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读《为权利而斗争》
读《为权利而斗争》——对法的生命的思考陆亚男厦门大学2010届法学院2班有幸拜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文章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
作者耶林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但从文章字里行间丝毫读不到“历史”的感觉,他的影响甚至可以跨越千年。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而《为权利而斗争》正可谓是作者的集大成之作。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此文章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谈如下几点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法有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两种存在形态。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规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而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抽象规则具体化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如何理解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的关系呢?如果可以作一比喻,客观意义的法就好比一棵大树,那么主观意义的法则是树根——为了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树根即使整棵树的生命。
但人们往往只看到树冠的美丽,却忽略了深埋在土中的树根。
谈树的生命,姑且从树根谈起罢。
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这一要求——为了权力而斗争,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①因为在他们眼里只存在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任何的斗争对他们来讲都无任何反应,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即合理”的观念。
在另一方面,除了根本的观念以外,还存在客观的计算问题,即整体的利益与损失。
就如文中所举例子,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索取一平方英里荒废无价值的土地,被夺去土地的国民应诉诸战争吗?让我们从上面的诉讼癖者判断数英尺土地被他人耕种,或自己的农地被人投了石头的农民案子的观点来考察这一问题吧。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著读后感
精心整理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着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着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斗争是一切的手段年轻”对于法的这种诞生情态,我们不仅不应悲叹,反而应作如是观:正因法需由民众通过斗争和流血获得,才将民众与他们的法紧密结合起来。
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
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第二部分: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为私权斗争之于个人与集体的意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一个权利人都面对同一个问题: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亦即抗争,还是屈从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
无论他作出何种决断,他均与牺牲相连,或是权利牺牲和平,或是和平牺牲权利。
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
对于某些涉及微不足道的争议而主张权利的人来说,在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予了一切权利无与伦比的价值,我将这种价值称为与纯物质价值不同的理想价值。
而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
创造这奇迹的,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
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
人的机体的病理学之于医生有何意义,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于法律者和法哲学家有何意义,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
是非感对它所遭受的侵害做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持续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
是非感的本质是行动,在缺少行动的情况下,是非感日益枯萎,且慢慢地完全消沉下去,直至最后很少能感觉到痛苦。
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与之相连,使我得出如下结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损害,而且人格本身被冒犯。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之后,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详细而深入的认识。
本书篇幅不长,却短小精悍,字字珠玑,其中酣畅淋漓的论述、严密细致的逻辑都让人深深折服,书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也成为代代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的信仰。
耶林出生于法律世家,亦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法律事业。
他是目的论法学的创始人,认为目的是宇宙间之普遍原则,法律的制定也是出于国家机关有意识的目的,而非像历史法学派所说是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
这个观点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耶林在第一章就驳斥了“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一普夫达说”,即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的说法,而是指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法的生命是斗争”。
正如正义女神,她一手执天平以衡权利,一手执宝剑以主正义,这宝剑的力量并非来自对有悖正义者的惩罚,而是来自于合法合理的正当斗争,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
接下来,耶林详细论述了斗争的必要性。
他没有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利益计算问题,而是提出这种利益最根本应在于“法感情”。
这种法感情存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植根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也是一种最高理性的表现。
因为这种感情,人们才会在权力受到侵犯时拥有奋起抗争的不竭力量,渐渐开启理想社会之门。
同时,为权利而斗争也是维护法律、实现正义的社会责任。
就如同在战场上逃跑对与战斗的影响一样,放弃斗争者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通过维护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藉由此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使命。
耶林接下来指出了私法的重要性,并认为政治教育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培养明晰的是非观,只有当公民能够自主承担斗争这个艰难却光辉的职责时,国家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源泉。
在书中,耶林举了一个对中国人来说颇有些刺耳的例子——“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
井冈山的斗争读后感【三篇】
井冈山的斗争读后感【三篇】井冈山的斗争读后感1《为权利而斗争》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作者首先认为法的力量不在于条文,而在于行动,接着阐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更是国家得以存在、个人得以发展的保障。
最后作者强调了个人的法感情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指出对损失财富的补偿,远不及对于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之伤害的补偿重要。
对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的坚决维护,才是依法主张权利的核心。
书的篇幅很短,虽说观点现在也不算新鲜,但其中激昂的宣讲,还是让人心潮澎湃读过《为权利而斗争》这部书后收益颇丰。
耶林在书中运用质朴的语言、严谨的推理演绎、令人信服的说理,解答了他所处时代(100多年以前)人们对法律认识的困惑。
应当承认的是,这些困惑仍然存在于在当代中国人。
即便是在耶林演讲100多年后的今天,《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提升现代人的法治理念,帮助现代人正确认识法律的科学性及价值,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方面所展现出的智慧光芒依然璀璨。
读《为权利而斗争》会感受到一代大师思想的深邃。
原来不知为什么会有德国民法典是以耶林精神实施的这一至高的评价,读过此书方有所领悟井冈山的斗争读后感2一代伟人毛泽东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崇高的、伟大的,然而文章《井冈山》中这样有一段话深深地感动了我,它反映了毛泽东同志勤俭节约的高尚美德。
毛泽东在漆黑的夜里只点了一盏灯,用一根灯芯在写作。
这时有位同志走过来,见光线太暗了,想帮他多点一根,而毛泽东同志却说:井冈山现在还被困,食油缺乏,我们要节约,我不能多用一根灯芯。
多么朴素的一句话啊,它深深地拨动了我的心弦,使我感触万千。
这就是一代伟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真实写照啊!要知道,现在国家富裕了,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
可现新一代的青少年当中对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这句话提得越来越少了。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这一章一开头,就像给我脑袋上来了一闷棍(当然是那种让人清醒的),让我意识到权利可不是摆在那儿好看的花瓶。
作者把权利和法的关系剖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感觉权利就像是法的孩子,法赋予了权利生命,可这个孩子要是一直被欺负、被漠视,那法也会黯然失色。
就好比你养了一盆花(权利),你制定了各种浇水施肥的规则(法),但要是有人天天来践踏这盆花,你那些规则还有啥用呢?这让我想到在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有自己的权利,可就因为怕麻烦或者胆小,就任由别人侵犯,这其实是在破坏整个权利和法的生态系统呢。
然后作者谈到了权利的自我实现。
这就像是权利这个小家伙要自己出去闯荡江湖,去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
如果我们不主动去争取权利,权利就会像一个被关在笼子里的小鸟,永远飞不出去,也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比如说,你在公司里明明有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是老板少给你发钱了,你却不敢吭声,那这个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权利得靠我们自己去斗争才能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东西,这斗争就像是给权利注入了灵魂。
还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权利的社会性。
我发现权利不是一个人孤独的游戏,它和整个社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看起来好像只是他一个人的事儿,但实际上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投下了一颗石子,会泛起层层涟漪,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
就像在一个小区里,如果有人随便侵占公共绿地(侵犯了大家共同的权利),要是没人管,那这个小区的环境和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就会受到破坏。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呢。
这一章读完,我就像是被打了一针权利意识的强心剂。
以前我可能对权利就像对待陌生人一样,有点漠不关心,现在我觉得权利就像我的亲密伙伴,我得时刻准备好为它去战斗,可不能让它受了委屈,不然就是我自己吃亏,也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呢。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富于激情,并且论证方式却不空洞,没有主观的意识形态,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这篇《为权力而斗争》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在,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愿意谈如下一些心得体会。
一、论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在耶林看来,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关系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本身。
而正是通过这一点,耶林超越了功利主义,使得法律不再仅仅作为个人利益的考量,而是将整个社会的利益包含在其中。
目的是耶林的法哲学理念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的制定的。
同样,他也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根植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观点。
“依据历史法学派的学说,法的形成同语言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
毋宁说,法的形成所依靠的是不费丝毫幸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清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
在耶林看来,“必须承认,法同语言完全一样,表现为超越目的和意识的——用传统的成语言之——表现为有机地内在发展。
这种发现表现为学问依据分析的方法,将通过在交易场上发生的千篇一律的自治的法律行为的缔结而积累的全部的法原则以及现存的法加以明晰化,使之成为可被认识的一切抽象概念、命题、原则”。
但是,这两个因素即交易与学问的力量是有限的。
“而只有立法即国家权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为有目的的行为”。
耶林指出,法律控制的目的或是意图,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
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
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
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
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
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
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
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
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
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有一种被称为“诉讼癖”的人说的就是这样的人,“这是对争执的癖好,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比对手也许还要高昂的代价”。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6篇)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篇1《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我们斗争是为了什么?简介:《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的一次演讲,这本书简短但经典,在推进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本书的版本之一是郑永流教授的译本,他在译后记提到自己初衷拟用“为法权而斗争”,笔者个人认为更贴切些。
耶林首先引出法权,随后指出为法权而斗争的不可避免;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是本演讲的任务。
“唯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与其执掌天平的技艺比肩并立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意思就是说当法权是公平的,且是严厉的不可侵犯的,法权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不然人人都来侵犯,岂不是乱了套?“一些早为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制度长仍可以长久地苟延残喘。
使之得以保全的并非历史惯性,而是关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让我们想想,有些制度的存在,明明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但是它们一定关乎着某些利益得以存在,这些利益阻挡了时代的洪流和人民对它的不满。
“为私权而进行和法律斗争时,不是因为聚首在此的我们恰好对私权具有最大兴趣,而是因为在私权中,真正的事实关系具有最易遭受误识的危险,也即不仅来自外行,还来自法律者本身。
”我们的私权理应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它被侵犯而侵犯者不能被惩罚,这就是法律者的过错,所以我们为私权而和法律斗争,是对法律者的行为的斗争。
当某国因为一块寸草不生之地与敌国发生战争,当中世纪的骑士向对手下战书,当农民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去诉讼“驱使受害人提出诉讼的不是利益,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处。
”他们的行为无疑是不理性的,是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买卖,但是这是对道德的自我维护。
想想吧,一个国家,能因为是一小块没用的土地就放弃其所有权了吗?一次妥协,可能换来的是第二次以及无数次的权利的被侵犯。
对于个人来说,情况可能没有那么严重,但是个体的叠加就是集体。
“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妥协意味着对自己和集体道德的背叛。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力而奋斗读后感(一)上年夜教后不断念读一原闭于法令的文章,否是又没有知叙到底哪一篇比力孬。
厥后讯问教法令的伴侣,此中一写为尔举荐了《为权力而奋斗》那篇文章。
于是便读了一番,读后感叹颇多并且有了新的领会。
“有偶书模板读胜不雅花”,疑然。
那篇文章不只思维的模式柔美,并且支录了《为权力而奋斗》、《左券的灭亡》、《左券的再熟》、《公法外的人》、《公人正在法真现外的做用》、《折异侵害补偿外的信任利损》六篇名着。
典范的力气是历暂弥新的,而融寡多典范于一炉,其淡朱重彩、淋漓尽致就实的是“淡失化没有谢”了。
不禁的赞赏尔这个伴侣的程度。
果为那篇文章出有像尔念象外的法令册本这样干燥有趣,相反的巨匠的字字珠玑、粗深论理、磅礴豪情战紧密逻辑让尔合服。
总而言之那篇文章潜词制句的精巧,令人赏心悦目,已有研读之甜;其紧密的逻辑战粗深的法理剖析,又令人如醉醐灌顶,有恍然大悟之感。
诚恳说正在刚开端读那篇文章时尔原感觉“为权力而奋斗”更象是一个浮泛的领观点或标语,虽使人振奋,但究竟是抱负主义的,象是缺累血肉的骨架。
而诚如耶林所言,正在司理了一件过后,尔实邪领会到了“为权力而奋斗”是怎么使人冲动而又轻飘飘的六个字。
举个简略的例子,忘失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小我私家为了2元人民币的天铁车票纠葛,用时二年破费2万余元终极博得了4院人民币的单倍奖款。
其时只是感觉那人便是有病。
然而正在看完了《为权力而奋斗》一书模板后,尔则大白了他的举措的意思:他的动作,不仅是逗留正在一个纠葛功德者(诉讼癖)即便真际上要付出下额价钱借要背对圆歪斜愤激的激动的层里上,而是源于一外蒙伤的法情感。
诉讼战奋争正在那面未没有是地道的利损计较答习题,而是为遭受非法损害而孕育发生的伦理疾苦。
“被告为捍卫其权力免遭亢优的歧视而停止诉讼的目标,其实不正在于微乎其微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弛人格自身及其法情感那一抱负目标,取那一目标比拟,诉讼带去的所有就义战逸神对权力人而言,统统不足介意——目标赔偿了伎俩。
为权利而斗争
读书笔记《为权力而斗争》浅谈我读《为权利而斗争》之感想凯撒说过,罗马人不惧怕作战,因为不去作战,我们将会失去更多。
如果要问“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也许凯撒的这句话是最好的回答。
不斗争,我们会失去更多;若是不维权,独立、自由更将无从谈起。
在当今社会,维权案件的不断增加让我们感受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们可处处听闻的维权的事实,与法律的完善是不可脱离的。
正是因为法唤醒我们的权利意识,也是因为法是实现权利的坚强后盾。
所以我们可以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反之亦然。
而《为权力而斗争》一书透彻且全面阐述了这一点。
耶林这位法学家用最平实朴素的语言将权利的斗争过程层层铺开,从法律的产生出发,剖析权利奋斗的缘由,进一步讨论权利和法之间的关系,精辟且独到,让人读过之后启发颇大。
本书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和“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力而斗争”。
前五章主要论述了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第六章回应到作者当时的国家状况,分析并批判了当时挫败公众法感情的现象。
耶林在书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的来的。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法的本质在于斗争,法的出现来源于斗争。
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
对此观点的辩驳文中有一段很形象的描写:“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读完《为权利而斗争》后感触良多,让我对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懂得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书中从法的起源、目标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让我认识到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与法相互依存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
国家对法的从属性表现为国家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国家活动两个方面;而法对国家的从属性则体现为立法、法的实施、对法所认可的法律关系的保护等方面。
权利是当代法理念的基础内容,对法律大厦的构建有不可颠覆的意义,这已为现代人广为接受。
当代绝大多数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和力量可以代替法律在如此广大的范围内强调、保护并伸张人的权利,权利已成为法的核心。
法是在斗争的形成的,同样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
因此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书中最后写到“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
当一个社会有不合理现象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去表达我们的不满,如果大家面临不合理的东西都忍气吞声,不去表达自己的不满,其实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而且包括社会的整体利益。
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主旋律,我们要敢于对社会的不合理现象说不。
当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以为自己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斗争的意义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他们。
——歌德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它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主要是让我明白了斗争的意义。
当然,此斗争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而进行的斗争。
虽然这是一本巨著,但在很多观点上我仍然持有异议,也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耶林首先认为法是一个力的概念。
何为力我们知道,力是有大小、方向的。
换而言之,法的发展也是有大小和方向的。
那么,法发展的大小和方向与哪些因素有关耶林则认为是斗争这一因素决定的。
即权利被侵害者斗争的意愿以及该斗争是否是普遍的。
用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该观点:每一个旅行中的英格兰人,他们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客栈老板和马车夫以各种理由增收费用)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启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们拒绝付出的费用。
人们嘲笑他们,不理解他们。
在他们捍卫的几个古尔登(德国古代货币)中,蕴含着古英格兰的行为,在他们的家乡,每一个人都会理解他们,且因此不敢轻易削弱他们的权利。
看似仅仅为几个货币而奋力争辩,其实,蕴含着英格兰的政治发展,无人能在政治上战胜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
我想,这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最好的表现。
反而观之,我们的社会是否有这种习惯我们该不该为小利益遭侵犯而斗争在社会中,有很多人不理解有些人为了小的标的进行诉讼而花费于其几倍的价值。
我想,他们主要目的是主张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为了其权利得到承认。
这种行为之所以被嘲笑,是因为大部分人只看到物质利益,没有看到这种行为更深远的意义。
这就是耶林所批判的唯物主义的害处。
为什么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虽未进行调查,但就身边的人来说,大部分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方面由于我们一直受唯物主义思想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多的是不理解,更多的是物质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由于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很多财产为国有制,以至于人们所有权观念不是特别强烈或者所有权很容易遭受公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农民。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这部法学著作,从法的起源、斗争对自己、对社会、对国民权利的意义各个角度详尽的分析了“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这一问题。
给了我很深的感触,特别是“法感情”这一理念的提出给了我很深的思考。
作者从法的起源讲起,法产生于斗争之中,“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该准备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去斗争,法律与斗争相互依存,法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斗争而完善的,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
那我们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呢?作者从个人、社会、国民生活等几个角度剖析了这一问题,我们的斗争是基于我们的“法感情”,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而这种精神的生存条件就是“法感情”。
对社会而言,权利人通过斗争来维护权利,同时它也维护了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
对国民生活而言,对公民“法感情”的维护,能够给予公民自由的强有力的发展余地,让公民能够更加自由的生活。
以上是我对作者思想的总结,同时我个人认为耶林提出的“培养好的法感情就是在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这一句很适合当今的中国,中国法制的发展的确需要激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从而推动中国的法制进程。
但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建设仅仅就是“激发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这么简单吗?我想这只不过是中国法制建设中一个步骤而已,
中国的法制要发展不仅要老百姓“为权利而斗争”,更要政府为保护老百姓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而斗争。
政府需要给老百姓“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与途径,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切实的做到为人民服务。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完《为权利而斗争》让我受益匪浅,他让我看到我在个人权利面前的懦弱,也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即使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甚至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给及那些正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们的一种公平的态度。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的人格和尊严,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作者又提出了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耶林一开始就指出: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每个公民,每个个人的持续地事业。
只想着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法治社会的,因为对于一个已经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或群体而言,最省力的统治方法就是专制。
如欲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必须是这个国家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境况下的个人都为在这国土上实现法治观念尽其绵薄之力。
很显然,这一斗争的艰巨性无论古今中外都是普遍存在的:无数个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与既存法相联,倘若不易严重的方式损害它们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而对这种规则或制度置疑则意味着对所有的这些利益宣战。
因而,每一次这样的尝试将招致被威胁的利益以自我保存欲望的本能活动之方式的最激烈的抵抗,并由此引发一场斗争。
为此,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利益权的形式。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这一章啊,给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权利这玩意儿可不是摆在那儿好看的花瓶,而是需要我们像守护宝藏一样去拼命争取的。
作者的观点就像一把锐利的剑,直接刺破了那种对权利消极对待的态度。
以前我可能觉得,权利嘛,有就有,没有好像也能凑合着过。
但读完这章,我就像是被人敲了一闷棍,突然醒悟过来,权利要是不去争取,那就跟没有一样,而且还会越来越被人忽视,被人践踏。
作者在里面讲的那些例子,特别接地气。
就像他说的那些日常生活里的小纠纷,可能在很多人眼里就是芝麻绿豆大的事儿,但其实背后反映的就是权利意识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小商贩被人无理地多收了钱,他要是忍气吞声,那他就不仅仅是损失了那点钱,更是放弃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应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这种事儿在我们身边可不少见,我们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者觉得不值得就放弃了抗争。
但作者就像是在我们耳边大喊:“你可不能这么傻!”而且,我还从这章里读到了一种关于社会公平的更深层次的东西。
如果大家都不去为自己的权利斗争,那整个社会就会变得很糟糕。
那些欺负人的、侵犯别人权利的家伙就会越来越嚣张,而老实人就只能一直被欺负。
这就像是一个天平,要是一边总是无底线地退让,那这个天平肯定就歪得不成样子了。
从幽默的角度看,我感觉作者就像是一个充满斗志的战士,对着那些对权利漠不关心的人大喊:“你们醒醒啊,权利都快被人抢光啦,还在那儿打瞌睡呢!”他的文字就像是一把小锤子,一下一下地敲打着我那有点麻木的权利意识神经。
这第二章让我重新认识了权利,也让我想要成为一个更有权利意识、更敢于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人。
不再做那个遇到事儿就往后躲的胆小鬼,而是要像个勇士一样,守护好自己的权利,也为社会的公平出一份力呢!。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著读后感
精心整理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着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着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斗争是一切的手段年轻”对于法的这种诞生情态,我们不仅不应悲叹,反而应作如是观:正因法需由民众通过斗争和流血获得,才将民众与他们的法紧密结合起来。
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
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第二部分: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为私权斗争之于个人与集体的意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一个权利人都面对同一个问题: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亦即抗争,还是屈从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
无论他作出何种决断,他均与牺牲相连,或是权利牺牲和平,或是和平牺牲权利。
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
对于某些涉及微不足道的争议而主张权利的人来说,在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予了一切权利无与伦比的价值,我将这种价值称为与纯物质价值不同的理想价值。
而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
创造这奇迹的,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
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
人的机体的病理学之于医生有何意义,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于法律者和法哲学家有何意义,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
是非感对它所遭受的侵害做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持续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
是非感的本质是行动,在缺少行动的情况下,是非感日益枯萎,且慢慢地完全消沉下去,直至最后很少能感觉到痛苦。
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与之相连,使我得出如下结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损害,而且人格本身被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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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法律的另一面张录芳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
无怪乎有此理念。
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
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
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
”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
”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
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
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
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
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
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
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
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
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进的冒险主义做法。
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
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
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具体的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
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
”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
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
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
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一个个体都是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为个体的权利斗争,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
其实,这种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法律权威的维护,既需要每一个个体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时更需要个体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时,能够坚决而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争,尽力维护受损害的权益。
也即:”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斗争是维护法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激发这种斗争情愫的内生动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诉讼的发生,都是一次利益争夺的盛宴。
然而,耶林认为,利益并非驱使人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的唯一动机。
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主体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是非认知才是真正激发人们斗争的驱动器,也即是非感。
何谓是非感?这牵涉到权利与人格的相互关系。
在耶林看来,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
每一种利益之上必然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权利。
对利益的侵害,其实就是对利益至上的权利的侵害。
继而,对权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体遭到疾病的侵袭一样,首先产生痛苦感,对受威胁状况发出紧急呼喊和求救声,刺激着是非感的产生,进而引起人格的反应:权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战。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非感就是个人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对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内在需求。
梳理是非感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为权利斗争的三个阶段:最低层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严的自我维护立场,最后是实现权利理念的最高境界。
既然是非感如此关键,那么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动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两个重要指标。
敏感性也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
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
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与生俱来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军官和农民作为例证。
但是行动力却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具备的。
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采取行动,受侵害的利益与可能比如维权的成本、则取决于各种因素的考量。
向不法宣战,补救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大小来作出判断。
从这个角度而言,那些”1元钱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那名为了火车上一张饮料发票而不惜与国家税务总局”法庭上见”的法律工作者,值得点赞。
他们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素来具有”以和为贵”情结,视打官司为不光彩物事的社会,无疑具有启迪心智、激发思晤的作用。
正义的运送,要靠斗争来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作者:王律论法我是法律人!这句近乎口号式的呐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的壮志豪言,很难想像能从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
今读得道夫·冯·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想写一点感言,冲口而出的竟是这句话,在脑海中久久盘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这更合适的标题了。
长久以来,对法律的由衷热忱占据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闲暇和精神空虚时唯有法律能让我感受到莫大的乐趣和无上的尊严,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异,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还是法律人。
可何谓”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触这个名词是在大学法理学课程上从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教材里读到的,其定义是从”法律职业”中抽离出来的,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就是法律人。
可惜,我深陷公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里无法以”代表”的身份占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顿时少了一半底气,乃至几乎忘记了我为什么而学法。
一、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主导着信众们的精神世界,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复如是。
大凡一门宗教必先探究人类起源,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耶林开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现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其”食古不化”地维护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数”理性的人”为了要建立起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协的一种权力。
它有时似乎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中脱颖而出,而历史是不断摒弃不断探求的进程,社会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毁多数人的”恶法”便是”多数人的民主或许只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又重生,灭,食吾子的撒旦”.当社会看清楚自己、为自己而害怕时,我们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战,”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新旧法的更替即如舆图换稿,非经举国人民前仆后继的浴血奋战不可。
只有经历这一场不惜流血牺牲的跨世纪斗争,才能最终达成最适应现行全体国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约,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们用血泪和骸骨换来的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不是天赋神授的恩泽。
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不应抛弃的信仰。
然而,生活的磨砺使我不经意间变得沮丧、消沉,甚至难以避免地为着现时谋生的职业而隐没了初衷,说着让我无颜直面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话,猛然发现那把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正直指我的魂灵。
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还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公职人员申辩着什么,适逢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出炉,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犹如当头一棒,打得我热泪盈眶,自惭形秽。
作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权利的天平,挥不动为权利而战的利剑,随波逐流,无力自拔,该当何耻!此刻又读耶林之作,幡然醒觉自己首先是一名法律人,之后才是公职者。
如今的我愤世嫉俗已所剩无几,质疑一切的习惯取代了过去对权威的崇拜,然而,听着《我的祖国》那”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的深情传唱我仍会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只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势力造就聂树斌冤案的报道我仍会义愤填膺,读到这义正词严的《为权力而斗争》我仍会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为权利而战!”看来,我满腔的热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变。
二、人之为人。
人之所以为人,其区别于动物和机器的最大特点便是人具有意识,或称精神,或称感情。
耶林毫不忌讳地道出了问题的根本,”人不只是肉体的生命……精神生存至关重要。
人无权利则归于家畜……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自杀”,试想一个人在精神上自暴自弃、了结”生命”,这是否形同脑死亡,或是行尸走肉呢?人类向来惧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种拥有自主意识,看那些想象力超离丰富的欧美国家在影片中描绘的天马行空场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击地球引发的《星球大战》,拥有独立意识的机器人为统治地球而反攻人类的《终结者》,被人类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机会获得了智慧后奋起还击的《猩球崛起》,由碎尸块拼接而成经电击复活并向人类索要其生育”人权”的《科学怪人:弗兰肯斯坦》,如此种种惊心动魄、脑洞大开的电影情节看似引人入胜,实际上正是以人类最为恐惧的呈现来警示未来,人类必须要专制地独裁地完全垄断意识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断权利,不可让渡,不可放弃。
上述类型拥有人格便就是权利与人格相结合所衍生出的理念价值,的影片所展示的情形,意味着必须要主张权利,现行国际奉行的民事法理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使该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丝毫不会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获得,公权力应竭尽所能、不惜一切地为保护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权利而履职,哪怕战争,哪怕自损。
为权利而战,这就是斗争的目的。
耶林认为,斗争源于权利受侵害,这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物质损失带来的利益受损,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伦理痛苦,其中以后者尤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