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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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财清〔1994〕1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9.28【实施日期】199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恩平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恩平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恩平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作者: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来源: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13-4-2 15:55:17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准地价适用的区域范围(一)本次公布的城区基准地价适用于恩平市城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恩平市基准地价图),面积约35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及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二)本次公布的各镇基准地价适用于恩平市10个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乡镇规划区及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基准地价主要作用(一)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二)是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和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的依据;(三)是企业改制、清算和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四)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稳定。

第四条基准地价的内涵和价格构成此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信)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城区及各镇的商服、住宅及工矿仓储用地的级别价,是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测定的均质区域(指用地条件相近的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津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涉及的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以及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及价款测算。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年期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评估技术要求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评估整合零星土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调整导致土地增值补缴地价款的,应优先选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

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阳江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阳江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阳江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准地价适用的区域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阳江市市区建成区及规划区约平方公里,包括江城区约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约平方公里,海陵岛经济开发实验区约平方公里。

第三条基准地价主要作用、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是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和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的依据;、是企业改制、清算和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反映土地市场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稳定。

第四条基准地价的内涵和价格构成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信)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服用地年、住宅用地年、工矿仓储用地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五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地面价与楼面地价的换算关系为:楼面地价地面价容积率。

第五条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基准地价表现形式分为级别价和路线价两种。

、级别价是根据土地级别所划分的区域评估出的,能反映同一级别区域的宏观平均地价,以级别平均价表示。

商服、住宅及工矿仓储用地的级别价,是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测定的均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确定和执行工作,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一)基准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正合理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公正合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市场参考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尊重市场的供求关系。

3.稳定可行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稳定可行,不宜经常进行调整,以避免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方法1.数据收集:通过收集市场上的土地交易数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的参考等途径,确定基准地价的数据依据。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交易案例。

3.评估模型:建立基准地价评估模型,根据筛选出的土地交易案例和相关数据,计算出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4.审批发布: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基准地价的最终结果,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三)基准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基准地价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2.特殊调整:如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调整,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公示地价的确定和调整(一)公示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示透明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参考基准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基准地价,基于市场的公平公正。

3.改善土地利用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示地价的确定方法1.基于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基于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比例系数和修正因素进行调整。

2.专业评估机构: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合理范围: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不会过高上升或过低下降。

(三)公示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公示地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1.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11195335031499
2997730781204
374992206711
459571777460
548221237350
64334959285
92648660
101875589
11947444
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
3、年限修正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
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u——年限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0.0873
n——实际使用年限
4、基准地价的应用
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
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
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主城区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要求,为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基准地价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废止。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辖的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一)基准地价容积率商业、办公为3.0;住宅为2.5;工业为1.0。

(二)基准地价土地开发程度商业、办公、住宅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为“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基准地价使用年限商业、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四)基准地价期日2016年1月1日。

三、土地用途分类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办公、住宅和工业四类。

(一)商业类包括批发零售用地(包括商场、商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自驾车和房车营地、度假村、酒店、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活动场所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大型游乐设施、影视城及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高尔夫、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停车场(库)及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基准地价管理规定(3篇)

基准地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基准地价编制、公布、使用和调整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确定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准地价应当定期编制、公布和调整,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地价编制第六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二)分析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土地价格水平;(三)编制基准地价报告,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价格水平等;(四)组织专家对基准地价报告进行评审;(五)将评审通过的基准地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科学合理地反映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三)采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手段,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编制程序规范,确保编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基准地价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估价资质;(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基准地价公布第九条基准地价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包括:(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二)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布;(三)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基准地价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准地价区域划分;(二)基准地价水平;(三)基准地价有效期;(四)基准地价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基准地价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泄露或者篡改。

2019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2).doc

2019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2).doc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2011-01-2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随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频繁,国家为了使土出让金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使用,出台了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那么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

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武隆府发〔2016〕69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武隆府发〔2016〕69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正文:----------------------------------------------------------------------------------------------------------------------------------------------------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的通知武隆府发〔2016〕6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隆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4日武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县内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地价确定,以及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地价确定,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第一节地价评估第三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全市的规定,根据拟供应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级别、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供应方式、使用年期等土地使用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宗地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地价评估可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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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2.1商服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金融保险业用地。

加油站、招待所、经营性墓地、经营性市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参照商服业用地执行。

2.2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3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文化体育、科研设计、教育、医卫、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其他交通等的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可以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2.4各用地类型的具体含义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年限修正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

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其中:u——年限修正系数r——土地还原率0.0873n——实际使用年限4、基准地价的应用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具体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根据宗地实际情况进行宗地成熟度、容积率、区域和个别因素、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年限修正。

综合用途的宗地价格评估时,应按各用途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加权后修正。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的公式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1+(成熟度修正系数)+(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年限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4.1成熟度修正系数:成熟度是指宗地内的实际开发程度。

当宗地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不是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时,应进行成熟度修正,成熟度修正最大浮度不得超过±30%,成熟度修正系数见附表一。

4.2基准地价是一个区域的平均价格。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具体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根据宗地所处区域和宗地具体条件进行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

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另行公布。

4.3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是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反应宗地的利用强度。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容积率设定为1,当容积率小于1时,按1计算;当容积率大于1时,应进行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见附表二。

4.4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系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基准地价进行地价评估时,应作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

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系数见附表三。

4.5期日修正系数: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二○○○年八月二十日。

宗地评估基准日不是二○○○年八月二十日时,应根据地价指数进行期日修正。

地价指数另行公布。

地价指数公布前,可暂不修正。

4.6写字楼、高级商务大楼、高级公寓(含星级式公寓)等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1级至9级按商服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30%确定,10级至15级按商服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15%确定,16级至20级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5、公示地价的应用5.1写字楼、高级商务大楼、高级公寓(含星级式公寓)等用地类型的公示地价1级至14级按商服业用地公示地价下浮20%确定,15级至20级按住宅用地公示地价确定。

5.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1的应用。

5.2.1“宗地价格”为宗地假设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条件下的土地评估确认价格。

5.2.2宗地有偿使用的土地评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机构进行。

其中由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其他土地出让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

5.2.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1主要适用于企业改制、土地级别不明确、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测算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未明确或难以明确的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测算。

5.3重庆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测算方法2的应用。

5.3.1楼层出让金标准是根据测算对象的建筑面积分楼层测算出让金的标准。

楼层修正系数见附表四。

5.3.2因旧城改造需拆迁安置补偿就地还房的,应先在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中扣除还房部份,剩余部份按规定计算计价面积(即按栋或单位还房,不考虑还房的楼层)。

5.3.3重庆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测算方法2主要适用于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已明确的宗地土地出让金测算。

5.4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系指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5.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土地收益额为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收益系数的乘积。

测算基数土地出让金1级至5级上浮10%-20%,6级至9级不得下浮。

5.6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土地收益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在宗地出让中原划拨的土地,因改变用途等原因,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5.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土地收益,转让行为发生在2000年11月1日前的,按本细则执行,转让行为发生在2000年11月1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5.8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成本费用由承租者承担)租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a=A*(r/(1-1/(1+r)*50))其中:a——年租金A——按出让方式测算的50年期土地出让金R——土地还原率5.9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成本费用不由承租者承担)租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a=A*(r/(1-1/(1+r)*50))其中:a——年租金A——50年期土地评估价格R——土地还原率5.10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补交土地收益标准可参照附表五执行。

各地可根据宗地的具体条件下浮10-20%。

5.1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按月补交土地的收益(下足一月按一个月计收)按下列公式测算:a&yh;=a/12其中:a’——月补交土地收益a——年补交土地收益6、本实施细测的实施6.1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解释。

6.2本实施细则至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成熟度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序修正系数三通一平(路&dh;水&dh;电&dh;平场) 0 缺平整场地-0.12 ~-0.15缺通路-0.12 ~- 0.15缺通上水-0.05 ~-0.07缺通下水-0.05 ~-0.07缺通电-0.10 ~-0.12通气+0.06 ~+0.08通讯+0.04 ~+0.06注:成熟度修正系数之和不超过30%附表二: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1.0 1.001.5 1.252.0 1.502.5 1.703.0 1.883.5 2.054.0 2.214.5 2.315.0 2.405.5 2.486.0 2.566.5 2.637.0 2.697.5 2.758.0 2.818.5 2.869.0 2.919.5 2.96≥10.0 3.00附表三: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系数出让土地使用权0租赁土地使用权-0.10~-0.20 划拨土地使用权-0.25~-0.35 附表四:楼层修正系数楼层\系数\用途商服业住宅工业负层0.8-0.9 0.4 0.4平街层1.0 1.0 1.02-4 1.0-0.8 1.0 1.0-0.85-6 0.7-0.5 1.0 0.47-8 0.4 1.0 0.29-12 0.4 0.8 0.113-18 0.4 0.6 0.118层以上0.2 0.5 0.1附表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补交土地收益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用途商服业住宅工业1-3 320-126 78-30.7 82-32.34-6 95-83 27.4-21.6 30.1-24.87-9 61-48 17.8-13.1 20.8-1410-11 40-31 10.8-8.8 11.1-8.712-13 16-8 6.7-5.0 6.0-4.214-15 5-3 3.6-2.1 2.7-2.016-18 2.5-1.5 1.8-1.2 1.7-1.019-20 1.2-1.0 1.0-0.8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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