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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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湘林改〔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
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林改〔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2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促进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用货币表现的森林物质财产、环境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森林生态效益等。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信贷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和全省范围内的林业企事业单位或林业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湘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2007年6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全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但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林地资源的破坏和林木资源的减少。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施林地林木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将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以及其他林木资源转让给经营主体进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为了推动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开展,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2. 提高林地林木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加值的提升;4. 培育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原则。

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操作,保障流转行为的合法合规性;2. 保护优先,保护林地林木资源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确保流转行为不损害生态环境;3. 公平公正,流转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性;4. 鼓励创新,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规划,根据当地的林地林木资源情况,制定流转规划和方案,明确流转的范围、流转的期限以及流转的对象等;2. 征求意见,在制定规划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 签订协议,流转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实施管理,对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流转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加大对林地林木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流转提供政策保障;2. 资金支持,设立专门的流转资金,为流转提供资金支持;3. 技术支持,加强流转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流转的科学性和效益性;4. 宣传引导,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流转氛围。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一、林权流转的含义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行为。

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分不出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的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湘财农〔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5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1、育苗(种);2、造林绿化;3、森林抚育;4、封山育林;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林地流转方案

林地流转方案

林地流转方案背景介绍林地流转是指将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社会各界的一种经营模式。

因为国家要求森林覆盖率不断提升,所以林地流转早已被广泛实行,以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林地流转方案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生态建设,加强森林保护,提高国有林地的生态效益而制定出的一项具体措施。

林地流转方案的实施,可以带来多种好处,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林地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流转的主体林地流转涉及哪些主体?在传统的国有林地中,生态经济要求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

但是在现代生态经济的理念下,除了政府,各种社会主体也可以参与其中,如企事业单位、合作社、个人等。

因此,林地流转方案的主体并不限于国有林地所有权者。

这样既减轻了国家对林地的调配工作,又可以使林地更加高效地被利用与管理。

流转的主体需要有资格,具有管理资质,具备资本,或拥有与林业、绿化有关的专业等知识与技能。

流转的方式林地流转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流转,另一种是无偿流转。

有偿流转是指在转让林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给与资金补贴或分成回报,可以直接给与转让方投资和平衡林地的经济利益;而无偿流转则是将林地使用权无偿转让,但使用期限有所限制。

流转的内容林地流转的内容主要涵盖生态建设、环保消费、林地经营等方面。

在林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可靠的流转方案,实现科学规划、串联化、整合化的保障,解决林业经济社会化及生态环保化的矛盾问题。

同时,在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对流转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批,确保流转实施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目的与作用林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林业的管理,同时保障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

在保障林业的发展的同时,林地流转可以增加环保消费,解决城市化下的土地供求问题,推动森林产业的发展,使政府可以通过林地租金和森林经济收益,获得其他种类土地难以获得的利润。

同时,林地流转也可以让社会各界参与森林产业的经济发展,可以提高生产力,加速社会转型。

林地流转方案的实施效果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林地流转以来,林地流转方案的实施效果逐渐显现。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流转,可以将分散的森林资源 集中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 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优化林业产业结构
通过森林资源的流转,可以调整林 业产业结构,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 转型。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可 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主体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 督力量。
监督内容
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的合法性 、合规性等。
监督处理
对违反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 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05
森林资源流转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集体林流转项目
01
背景
某市拥有丰富的集体林资源,为了促进林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市
森林资源流转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 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
森林资源流转的特点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有偿性和市 场性,通常是通过市场交易来 实现的。
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权 益关系复杂,包括所有权、使 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
森林资源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 合规。
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支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服务质 量。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 服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 道,满足相关主体的资金需求。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大对森林资源流转 的扶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森林资源流
专家论证和公示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浅谈永兴县林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永兴县林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永兴县林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的利用和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林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流转问题尤为突出。

永兴县作为湖南省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林地流转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永兴县林地流转的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永兴县林地流转的现状1.林地流转广泛近年来,永兴县林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林地流转更是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许多村民将自家的山林流转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种植经济作物。

流转形式多样,种植款式也各异。

2. 流转问题突出随着林地流转的广泛开展,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流转价格不合理。

因为缺乏林地估价的标准,导致流转价格难以确定,容易引发纠纷。

其次是流转合同不规范。

很多流转合同缺乏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再者就是环境保护问题。

部分流转方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随意砍伐树木,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

1.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永兴县林地流转市场监管不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导致许多不法分子钻空子,恶意侵占林地资源。

2.林地流转价格难以确定流转价格无法统一标准,导致流转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引发纠纷。

3.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一些流转方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滥砍滥伐,损害了生态环境。

4.流转合同缺乏法律效力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导致流转合同难以执行,出现法律纠纷时难以解决。

三、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林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严格打击非法侵占行为。

2.制定统一的流转价格标准相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流转价格标准,为流转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参考,避免价格纠纷的发生。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鼓励流转方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态环境。

4.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对流转合同的法律宣传普及,让流转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修改)(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是指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森林资源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湘林策[2005]1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湘林策[2005]12号)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依法、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四)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有利于国家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所获得的流转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因改组改制进行整体产权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依法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特种用途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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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期刊名称】《湖南林业》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6-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3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J],
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J], ;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J],
5.统筹城乡背景下森林资源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以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改革为例[J],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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