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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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

【发布单位】80203【发布文号】津劳局[2001]325号【发布日期】2001-11-01【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5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卫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做好医改监测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的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从2013年起分步实施。

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

为做好《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包括2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1表至卫统6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卫统1表至卫统4表、卫统6表主管单位为我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统5表主管单位为我部医政司,调查表式见附件2。

(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21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7表至卫统27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为我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调查表式见附件3。

(三)《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28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8表至卫统40-2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分别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统计信息中心、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应急办,调查表式见附件4。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3版)用户手册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3版)用户手册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

3版)用户手册运行环境:硬件:奔腾III、内存128M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WINDOW XP 、WINDOWS 2003浏览器版本:IE5。

5以上数据库:MS SQLServer2000(7。

0)或MSDE操作流程:↓↓↓↓↓↓软件安装说明1、登上互联网,打开网站(。

cn/fpp)。

2、选择2.3版软件安装版,双击,点击“保存”按钮,下载。

(选择保存位置,最好放桌面上。

默认在“c:program files”文件夹下)。

下载完毕后,关闭窗口。

3、运用google搜索:winrar (解压缩文件),保存到桌面。

回到桌面,双击图标,运行至完成。

4、在桌面,选择已下载文件(install2。

3.2005。

0425—1winrar压缩文件),点击鼠标右键,解压install2.3。

2005。

0425-1\(E)。

5、选择桌面文件夹(install2.3.2005.0425—1),双击进入。

6、双击install 12.3.1。

12312IE版本:(1)如果机器的IE版本高于5.5,则提示“本机器上IE浏览器满足版本要求,你不需要安装或升级IE浏览器”;(2)如果机器的IE版本低于5.5,则系统显示“本机器上IE浏览器不满足版本要求,点击此处安装IE6。

”注意:升级后,必须重新启动计算机.SQL SERVER:(1)如果系统已经安装SQL SERVER(包括7。

0或2000),则提示“本机器上已经安装有SQL SERVER数据库,你可以使用已有的数据库。

(2)如果系统没有安装SQL SERVER,则提示“本机器上没有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可在主界面第三步选择安装MSDE数据库”。

(安装完毕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按照提示,选择下一步,输入用户信息,选择安装路径,默认安装在“c:program Files\fpp\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点击下一步——下一步——-完成,完成程序的安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7]173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全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愿无偿献血成为主流,有偿供血逐年减少,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95%以上;全国各地加强了对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的管理和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

但是,我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有偿供血、以血牟利的现象仍然存在,血液安全存在隐患;采供血机构知法犯法、违法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的深入持续发展,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
无偿献血队伍
(一)无偿献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项公益性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认真贯彻《献血法》,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过问,分管领导要主抓,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是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契机,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地方公安机关要协助卫生部门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有关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作到快捷、准确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案件移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津卫后[2012]72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津卫后〔2012〕72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市卫生局决定在我市实施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和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制度。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市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等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主管领导,医政、院感、后勤等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卫生部、环保部相关规章规定。

(三)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考核按照职责分工,市、区(县)卫生局分别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废物管理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

五、培训时间各区、县卫生局在2013年第一季度完成辖区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质量控制各区、县卫生局将预培训资料、培训方案、培训内容、人员师资等情况报市卫生监督部门。

由市卫生监督部门会同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对报送培训材料进行审核后开展培训工作。

七、其他事项(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将未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2012年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班的有关人员名单于2012年12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后勤基建处,由市卫生局适时安排培训。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7.15
•【字号】津医保局发〔2024〕42号
•【施行日期】202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4〕42号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诊疗项目的规范管理,经研究论证,现将规范部分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的项目,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6日执行。

附件:1.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2024年7月15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津卫医政[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医政〔2012〕206号)区、县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保证RH阴性血液临床供给,我局制定了《天津市RH阴性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天津市RH阴性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Rh阴性血液临床供给,开源节流,杜绝浪费,科学、合理地做好Rh阴性血液统筹调剂,结合天津实际,制定RH阴性血液采供血调剂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范围采集、供给Rh阴性血液;并建立Rh 阴性血型流动血库,保证流动血库信息的准确性。

二、各采供血机构街头采集到Rh阴性血液通过采供血信息系统汇总到市血液中心,街头采集后5天内未发往临床的,须在采集后第五天的17:00前送市血液中心冰冻保存。

三、市血液中心根据采供血信息系统和冰冻库存情况对Rh阴性血液实行全市统筹调剂,其他采供血机构应予以配合。

对邻近到期的冰冻血设定预警机制。

四、医疗机构出现Rh阴性血液用血需求时,应及时与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沟通,采供血机构应根据库存情况、患者病情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患者病情危急1.采供血机构有新鲜Rh血时,应及时给予供血;2.采供血机构没有新鲜Rh血,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亲友进行互助献血;没有互助能力的,可考虑解冻库存血;没有冰冻库存血时,可考虑启用流动血库。

(二)择期手术患者1.采供血机构有新鲜Rh血时,可以考虑给予供血;2.采供血机构没有新鲜Rh血,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亲友进行互助献血;动员患者本人进行“自体血液回输”;或与患者沟通,延期手术。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做好全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2020年9月8日天津市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关于印发区域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统信便函〔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关于印发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统信便函〔2020〕30号)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开展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以测促建、以测促改、以测促用”的原则,根据统一的测评方案、测试规范,依托国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评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符合性测试工具,对我市申报测评四级及以下的单位分批次进行测评。

通过测评促进卫生健康信息标准的采纳、实施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建设、电子健康档案在区域、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整合和共享,促进业务协同,为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标准化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供技术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推进各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区域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和辖区内二级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2022年建有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区卫生健康委完成测评工作,并通过四级及以上等级。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违反条款 v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v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v 《人类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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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线索搜集 v 诊所、村卫生室:从宣传牌匾上的诊疗科目进行分
析 v 医院、门诊部:户外广告、院内科室分布标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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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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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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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v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 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 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 动。
v 一是在我国很长的历史时期,镶牙和拨牙由非医师操作。这 些人大多祖传手艺,多没经过医学教育,无法考取《执业医 师资格证书》;
v 二是我国曾给乡村医生发《开业行医执照》,允许其从事口 腔诊疗活动;
v 三是一部分牙科技工,他们获得了卫生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劳 动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他们只能从事口腔技工室的工作,不 能从事临床工作。
医师在非法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或非注册的村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v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v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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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v 《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 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 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卫医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血站质量管理规范1. 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血站质量管理,确保血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是血站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提供采供血和相关服务的一般血站。

2. 质量管理职责2.1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和严格监控。

质量体系应覆盖所开展的采供血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

2.2质量体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3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为血站质量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应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包括制定和颁布血站的质量方针,在各相关部门和层级建立质量目标,确保体系所有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备过程都能符合所需的受控制条件,及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并对质量体系及其执行效果实施监控、测量、分析和改进。

2.4法定代表人应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确保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并记录和保留管理审核的情况和内容。

3. 组织与人员3.1必须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设置满足献血宣传和献血者招募,献血服务,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和供应,质量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津政办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体改办、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药监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坚持党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精简高效、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目标:在2002年基本建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到2004年,家庭责任医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建档率和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明显提高,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到2007年,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居民享受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城市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提前实现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4+7文件解读会

4+7文件解读会
• 5、“一刀切式”的执行问题(加大医护人 员培训力度,统一制定回复模板,提高医 师落实带量采购任务的自觉性)。
• 6、不使用非中选品种或改用具有相同药理 作用的药品问题(医师消极对待新政,不 利于医院平稳顺利的完成带量采购任务, )。
• 7、专家、医师个人微信不谈论,有大局意 识(此次带量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国家 卫健委发文件,可见国家的重视程度。市 卫计委明确要求,对待患者不能说是国家 、市、区卫计委要求的,造成患者不稳定 因素)
7、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成立院内专家组。成立由药学 专家、中选品种所涉专业临床专家组成的院内专家组,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院内医务人员相关培训,及时制定 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加强医务人员处方行 为监管。
8、制定医疗机构内部奖惩办法。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 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将中选品种使用 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完 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津卫医政〔2019〕49 号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做好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 驻津医院: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 作为试点城市之一,即将全面实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实施,市 卫生健康委要求全市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抓紧做 好试点前期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医院主要领导担 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宣传、 医务、药学、财务、医保管理、保卫、信访接待、信息、行风等 职能科室以及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

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献血条例【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04【实施日期】199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天津市献血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4日天津市献血条例(1999年1月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下达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协调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四)做好有关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在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内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管理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

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1.23【实施日期】199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献血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1月4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4日)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3日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1996年1月2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确保血液质量,保护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之血或者血液,系指人的全血、成份血及未列入药品管理的血液制品。

第三条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献血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供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第四条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五条本市统一规划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的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设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公民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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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津卫医政[2012]176号
•【施行日期】201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2〕176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储血点:
采供血信息系统建设是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经过初步建设、升级改造,集中培训、考核等措施和经过1个月时间试运行,目前我市的采供血信息系统已经具备了血液采集、供应、临床应用的信息传递反馈等各项管理功能。

为了加强采供血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完善本市血液质量管理,加强血液流转环节实时动态监控,转变只管发血不管用血的格局,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各联网的用血医疗机构、各储血点必须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实施采供血情况每日上报制度。

要求每日下午4点前,上报过去24小时血液的实时情况,包括申请量、实到数量、科室用血、用血病人信息、有无输血反应以及所在单位库存量等情况。

以便于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临床用血质量和合理用血。

二、请各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信息系统设定的内容认真进行填报,确保我市血液用量储量的科学管理和临床用血安全,并根据库存与需求适时进行动态调剂,避免血荒情况的出现。

三、对于不能准时上报的医疗机构、储血点,卫生局和血液中心不能有效监测到临床血液应用情况反馈信息,视为血液中心发血后未能对临床病人实施有效的应用,我们将根据有效利用和节约每一滴血资源的原则,对库存量过大的机构,血液中心暂停供血,待该机构血液有效应用到病人的信息上传后,再行供血,以保证珍贵血资源的合理使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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