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安全发言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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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安全发言稿11篇

暑假安全发言稿1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我们又快到期末了,这是同学们最开心最快乐的时候,但是安全又再次成为我们要提出的重要问题。现在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我们12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我们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今天我们利用国旗下讲话的'时间围绕"安全"这个主题,提醒同学们注意几方面的安全问题,我们希望同学们能够高高兴兴、平平安安的过好这个假期。

一、注意交通安全。

我们提倡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不在马路上踢球。不在马路中间行走,要走马路两旁人行道。不足年岁不骑车上街、骑车不带人、不在公路上骑飞车。

二、注意活动安全。

在长假期间活动要注意安全。特别是父母不在的时候,活动要远离建筑工地、道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到坑、池、塘、沟、河流、

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防止意外伤害。不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止活动的场所。如果出门一定要告知我们父母长辈知道,告诉他们你和谁在什么地方玩,要注意时间,不要很晚到家,以免父母担心。我们要时刻牢记特种电话,如:110、12119等。由于我们特殊的地理环境,暑假都喜欢去溪里游泳,在这里我郑重的声明,你们若没有家长陪同,不要去游泳,我们要爱惜自己的生命。

三、注意饮食安全。

现在进入了夏季,同学们都喜欢吃冷饮,所以购买袋装食品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不购买"三无"食品。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特别是旅游在外,提醒父母注意饮食卫生。

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小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很多是没有想到潜在的危险、没有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我们只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

暑假安全发言稿2

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好!

我很高兴能够在这个平台上为您说话,非常感谢您的支持和鼓励!今天我想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暑假安全教育”

我们马上要放暑假了,这是我们很多同学盼望已久的。当然,我也很期待。然而,假期里有不同的规则和老师来保护我们。如果我们在外面玩的时候不能注意细节,可能会导致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所以,每次放假,我们学校老师都会反复强调一件事,那就是安全!

人的生命不同于故事和游戏,没有重来的机会,所以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地方,如果我们没有注意到它们,就会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比如我们经常接触的——电器,长时间使用不会造成事故。它总是在不经意间让我们放松,对一些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视而不见,又因为缺乏经验,在危险面前没有足够的应变能力,最终导致悲剧的诞生,让我们亲爱的家人和朋友伤心。

而且,现在是夏天,游泳最受欢迎的季节。每年电视上的新闻都会报道游泳者溺水的消息。还有高处坠落,交通事故,大部分发生在假期放学的时候。这么多年积累下来的震撼,就是让我们这些对世界上的危险知之甚少、不知情的中学生,有了长心,在面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和行动时,更加关注自己的安全,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去做可能造成危险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能牢记安全教育,把安全放在心里,用电器检查有无泄漏,不要去高处玩耍,过马路要看周围车辆,及时躲避危险。如果每个

人都能把安全放在心上,不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去游泳池、河流、池塘等地方游泳,每年夏天淹死的人会少多少!

同学们,让我们宣誓:把安全放在心中,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所有关心自己的人负责,永远不要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在幸福中度过期待已久的假期!让我们成长为祖国未来需要的人才,不会因为意外而半途而废。在未来新世界找到我们向往的方向,遵循努力和梦想的指引!

暑假安全发言稿3

尊敬的各位家长:

大家好!

欢迎大家在百忙中参加本次暑假安全教育家长会,召开这次家长会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强调假期安全工作,每位家长明确自己身上所肩负的监护责任,确保每个孩子的人身安全,让自己的孩子安全、幸福地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

一、通报署假时间安排:

今年的放假时间,从7月4日开始正式放假,9月1日学生返校。

二、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

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伤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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