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莞军转干部考核选岗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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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莞市军转干部考核选岗有关说明

一、对象

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行政团级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和营级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

二、时间安排及地点

(一)考核排名及安置单位公告

军转干部签名确认考核分数后,考核分数、排名及岗位情况将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7天。

(二)选岗时间及地点

1、10月30日上午9:00开始,团职干部选岗;

2、10月30日下午2:30开始,营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选岗;

3、10月31日专业技术9级以上干部选岗(排名1—30名的上午选岗;排名31—64名的下午选岗)。

地点:东莞军分区。

三、考核选岗

(一)考核计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和东莞军分区政治部以省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分别对6个考核项目进行评分,

并计算出考核总分;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至2018年3月31日。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 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2. 职务等级和任职年限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6分、正连职8分、副营职10分、正营职12分、副团职14分、正团职16分,专业技术7级18分。按转业时担任职务,每满1年加2分,不满半年加1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满3年的从第4年开始每满1年计3分,不满半年加1.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满6年的从第7年开始每满1年计4分,不满半年加2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 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上校6分、大校7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4.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半年的加0.2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每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但重叠部分只取其一。

5. 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11

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7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4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战时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比照平时立功提高一个档次加分。烈士子女加6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以上处分每再出现1次相应对半减分,行政警告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6. 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超过确认期限拒确认考核分数的军转干部,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和东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共同确认其考核分数。凡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总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分类选岗

安置岗位分为五类:

第一类岗位安置任行政正团级职务满3年的干部;

第二类岗位安置任行政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和任行政副团

级职务满3年的干部;

第三类岗位安置任行政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干部;

第四类岗位安置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务干部;

第五类岗位安置营级(含专业技术10级,下同)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

按照上述岗位分类,分别约请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选岗。在同一类岗位中,按职务等级高低顺序选岗;职务等级相同的,按考核总分高低顺序选岗;考核总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入伍时间相同的,按军衔等级高低顺序选岗;军衔等级相同的,按授衔时间先后顺序选岗。

现场分选岗区和轮候区,军转干部在轮候区等候选岗,工作人员实时更新剩余岗位情况;军转干部按排名先后顺序依次在选岗区选岗,选岗时间为每人5分钟,选定岗位后现场签订《选岗确认书》。对拒绝参加选岗、未按时参加选岗或超时未能选定岗位的军转干部,视为自愿放弃选岗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在选岗结束后所剩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所有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

(三)回避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选岗时,遇到需要回避的职位,应当主动回避,如不回避所产生的后

果由其本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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