报告(销号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工作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办法、工作结果等)。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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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最低工资标准2016
根据《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洛阳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调整方案,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三档。
其中,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50元,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
这一调整主要是基于城乡居民生活成本的变化,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其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涉及到一系列相关政策的调整。
比如,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政策,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对企业的最低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此外,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将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此次调整将涉及到近百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对于他们来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意味着更高的收入水平,有助于改善其生活质量。
最后,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将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一方面,企业将面临着劳动成本的增加,这可能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压力。
另一方面,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促进企业提升员工的薪酬福利,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洛阳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对城乡居民生活、企业经营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城乡居民的共同发展。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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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加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人力〔2010〕1号)精神,现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明确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快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二、严格市场准入,统一行政许可(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开办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均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
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开办资金、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年度审验制度。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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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创优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社新闻(信息)宣传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人社新闻(信息)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人社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使人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和服务人社中心工作,坚持“新、准、深、精”的原则,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宣传人社政策,反映人社工作动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社系统进行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的行为。
具体包括: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向上级报送工作信息等。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新闻(信息)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宣传;(二)人社工作进展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宣传;(三)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宣传;(四)人社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事迹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宣传;(五)解读群众关注的人社热点、敏感问题,进行权威信息发布;(六)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内容。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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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最低工资标准洛阳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河南省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洛阳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对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洛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适用于城区和乡村地区。
在城区,洛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人民币,而在乡村地区则为每月15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洛阳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其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从物价水平来看,洛阳市的物价相对较低,相比一线城市来说,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也是合理的。
再次,从居民生活水平来看,洛阳市的居民生活水平整体较为平稳,大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可以说洛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合理的。
然而,虽然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合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可能需要适时地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乡村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这也可能导致一些乡村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较低,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综上所述,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的问题。
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也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研究和调整,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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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1.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特别是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行为,如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等情况。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10日- 5月15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在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设立宣传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执法维权通道,公布维权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劳动者进行举报投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 6月10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出重点,落实检查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案件,要依法责令改正,对不拒不改正的要进行处罚,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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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最低工资标准洛阳市是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人们对于工资标准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城市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它是指导和保障城市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重要指标,是保障城市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举措。
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工资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的。
近年来,随着洛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据了解,2019年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2018年为1400元,2017年为1300元,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在逐年提高。
这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劳动者的关心和保障,同时也反映了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城市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的收入将得到提高,可以更好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将促进城市消费水平的提升,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再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将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营压力。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可能会导致一些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降低用工数量、提高工作强度等方式来应对用工成本的增加,这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
洛阳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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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工资标准洛阳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
在这样一个地方,工资标准自然也备受关注。
洛阳市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洛阳的工资标准。
首先,洛阳的工资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
而行业工资指导线是指各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人数的比值,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参考线。
这两个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其次,洛阳的工资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
这样的分类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保障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
再次,洛阳的工资标准还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工资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因此,洛阳市每年都会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洛阳市还注重加强工资监督管理。
建立了完善的工资监测和预警机制,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洛阳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实行分类管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加强工资监督管理。
这些举措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洛阳的工资标准是合理的,是一个有利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制度。
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洛阳的工资标准也会不断完善,为全市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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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
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特别是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行为,如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等情况。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