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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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2、司法机构的变革
❖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
❖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 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实行四级三审制 ❖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
❖ 成立皇室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取消了军机处, 规定了内阁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清政府任命的 内阁成员多为皇族,因此,该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2、“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 “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
共53章,411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缓刑、假释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第四,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五,取消“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制度。
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文明的渐入,中国一些先进的 知识分子产生了维新思想。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广泛宣传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段。
2 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五大臣出洋考察 ❖ 颁布“仿行宪政”上谕,基本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等。
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和“汇通中西”。
2、修订的主要法律 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
民法
商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中国革命的先声。

在这场变革中,清廷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立法,为中国法制的完善和
改进奠定了基础。

首先,清廷制定了《大清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模仿西方法典,以编码形式规定了清朝的刑法和诉讼程序,它的出现极大地推进了中
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大清律》共分上下两册,其中的诸多条文保
留了封建时代的遗产,例如规定依旧允许殉葬等,但是更多的内容还
是融入了现代法制思想。

《大清律》虽然未能在当时完全施行,但是
它给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其次,清廷还制定了《大清典章》。

这部法典覆盖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对于清朝社会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典章》从宪政层面推
进中央集权、规范地方行政、加强军事管理、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等方
面进行了多项改革,该法典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制体系。

另外,清廷还通过《宪法大纲》来规定清朝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其中
规定了皇帝有限的权力,明确了民众的声音要被听取,这在当时是非
常不可思议的。

此外,清廷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商法改革,其中包括最为著名的“海关条约”,该条约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要进行自由化,对内对外的税制也有所改革。

通过这些改革进行自由贸易,提高了中国与外部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拉近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距离。

总之,清末法制改革虽然深受传统文化和旧习惯的限制,但是在推动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立法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并对于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晚清三次变革的历史启示

晚清三次变革的历史启示

晚清三次变革对当代中国的历史启示严格地说,中国近代化进程是从晚清开始的。

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是一个西方近代文明与中国民族主义互动的一个过程:面对西方自由主义文明的挑战,统治者和社会政治精英不断反思自己的统治策略和政治体制,采取各种措施向西方靠拢;面对“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民族主义情绪在朝野上下不断上扬。

所以,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所有变革具有既学习西方,又具有抵制西方的双重性质。

晚清中国,由统治层发动的应对西方文明挑战的重要变革有三次: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

三次变革,在认识层面上一次比一次深入,在变革范围上一次比一次宽泛。

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

三次变革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一、矛盾与困惑:晚清的三次变革的曲折进程洋务运动源于鸦片战争。

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令清廷上下感到西方强权政治和国内呼吁应对西方文明挑战的双重压力。

总结战败的教训,清朝统治层主流派认为中西的根本差异在于器械的落后。

议政王奕訢说:治国之道,在乎自强,而审时度势,则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

[1]李鸿章说: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

[2]这两位权臣的话在当时的清廷,颇有代表性。

于是一场以“求强”、“求富”为主题的洋务运动在19世纪60-90年代展开。

在洋务运动中,一大批近代军工企业在中国建立起来,而军工企业的开办,又附属地产生了一大批近代民用、民办企业。

对于洋务运动,李鸿章非常乐观,他说: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弊,而叫该商董自立条议,悦服众商,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

[3]历史在此似乎表明:中国近代化的工业框架就要构成,中国已经露出跨入近代化国家行列的征兆。

但历史的发展并非如此平坦。

洋务运动从始至终充满着矛盾与困惑,充满着权力的交锋与管理的腐败。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朝败于小小邻国日本之手,成为国人奇耻大辱,洋务运动的成果亦在一战之间消失殆尽。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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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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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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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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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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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摘要: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清政府不得已实行至上而下的“变法自强”改革。

虽然清末变法的失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将会给我国当前改革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字:清末变法改革资本主义披一路风尘,数千载风流,璀璨的中华文明长河,从洪荒奔向文明,从远古奔向未来,带着一路欢歌,也带着一路血泪,一路呐喊,留下了诸多硕果和丰碑,也记下了诸多的心酸和遗恨。

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震撼了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揭开了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序章。

尽管已经数次试图摆脱欧美列强铺就的轨道,走自己的路,但每次倔强抗争的结果,无不以头破血流为代价,徐羽归来。

欧美列强挥舞的大棒如同不可跳越的魔棒,逼迫衰亡民族重新塑造着自己的形象,重新择取民族生存的道路。

为救亡图存,清廷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先后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进行法制改革。

至宣统三年清帝逊位,变法共进行了十余年,仿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转型进入近代化。

清末变法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1901年到1906年是“新政”时期,从1906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为“预备立宪”时期,这两个时期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1一、清末变法的历史意义清末变法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终点,代表了中国的合法团体探求现代化道路的最高水准;它也是中国新一阶段现代化运动的起点,它以并非自愿的自我毁灭为代价,推动了辛亥革命后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全面启动。

它是中国现代化运动历史上的里程碑和分界线。

洋务运动、戊戌维新、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运动中依次衔接,步步深人的三次改革尝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化历程链条。

每一次改革运动,所昭示的都是渐次接近于现代化运动的终极目标,呈现出越来越接近,但却始终难以相交的历史态势。

洋务运动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金钱组建起来的看似豪华的近代化军队最终也被战争无情的证明了一切不过是南柯一梦,只新其貌、而不新其心的洋务运动注定无法改变历史的走向。

清末新政评议

清末新政评议

清末新政评议清末新政是指清末民初时期(约1895年至1908年)中国政府所实施的改革措施。

这些改革措施是为了应对中国当时面临的各种国内外问题而制定的。

清末新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新的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国家的教育水平,清末新政对教育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政府建立了新的教育机构,并且推行西化教育。

二、实行新的法制。

清末新政针对当时的法制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政府建立了新的法院和法律制度,并且推行法治。

三、推进军事改革。

清末新政推进军事改革,为中国的军队提供了先进的武器和装备。

四、推进经济改革。

清末新政推进经济改革,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总的来说,清末新政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改革时期,它为中国进入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清末新政的实施是在清末民初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变革的时期。

当时,中国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外部的军事威胁、国内的政治动乱、经济的萎缩等。

清末新政是政府为应对这些挑战而制定的改革措施。

清末新政的实施,使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教育改革使得中国的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法制改革使得中国的法制体系得到完善,军事改革使得中国的军队得到强化,经济改革使得中国的经济得到发展。

但是,清末新政并不是没有问题的。

在清末新政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

例如,在教育改革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很多学校都面临举步维艰的困境。

清末新政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在教育改革中,有人认为推行西化教育会破坏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反对清末新政的实施。

在法制改革中,也有人认为法治会破坏传统社会秩序,因此反对清末新政的实施。

总的来说,清末新政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改革时期,它为中国进入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但是,清末新政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虽然清末新政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的发展,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它带来的潜在问题。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PPT课件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PPT课件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
结束语
感谢聆听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导
Please Criticize And Guide The Shortcomings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
一、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历史动因
• 内因说 • 外来压力说 • 我们的看法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时 代的推动是导致变革发生的根本原因 。
二、清末法制改革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酝酿经过
• 早期的改革思想 • “戊戌变法”时期的改革主张 • 慈禧变法:法制改革正式提上日程
• 《大清民律草案》
• 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协助起草。 宣统三年九月(1911年10月)完成草案稿。共五 编,1569条。
写在最后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 发布变法上谕
督张之洞在联名会奏变 法事宜中提出法制改革的主张
• 清廷下达进行法律改革的谕旨
(二)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进程和主要内容
• 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进程 • 1.“新政”阶段(1901-1906) • 2.“预备立宪”阶段(1906-1011)
• 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1.立法制度改革 • 2.对原有法律的修订 • 3.制定新法
• 《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制定,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8
月)颁布,共23条。
• 《大清新刑律》
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助起草。 经多次讨论修改,于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 颁布,计划于宣统五年(1913年)正式实施。分 为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 章程》5条 。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
一、“清末新政”
(1901~1911年)
清末新政从1901年开始,到 1911年止,历时11年,是晚 清时期第三次变革,也是晚清 三次变革中规模最大、影响最 大的一次,它使中国的现代化 正式全面展开。
一、“清末新政” (1901~1911年) 1、为何三年前镇压变法,而如今主动变法?
①、客观原因:经受义和团的震荡和八国联军的打击,
政治制度与法律,实行了废除科举,建立新军,起草宪法,设立资
政院、咨议局等重大改革”,推动了中国工业、政治、军事、教育 现代化。——王晓秋、尚小明主编《戊戌维新与清末新政》
“新政”的评价
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并未触及根本的专制制度
“新政”举措(1901-1905)
◆法制改革
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订 法律馆,先后修订《公司 法》、《破产法》等重要的 法典、法规和律例。修订 《大清律例》,废除酷刑。
“新政”举措 (1901-1905)
1. 官制方面:增设改建新部门,淘汰部分旧衙门及下级吏员。 (改造行政机构) 2. 经济方面:颁《商律》设商会,创办大清银行。(鼓励发 展实业) 3. 军事方面:扩编新军,采用新式装备,建立军事学堂。 (提高军队素质) 4. 文教方面:废除科举,推行新学制,办新学堂,派留学生。 (培养新式人才) 5. 法律方面:废除酷刑,修改《大清律例》。(加强法制建 设) 6. 习俗方面:禁缠足,禁鸦片,允许满汉通婚。(倡新风易 旧俗)
“新政”举措 (1901-1905)
◆教育改革
废科举、兴学堂、遣留学等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1902年,颁布 “壬寅学制”。1904年,颁布“癸卯学制 ”,中国近代教育体制确立。 1905年,科举制最终被废除。
“新政”举措 (1901-1905)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也一直维持着封建思想的特点。

在清末时期,中国逐渐走向近代化,法律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

其中,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变革的原因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主要由官府主持,官员们作为审判人员,依据《大清律》进行司法审判。

其主要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程序繁琐、笨拙无能、腐败盛行、刑责过重等。

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原因1. 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制度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诉讼审判制度的变革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2. 对外压力的增大清朝在与西方列强的战争中屡屡败北,不得不接受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

这些条约中,除了割让领土和赔款外,还包括了许多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要求清朝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3. 内部矛盾的激化清朝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民间纷争不断。

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纷争,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三、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1. 设立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纷争和控制官员的权力,清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正式设立了法院。

法院设立后,官员不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是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采用西方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清朝开始采用西方法律制度。

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采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如“罪刑相当”、“法无授权不可处罚”等。

这些内容的出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

3. 简化程序原有的审判程序十分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清朝开始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

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 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 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 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 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 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 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 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封疆大吏张之洞
三、民商法律的变革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1908年开始,1911年完稿,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 法典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编写,后两编由中国修订法律 馆、礼学馆编写。 (二)制定商事法规 清末商事立法由单行商事法规和商法典构成。公布 实施的单行商事法规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 司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1909年由 日本学者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结合商事习惯调 查,修订为《和咨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 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机构,民主的点缀品。
资政院
资政院议场内景
民国时期,在资政 院原址基础上修建了 国会议场。原国会议 场即今新华通讯社小 礼堂,下图为今礼堂 内景。
(四)颁布《十九信条》 因该宪法文件在武昌起义之后制定,故略有一点 民主意味: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限制皇权, 扩大议会权力,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厘定官制 主要对中央各部院进行调整,但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 治有关的重要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等并 未涉及。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该《大纲》赋予皇帝几同 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仅附带 规定人民的权利,是预备立 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指在清朝末期,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的法律改革。

一、修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要求的修律方针。

2. 法律内容:修律的法律内容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它坚持“首重尊王”及封建纲常“不可率行变革”,肯定君主专制统治和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标榜“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 法律体系: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审议程序: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
1.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2. 清末修律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修律相关史料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清末法制变革述论

清末法制变革述论

清末法制变革述论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朝晚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推动中国社会向现代法制走近。

这一变革可以说是清朝末年政府在面临内外压力下的折中选择,虽然进展不尽如人意,但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清末法制变革的背景、改革内容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清末法制变革的背景是与时俱进的需要。

19世纪末,欧美列强的侵略和中国社会内部问题的累积,使得清政府意识到传统封建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

同时,西方法制的先进性也引起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关注和倡导。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改革法制,以求摆脱困境,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国民的权益。

其次,清末法制变革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

首先是司法机构的改革,清政府开始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机关,引入西方的法官制度,加强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是法律体系的改革,清政府试图将传统的封建法律废除,建立起一套基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

此外,还包括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制定,以及宪法的初步构建等方面。

这些改革努力使中国的法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尽管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但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奠定了基础。

最后,清末法制变革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

尽管变革过程中存在一些限制和不完善,但它在中国社会中引发了一系列法制观念的更新和法治意识的觉醒。

这为后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为中国充实法制资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崛起打下了基础。

同时,也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启示,提醒我们在推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并坚定地推进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政府为应对时代压力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虽然存在一些限制和矛盾,但它推动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今天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深化法治建设,以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繁荣稳定。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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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
2007-12-26 17:20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

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

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

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

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主要商事立法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5.《大清监狱律草案》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

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

“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结局,在新刑律后加上5条《附则》,称《暂行章程》。

所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又一次重大革新,开启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最初进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观念的引进、解说与形成,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便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

三、论述清末法律改革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

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

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

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

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

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

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

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

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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