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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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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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课件
32
93岁老人被自家猫咬伤。
编辑课件
33
伤口缝合建议
•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 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 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
•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
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者消毒时
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编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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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冲洗:
用20%的肥皂水(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 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清洗至少15分钟。然后用生 理盐水(清水)洗净伤口,用无菌脱脂棉吸尽残 留液。
• 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 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 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 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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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 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
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被动免疫制剂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 小时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 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 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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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1.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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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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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在门诊部的应用 [J], 罗君;浮宗宪;朱路平
2.湖州市狂犬病暴露人群流行特征与暴露预防处置现状分析 [J], 闻栋
3.狂犬病暴露人群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J], 杨莉莉
4.西安市第九医院2019年犬伤门诊狂犬病暴露患者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J], 陈燕
5.2009年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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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实施后暴露者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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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 步做好狂犬病 暴露预 防处置工 作 , 降低 狂犬 病 的发病率 , 卫生 部 于 2 0 0 9年 1 2月制 定 并 出 台 了《 狂
所 有 接 受狂 犬 疫 苗 和/ 或 狂 犬病 人 免 疫 球蛋 白注 射 者均 签署《 知情 同意 书 》 。
1 . 3 统 计 方 法
茅蓉 , 金 安 宝, 曹 家穗 ( 浙江省嘉兴 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 浙 江 嘉兴 3 1 4 0 5 0 )
摘要: 目的 : 进 一步 做 好 狂犬 病 暴 露 预 防处 置 工 作 , 降 低 狂 犬 病 的 发 病 。方 法 : 建立狂犬病暴露处 置门诊数据库 , 对
狂 犬 病暴 露 者 一 般情 况 、 致伤 动 物 、 暴露等级、 伤 口部 位 及 免 疫 接 种 情 况 进 行 收集 、 整理 , 应用 E x c e l 2 0 0 7软 件 进 行 统计 分 析 。结果 : 1 0 5 1 1 例 狂 犬病 暴 露 者 中 判定 为Ⅱ 级者 4 1 0 6 例, 判 定 为 Ⅲ级 者 6 4 0 5例 , 所 有 暴 露 者 均 对 伤 口进 行 了 彻 底 冲洗 和 消 毒 ; 按E s s o n免 疫程 序 接 种 者 漏种 率 为 6 . 6 0 , 按2 —1 —1 免疫程序接种者漏种率为 4 . 8 1 ; 均 未 发 生 严 重 不
犬 病暴露预 防处 置工作规 范( 2 0 0 9年版 ) 》 ( 以下称《 工作
规范 2 0 0 9版 》 ) [ 】 ] , 对规 范 医疗 机构 开 展 狂犬 病 暴 露后 处 置工作起 到了积 极 的促 进作 用 。2 0 1 0年 6月起 本 中 心 门诊部全 面贯 彻 实 施《 工 作规 范 ( 2 0 0 9版 》 的 各 项要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版 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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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处理可大大降低伤口内病毒残留量
• 伤口处理具有极大意义,无论暴露者是否自 行处理过伤口,均应由医务人员按照上述步 骤规范处理
• 患者拒绝必须签字
93岁老人被自家猫咬伤。
伤口缝合建议
•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 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 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
创消毒后,应当先用被动免疫制剂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 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 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 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
– 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 – 和应急抢救药品。
•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 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 主要包括冷链管理、 – 知情同意书、 – 接种登记、 – 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
•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 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 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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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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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狂犬病毒的抵抗力如何?
狂犬病毒对温度敏感,60℃ 30秒或100℃2秒即可被灭活; 在20~22℃ 1~2周和4℃ 5~6周,病毒丧失感染性。但是50% 甘油PBS(磷酸盐缓冲液)保存的感染组织在-20℃下可保存 4~5年;病毒经冷冻干燥后,于4℃下保存数年,仍具有感染 性。病毒对紫外线和日光较为敏感。甲醛、β丙内酯、磷酸三 丁酯、乙醇、碘酒、汞、肥皂、10%氯仿、20%乙醚以及氧化剂 和表面活性剂均可灭活狂犬病毒。
基础知识
病毒怎样在全身扩散?
狂犬病毒在神经轴内运行时是不繁 殖的,到达中枢神经系统内后开始 大量复制,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顺 向轴浆流动进入周围神经,通过周 围神经进入神经分布的组织器官, 导致非神经组织(如唾液腺的分泌 组织)的感染。 此时病毒已广泛分布于身体内,才 会出现临床症状,才能查出狂犬病 毒抗原,抗体则在发病晚期才会出 现。 临床上通常采集病人头颈部皮肤、 唾液进行实验室诊断。
伤口处理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 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 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 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 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 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 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 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 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伤口处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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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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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1.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以下简称蛋白)由医生注射还是护士注射?伤口的蛋白注射由医生完成,剩余由护士完成。
蛋白是伤口处置的一部分,局麻、冲洗、消毒、清创、局部注射蛋白、包扎这是连续的过程,因此由医生进行注射。
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护士完成。
2.剩余蛋白是否第二天注射?一次性足量注射。
蛋白说明书上蛋白用量较大的患者可以分两天注射,这点与规范不符,应一次性足量注射。
3.在首针加量这块有相关规定吗?老年人多大岁数以上的需要加量,还是咬伤后多少小时后注射需要加量?首剂加倍有一定历史背景,我们国家早期的疫苗效价不高,属粗制淡苗,加上有一些人为因素,注射一剂不是很保险,所以强调首剂加倍;第二个原因是,对于某些地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供应不足或者不到位,为了尽快令患者产生抗体,所以首剂加倍,而现在这俩问题基本不存在了,尤其是成犬疫苗,出厂效价大于4.5IU。
从2006年开始的所有规范已不再提首剂加倍的说法。
现在2-1-1程序,基本也就不会有加倍这事了。
4.“2-1-1”和5针法前三针发生延迟应如何建议?可以顺延,其实按照WHO的相关文件,最重要的是一周以内注射三剂,在WHO的补充材料里提到了七天的问题,个人意见,无论五针法还是2-1-1,如果头三剂延误超过7天,建议重新免疫,以后顺延,这样更安全。
5.被老鼠咬了要打狂苗?实验室老鼠、兔子、家养仓鼠、松鼠患狂犬病的几率极低,理论上说可以不用注射,现在依然注射的原因有两个:第一,09规范没说不用注射;第二,对于中国这个狂犬病高发国家来说,注射一套疫苗哪怕相当于一个暴露前也是有意义的事。
6.现在北方很凉,冲洗伤口水温温度有要求吗?没有特别要求,当然还是别太凉。
十日观察法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只不过有条件限制,在我国无法正常执行,如果是注射过正规疫苗家养宠物,完全可以执行十日观察法。
换句话说,如果伤人动物在伤人后超过十天,表现正常,没有狂犬病症状,被暴露者应该没有感染风险。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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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臵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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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犬免疫球蛋白 20IU/K
• 抗狂犬血清
40IU/K
• 浸润注射
• 剂量不足时,可用生理盐水稀释再进行浸润
注射
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 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到伤口周围 • 剩余部分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 接种首针狂苗7天内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 狂苗与被动免疫制剂不得注射同一部位 • 不得用同一注射器注射两种制剂 • 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
–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
•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 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 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 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 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 病疫苗。
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不能确定 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组织。
第二条
• 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 为三级
– I 级:接触或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 – Ⅱ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
剩余部分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第二十条
抗狂犬血清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 再次暴露处理
1.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 口处理。
2.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 可维持至少1年。 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 接种; 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 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 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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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及暴露后免疫操作狂犬病是一种由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主要通过犬类的咬伤传播。
为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和控制其传播,我们需要制定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以下是一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及暴露后免疫操作的建议。
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1.加强疫苗接种:对所有居民及可疑犬只进行狂犬疫苗接种,按时完成免疫程序。
2.宠物管理:对所有宠物进行登记、标识,并确保其接种狂犬疫苗。
定期进行宠物的健康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隔离。
3.动物控制:对于无主流浪犬和可疑犬只,要采取措施进行捕捉和隔离观察,确保不再对人群造成威胁。
4.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和养犬人员的狂犬病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报告和监测:建立完善的狂犬病事件报告和监测体系,确保病例及时得到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当人类发生与疑似患有狂犬病或狂犬病的动物接触后,根据接触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非咬伤暴露:如被狂犬病患动物的唾液或其他体液接触到开放性伤口、破损的皮肤或黏膜,应立即洗净伤口并使用肥皂清洁,然后用消毒剂处理。
因为非咬伤患者感染风险较低,无需进行狂犬疫苗免疫。
2.咬伤暴露:如被狂犬病患动物咬伤,应立即用流动自来水或生理盐水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然后用肥皂清洗伤口,尽量挤出伤口上的血液。
再次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伤口。
然后用碘伏或碘酊液处理伤口,完成后涂上狂犬疫苗。
咬伤暴露的患者会进行狂犬疫苗免疫。
3.患免疫缺陷者暴露:医疗机构内发生咬伤暴露的患免疫缺陷者,需立即进行免疫球蛋白注射。
4.动物暴露处理:对于可疑狂犬病动物,应立即隔离并观察10天,如果10天后动物健康状态正常,则排除狂犬病的可能性。
5.进行疫苗免疫:根据不同暴露情况,进行不同剂量和时间的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由专业医生指导进行。
总结:狂犬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制定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和暴露后免疫操作,对于减少病例的发生和控制疫情的传播非常重要。
2009版本犬伤暴露处置规范
![2009版本犬伤暴露处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cbe2e8e6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68.png)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需严格依据产品说明书 进展过敏试验。
九、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准时、彻底地进 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状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 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
般状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展评价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应实行中和抗体试验进展
检测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响处理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标准》〔卫疾控发〔2023〕
373号〕进展
十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机构和 人员规定〔新增〕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 防处置门诊进展合理布局
同意( )不同意( )
或擦伤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处理伤口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
2.注射狂犬病被动
III 皮肤咬伤或抓伤 级 2.破损皮肤被舔
严重
免疫制剂(抗狂 犬病血清/狂犬病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3.开放性伤口或粘膜
人免疫球蛋白)
被污染
3.注射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疫苗接种卡
安康时。
八、被动免疫制剂
原则:严格依据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 量注射
剂量: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依据每公斤体重20 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依据 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 如计算剂量缺乏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 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 进展浸润注射。
七、疫苗接种:特殊状况处理
06版为“同一厂家同一批号”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修订说明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修订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ec41036eefdc8d376ee32e1.png)
狂犬病初次暴露后处置
• 疫苗接种
– 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
• 轻微反应无需特殊处理 • 反应较重,及时就诊 反应较重, • 严重不良反应 ,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
– 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 使用
狂犬病初次暴露后处置
•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IU/公斤体重 公斤体重,抗狂犬 公斤体重 病血清按40IU/公斤体重 公斤体重计算 公斤体重 – 按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 口周围
•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处理
–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疾控发〔 〕 373号)进行 号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新增)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新增)
• 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进行暴露前免疫
– 高暴露风险者定义
• 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 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人的人员、 人的人员、兽医等
露未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对再次暴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 疫制剂;②上次暴露已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不需再次暴 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 不良反应处理
•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 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评价 –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 检测
– 须经–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
• 0、7、21(或28)天各接种 剂量狂犬病疫苗 、 、 ( )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 •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 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 年后加强 针次, 年后加强1针次 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 针次, 以后每隔3-5年加强 年加强1针次 以后每隔 年加强 针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https://img.taocdn.com/s3/m/fdad0d9250e2524de5187ef9.png)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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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实施后暴露者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实施后暴露者预防处置情况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f032f2584254b35effd3404.png)
作者: 茅蓉 金安宝 曹家穗
作者机构: 浙江省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嘉兴314050
出版物刊名: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页码: 1238-123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0期
主题词: 狂犬病暴露 预防处置 工作规范
摘要:目的: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
方法:建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数据库,对狂犬病暴露者一般情况、致伤动物、暴露等级、伤口部位及免疫接种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应用Excel 2007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10 511例狂犬病暴露者中判定为Ⅱ级者4 106例,判定为Ⅲ级者6 405例,所有暴露者均对伤口进行了彻底冲洗和消毒;按Esson 免疫程序接种者漏种率为6.60%,按2-1-1免疫程序接种者漏种率为4.81%;均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局部反应和全身反应的发生率分别为9.95%和10.47%;在6 405例Ⅲ级暴露者中,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者1 462例,仅占应注射数的22.82%;10 511例狂犬病暴露者均未发生狂犬病。
结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在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规范地进行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以及降低狂犬病发生的可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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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 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 • 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 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 必须强调按时全程 • 病人自己没按时来可以但是医务人员不能够算错时间 • 具体工作:第二针可以适当错一两天、第三针两三天、第四 针可以时间长点、最后一针可以取消。错后了原免疫程序 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 前三针错后时间太多重来,没特别情况不要提前
第十三条
• 应当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 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应 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就诊者不 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第十四条
• 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 禁忌症。 • 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不 需做特殊处理。 • 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 • 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 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十条 接种程序
• 程序一 (五针法) 0、3、7、14、28天各注1个剂量 • 程序二(四针法) 0天上臂双侧2个剂量,7、21天 各1个剂量
第十条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 越早越好
• 接种程序:
– 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 犬病疫苗1个剂量。 –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被动免疫制剂的注射部位
• 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 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 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
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 剂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1. 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 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 (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 2. 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被动免 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
3.
病人左手指、无名指指节粉碎性骨折
头面部伤口
深部伤口
60岁老人,被自家狗咬伤
多处伤口
多处伤口
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 被动免疫制剂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 足量注射。
1.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 位(20IU/kg) 2. 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 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 润注射(稀释不应超过三倍)。
出血的损伤或者粘膜接触
狂犬病暴露后的风险
• 头面部多处咬伤:50-80%
• 手指手掌手臂多处咬伤:15-40% • 一般情况:10%以下
是否发病跟很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 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 • 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 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 施
暴露分级释义
– I级: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接触或喂兹动物 2.完好的皮肤被舔
简单说就是有接触未受伤
暴露分级释义
– II级: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简单说受伤了但没有出血
注:肉眼仔细观察暴露处皮肤有无破损,在难以用肉眼判断时,可用酒精 擦拭暴露处,如有疼痛感为II级. ,无疼痛为I级.不能够肯定时算II级。
– – – – 主要包括冷链管理、 知情同意书、 接种登记、 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
• 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 其规定 •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11日 – – – – 说明书是有法律效力 规范是卫生部发的 2010年最新的药典是2010年1月出版的, 产品说明书是由卫生部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使用。
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1. 2.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 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 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注 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手术 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 复。
三步处理同等重要
• Ⅲ级暴露者必须是三步处理;重要性是同等的! • 缺一步必须说明原因并且要签字 • 标准化处理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法!
第七、八、九条
• 伤口处理 – 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 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 伤口缝合 • 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第四、五条
•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 – 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 – 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 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
•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
– 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 – 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 – 接种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版)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不能确定 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 膜或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或粘膜接 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组织。
第二条
• 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 为三级
– I 级:接触或喂兹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 – Ⅱ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 伤、擦伤; – Ⅲ级: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或者 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或粘膜被污染。
伤口处理
•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 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者消毒时 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 用20%的肥皂水(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 力的流动清水交替清洗至少15分钟。然后用生理 盐水(清水)洗净伤口,用无菌脱脂棉吸尽残留液。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 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2-3%碘酒(碘伏)或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
• 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 •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 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 针次
第二十六条 (新增)
• 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 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 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 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 程序
规范的处理可大大降低伤口内病毒残留量 • 伤口处理具有极大意义,无论暴露者是否自 行处理过伤口,均应由医务人员按照上述步 骤规范处理 • 患者拒绝必须签字
93岁老人被自家猫咬伤。
伤口缝合建议
•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 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 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 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 创消毒后,应当先用被动免疫制剂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 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 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 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二十条
抗狂犬血清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 再次暴露处理
1.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 口处理。 2.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 可维持至少1年。 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 接种; 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 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 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 3.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 犬病疫苗(细胞培兹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第十五条
• 稀释液应当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
• • • • 狂犬免疫球蛋白 20IU/K 抗狂犬血清 40IU/K 浸润注射 剂量不足时,可用生理盐水稀释再进行浸润 注射
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 • • • • • 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到伤口周围 剩余部分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接种首针狂苗7天内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狂苗与被动免疫制剂不得注射同一部位 不得用同一注射器注射两种制剂 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 剩余部分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 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 •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
– 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 – 和应急抢救药品。
•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 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注意!
• .每个病人不论有否进行处理,都必须详细 书写门诊病历并做好签字工作; • 2.必须由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 意书; • 3.必须向患者强调按时注射疫苗。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