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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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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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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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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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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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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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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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对旅客通关现场、边民互市贸易区、台轮停泊点、国际邮件互换局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方式】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守法评估管理。
第五条【设置标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办公和生活等设施。
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年;(四)经营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与建筑设计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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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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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一、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贸易实施海关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职责。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一切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因为发生机件故障或者气候条件变化,威胁到运输工具安全,或者发生其他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况,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降停、停泊或者移泊的情况等。
二、本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包括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小型船舶;进出我国关境的汽车、火车(铁路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轨道车);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航机和在交通不便的关境地区用于运载客货进出境的驼、马、驴、骡等。
鉴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掩护走私,藏匿或者夹带走私货物、物品。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有效地查缉走私行为,本条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该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人员的真实情况,交验载货清单、旅客名单和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证明,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海关法规_精品文档
海关法规导言:海关法规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以及相关流程的法律和法规。
海关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环境安全,同时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秩序。
本文将介绍海关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海关法规的基本概念海关法是国家制定的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法律,主要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检验检疫、征税、监管等程序,以及与海关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海关法规则则是制定和发布海关法的具体规定和细则,包括海关总署颁布的规章和具体办法、规范和实施细则。
海关法规的内容涵盖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进口和出口关税、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遵守海关法规,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进出口业务,并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海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海关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包括货物品名的申报、货物价值的申报、关税分类的申报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海关对货物进行准确监管,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非法贸易和走私。
2. 进口和出口关税:海关法规对进口和出口关税做了明确规定。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货物需要纳税的税费,出口关税是指出口货物需要纳税的税费。
进口和出口关税的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原产国(地区)、货物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关税的征收对于国家的贸易平衡和产业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海关检验检疫:海关法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海关会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风险程度,对货物进行抽检、查验等操作,以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4. 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法规对进出口货物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进出口货物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海关有权扣留货物,并依法追究责任。
这对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三、海关法规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海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报关员水平测试历年真题(多选题)
报关员水平测试历年真题(多选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最合适的答案,请将其选出,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相对应答案选项的英文字母标号框图满。
每题1分,共20分。
不选、选错、漏选、多选均不得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已于1987年7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其适用范围是:(A)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B)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行为(C)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D)以暴力抗拒缉私的行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能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凭原纳税收据向海关书面申请退税:(A)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B)缴税后第二天进出口关税税率或进出口完税价格下调的(C)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属实的(D)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3.企业如果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零件、制成品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海关将对其处以。
(A)偷逃应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偷逃应缴税款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C)偷逃应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D)没收货物,并处货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4.报关员是代表一个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事项的人员,他既要对本企业负责,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其职责,配合海关做好工作。
按照规定,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应履行下列哪些义务:(A)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B)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C)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手续、海关罚款和销案手续(D)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5.我国对进口商品分为三类管理,其中第一类为统一代理订货的商品,既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敏感性的14种重要列名商品。
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概念和机制辨析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 2 条对 “ 国境口岸” 的定义是 “ 国际通航的港口、 机场、
车站、 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该实施细则第 22 条规定: “ 船舶的入境检疫, 必须在港
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有领土 ( 国境) 定义条款以明确条约适用的地域范围, 从而明确投资
区中的 “ 自由贸易” 一词不限于 “ 贸易” 一样, 自由贸易港中的 “ 贸易” 也不限于 “ 贸易” 。
中国准备探索建设的自由贸易港尽管会高度参考香港、 新加坡、 鹿特丹、 迪拜的模式, 但又不
会完全照搬, 而是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 即要成为尝试促进中国开放型经济创新
发展的先行区。
按目前比较官方的定义, 自由港 ( 或自由贸易港) 是设在一国 ( 或地区) “ 境内关外” 的
际机场、 国际邮件互换局 ( 交换站) 、 国际多式联运监管点上。 边防的职责包括: (1) 对出境、
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 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2)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出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3) 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维护出境、 入境
秩序; (4) 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2016 年修订的 《 中华人民
29637658 html, 2018 年 2 月 20 日访问。
上海自由贸易港 “ 境内关外” 概念和机制辨析
一、 上海自由贸易港 “ 境内关外” 概念辨析
2017 年 3 月, 《 全面深化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第 16 段明确提到
要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设立自由贸易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对旅客通关现场、边民互市贸易区、台轮停泊点、国际邮件互换局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方式】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守法评估管理。
第五条【设置标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办公和生活等设施。
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与建筑设计图。
报关与海关管理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报关与海关管理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答案对应的英文字母标号框涂黑。
(每题1分,共25分)1.在实施( )行为时,海关不必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
A.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进行扣留C.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D.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正确答案:A解析: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知识模块:报关与海关管理2.以下各项中,( )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A.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B.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C.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D.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正确答案:D解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海关法笔记
第一章海关法原理第一节海关法概述一、海关法的涵义:1、含义: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广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2、定义: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特征:1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人的活动,确立了海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海关采取各项行政行为的资格,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和当事人从事进出口活动的法律依据2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管理中形成的涉外经济关系,调整一部分公民和法人在进出境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表明我国海关主要任务是体现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管理社会秩序,管制进出境经济关系:人们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流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海关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海关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显着个性特征二、海关法的渊源:1、定义:海关法的表现形式,及各种形式的海关法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1我国海关法有哪些表现形式2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3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2、具体表现形式:1海关法律:定义: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法律在海关执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刑法的有关节等2海关行政法规:定义:国务院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行政法规在海关执法中的效力仅次于海关法律,若内容与海关法律相抵触则为无效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18部3海关行政规章:定义: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的部、委、办制定,并以海关总署署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较为成熟例子:海关总署制定的办法、决定等118部4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定义:海管总署制定的、未按总署令排序的、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和规定等特点:400或600件尚欠成熟5我国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国际法,法律效力等同于海关法律国际海关公约是国际海关组织WCO成员国缔结的多边协议:京都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等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我国已与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便于跨过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途径:我国将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通过国内相应的立法来明确规定,原因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海关公约或协议生效与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完成有时间差便于国内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二节海关法律规范一、海关法律规范的概念:1、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2、海关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二、特征:1、海关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1行为:人们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2规则:标准和界限3法律规范:将人们的活动约束在统治阶级允许的范围内,人们行为最低限度,形成法律秩序2、海关法律规范是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1进出关境活动:海关实施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相对人从事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行为2使海关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三、海关法律规范的结构:1、构成要素1假定: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是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前提2处理:海关法律规范本身,指明了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规定了在进出关境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的行为界限3制裁:违反该项海关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说明:1海关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但并不等于每个法律条文在斗必须有这三个要素2根据立法结构合理安排三个要素的位置,由立法、技术和习惯决定四、海关法律规范的类别:1、依照海关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1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或应当为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2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禁止主体从事某种行为3授权性规范: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海关法律规范2、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确定程度:1确定性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规范的内容及其制裁方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海关法律规范中的大多数都是确定性规范假定、处理和制裁齐全2准用性规范:该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及制裁方式,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另外法律中的处理和制裁,立法简洁、满足技术要求3委任性规范:该规范中只规定了一般原则,具体的规范内容等委任给特定机关来规定灵活性,假定之后有一定原则,其处理与制裁委任其他机关3、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意变更或违反的海关法律规范基本上 2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之间自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仅在其未确定时菜为其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第三节海关法律关系一、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1、定义:由海关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发生的特殊社会关系2、特征:1海关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依据一定物质生活关系而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人为地设定在进出关境过程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阶级性质和历史形态与阶段影响2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海关法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此而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等等3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海关4海关法律关系只能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产生:具有特定性3、学习海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海关法律关系是海关法课程的核心内容二、海关法律关系的要素:1、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为法律上的人1管理主体:对进出境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机关海关: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有关国家机关:由海关法授权对进出关境享有一定范围监督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2管理相对人:从事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最基本最主要,主体、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报关代理人、进出境货物承运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营管理人等3管理相关人:相关人:同进出境活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相关人:对进出境活动标的,能独立向海关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相关人: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而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参加或由海关、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去当事人2、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管理要求分类1进出口货物:对外经济贸易中,通过各种贸易方式进口或出口的商品2进出境物品:通过非贸易方式进出关境的物3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和进出境货物、物品境内运输的载体4知识产权: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载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商标权和着作权5进出境行为: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进出关境的活动及海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对进出关境履行监督管理的活动3、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1定义: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力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权力与义务体现权力: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能义务:法律规定人们以你个履行的某种责任2海关的职权: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的义务: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行为需符合法律要求3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监督、约束海关管理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第二章海关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海关的法律地位一、海关的性质:1、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2、我国海关具有以下的特征:1我国海关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2我国海关是对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监督管理机关的区别二、海关的社会功能:1、我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海关社会功能就是以保护民族经济不受侵害为主2、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将海关的社会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功能转变第二节海关的组织机构截止2008年底,全国海关机构达609个,包括广东分署,天津、上海两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及下辖的568个隶属海关和2所海关院校一、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General Customs Administration:1性质: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系统最高领导部门2领导层:设署长1人,副署长若干人,党组为最高决策机构3职能:根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颁布海关规章、命令和决定,对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向国务院负责4派驻单位:广东分署:指导和协调广东省8个直属海关的海关业务工作华东、华北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办、天津特派办:协调区域内各海关,不指示具体海关业务2、海关总署直属海关:1定义: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依法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每个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叫关区2职能:对本关区内隶属海关、人员和海关业务等海关事务依法独立行使其职能并向总署负责3组成: 40个,分布在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隶属海关:1定义:有直属海关直接领导,依法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基本执行单位2特点:包括直属海关派出的海关办事处,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少数属区域性海关4、海关缉私局:1最初设立:设立: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缉私体制,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的领导为主,设在海关总署性质: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组成: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各隶属海关可以设立支局职责:负责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改设:2002年,经国务院同意, 走私犯罪侦察局更名为缉私局,同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性质:缉私局是集行事执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部门职能: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权力二、海关的领导体制:1、海关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1设在全国各海关机构均为国家海关总署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均由海关总署集中统一管理2各海关机构在海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海关的工作不负领导职能,只负责指导和监督2、原因:1由海关负有国家监督、调控职能所决定2避免地方利益冲突3、现状:尚待改进,打破行政区域划分,按经济区域划分,减少地方政府干扰三、海关的设置:1、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2、新设海关:设立标准尚不明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具备必要条件,经总署审定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节海关执法地域范围和海关的权力一、海关执法的地域范围:关境内一定范围,不等于海关法生效范围1、87海关法:根据授权和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执法地域范围一般是限于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边的规定区域2、新修订的海关法:在海关执法的地域方面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海关可以在全关境缉私了,这和国家赋予海关的缉私职能是相适应的二、海关的权力:1、定义:1在海关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由海关法授予海关一种支配和指挥力量2监督管理职权具体化和表现形式,国家意志得以实现重要保障2、我国海关法授予海关的权力:1检查权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和走私嫌疑人身体行使检查权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地区,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有权对走私嫌疑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所外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进行检查2查验权:定义: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进行核验的权力内容:检验货品与申报是否相符3查阅权:享有对进出境人员身份证件和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权力4询问权: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询问权力5稽查权:对企业与进口货物有关帐务、记帐凭证等享有核查和审计权力6调查权:可以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权力;7查询权: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有权查询涉案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存款、汇款帐户明确自资金流向8复制权: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制权力9扣留权:享有对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牵连凭证、文件资料等行使扣留权力;对走私罪嫌疑人,限时扣留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海管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条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限制: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课延长至48小时10追缉:对违反海关法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进行追缉并归案处理权力,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将其带回处理11配备和使用武器权: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并使用武器权力12行政处罚权:对违反海关法、尚未构成犯罪违法当事人及其行为给予行政制裁权力三、海关权力的正确行使:1、原因:1作为行政机关,政府机构法治社会下依法行政成为社会关注焦点2海关自身正确行使权力也为社会关注:上世纪一系列滥权行为2、明确规定权力行使必要条件:对行使某项权力的性质、对象、地域范围、内容、方法时限和程序等方面具体规定3、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3层级监督: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和检查4社会监督: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人民群众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海关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5司法监督:对海关权力行使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三章关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概述一、关税的概念:1、定义: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所征收进出境环节流转税2、特征:1税收种类划分:属于流转税,即对商品与劳务在流通中增值额进行征税2征税环节:在进出境环节征收流转税,对象为进出境货物与物品3关税性质:较强涉外性,关系到国家质检财政权益划分和分配依据本国统治阶级意志,并遵循和参照国际公约和规则(4)关税作用:保护作用:关税对我国一些新兴或幼稚工业适度保护作用,逐步使其完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财政收入作用:关税收入为我国中央一级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国家调节进出口货物数量与质量经济手段二、关税计税依据:1、从价税:以货物价格或价值作为征收标准,按一定比例税率征收税款,确认货物价格十分重要,最常见计征关税方法,我国以从价税为主2、从量税:按商品重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个数等数量单位为依据,按规定单位提额为税率计算税款,少量商品采用此计税方法3、复合税:税则同一税目中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征税同时使用两种税率计征税款,增加纳税人税负,极个别情况下使用4、选择税:由海关选择征税依据,从量或从价三、海关代征税:1、定义:由国内其他税法规定,由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机构在进口环节稽征税收2、目的:遵循征税手续从简原则,降低通关成本,优化投资环境2、主要税种:1增值税:含义:以商品流通或提供劳务中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一种税纳税义务人: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2消费税:含义: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仍未以起调节作用而开征一种流转税,以抑制某些商品消费征税对象:部分过度消费有害和高档消费品纳税义务人: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税务机关依消费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不断调整项目税率3船舶吨税:含义:对进出我国港口外国船舶征收税种征税对象:注册净吨位纳税义务人:进出我国港口外国籍船舶的经营人期租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经营人中外合资经营的船舶或外商投资企业租用中、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经营人我国租用外国籍船舶在国际、国内沿海航行进出我国港口的经营人征收:海关依照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代交通部征收第二节关税法律制度一、关税估价制度:1、原因:我国海关绝大多数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均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从价税2、计征关税价格:经海关审定作为计税依据完税价格二、商品归类制度:1、目的:解决税率问题2、主要计税基础:我国<进出口商品税则>三、原产地制度1、含义:对进出口货物确认其生产或制造国法律依据2、作用:1征税中作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认关系到征收关税时税率适用2其他作用:发达国家防止非法转口贸易通过逃避法律管制方式进入某国工具发展中国家利用其合法规避发达国家贸易管制四、关税减免制度:1、法定减免税: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明文规定减税项目相关国际条例和惯例2、特定减免税范围及评估:政策性减免措施1特定地区:现仅限于某些海关监管区 2特定企业3特定用途减免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投资科教用品政府公共投入残疾人用品及其生产设备人道主义3、临时减免税:根据货物情况临时减免五、复议制度: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据海关法规定先向海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制度前置制度的特定意义第三节关税法律关系一、关税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1、主体:1参与关税法律关系,实际承担关税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人2一方主体必然为海关,另一方主体按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及进口物品所有人为关税纳税义务人3海关为权利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关税征收权2、客体:1关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为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行为 2关税是一种流转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的流转额二、纳税人义务和权利:1、义务:1纳税申报客观真实义务:客观真实申报有关关税要素2在法定期限内足纳税款义务: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缴纳税款3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后,缴纳滞纳金义务:海关按日征收‰滞纳金4对海关少征或漏征税款负有交税款义务:海关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征2、权利:1申请减免关税和缓税权利:对于海关已决定的应纳关税额,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享有向海关申请缓交关税权利2对海关多征税款,享有请求退款权利:纳税人在缴纳了应纳税额后,认为海关多征了税款,有权利请求退款纳税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说明请求理由和依据,并应充分认识到,请求权不等于请求事项必然实现:征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双方均确认多征方可退款3申请复议和诉诸司法保护权利:当事人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做出征税决定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于上一级海关或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救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使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三、海关权利和义务:1、权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现行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海关义务日益增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走私活动猖獗,走私手法不断变化,查缉走私斗争日趋艰巨,海关的执法手段不足,打击走私的力度不够;(2)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3)海关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海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维护进出口管理秩序,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保证国家税收,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海关法进行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和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海关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条约有关条款,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这次修改现行海关法,注意把握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体现缉私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二是以打击走私为重点,对海关增加必要的执法权力,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三是着眼于促进对外贸易,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的制度和程序;四是参照国外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海关的权力——精选推荐
(⼀)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
(⼆)海关权⼒的特点:特定性、独⽴性、效⼒先定性、优益性。
(还具有⼀般⾏政权⼒的单⽅性、强制性、⽆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使主体特定——海关,适⽤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适⽤其他场合。
(2)独⽴性:依法独⽴⾏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不受地⽅政府左右。
这以组织独⽴为前提。
(3)效⼒先定性:海关⾏政⾏为⼀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必须遵照执⾏。
(4)优益性:⾏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的内容:⾏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政监督检查权、⾏政强制权、佩带和使⽤武器权、⾏政处罚权、⾏政⽴法权、⾏政复议权、其他⾏政处理权。
1、⾏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20项(教材P398)。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补征权。
3、⾏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具、货物、场所和⾛私嫌疑⼈。
①有⾛私嫌疑的运输⼯具、藏匿嫌疑货物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属关长批准,才能进⾏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②⼈⾝检查仅能在海关监管区、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去两区内执⾏。
(2)查验权: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未办结海关⼿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出⼊境⼈员的证件、其他出⼊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或违法嫌疑⼈。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员在⾦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放⾏之⽇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过程中可能同时⾏使了上述某些权⼒。
4、⾏政强制权 (1)扣留权:两区内对⾛私嫌疑⼈、运输⼯具、货物或物品扣留权的⾏使须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属关长同意。
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在稽查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1)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事先通知的义务 (3)出示证件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及时解除封存的义务 (6)法定期限内作出稽查结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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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2. 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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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制度
1. 2. 3. 4. 5.
《进出口税则》和税则归类制度 海关估价 关税的减征和免征 关税征收的管理 纳税款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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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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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 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 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 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 编制、财务及其业务。”这恢复了海关集中统 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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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 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 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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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1. 2. 3. 4.
特定性 独立性 效力先定性 优益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1.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11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戴杰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海关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1978年开始的。
8年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征询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海关意见基础上起草的《海关法(草案)》,先后经过几次较大的修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订《暂行海关法》的必要性和《海关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重要任务。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海关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需要有健全的海关立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
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对外关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暂行海关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指出:“海关要改进监督管理,健全法制,完善关税制度,打击走私贩私,做到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
”《海关法(草案)》正是根据这一精神,在总结《暂行海关法》执行30多年来的经验和近年来海关工作改革成果,并借鉴国外海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
《海关法(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海关人员滥用权力行为的处罚;二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的权力、义务及其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关税的征收、减免和退补;四是纳税争议和不服处罚的申诉程序,以及处罚的执行程序。
海关法笔记
第一章海关法原理第一节海关法概述一、海关法的涵义:1、含义:(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广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2、定义: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特征:(1)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人的活动),确立了海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海关采取各项行政行为的资格,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和当事人从事进出口活动的法律依据(2)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管理中形成的涉外经济关系,调整一部分公民和法人在进出境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表明我国海关主要任务是体现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管理社会秩序,管制进出境经济关系:人们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流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海关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海关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显着个性特征)二、海关法的渊源:1、定义:海关法的表现形式,及各种形式的海关法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1)我国海关法有哪些表现形式(2)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3)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2、具体表现形式:(1)海关法律:定义: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法律在海关执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刑法》的有关节等(2)海关行政法规:定义:国务院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行政法规在海关执法中的效力仅次于海关法律,若内容与海关法律相抵触则为无效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18部(3)海关行政规章:定义: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的部、委、办制定,并以海关总署署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较为成熟)例子:海关总署制定的办法、决定等118部(4)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定义:海管总署制定的、未按总署令排序的、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和规定等特点:400或600件尚欠成熟(5)我国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国际法,法律效力等同于海关法律国际海关公约是国际海关组织(WCO)成员国缔结的多边协议:《京都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等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我国已与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便于跨过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途径:我国将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通过国内相应的立法来明确规定,原因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海关公约或协议生效与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完成有时间差(便于国内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二节海关法律规范一、海关法律规范的概念:1、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2、海关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二、特征:1、海关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1)行为:人们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2)规则:标准和界限(3)法律规范:将人们的活动约束在统治阶级允许的范围内,人们行为最低限度,形成法律秩序2、海关法律规范是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1)进出关境活动:海关实施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相对人从事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行为(2)使海关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三、海关法律规范的结构:1、构成要素(1)假定: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是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前提(2)处理:海关法律规范本身,指明了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规定了在进出关境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的行为界限(3)制裁:违反该项海关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说明:(1)海关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但并不等于每个法律条文在斗必须有这三个要素(2)根据立法结构合理安排三个要素的位置,由立法、技术和习惯决定四、海关法律规范的类别:1、依照海关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1)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或应当为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2)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禁止主体从事某种行为)(3)授权性规范: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海关法律规范2、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确定程度:(1)确定性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规范的内容及其制裁方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海关法律规范中的大多数都是确定性规范(假定、处理和制裁齐全)(2)准用性规范:该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及制裁方式,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另外法律中的处理和制裁,立法简洁、满足技术要求)(3)委任性规范:该规范中只规定了一般原则,具体的规范内容等委任给特定机关来规定(灵活性,假定之后有一定原则,其处理与制裁委任其他机关)3、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意变更或违反的海关法律规范(基本上)(2)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之间自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仅在其未确定时菜为其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第三节海关法律关系一、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1、定义:由海关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发生的特殊社会关系2、特征:(1)海关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依据一定物质生活关系而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人为地设定在进出关境过程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阶级性质和历史形态与阶段影响)(2)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海关法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此而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等等(3)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海关(4)海关法律关系只能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产生:具有特定性3、学习海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海关法律关系是海关法课程的核心内容二、海关法律关系的要素:1、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为法律上的人)(1)管理主体:对进出境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机关海关: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有关国家机关:由海关法授权对进出关境享有一定范围监督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2)管理相对人:从事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最基本最主要,主体)、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报关代理人、进出境货物承运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营管理人等(3)管理相关人:相关人:同进出境活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相关人:对进出境活动标的,能独立向海关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相关人: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而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参加或由海关、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去当事人2、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管理要求分类)(1)进出口货物:对外经济贸易中,通过各种贸易方式进口或出口的商品(2)进出境物品:通过非贸易方式进出关境的物(3)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和进出境货物、物品境内运输的载体(4)知识产权: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载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商标权和着作权(5)进出境行为: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进出关境的活动及海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对进出关境履行监督管理的活动3、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1)定义: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力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权力与义务体现)权力: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能义务:法律规定人们以你个履行的某种责任(2)海关的职权: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的义务: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行为需符合法律要求)(3)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监督、约束海关)管理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第二章海关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海关的法律地位一、海关的性质:1、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2、我国海关具有以下的特征:(1)我国海关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2)我国海关是对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监督管理机关的区别)二、海关的社会功能:1、我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海关社会功能就是以保护民族经济不受侵害为主2、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将海关的社会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功能转变第二节海关的组织机构截止2008年底,全国海关机构达609个,包括广东分署,天津、上海两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及下辖的568个隶属海关和2所海关院校一、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General Customs Administration):(1)性质: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系统最高领导部门(2)领导层:设署长1人,副署长若干人,党组为最高决策机构(3)职能:根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颁布海关规章、命令和决定,对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向国务院负责(4)派驻单位:广东分署:指导和协调广东省8个直属海关的海关业务工作华东、华北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办、天津特派办):协调区域内各海关,不指示具体海关业务2、海关总署直属海关:(1)定义: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依法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每个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叫关区(2)职能:对本关区内隶属海关、人员和海关业务等海关事务依法独立行使其职能并向总署负责(3)组成:40个,分布在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隶属海关:(1)定义:有直属海关直接领导,依法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基本执行单位(2)特点:包括直属海关派出的海关办事处,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少数属区域性海关4、海关缉私局:(1)最初设立:设立: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缉私体制,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的领导为主,设在海关总署性质: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组成: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各隶属海关可以设立支局职责:负责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改设:2002年,经国务院同意, 走私犯罪侦察局更名为缉私局,同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性质:缉私局是集行事执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部门职能: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权力二、海关的领导体制:1、海关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1)设在全国各海关机构均为国家海关总署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均由海关总署集中统一管理(2)各海关机构在海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海关的工作不负领导职能,只负责指导和监督2、原因:(1)由海关负有国家监督、调控职能所决定(2)避免地方利益冲突3、现状:尚待改进,打破行政区域划分,按经济区域划分,减少地方政府干扰三、海关的设置:1、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2、新设海关:设立标准尚不明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具备必要条件,经总署审定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节海关执法地域范围和海关的权力一、海关执法的地域范围:关境内一定范围,不等于海关法生效范围1、87海关法:根据授权和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执法地域范围一般是限于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边的规定区域2、新修订的《海关法》:在海关执法的地域方面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海关可以在全关境缉私了,这和国家赋予海关的缉私职能是相适应的二、海关的权力:1、定义:(1)在海关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由海关法授予海关一种支配和指挥力量(2)监督管理职权具体化和表现形式,国家意志得以实现重要保障2、我国海关法授予海关的权力:(1)检查权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和走私嫌疑人身体行使检查权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地区,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有权对走私嫌疑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所外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进行检查(2)查验权:定义: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进行核验的权力内容:检验货品与申报是否相符(3)查阅权:享有对进出境人员身份证件和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权力(4)询问权: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询问权力(5)稽查权:对企业与进口货物有关帐务、记帐凭证等享有核查和审计权力(6)调查权:可以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权力。
《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1.引言本文将重点探讨《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旨在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法规,并指导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相关操作和合规要求。
海关法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贸易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2.海关法的概述在国际贸易中,海关法起着监管和管理进出口商品和货物的重要作用。
海关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海关监管措施:包括报关程序、税收征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关税减免等。
2.2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涉及食品安全、质量认证、卫生检疫等。
2.3 禁止进出口商品的规定:包括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
3.海关申报3.1 报关单填写要求:详细介绍了报关单的各项信息填写要求,包括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
3.2 报关单材料准备:了报关单材料的清单,包括必备材料和附加材料。
3.3 报关单递交流程:介绍了报关单的递交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4.海关税收征收4.1 关税的分类:说明了关税的种类及其征收标准。
4.2 关税减让与关税豁免:介绍了关税减让和关税豁免的条件和程序。
4.3 关税征收的计算方法:具体介绍了关税计算的方法和公式。
5.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5.1 检验检疫机构:了常见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其职责。
5.2 检验检疫流程:详述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及相关要求。
5.3 食品安全检验:重点介绍了进口食品的安全检验要求。
6.禁止进出口商品的规定6.1 禁止进口的商品:了国家禁止进口的特定商品和原因。
6.2 禁止出口的商品:介绍了出口受限制的商品和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附件1:《海关法》全文附件2:进口报关单样本附件3:出口报关单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海关监管措施: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报关、税收征收、许可证办理等。
2.关税减免:指对特定进口商品给予的减免关税的政策,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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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
对海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海关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境外及海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用于境内海关的行为。
境内海关
是指中国境内海关的行政机构,包括海关总署、省级海关、地级海关等。
海关法规定了境内海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境内海关
对进出口货物和有关设备的监管机构,对非法进口和出口货物和有关
设备的查封、扣押、罚款以及追缴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用于经海关边境查验的进出境货
物和有关设备。
进出境货物和有关设备的边境查验是海关主要职责之一,海关法规定了检验、清查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出入境货
物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和质量。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用于经海关边境查验的人员和交
通工具。
海关法规定了旅客、船舶、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登记、
查验、结算等事项,保障了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出入境安全和顺利。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用于海洋和内陆河流的海关管理。
海洋和内陆河流的海关管理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使命,海关法规定了海
洋司与内陆河航运总公司的职责和权利,规范了海洋和内陆河流的海
关管理行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
盖了境内、境外及海洋各领域的海关管理。
遵守海关法规,是维护国
家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出入境货物和人员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