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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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2021年2月7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生成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围绕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聚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实战化导向,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训练,着力锻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实战本领,为公安机关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撑。

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工作经验和成就

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工作经验和成就

改革开放30年公安工作的光辉历程伴随着30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公安工作走过了一条极不平凡的发展道路。

30年公安工作的发展历史,是一部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改革开放中开拓创新的奋进历史;30年公安工作的发展历程,是一条同时代发展脉搏共同跳动、与我国经济社会共同进步的光辉历程。

一、30年公安工作思想理念的重大转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安工作的每一次重大突破、每一次重大进步、每一次重大跨越,都无不发端于思想上的大解放,得益于党在理论上的重大创新。

改革开放之初,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实现了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决策。

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迅速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了保卫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针对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等一些思想上的困惑,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春天发表“南巡讲话”,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公安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障机制,成为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发展目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作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

通过开展大讨论,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的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入警培训制度模板

入警培训制度模板

入警培训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新录用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入警培训是指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在入职前和入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入警培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入职前培训,第二阶段为入职后培训。

第四条入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公安业务、体能训练等。

二、入职前培训第五条入职前培训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新录用的警察进行集中培训。

第六条入职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入职前培训结束后,对新录用警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三、入职后培训第八条入职后培训由所在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新录用警察进行继续培训。

第九条入职后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条入职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政治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

(二)法律知识: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

(三)公安业务:学习公安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四)体能训练:加强身体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入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入警培训制度,加强对新录用警察的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入警培训应当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包括课堂教学、实战演练、模拟训练等。

第十四条入警培训应当注重实效,加强对新录用警察的考核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五、培训保障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新录用警察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培训场地、设施、教材等。

第十六条入警培训费用由各级公安机关承担,不得向新录用警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警察在培训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培训结束后按期转正。

六、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新录用警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入警培训的,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8•【文号】公发[1997]7号•【施行日期】199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发[1997]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公安部、人事部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制度。

实行这项制度是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机制,推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广泛宣传实行考试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安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人事部。

1997年5月8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科级(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继续从事人民警察执法工作。

第三条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基本素质标准第四条担任人民警察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令、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四)掌握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

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

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一、引言派出所新民警是社会治安维护的中坚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因此,为了提高新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培训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二、培训内容1.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警务知识培训:包括如何开展街面巡逻、应对突发情况等警务技能的培训。

3.心理素质培养:培养新民警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业务技能提升:学习如何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审讯等执法技能的提升。

三、培训方式1.理论学习: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警务知识等理论知识的学习。

2.实践训练:组织实地考察、模拟演练等活动,让新民警在实践中提升技能。

3.实习实训:安排新民警到各个派出所进行实习,实践所学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时间和计划安排1.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时间表,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

2.计划安排:每周安排固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确保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五、培训评估及考核1.培训评估:对新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培训方案。

2.考核方式:通过考试、演练等形式,对新民警的学习情况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六、培训效果及持续改进1.培训效果评估: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为后续培训提供参考。

2.持续改进:在实施培训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提升培训的实效性。

结语通过对派出所新民警的培训计划的设计与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新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社会治安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的要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

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九条初级培训,包括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晋升科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一级警司警衔以下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

第十条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根据需要可以合并进行。

初任警察培训方案

初任警察培训方案

初任警察培训方案1. 简介初任警察培训方案是为了培养新加入警察队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态度。

该培训方案旨在确保新警察能够胜任各种公共安全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并为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秩序做出贡献。

2. 培训内容2.1 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正确处理案件。

2.2 人身安全和自卫技能•掌握自卫技能,包括基本拳击、警棍使用、射击等技能。

了解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3 社会心理学和人际沟通技巧•学习社会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了解人群行为和心理状态。

掌握人际沟通技巧,能够有效调解和处理各种冲突。

2.4 搜索和取证技能•学习搜索和取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指纹提取、可疑物品检查等。

熟悉取证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

2.5 侦查和调查技能•学习侦查和调查的基本流程和技巧,包括收集证据、讯问嫌疑人、搜查犯罪现场等。

掌握有效的侦查方法,为打击犯罪提供帮助。

2.6 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重要性,培养警察员的良好品行和职业操守。

学习职业行为准则,遵守守则和规范。

2.7 体能训练•进行定期的体能训练,包括跑步、举重、爬绳等,以提高警察员的体能素质,并保持身体健康。

2.8 模拟实战训练•进行模拟实战训练,包括模拟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场景,培养警察员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

3. 培训方式3.1 理论课程•提供相关的理论课程,采用面授或在线学习的方式进行。

包括法律法规、心理学、沟通技巧等课程。

3.2 实践训练•定期组织实践训练,包括体能训练、搜索和取证训练、模拟实战训练等。

注重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

3.3 实习实训•安排在警察局或相关机构进行实习实训,让学员亲身体验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

通过实际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提升专业能力。

3.4 考核评估•设立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

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九条初级培训,包括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晋升科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一级警司警衔以下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

第十条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根据需要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时间第十一条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的主要课程是:政治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体训练。

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半月。

第十二条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的主要课程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领导科学、公安工作研究和警体训练。

公安法制学习制度

公安法制学习制度

公安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公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由市局法制处具体指导,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颁发民警执法资格证书。

第五条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 公安执法工作程序;
(三) 公安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月不得少于一次。


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第八条各执法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培养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培养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培养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内公办〔2015〕26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培养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公办〔2015〕261号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厅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养成教育,提高人民警察职业素质,2013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公安机关民警荣誉培养暂行办法》。

该办法执行两年来,在培养民警爱国主义情怀,推动落实政治建警、从优待警、文化育警、从严治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随着形势的发展,该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公安厅政治部决定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5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培养暂行办法(2015年12月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养成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增强归属感、荣誉感、自豪感,使每名民警从入警之日起,终身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展宣誓活动。

(一)入警宣誓。

为了使公安民警牢记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入警宣誓,并适当组织其他民警陪同,重温《入警誓词》。

举行公安民警入警宣誓仪式,应当邀请新入警民警的父母、配偶等亲属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所在单位要采用电话、短信、贺信等形式向其表示祝贺。

(二)廉政宣誓。

入警培训期间内务管理规定

入警培训期间内务管理规定

入警培训期间内务管理规定内务建设的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日常训练及使用、财物管理等相关制度,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战斗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三条、每月组织全体成员集中学习,并由老党员带领新党员共同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每周要召开一次科务会,通报本周重点工作并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第五条、严格报告制度,基地中凡发生重大事件,须按向总队分管领导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

第六条、加强日常训练,建立日常训练制度,保证每位同志都参与到训练之中。

第七条、基地民警民警不能按时到岗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请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

第八条、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并在交接班时一并交接《值班记录本》。

第九条、重视并安排好基地内部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办公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窗明几净,无积尘,无蛛网,无杂物垃圾。

第十条、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基地各项设施、器具进行维护,发现损坏时,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公章使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用公章。

第十二条、建立基地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先申请、后批准、再报销的原则,并且超出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先向总队分管领导先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需严格遵守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私用公车。

第十四条、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归档的文件进行分类排列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人民警察初任学习的学习的培训内容.doc

人民警察初任学习的学习的培训内容.doc

精品文档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 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 忠诚于法律, 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 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 和职业道德观念; 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 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 练。

训练时间 22 周, 110 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 7 学时,总计 770 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 350 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 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

开学、结业、个70 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 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 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 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 “训考分离 ”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 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 1 )。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实行百分制, 60 分及格。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

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

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共党员;(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新任人民警察培训大纲

新任人民警察培训大纲

新任人民警察培训大纲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初任培训大纲)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民警教育训练各项规章制度

民警教育训练各项规章制度

民警教育训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一)培训对象:全体在编在职人民警察。

(二)培训内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公安业务、警务技能、体能训练等。

三、培训方式(一)脱产培训: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人民警察分期分批参加脱产培训。

(二)在职培训:结合人民警察岗位职责,开展在职培训。

(三)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教育培训。

(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实战等方式,提高人民警察的实战能力。

四、培训要求(一)人民警察应当接受规定学时的教育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二)人民警察应当认真参加培训,不得抄袭、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擅自离训、无故离开培训场所。

(四)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与培训互动,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五、培训管理(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

(三)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警察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的依据。

(四)公安机关应当为参加教育培训的人民警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支持。

六、培训保障(一)公安机关应当保障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二)公安机关应当为人民警察参加教育培训提供时间保障,确保人民警察有足够的时间参加培训。

(三)公安机关应当为人民警察参加教育培训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和支持人民警察学习进步。

七、法律责任(一)人民警察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条令》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条令》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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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8.16
【实施日期】1995.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

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
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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