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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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
2007-12-26 17:20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主要商事立法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5.《大清监狱律草案》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结局,在新刑律后加上5条《附则》,称《暂行章程》。
所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又一次重大革新,开启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最初进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观念的引进、解说与形成,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便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
三、论述清末法律改革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