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司法考试)

合集下载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诉请乙支付房款。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支付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完成。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向法院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支付房款的事实,以及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同时,乙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辩护。

案例二,甲、乙因邻里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甲与乙是邻居关系,由于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导致甲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甲多次向乙提出协商解决,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邻里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侵权事实。

案例三,甲、乙因债务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清偿债务。

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借贷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这一案例中,债务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清偿债务的事实,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3.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事实与证据1. 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

2. 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了双方矛盾的主要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女李某某尚年幼,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经核算,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故判决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文书司考案例(3篇)

法律文书司考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张三,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张三遭受损失,李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5月4日,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张三遂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四拒绝。

于是,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四返还定金10万元;2. 判令李四赔偿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3. 判令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理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张三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李四应返还定金10万元;3.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应由李四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 李四返还张三定金10万元;2. 李四赔偿张三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三、上诉与再审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 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负有保证义务,其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3. 一审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定金和赔偿房屋维修费用合理。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李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四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1.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 李四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定金和赔偿房屋维修费用合理。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B公司应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认为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民诉司考案例

民诉司考案例

民诉司考案例《民诉司法考试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数量和质量提供产品,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乙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对甲进行家暴,甚至多次出手打伤甲。

甲无法忍受乙的暴力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甲与乙是邻居,由于甲家装修施工时产生的噪音和灰尘严重扰乱了乙的生活,乙多次向甲提出停止施工,但甲不予理会。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

案例四:甲与乙是购房合同的签订方,在签订合同时乙保证了所购房屋的产权清晰。

然而在甲购房后,乙发现该房屋确实存在产权纷争,无法提供产权证明。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购房款。

案例五:甲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的车辆追尾。

事故造成甲车辆受损,并给甲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六:甲和乙是业主,共同委托丙公司进行小区绿化工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丙公司未能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小区绿化效果较差。

甲、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七:甲和乙是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一家餐厅。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甲擅自将公司账目中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转移的资金并按照约定分配利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例,这些案例都反映了日常生活中的真实问题和矛盾。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可以通过分析、解决这些案例来展示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这些案例也对考生素养和法律知识有一定要求,考生需要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张某一日经过一家属楼,被从该楼掉下的酒坛砸伤,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1500元。

张某出院后,要求酒坛主人孙某赔偿。

孙某不允,张某遂将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张某1500元,孙某不服该判决,在收到判决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

在送达调解书时,原告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只好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本案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

问题】〖 1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2 假设二审法院组成了包括一名陪审员在内的四人的合议庭,是否合法?为什么? 3 本案是否适用调解?应遵循什么原则?4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送达调解书的方式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1 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 不合法。

相关法律根据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3 调解是合法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4 不正确。

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举证责任倒置、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调解的原则、诉讼文书的送达。

1 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民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借款纠纷。

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方只归还了本金,未支付利息。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方作为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支付利息。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利息。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拒绝搬离。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

同时,租赁期满后,乙方拒绝搬离也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

甲方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方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追尾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些案例的掌握和理解,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返还房屋所有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损失;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1. 被告对房屋所有权无异议,但原告张三已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应享有优先购买权;2. 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租金损失问题。

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2015年,张三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总价款100万元。

2016年,张三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李四,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2019年,张三发现被告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且未支付租金。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租金损失。

被告李四辩称,其已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租金损失问题。

2.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张三为房屋所有权人。

(2)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3)被告李四与房屋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李四享有优先购买权。

(4)被告李四与他人的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李四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5)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协商记录:证明双方曾就租金损失问题进行协商。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张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张三所有。

2. 关于被告李四的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四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事法律案例李某诉蔡某(3篇)

民事法律案例李某诉蔡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蔡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差额人民币5万元;2. 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3. 判令被告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蔡某担任经理的公司,担任财务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入职后,多次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5万元。

此外,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蔡某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蔡某拒不履行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为此,原告李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蔡某收到起诉状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表示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且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庭审调查(1)原告李某的陈述原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自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蔡某担任经理的公司,担任财务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入职后,多次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5万元。

此外,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蔡某的陈述被告蔡某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蔡某认为原告李某未提出具体要求,故未支付。

3. 法院判决(1)关于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22年5月,李某在自家的阳台进行装修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装修材料不慎坠落,砸坏了张某家中的空调外机。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空调外机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法院审理(一)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装修材料坠落,砸坏了原告张某的空调外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

因此,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空调外机损坏,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不便。

虽然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但考虑到张某的空调外机系日常生活中必需的电器,其损坏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故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应当支付原告张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空调外机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被告李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履行调解协议,支付土地使用费。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虚假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原告李某先行归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遂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二、案件分析1. 虚假诉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提供虚假证据,企图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构成虚假诉讼。

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王某进行了罚款。

3. 虚假诉讼的成因(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

(2)证据制度存在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证据难以鉴定,导致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

(3)法院审理不严格。

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得以通过。

三、案例启示1. 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证据制度。

建立健全证据鉴定机制,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强化司法监督。

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

司法考试_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某,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于2019年6月将房屋过户至乙某名下。

但乙某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甲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乙某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乙某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剩余150万元因甲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故未支付。

此外,乙某还提出,甲某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甲某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已支付购房款?2. 甲某是否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 关于乙某是否已支付购房款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乙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给甲某50万元购房款,甲某出具了收条。

因此,乙某已部分支付购房款。

2. 关于甲某是否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甲某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向乙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告知乙某房屋产权清晰。

经查,甲某所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真实有效,且房屋产权确实属于甲某。

因此,甲某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3. 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

甲某要求乙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剩余购房款150万元。

2. 驳回原告甲某要求被告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乙某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民事诉讼案例(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案例(司法考试)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民诉法律案例(3篇)

民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多年好友。

2018年6月,张三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7月,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催促张三还款,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拖延。

李四遂于2019年1月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一、庭审调查1. 原告张三陈述:(1)张三承认与李四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称自己并未收到过李四的借款。

(2)张三否认借条的存在,称自己并未出具过借条。

(3)张三辩称,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借款合同,故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 被告李四陈述:(1)李四承认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2)李四表示,自己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并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3)李四辩称,根据借条约定,张三应于2018年12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张三至今未偿还。

3. 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李四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证人证言,证明李四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

二、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四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法院对李四的主张予以采信。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李四已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故借款合同成立。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4.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考试(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考试(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系同行业竞争对手。

2020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甲公司产品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了书面警告函,要求乙公司立即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

乙公司收到警告函后,未采取任何行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案件分析(1)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甲公司产品的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书面警告函后,未采取任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甲公司因名誉权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5. 案件判决(1)乙公司立即删除其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甲公司产品的虚假信息,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向甲公司道歉。

(2)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甲公司因名誉权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丙、丁两公司系同行业竞争对手。

2019年,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丙公司的注册商标。

丙公司遂向丁公司发送了书面警告函,要求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的司考案例(3篇)

民事法律关系的司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28岁,某市居民。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三将位于某市XX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入住期间,李四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壁裂缝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于是,李四要求张三进行维修,但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

李四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三退还剩余租金。

二、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张三是否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3.李四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而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可预见、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

2.关于张三是否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三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此,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成立。

3.关于李四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严重影响李四的居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李四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李四退还给原告张三剩余租金;3.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李四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司考案例,主要考察考生对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等法律知识的掌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 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