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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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上诉状
一、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在2018年9月27日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原告张某通过被告王某的介绍,将该款项投入一家名为一家名为新生意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用以投资股票、基金等项目。
合同中约定在日期为2021年9月1日之前,原告张某有权单方面要求回收20万元借款本息并给予被告王某利息20000元。
然而到了2021年9月1日,被告王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在于2022年1月试图督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却得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并且拒绝对因延迟还款方向原告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王某并没有像合同约定的那样,将借款多余的部分投资股票等项目,而是将其作为消费款首先花光,导致无力还款,实为一种欺诈行为。
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立即还款20万元本金,赔偿2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所导致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
1.2018年9月27日,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借款
20万元,投资收益按照40%分成方式进行分配,被告王某分得60%,即12万元。
2.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应于2021年9月1日还款,违约金为本金的
10%。
3.到了2021年9月1日,被告王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
行还款义务。
4.原告张某在于2022年1月督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拒绝还款并
拒绝承担因延迟还款方向原告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
5.经过调查,被告王某并未将借款用于投资,而是将其用于消费。
三、案件分析
1.合同是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应于2021年9月1日还款,违约金为本
金的10%,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资金投入股票等项目,但事实上,被告王某并未
按照约定进行投资,那么被告王某所持有的与合同相冲突的真实意图应当为假意,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3.由于被告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而是将资金用于消费,导
致无力还款,应承担因延迟还款方向原告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某立即还款20万元本金。
2.赔偿20万元违约金。
3.赔偿原告因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所导致的损失。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3条: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一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的,违法部分无效。但是,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六、证据条款
1.合同文本。
2.被告延迟还款以及拒绝赔偿的书面记录和证言。
3.投资机构确认资金用途的审核记录。
七、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八、代理人意见
针对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
约和欺诈行为,应立即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九、结论
鉴于被告王某未履行违约责任和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张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故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