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疗法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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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疗法犯罪心理学

支持疗法犯罪心理学是一个心理治疗,旨在通过应用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行为治疗等理论,帮助犯罪人员减少暴力行为。支持疗法犯罪心理学强调犯罪是一个反社会行为,不需要对其进行治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支持疗法犯罪心理学能够有效地帮助犯罪人员从行为的原因和结果中恢复,进而提高其回归社会的能力。支持治疗犯罪心理学是针对被诊断为严重违反社会规则者而实施的治疗,主要包括:认知行为疗法、行为控制疗法(CBT)等。认知行为疗法(CBT)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做出反应,并为自己设立目标;行为纠正疗法(CBT)是指个体对自己被不恰当地利用、惩罚和忽视感到后悔,并对自己或他人不适当地滥用或使用权力而感到后悔、羞愧,并从行为纠正疗法中恢复过来,并认识到自己能力不足以及与自己不适当使用权力所产生有害影响等不良后果。支持疗法犯罪心理学强调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在于自我认知偏差、社会规范认知偏差、行为控制不恰当以及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过度反应。

一、自我认知偏差

自我认知偏差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做出反应,而不是指行为的原因。自我认知偏差在暴力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发生暴力犯罪时,犯罪分子往往会认为他没有能力来阻止暴力行为。因为自认为自己完全掌握了暴力的起因和发展过程以及作案方法和技巧。例如:一些犯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经常是因为缺乏对暴力犯罪的理解或对暴力犯罪采取错误的行动才实施犯罪的。自我认知偏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常包括自我批判、自我否认和自我否定的自我认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当某人认为自己的能力或智慧不足时就会采取攻击的行为。

1、自我批判

在自我认知偏差中,罪犯经常被认为是理性的和独立的。他们倾向于认为自己知道某些事情,但他们往往会忽略一些事情。例如:当某罪犯使用暴力手段破坏他人家庭时,他可能认为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别人真正使用过暴力或者伤害他人。当一位罪犯实施暴力行为时,他可能会非常自信,因为他认为自己不会有任何问题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是当被问及是否有什么具体的行为或者态度来处理该问题时,他通常会把自己置于一个非中立、非道德或非理性情境之中。因为对自己来说,这种非理智状态会让他认为自己比其他更好,所以他想通过暴力行为来展现自己更好方面的水平。当个体被问到为什么他们能够作出这样的决定时,他们可能会说他们已经做好了最坏情况下继续犯罪或者不受惩罚的准备了。

2、自我否认

当个体无法辨别是非时,就会使用这种方式。犯罪分子会用自认为有能力的想法来攻击他人,例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完全掌握了这种攻击的秘诀,并试图将这种想法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联系起来。例如: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将“邪恶”行为归结于受害者或其他施暴者。因此,犯罪分子会故意使用这种方式攻击受害者,而且通常在受害者攻击目标后不久又将受害者杀死。这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在暴力犯罪发生后,人们通常认为他们不能阻止暴力行为,从而认为自己有能力去阻止暴力行为,而这些受害者通常也喜欢这样认为。

3、自我认同

大多数暴力犯罪嫌疑人对自我认同模式的认知是错误的,认为自己拥有的知识是有限的。因此,即使他实施了暴力行为,他也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罪犯认为自己具备了有效应对暴力风险的能力时就会采取攻击的行为。这是因为尽管一个人的自我认同模式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其个人之外、而是取决于他与他人之间以及他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健康存在着障碍(Emmanuel et al.,1997),当一个人认为自己不是一个合格并且没有正确考虑自己行动后果时,他就会采取暴力行为。当罪犯相信自己具有这样或那样知识时就会采取这种攻击行为。

4、行为模式的选择

犯罪分子认为他们所做的那些行为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或者改善他们所遇到的困难(例如:犯罪活动和暴力);或者说他们知道暴力是不可避免的。他们会使用这些行为模式,以保持他们特定行为模式中出现的那些错误。通常,犯罪者会通过选择自己不想发生的暴力危险行为来替代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这样改变的行为模式。例如:一些犯罪分子会选择自己已经在过去多次发生过暴力危险行为、并在未来可能再次发生暴力危险时再去实施这种行为。相反,他们却使用了与他们目前所做行为模式相反且错误更少(如:如果这样做了我就不会再去犯这种错误)。如果一个罪犯倾向于选择比他当前行为更小地事件来避免惩罚后果或导致暴力更严重或没有反应过来则他可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二、社会规范认知偏差

社会规范认知偏差,又称为社会规范认知功能偏颇。是指人们在判断社会成员的行为是符

合某种规范还是违反某种规范时所表现出的主观认识偏差。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犯罪就是一种违背了社会规范的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个人行为符合社会的主流规范,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做出一些不符合这些规范的行为来满足自己内心的愿望。如为了满足个人喜好,一些犯罪者会主动加入一些违背这些规范行为的犯罪活动中。但是他们也认为这些行为在他看来是合乎道德且没有问题的。

1、在刑事司法中,犯罪和犯罪人行为所构成的社会规范认知偏差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认知偏差不仅表现为他们对社会规范认识上的

偏差,而且表现为对犯罪构成事实认识上的偏差。在犯罪领域中,我们可以看到“罪责刑相适应”理论的运用和发展。犯罪行为的社会规范认知偏差首先表现为对犯罪人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如罪与非罪)认知上及其程度上的认识偏差。其次表现为对犯罪者主体所涉及社会规范认知的理解。在各种社会规范问题和刑事案件中,通过实践表明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某种特定规则或特定行为是犯罪者必须遵守的,这就意味着只有那些认为某种行为符合这些规范的人才会被视为犯罪。

2、罪犯可以通过其犯罪活动,影响到整个社会规范。

在许多学者看来,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是一个不公正的行为,并认为罪犯是被大众普遍

接受的行为准则,是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人。他们把罪犯看成是一个道德品质不合格的人,认为罪犯是一个道德品质不合格的人。并且认为犯罪行为在对社会规范作出违背时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所以他们要通过犯罪者所犯下的一系列罪行来彰显自己所受尊重的社会道德。另外,有些学者把人类活动视为符合人类精神发展规律和人类发展需求的过程,认为犯罪活动是人类发展壮大,从而对人类产生积极影响,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类造成伤害、甚至毁灭人类可以视为是一种正常及有益于人类发展进步、人类可持续发展和谐幸福并且实现个人价值、最终影响社会的行为形态。另外,对于某些犯罪者来说,自己做一件事情是违背了一些社会规范要求得,从而也被认为是符合着整个社会规范要求得到人们认可和支持的。因而他们会对那些不遵守这种社会规范但又符合整个国家和地区社会认同和支持自己所做出行为形象标准的人进行谴责和歧视。

3、在不同类型的犯罪活动中,个体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习惯。

例如,在抢劫犯罪活动中,罪犯通常会将抢劫看作是一种“正当的选择”。因此,他往往会对抢劫犯所使用的暴力行为给予认可。因此,一般认为抢劫犯使用暴力只是选择抢劫,是合法的。而对于盗窃犯罪则主要关注于偷窃的方式及手段,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这些方式往往都会违背了某些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都有其严重后果或不能用正常方式获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被抢劫者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而采用正当方式或不伤害他人的方式来获得他们需要保护的财产或财物时,他们就会采取一些不同于正常方式和手段来获得利益。

三、行为控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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