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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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再审案件“立案难、改判难”的司法现状,导致许多律师不敢、不愿接受民事案件再审代理业务。多数律师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缺乏了解,存在诸多疑惑甚至是误解,民事再审程序成为律师工作的薄弱环节。什么样的案件申请再审能在法院顺利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能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环节?笔者总结多年来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律师代理案件的视角梳理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的规则,从而总结律师在接谈再审案件时应该关注的问题,撰写此文与大家一起探讨。

文| 公丕国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律政观察

民事再审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立法上一直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立法机构从前苏联照搬而来的,代表了法院与检察院依职权主导案件再审的程序价值,具有典型的职权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简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几乎没有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案难、改判难、上下推诿、审期无限”的结果。“申诉难”,成为中国司法痼疾之一。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实施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共调整增加了十九个条文,其中八个条文是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法院审理、审查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开启了中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主要原因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51个条文对再审程序的管辖、立案、审查、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正及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实现法律化,各个环节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从当事人诉权角度讲,我国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已经形成“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据统计,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再审裁定率占20%左右。这个比例,在以前的再审制度下是无法想象的。

再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受理案件是再审审查的前提,再审审查是再审审理改判的前提。判断一个再审案件受理和审理改判的可能性,是律师决定是否代理案件以及如何收费的基础因素。从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角度讲,受理阶段和审查阶段都可以称之为审查阶段,第一阶段是“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第二阶段是“是否符合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因此,律师在对拟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查,也就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和“是否具备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两个方面。

再审期间和管辖法院,是律师审查案件受理条件的重点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关于再审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一条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句话,实际上是罗列了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五个法定条件。

合格当事人,即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原审案件的当事人,非原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特例;法定事由,是指有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此阶段应当是指“形式上具备再审法定事由”,至于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下一阶段的审查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与大家熟悉的上诉材料要求大体一致。故,本文对上述三个受理条件不再展开解释,而重点讲解一下“再审期间”和“法院管辖”两个问题。

(一)再审期间为六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是两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间调整为六个月,分绝对期间和相对期间两种情况。

绝对期间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相对期间是指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超过六个月之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监事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必须强调,申请再审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可中断、中止、延长。也就是说,超过申请期间六个月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先再审、检察院后抗诉”的原则,即,检察院抗诉的前提是法院再审判决确有错误或法院裁定不予再审。因此,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对于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客观地讲,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当事人而言,难度相当大。所以,律师审查拟再审案件,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案件是否在六个月期间内。如果超过六个月期间,律师应当慎重接案。

顺便提一下再审和申诉的区别和联系。简要地讲,再审申请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材料规范、受理审查以及再审庭审和最后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诉讼规则和独立的程序,而申诉不是民事诉讼活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它类似于控告、信访而非诉讼程序。二者的联系是,申诉是启动再审的线索来源,当事人可以把案件的反映材料递交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线索,从而决定是否依职权提起抗诉和再审。

(二)上提一级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审法院管辖是例外。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再审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不明,实践中很混乱,多数再审案件须经过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原审多不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的重大调整之一,就是“再审案件上调一级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坚持“上调一级管辖”的原则的同时,规定部分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再审。

从立法角度讲,民事案件的再审,以上级法院管辖为普遍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特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实践中掌握的原则是十人以上)。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还有一类再审管辖特别的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其再审由原审法院管辖。

由于“再审案件上调一级管辖”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实践中受理再审案件法院经常使用“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方法,把再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多为原终审法院)审理,“再审不改”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明确了“再审审理以提审为原则”,并明确列举“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几类案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最高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趋向于“上级法院”办理的原则,解决“原审法院再审不改”的弊端,加大再审案件受理和改判的力度。律师了解和掌握再审管辖法院的司法原则,对于接谈再审案件的意义自不必多言。

通过形式要件审查,律师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再审受理条件,确定了受理法院,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案件再审案由的审查了。

对再审事由的审查,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再审案件的审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是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之处。这一程序中,再审审查法官审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定“是否再审”,不能通过审查的案件,也就谈不上审理和改判。法院裁定哪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以什么样的法定理由裁定案件进入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罗列了13个事由。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比较,这次修正,去掉了“管辖权错误”的再审事由,去掉了“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口袋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需具备这13个法定事由中的一个或几个。从律师审查案件角度讲,如何把握再审案由的审查?

2012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通过数据检索得知,各个法定事由在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中的占有比例,按顺序排列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裁定再审490件,占比63%;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133件;占比28%;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裁定再审59件,占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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