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规定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总则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应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
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这里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如何?如果两者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条规定(第110条与第111条)没有存在必要。
如果两者存在交叉,于此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究竟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还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属于两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适用对侵害隐私的保护,还是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
于此关键在于,适用两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考虑的问题在于,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个人信息”的定义究为何?这些都是在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但是本条仅仅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有所缺憾。
往更深的角度看,主要的争议是没有出现“权”字,没有说个人信息权,这就涉及到法益保护模式的区分,也就是行为规制模式和权利化模式的区分。
很难找到这方面的展开资料,对法益的保护有两种选择,一是权利化模式,设定具体权利类型以涵盖相应利益,并将相应利益划归权利人享有,赋予权利人一般性的排他可能性。
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基本上包括了我们生活中所有的遇到的纠纷,那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基本上包括了我们生活中所有的遇到的纠纷,那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相关内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哪些?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最新民法总则第46条的内容有哪些?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有六种情况:明示、默示、公告、撤回、解释和有无相对人。
意思解释方法具体要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据两方使用判断,体现了法律超强的严谨性。
和365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新规定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有六种情况:明示、默示、公告、撤回、解释和有无相对人。
意思解释方法具体要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据两方使用判断,体现了法律超强的严谨性。
和365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
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
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
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
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了什么?民法总则在今年最新被制定出来之后也就受到了所有老百姓的关注,因为总则的规定内容就是与人们生活权利有直接联系的,就比说民法总则的第七条就规定了要求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必须首先遵循的诚实原则。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
民法总则在今年最新被制定出来之后也就受到了所有老百姓的关注,因为总则的规定内容就是与人们生活权利有直接联系的,就比说民法总则的第七条就规定了要求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必须首先遵循的诚实原则。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了什么?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相关知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对法官和法院的导向和规制主要体现(一)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新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
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比较关注法律的一些变动,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民法总则。
在这部新的民法中,出现了许多亮点,也对以前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新民法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比如说新民法总则2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2017《民法总则》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什么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新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重要性:★★★★★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命令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须要引发高度关注的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发布,但颁布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认诉讼时效,切勿因此晚点主张权利而引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重要性:★★★★★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关键性误会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020新民法典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监护人“失联”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
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
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
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
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
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
新《民法典》总则中新增内容
新《民法典》总则中新增内容在新《民法典》"第⼀编总则"中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作为⽴法⽬的中的⼀项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倡导富强、民主、⽂明、和谐(国家层⾯),倡导⾃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层⾯)。
《民法典》第⼀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2. 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了平等、⾃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也确⽴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第⼗条规定了上述基本原则。
3. 规定“胎⼉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4. 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5. 规定“紧急情况下被监护⼈⽆⼈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第三⼗四条规定:“------。
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6.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百⼆⼗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内容有哪些?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内容有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等等。
▲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内容有哪些?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 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 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则发布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总则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民法总则在不断被解读和适用中得到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总则进行最新的解读,旨在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核心精神和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基石,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
它以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规定了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法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
合法行为的基础是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2. 平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要求民事主体通过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确保交易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3. 保护良好风俗习惯原则: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为中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总则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5. 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1. 自然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明确了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2. 法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设立、运作和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强调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 契约自由和合同权益:民法总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合同关系,保障其合同权益。
4. 侵权责任规定:民法总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强侵权责任的预防和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继承和遗赠制度:民法总则对继承和遗赠制度进行了规范,确保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和遗赠人的自由意志。
四、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需要,民法总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解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权、财产分割和赡养义务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为解决实际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摘要: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阵营,《民法总则》对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要求不同,为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摘要:民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结晶。
其形而上饱含着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涵盖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惯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86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微缩版的框架性的民法典,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具有统摄民法框架结构的纲领作用,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引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2017年10月1日,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属于历史,也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摄民法框架结构,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
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①1.《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概述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
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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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颁布是对民法通则的一种修改,促进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民法总则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难点做出了一些修改和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符合中国现在的国情的,关于新民法总则146条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总则的规定。
一、新民法总则146条是怎么规定的?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能通过如下路径解决:1.如果通谋又虚伪,则该法律行为直接无效;2.如果只通谋不虚伪,则可能因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由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维护利益;关于通谋虚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表意人所为的是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否则缺少与之通谋的对象)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虚假的,但又不同于戏谑行为(可期待对方知悉无真意);3.须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故不同于真意保留(无意思联络);4.虚假行为经常掩盖另一个当事人真正希望发生的隐藏行为,此时双方虽然不希望发生所表示的内容,但却希望发生另外一种法律效果。
(第146条第2款)若要第146条所规定的通谋虚伪含义,需要掌握如下3点:1.通谋虚伪与相对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间的区别;是否有意思联络2.通谋虚伪与规避行为、信托行为以及间接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
通谋虚伪行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后面几种行为都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积极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只不过后者的特殊之处在于:按照参与人的意愿,作为目标的经济效果与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谋虚伪与隐藏行为之间的关系;阴阳行为分别独立处理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虚假行为无效,这个有利于表意人而不利于受领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与其通谋为之,受领人并无值得保护之必要;但对于被欺骗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为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该虚假行为依然有效。
民法总则第83条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83条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导读:民法总则的低83条的内容涉及到了公司法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法人的内容。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第83条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83条最新的规定内容中提到,法人不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及有限的责任包括出资人也是一样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总则的低83条的内容涉及到了公司法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法人的内容。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第83条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83条最新的规定内容中提到,法人不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及有限的责任包括出资人也是一样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民法总则第83条最新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
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条规定尚有两大局限,一是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未规定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责任;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而《公司法》没有针对这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的颁发,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将受到新的司法规范的约束,但是由于大多数的人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热衷,故而很多人不知道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在某民事主体忽然失踪,找不到踪迹时,不知道该如何得到救济,所以绿树365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知识。
民法总则的颁发,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将受到新的司法规范的约束,但是由于大多数的人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热衷,故而很多人不知道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在某民事主体忽然失踪,找不到踪迹时,不知道该如何得到救济,所以绿树365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知识。
一、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解读:本条借鉴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但删除了关于对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似乎意味着对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必遵守相应的顺序,每一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
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这一规定似有不妥。
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然后解决财产纠纷;但宣告始终制度则是要使失踪人丧失权利能力——人死灯灭,家破人亡!对被宣告人利益影响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身份利益等,故应当设定申请顺序,即前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顺位的人也不得申请宣告死亡。
建议在解释时,仍坚持《民通意见》第25条关于申请顺序的规定。
二、相关解释(一)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有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420有顺序指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求时间条件: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新民法总则148条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48条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总是各种各样的,比如说在不知情甚至是受骗的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等。
有时候,这些行为都会使自己的利益和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失。
但是,这些纠纷其实都可以参照我国的民法总则进行解决,在下文中,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148条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总是各种各样的,比如说在不知情甚至是受骗的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等。
有时候,这些行为都会使自己的利益和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失。
但是,这些纠纷其实都可以参照我国的民法总则进行解决,在下文中,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148条的规定是什么?▲一、新民法总则148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一)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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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重要性:★★★★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的规则。
《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该条文的规定,但差别在于,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解释》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胎儿民事利益的保护
重要性:★★★★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重要性:★★★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除《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时效起算点,《民法总则》吸收了该解释的许多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与该解释相比则有较大创新,《诉讼时效解释》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该条文虽然是排除部分请求权的适用,但从其规定来看,并未像《诉讼时效解释》那样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除在诉讼时效客体之外,而是区分类型,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对于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应当予以适用。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降低为八岁
重要性:★★★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调整为八岁,在全国人大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引起了较大关注,并由原草案中的六岁修改为八岁,但在司法实务中较少涉及此问题,只需概念性了解即可。
七、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的改变
重要性:★★★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
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通则》对该问题并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民法通则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总则》改变了户籍和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力规则,《民法通则解释》户籍的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明。
八、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重要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该条文为《民法总则》新增加的一项法律规则,根据立法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确定该特殊起算点,是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九、法人清算义务人的改变
重要性:★★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的清算组的组成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
而《民法总则》所确立的规则与《公司法》存在较大差异,是以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虽然《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还是应当按照《公司法》确定,但对其他法人,需要引起注意,《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已与《公司法》不同。
十、沉默的法律效力
重要性:★★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民法原理中,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得到认可,但对此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首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法律规则,今后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援引该规定。
本文主要从实务应用的角度,提取了一些《民法总则》新增或修订的重要规则,因此并不“求全责备”,也可说是挂一漏万。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吸收了大量之前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成熟规则,也不乏创新之处,值得每一位法律人认真、全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