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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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

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

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关于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合同知识1、承包经营的标的是什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即企业承发包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权。

2、什么是企业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社会文化内涵这便决定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而言,承包方有权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设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中国传统权力转移角度而言,即企业应当将印信------公章交付承包人。

承包人才能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被承包企业不能作为发包人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后,承包人行使企业的经营权,需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企业大小事务均由承包人掌控,包括公章。

如果被承包企业作为发包人:(1)在承包期间如果需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则无法操作(发包人即是被承包企业,而被承包企业又是承包人所控制的,被承包企业如何与承包人开展谈判?);(2)更严重的后果是,发包人(被承包企业)的公章移交给承包人后,如何预防承包人利用公章更改承包合同?(3)承包方向谁履行承包合同?如利润应当交给谁?这就会出现承包人将承包利润交给被承包企业的后果。

(4)承包方出现违约,由谁向承包方主张权利?在承包人控制下的被承包企业?显然不现实。

5、董事会和股东会,由于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权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因此,也不是适格的发包主体。

6、笔者认为发包方应为被承包企业全体股东。

由全体股东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7、现行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06•【文号】国务院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01.10.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序号:1法规名称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发布机关及日期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11.05•【文号】•【施行日期】1990.11.0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中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的作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企业党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条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条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纪委)是党在企业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第五条企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上级纪委对企业纪委的工作应加强领导。

企业纪委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

企业厂长(经理)要积极支持纪检工作。

企业纪委要主动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企业同级党委和所属党组织及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企业纪委的监督。

第七条地方党委、纪委要重视和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企业纪委开展工作。

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

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990年5月23日)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今年是治理整顿关键的一年,企业面临的任务很重。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发挥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落到实处。

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1989年底,已经有一批企业的承包到期,其余大部分企业的承包也将于今年底到期。

国务院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

各地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搞好下一步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抓住有利时机,把承包经营责任制加以完善,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治理整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企业管理结合起来。

各个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推进管理现代化。

要动员广大职工艰苦奋斗、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

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的规定,按照“稳定、充实、调整、改善”的方针,对于在治理整顿期间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一)统一认识,稳定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改革中形成的企业主要经营形式,对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克服当前困难,有着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承包经营暂行规定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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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具体形式,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三)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四)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五)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七)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八)双方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十一)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2.24•【文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出租方与承租方第六条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一)1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二)2至5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第八条租赁期限每届为3至5年。

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九条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

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最新全民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

最新全民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

全民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2004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对应。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转包与违法分包有明确的界定。

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应是确定的,仅指与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即内部承包)的人。

虽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业内部承包未作直接规定,但既然称内部承包,则内部承包人应属于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86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款第2项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应指与建筑企业“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如何判断与认定“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

只有如此,才能依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并防止一些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出借资质(挂靠)之实。

改革开放前10年:波澜壮阔的国企改革

改革开放前10年:波澜壮阔的国企改革

改革开放前10年:波澜壮阔的国企改革1949年至1978年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经济通过各种扩张方式一步步地拓展到几乎所有的产业领域,成为计划经济最重要的微观基础。

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在政府意志的驱使下成为了实现国家战略的工具和手段。

然而,严格的计划管理模式使企业几乎丧失了主动经营的积极性。

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号角。

在20世纪70年代末,四川省率先站了出来,围绕搞好搞活国有企业这个环节进行了“放权让利”的大胆改革。

四川的做法直接推动了全国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之后不久,首钢的“承包制”又引领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热潮,北京天桥商场则开始探索股份制。

整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可谓风起云涌。

“放权让利”与搞活国有企业二十世纪8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首先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

与以往的改革不同的是,这次改革一开始就承认了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存在,员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变强,企业的经营效果一下子显现了出来,人们终于看到了国有企业的希望和出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应当给地方和工业企业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要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等一系列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文件。

要求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在工业、交通系统选择少数企业进行扩权试点。

1980年1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让利”的具体办法。

在国务院发出扩大企业自主权等5个文件以后不久,全国有26个省、市、自治区在1590家工业企业中进一步进行试点,加上有些省、市、区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计2100家。

到1980年6月,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企业达6600多家,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16%左右,产值约占60%,利润占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04.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23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修订

2023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修订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需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文将从经济发展、企业转型、劳动关系、企业治理以及国际竞争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修订意见。

首先,经济发展是条例修订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切实推进经济发展已成为国家的第一要务。

因此,在修订条例时,要考虑如何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推动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实现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其次,企业转型是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当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型刻不容缓。

在修订条例时,要明确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差异化的转型,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引入外部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同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他们顺利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劳动关系是创造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修订条例时,应进一步规范工人的权益保护,明确劳动合同权益,保障工人的合理收入和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提高工人的归属感和积极性。

第四,企业治理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的基石。

在修订条例时,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要增加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监管力度,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廉洁经营。

最后,国际竞争是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竞争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修订条例时,要加强国内外市场的联动,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对外贸易政策的配套支持,加大对企业高新技术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2024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修订的核心原则是经济发展,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转型、劳动关系、企业治理和国际竞争。

商业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23•【文号】[88]商管字第7号•【施行日期】1988.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业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1988年3月23日〔88〕商管字第7号)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发〔1988〕13号文件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为了保证《条例》在国营商业大中型企业的实施,结合商业特点,现将经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讨论的一些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承包内容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企业发展(商办工业包技术改造),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与社会效益挂钩。

具体挂钩办法,要因地、因行业制宜。

批发企业因购销政策调整,客观因素影响变化较大,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承包基数与承包期。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确保库存商品结构合理,主要措施是:承包前要进行清仓查库,并确定合理库存比例;承包后企业要积极推行保本保利期管理,并依此衡量商品库存是否合理;发包方要试行委派驻店员制度,随时审查承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库存商品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监督处理;库存商品结构是否合理应作为承包企业年终或期终审计的重要指标,凡超过合理比例的,视作未完成任务,相应减少企业留利,并扣减经营者的年收入。

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条例和供应政策,不准乱涨价,不准短斤少两,克扣群众。

服务质量要与工资总额挂钩,与职工收入相联系。

二、搞好企业内部承包承包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实行统一核算,分级分权管理。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对国家承包的责任和指标分解到部,实行多种形式的指标承包,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实行多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单位在⼏种特殊情况下的⼯伤⼯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单位在⼏种特殊情况下的⼯伤保险责任】第四⼗⼀条⽤⼈单位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变更登记。

⽤⼈单位实⾏承包经营的,⼯伤保险责任由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被借调期间受到⼯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付的⼯伤保险待遇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在⼏种特殊情况下的⼯伤保险责任的规定。

1.单位分⽴、合并、转让。

分⽴、合并,是⽤⼈单位组织机构上发⽣的变更。

⽤⼈单位的分⽴,是指⼀个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个单位或⼀个单位兼并另⼀个或⼀个以上单位。

⽤⼈单位发⽣分⽴、合并需解决各种问题,其中必须妥善解决职⼯的⼯伤保险权益的维护问题。

换⾔之,要顺利实现⽤⼈单位的分⽴、合并,妥善安置好劳动者,维护好职⼯的⼯伤保险权益,是⼀个重要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四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分⽴、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享有和承担,对于⾮法⼈企业组织,《个⼈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也规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发⽣分⽴、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单位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变更登记。

⽤⼈单位分⽴、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不能将劳动者⼀味地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

原⽤⼈单位已参加⼯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缴纳⼯伤保险费,办理⼯伤认定、⽀付有关⼯伤待遇等;原⽤⼈单位未参加⼯伤保险,职⼯发⽣⼯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现行行政法规(595件)

现行行政法规(595件)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一、宪法及相关类(13件)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4、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1997年)6、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1997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949年)10、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1950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12、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1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999年修订,2007年修正)二、民商法类(40件)债权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知识产权4、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7、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8、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9、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2002年修订,2010年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年,2010年修正)17、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8、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亲属、继承2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2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商法22、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2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2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1990修正)25、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26、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1990年修正)2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3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3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3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3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3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35、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8、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4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三、行政法类(234件)总类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3、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6、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9、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10、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12、信访条例(2005年)1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10年)1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0年)外交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16、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6年)国防17、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年)18、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19、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20、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2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1993年修订,1999年修订,201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24、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2001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2002年修订)26、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 年)2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28、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2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0、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3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公安3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3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3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35、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3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8、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39、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40、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994年修订)4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1994年修订,2010年修正)44、戒毒条例(2011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4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2011年修正)4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50、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1995年修订,2000年修订))5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011年修正)5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56、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5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8、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5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6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6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国家安全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民政63、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6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6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66、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6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6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6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7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71、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7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7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2004年修正)7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2011年修正)75、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6、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司法行政77、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78、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79、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80、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人事81、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8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84、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1981年)85、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86、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87、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布)8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89、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0、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年)9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92、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3、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1989年)9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95、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9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民族事务97、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98、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宗教事务9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00、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侨务101、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台湾事务10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教育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106、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107、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108、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110、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11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1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11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1993年修正)11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115、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116、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科学技术119、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21、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122、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12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2003年修订)文化、体育125、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年) 126、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27、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29、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30、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0年) 1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3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13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3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13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13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38、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139、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2011年修正)140、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2011年修正)14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年)14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 年)145、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14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2008年修正)14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48、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149、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5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15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5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5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卫生、计划生育154、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5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156、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57、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58、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59、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6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6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6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6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6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6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6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16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6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17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17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7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17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年)1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17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17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 年)17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7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1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18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18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8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8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18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城乡建设185、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8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87、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18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18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90、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年)19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19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9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19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1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9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9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9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2002年修订)200、物业管理条例 (2003 年)2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20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20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205、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环境保护20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2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209、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2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2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2007年修正)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21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年)2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21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2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1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219、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2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22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22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气象、地震224、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22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26、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227、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228、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229、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004年)旅游230、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1982年)23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232、旅行社条例(2009年)23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行政程序2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四、经济法类(274件)财政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2、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1985年)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8年)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1990年修正,2005修正)4、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6、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9、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995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2、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1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有资产监管1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2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年)税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2011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3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3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2005年修订,2008年修正,2011年修正)4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2006年修订)金融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4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44、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3年)4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4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4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50、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5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5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5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5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外汇管理57、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58、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59、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60、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997年修正,2008年修正)基本建设6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国土资源6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6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68、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年)6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7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7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7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7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76、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77、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7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7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能源80、煤炭送货办法 (1965年)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8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8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8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8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6、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87、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1994年)88、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8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1998年修正)90、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9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9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9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9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9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96、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交通97、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1957年)9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99、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年)100、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2008年修正)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2008年修正)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06、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10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108、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12、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1986年修订,1992年修订,1997年修订)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1997年修正,2008年修正)11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1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2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铁路121、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79年)12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12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民航125、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126、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128、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2001年修订,2007年修正)13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邮电信息135、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136、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13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997年修正)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14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4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2008年修正)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1年)水利14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145、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14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1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14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2005年修订)15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5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152、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农林牧渔15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155、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15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15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159、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2008年修正)16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6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6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6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16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992年修订)1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66、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167、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16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16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7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7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17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2001年修订)173、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2001年修订)174、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17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17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商业179、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180、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18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18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2008年修正)18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18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185、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 年)18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187、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89、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 (1982年)190、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6年)19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92、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19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9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1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1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1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198、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19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2001年修订))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1986年修正,1987年修订,2001年修订)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2001年修订)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2001年修订)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20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20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2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2006年修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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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2.24•【文号】国务院令第49号•【施行日期】1990.02.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于;(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具体形式,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三)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四)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五)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七)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八)双方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十一)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或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均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0年2月24日修订)第四章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企业经营者第二十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

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人才市场进行。

投标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

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国家鼓励企业法人投标经营其他企业,以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场,为企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第二十八条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

承包期满后,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第三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

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第三十五条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基金。

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

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第三十六条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十七条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

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

第三十八条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

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搞好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改革,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四十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四十一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

第四十二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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